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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公证办理若干问题探析

2021-11-24杨春淑

法制博览 2021年36期
关键词:夫妻关系公证财产

杨春淑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福建 厦门 361006)

夫妻财产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公民婚姻存续期间所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相关问题想要得到完善的解决必须依托于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相关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种形式,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之下,夫妻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对夫妻双方财产作出明确划分,而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进一步证明相应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对其具体类别以及不同类别的具体内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想要通过夫妻约定财产制来保障夫妻双方的个人权益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具有相应的法律和社会发展意义,上述内容均为相应法规研究分析过程中的重点内容。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别及具体内容

(一)一般共同制

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有相应的类别划分,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在结为法定夫妻后,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夫妻婚前、婚后的所有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一般共同制之下,其所划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的一切合法财产,夫妻双方在结为法定夫妻后若遵照一般共同制度订立相应的书面协议,则夫妻双方在婚后都享有公平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利。当然在一般共同制之下,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家庭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也自然归属于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共同承担相应债务,而即使某一时间点夫妻双方关系破裂,由于既往债务发生时间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即使婚姻关系破裂,该债务在后续也仍由二人共同承担。举例来讲,夫妻双方A与B在登记结婚后通过书面协定的形式,选择一般共同制作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别并进行相应的协议公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A与B在婚后都可对家庭内所有合法收入及合法财产进行公平支配,在财产支配过程中不受财产实际获取方的相应限制[1]。一般来讲通过一般共同制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均可享有家庭财产支配权,这一支配权不仅包括婚后夫妻双方获取的财产,同时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2]。

(二)限定共同财产制

通过一般共同制可以发现,如果选择一般共同制,那么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所有财产支配权由夫妻双方平均分配,而限定共同财产制则是指在婚前或婚后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对于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的部分财产进行界定,将夫妻双方一部分婚前或婚后财产纳入共同财产范畴,而除此之外的部分则归为夫妻双方二人的个人财产。通过限定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对自身婚前及婚后财产作出明确划分[3]。实施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既然通过限定共同财产制,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畴,那么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能够享有平等支配权的财产范畴也得到明确,共同财产范畴内的财产,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公平支配,而共同财产以外的夫妻双方个人财产则由夫妻双方二人各自行使相应的支配权。举例来讲,夫妻双方A与B在婚前通过限定共同财产制,拟定了相应的书面协议,规定夫妻双方婚前的车产、房产,不纳入共同财产范畴,那么夫妻二人在建立法定夫妻关系后夫妻双方二人婚前的房产、车产则不纳入婚姻共同财产范畴,由二人各自行使相应的财产支配权[4]。

(三)分别财产制

除了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财产制以外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中还包括分别财产制。所谓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或结婚后通过书面协定的方式,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的所有财产均由个人行使相应的财产支配权,如在婚前或婚后选择分别财产制,并拟定相应的协议,那么就代表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存在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体现了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的重要本质,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公平的地位。举例来讲,夫妻双方A与B,在婚前通过协定的方式,选择分别财产制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制度,而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B通过购买基金的形式从中获得巨额收益,则基金全部收益属于妻子B的个人财产,如夫妻关系于某一时刻宣告终止,那么丈夫A也无权对妻子B通过购买基金所获合法收益进行分配。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应具备的条件

若夫妻双方选择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来对婚前婚后的相应财产进行划分,那么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夫妻双方必须符合婚姻家庭编基础规定,男性必须年满22周岁,而女性必须年满20周岁,而且夫妻双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之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由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与夫妻双方有着密切联系,其直接决定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问题,因此,相关协定必须由双方本人在完全的自我意愿下拟定,如果夫妻双方中一方或双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不能通过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婚前婚后相关财产进行划分。再次,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必须在完全符合婚姻家庭编及我国其他相关法律的基础之上拟定。最后,相应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协议必须遵照双方个人意愿,不得存在威胁、强迫、欺诈等行为。

