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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置的必要性

2021-11-24邹爵敏

法制博览 2021年36期
关键词:离婚率婚姻家庭婚姻关系

邹爵敏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0)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在其中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并且在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之中进行了细致的阐述说明,对于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持续向前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意义,其中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定同样也有利于维持社会大众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在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之中提出了“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而该项规定的出现也给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提供了一定的缓冲时间,让双方能够逐步冷静下来仔细思考是否完成离婚过程,对于婚姻关系的维持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概述

(一)离婚冷静期的概念

离婚冷静期指的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期间,需要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申请离婚,而在此过程中则需要从申请离婚登记之日开始算起,申请满三十日之后才能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在这三十日之中夫妻双方可以对彼此的婚姻关系作出细致的考虑,一旦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并不愿意离婚则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申请,这三十日的时间便被称之为离婚冷静期。同时在夫妻一方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申请之后则视为离婚登记申请无效,而若是在三十天之后夫妻双方坚持申请离婚,便可以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之后便代表双方离婚成功。在离婚冷静期制度生效之后,夫妻双方可能在离婚过程中产生其他方面的考虑,因此这三十日时间给了双方充分思考婚姻关系的时间,也有利于为双方婚姻关系的维系提供缓冲,是我国法制化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的重要标志,也有利于维持社会建设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离婚冷静期的意义

离婚冷静期在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不但能够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体制,同样也可以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在当前社会之中,离婚率的高发群体为80后,这一部分群体大多数为独生子女,其从小备受宠爱,因此在性格方面通常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忍让以及宽容,因此在家庭生活当中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心理落差,一旦其心理承受能力较差、无法面对家庭生活便有可能产生离婚的想法。而结婚与离婚的过程则应该结合理性与感性进行考量,只有多一些包容、多一些耐心才能维持婚姻关系的和谐[1]。基于此,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的重要意义便凸显出来。首先,通过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有效减少一部分人群由于冲动而选择草率离婚,在离婚冷静期期间能够逐步思考夫妻双方的关系以及孩子的抚养问题,同时也可以在此期间逐步解决家庭财产分割问题,最终才能决定双方是否离婚,所以通过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也有利于逐步降低离婚率,使婚姻生活变得更加和谐。其次,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可以使我国法治体制更加完善,通过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逐步摆脱了传统模式下的无门槛离婚条件,因此便可以使夫妻双方作出理性思考,决定是否离婚,而这也可以使双方更加郑重地对待婚姻关系,促进社会发展。最后,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同样也有利于节约我国司法资源以及行政资源,在传统的婚姻制度之下,夫妻双方离婚并不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而往往会在离婚之后产生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矛盾,甚至最后闹到对簿公堂,这种情况的产生便需要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帮助与调节,占用了一部分司法资源。而通过离婚冷静期则能够让双方更加细致地思考以上方面问题,这样便能够减少离婚之后产生以上矛盾的概率,从而实现资源的节约。

二、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必要性

(一)维护家庭和谐

在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当中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属于一项创新性举措,对于维护家庭关系和谐同样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而这也成为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必要性所在[2]。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家庭的和睦是万事兴旺的源头,而现在的年轻夫妻相对于老一辈所持有的婚姻观念不同,老一辈人认为只要一家人在一起就没有什么克服不了的困难,而年轻夫妻则普遍对于离婚并没有特别的看法,认为离婚没有什么大不了,而这也是离婚率不断攀升的重要原因。针对离婚这件事情本身来说,其并不只关系到夫妻双方,同样也与双方父母以及孩子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双方离婚意味着一个家庭的分崩离析,而一个温馨的家庭则能够给人带来温馨的感受减少外界的压力。通过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挽救原本不必要离婚的家庭,可以使夫妻双方在冷静期之内逐步平静下来,思考问题所在,而这也为维护家庭的和谐创造了一定条件。

(二)保护未成年子女

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同样也需要在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当中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这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与发育。从子女的角度来说,其成长过程离不开完整的家庭,子女的成长不仅仅需要物质条件同样也需要家庭的温暖,而男女双方在离婚之后子女只能跟一方生活,同样也有可能产生男女双方都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而这显然会导致未成年子女生活质量下降,一旦男女双方离婚之后再婚同样也会疏于对子女的关怀,导致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缺乏父爱或者母爱。所以便有必要在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当中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通过该项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离婚率,使更多家庭得以维系,确保未成年子女能够同时得到父母双方的爱,进而健康茁壮成长。

(三)促进社会和谐

每一个社会个体在社会之中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其与社会紧密相连,而无数个大大小小的家庭组成了整个社会,家庭关系的和谐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重要一步。通过在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利于帮助夫妻双方冷静思考、理智处理问题,而这样才能有效促进夫妻双方关系更加和谐,有效解决社会当中离婚率高发问题,从而使我国社会能够和谐稳定发展[3]。从本质上来讲,婚姻自由是我国社会公民的根本权利,但是婚姻自由的权利不能被滥用,通过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有效避免夫妻双方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之下草率离婚,从而在后续的生活当中共同努力维系家庭和谐关系,而促进整体社会的稳定和谐建设。

三、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策略

针对当前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当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同样存在一定的显著不足,所以需要对于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进行持续性的分析以及研究,深入思考如何科学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这样才能逐步解决社会当中产生的离婚率过高的问题,同时也充分发挥出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作用。在实际当中,可以适当先从以下方面思考对于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

(一)明确离婚冷静期适用条件

为了对当前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离婚冷静期制度作出有效完善,首要任务是充分明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条件,这样才能确保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针对男女双方的婚姻本身来讲,其双方本质上为精神生活、物质生活以及性生活的共同体,男女双方的离婚过程属于两个人的事情,暂时设置离婚冷静期同样也具有极强的必要性,能够有效避免男女双方由于矛盾爆发时情绪过于激动而草率离婚[4]。所以,在明确离婚冷静期适用条件的过程之中需要采取自愿原则,部分遵循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也就是说在此过程之中需要加强对于婚姻登记的实质审查力度,加强对于婚姻双方的调解与帮助,使之逐步找到适合彼此的相处方式,并且彼此为婚姻负责,保障未成年人子女的健康成长。除此之外,在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中,同样也需要针对家庭暴力等现象进行考量,若是在男女双方婚姻之中存在家庭暴力则可以不必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给予受害者一定程度保护,发挥我国法律体系的权益保障作用,使在婚姻当中受到家暴的一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除此之外,同样也需要注重对于个人权利以及社会权利的有效平衡,也就是说,在男女双方离婚的过程当中不但会对对方造成伤害,同样对其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也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在此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于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科学设置离婚冷静期程序

科学设置离婚冷静期程序同样也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需要加强对于该项工作的思考以及分析,切实保障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当中离婚冷静期各个程序以及流程的规范性,这样才能使离婚冷静期充分发挥出作用。首先,离婚冷静期的启动可以由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试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也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决定是否试用离婚冷静期。若是离婚冷静期程序启动,则需要经过相关工作人员的调解给予双方一定的缓冲以及思考时间,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此过程之中能够有效保障相关法律在使用过程当中充分发挥出作用,使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期间进行充分的考虑,并且安排好双方的财产分割以及未成年子女教育问题[5]。在实际当中,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对于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离婚冷静期制度各个程序以及环节的思考,并且在双方当事人经过离婚冷静期之后考虑是否决定放弃离婚打算,而若是离婚冷静期到期也可以将其视作离婚冷静期自然终止,不用当事人向民政部门申请终止。在实际施行的过程之中,需要在离婚冷静期范围内加强对于妇女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尤其是针对夫妻双方一方存在过错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避免产生损害另外一方以及未成年子女人身以及财产权利的问题,这样才能突出我国法治化建设的特点,同时也实现对于婚姻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而若是一旦对于双方权利保护不善,便有可能出现家庭暴力甚至是财产转移,而这种情况的产生也并不适用于继续设置离婚冷静期,受害一方有权利申请中止离婚冷静期并且颁发离婚证,而这也有效保护了婚姻关系之中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融入家庭纠纷多主体介入解决机制

家庭是社会的最为基本组成单位,家庭的和谐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而婚姻双方产生离婚意愿的主要因素便是由于双方存在家庭纠纷,所以解决家庭纠纷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离婚率,所以在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当中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也给家庭纠纷的调解提供了可能,因此便有必要在此过程中融入家庭纠纷多主体介入解决机制,这样也有利于帮助男女双方维持家庭婚姻关系的和谐,显示出我国法治体制的人性化与民主化。针对家庭矛盾本身来说,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家庭纠纷的调解也能够逐步帮助婚姻双方解决矛盾,继续维持良好的婚姻关系[6]。所以在此过程之中需要建立起家庭纠纷多主体介入解决机制,在实际中可以以居民委员会、社区为媒介建立起自治组织,并且使之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于婚姻关系的调节,帮助婚姻关系的双方化解家庭矛盾以及纠纷,而这样不但有利于帮助男女双方维持和谐的婚姻关系,有效挽救即将面临崩溃的婚姻,同时也可以在离婚冷静期的范围之内给予婚姻双方一定程度的援助,通过以上方面措施也有利于解决社会中离婚率过高的问题。

四、结束语

在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当中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破裂产生离婚意愿阶段需要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定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男女双方提供了缓冲时间,可以使男女双方逐步反思自身问题,并且思考离婚之后的子女抚养以及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更加理性地处理离婚问题,有利于降低社会离婚率。所以在本次论文研究当中细致剖析与探讨了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策略,用以助推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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