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含义及作用

(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含义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夫妻双方的共同申请,依法证明夫妻之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以及权利义务事宜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在申请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过程中夫妻双方都应本人到场,可以选择夫妻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想要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提供双方结婚证、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协议书,同时拟定相应协议的二人还应提供相应的财产权利证明。若夫妻双方某一方或双方存在协议书写困难的情况,可由公证人员代为书写。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该公证应由当事人亲自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2.当事人订立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必须完全自愿,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与自己订立协议,同时,订立协议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3.鉴于男女双方拟登记结婚,因此双方须为处于适婚年龄的阶段,其法律要件须符合我国原《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相关行政法规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4.法律倡导婚姻自由,因此,男女双方订立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中为双方日后缔结婚姻设置条件等涉及干涉婚姻自由之条款的,可能导致该条款甚至该协议无效。5.婚后夫妻中的一方在对外举债或从事经营投资时,有必要将该约定明确告知相关各方,以确保不损害夫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6.约定的财产必须为合法财产,对于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无权处分的财产不得约定归一方所有或共同所有,否则约定内容无效。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纠纷问题呈上升趋势,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利于明确夫妻双方财产归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稳定夫妻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和财产纠纷的发生,同时,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也有一定减轻作用。首先,对于再婚夫妻、财产较多、存在受赠财产或夫妻一方承担较大债务等特殊情况,办理公证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以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由公证处对书面协议进行公证,能够更好地保障夫妻二人在个人真实意愿下拟定相应协议,使夫妻双方更好地通过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来保障财产权益。再次,通过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能够为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破裂后的财产分配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夫妻关系破裂后家庭全部财产的分配纠葛。最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能够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破裂后再婚或对相关财产进行继承的法律权益。

四、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

(一)合法收入界定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制中所划定的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一部分财产必须由夫妻双方经由合法渠道收获,通过分析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其中仅对合法收入进行了比较模糊的描述,如果夫妻双方在使用夫妻约定财产制来进行财产分割时,很难单纯通过相关法律条款来对其所属财产的合法性进行界定。从广义角度来讲,公民合法收入是指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所获收入,只要属于夫妻双方通过自身劳动经营,或因其从事的工作存在相关风险而获得的补偿等都属于合法收入。虽然合法收入的规定相对明确,但通过夫妻约定财产制,想要对其财产进行划分保护时,夫妻双方当前所拥有的财产是否属于合法收入却难以追溯,而这也导致了通过夫妻约定财产制来进行个人财产所属权划分时,很难保障夫妻当前所属财产均为合法收入。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其他自然人的效力问题

夫妻约定财产制,主要针对夫妻二人制定相关规定,而其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则相对较弱。举例来讲,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财产早已通过相应的协议进行明确划分,但夫妻双方在与其他自然人进行民事交易的过程中,很可能会使用到夫妻共同财产,而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夫妻双方的哪一方在进行民事交易的过程中,基本都不会主动告知对方自身婚姻状况或婚内财产划分情况,而从对方角度来看,在与其他人进行相应的民事交易时,几乎所有人都没有询问对方婚姻情况及婚内财产情况的习惯,当然从义务角度来看,这也不属于其他自然人的义务范畴。而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出现未经夫妻双方另一方同意而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来独立进行民事交易的情况,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如果想要保障自身权益,必须举证第三人是在已知对方所使用的交易资产不属于其个人私有资产的情况下仍与之进行交易,而这种举证往往难度较大。由于目前夫妻约定财产制并没有较为完善的对外效力,因此在出现婚内债务纠纷时,不能直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来参与付息债权问题的判定。而在这一问题上,夫妻约定财产制出现的问题相对较多,很多夫妻在夫妻关系破裂之时为争取最大的自身利益,因而对于一些夫妻其中一人单方面所出现的债务问题,想要依靠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来进行对抗,但是这种情况往往不被法律支持。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其实还是相应协议生效后缺乏相应的公示制度,因此协议内容不能起到很好的对抗债权的目的。从当前婚姻民事诉讼角度来看,这一问题也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在实际解决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困难。

(三)内容尚不够完善

夫妻财产约定制虽然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婚前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的形式,来对夫妻共有财产以及个人财产进行明确划分,但是相关法律条款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管理以及通过这部分共同财产所获收益的具体利用情况仍存在内容上的缺失。例如,夫妻双方的生活费用以及因家庭生活而产生的经济支出,应属于二人共同承担范畴,但究竟哪些经济行为隶属于家庭生活负担范畴其实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相应的经济活动时都可以通过种种理由来说明其属于夫妻二人共同的家庭生活行为。而这种情况下,很难对其进行有效判定,尤其是相当一部分夫妻在关系尚未破裂之时认同相应的经济支出属家庭生活共同支出范畴,但是在关系破裂以后,一方对这一经济支出的性质出现了不认可的情况,否认这一部分经济支出属于其家庭生活支出。这一问题将直接影响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履行。另外,对于家庭生活费用以及夫妻双方所承担的各类债务是否也可以在婚内通过约定的形式来独立于夫妻财产制相关内容以外,夫妻财产约定制也并未给出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一些通过婚内相关财产或债务约定形式来进行举证的群体,其举证是否有效、是否应认同其合法效力,这些都很难单纯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制来进行明确。

五、结束语

本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以及协议公证办理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夫妻双方如何通过约定财产制来保障相应的财产权益,同时分析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含义及作用。希望本文所述相关内容能够更好地明确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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