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措施探析
2021-11-24王星
王 星
(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晋中 030801)
作为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特定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通过派驻等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2006年,司法部首次提出要“探索值班律师制度”,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开展。2018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法律帮助者”。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值班律师制度已经取得较大的进步。然而值班律师仍然存在定位不够清晰、权利受到限制、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掣肘了其有效辩护的实现。如何保障值班律师充分参与到诉讼中,发挥其作为法律帮助者的职能,从而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然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对于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发挥值班律师制度的应有价值,打通被追诉人获取律师法律帮助的“最后一公里”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
在诉讼过程中,值班律师不属于法律援助机构的辩护律师,也不属于被告委托的辩护人,《刑事诉讼法》中,仅阐明了值班律师享有法律帮助权,并未赋予值班律师相应的辩护权。虽然速裁程序简化了法庭调查等过程,但这不意味着被追诉人的权利理所当然被忽视,在司法实践中最大限度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反而有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诉权。因此,我们需要以发展的眼光来解读值班律师的职能定位,将其定位为“准辩护人”。[1]长久以来,因为值班律师不具备“辩护人”的身份,因而无法从客观方面掌握案情与证据,难以对被追诉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赋予其辩护权,允许值班律师出庭辩护,这样值班律师可以在调查和辩论等多个环节发挥作用,有效地履行相关职责,更好地为被追诉人提供服务。
二、保障值班律师的各项权利
由于法律对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规定较少,值班律师对案件往往不能够深入了解,很多律师局限于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没有深入参与到案件中去。为了提高法律帮助的有效性,应在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一)确保值班律师充分的阅卷权
阅卷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律师要想为被追诉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等服务,就必须先对案情与证据进行掌握。但在实践中,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却往往不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一些值班律师接触不到案卷,就不能掌握全部案情,更无法针对案情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建议。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有利于其真正参与到案件中去,让值班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和证据后作出决断,并有针对性地为被追诉人提出建议。[2]同时,随着当代科技的进步和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可以考虑开通网上阅卷,这样值班律师可以随时随地进行阅卷,不仅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也避免了时间空间的限制,为办案提供了便利。
(二)赋予值班律师会见权
在“两高三部”出台的司法文件中,明确了值班律师享有约见被追诉人的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做出规定。在实践中,值班律师的会见权往往受到限制,甚至出现值班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被妨碍、监听的现象。[3]值班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司法行政机关不应设置不必要的审查条件,在律师出示有效证件后,不得拒绝值班律师会见被告人。同时值班律师在会见时,司法行政机关禁设会见门槛和会见次数,更不得人为监听,应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为其提供便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沟通,从而充分保障会见权的实现。
三、提高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
(一)强化值班律师的准入门槛和考核制度
当前值班律师的准入门槛较低,这就造成了值班律师专业素质良莠不齐。提高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需要提高准入门槛,选拔一些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设置准入门槛时,应当因地制宜,在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适当降低选拔要求,而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采用北京建立的三查模式等方式进行审查。值班律师在上岗前应当进行全方位培训,培训合格后获得上岗资格。上岗律师应当进入值班律师库,案件办理结束后可以对值班律师就其办理态度、办理效果进行评价,并自动生成评价数据。若一名值班律师在多次考核中不合格,管理机关有权将其移出值班律师库,并可对值班律师的不合规行为,进行口头警告或罚金予以警示。
(二)提高值班律师的协商参与度
量刑协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得到从宽处理的重要保障。在出具量刑建议的程序中,值班律师话语权相对较弱,在大多数情况下,值班律师常常对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过程进行见证,并在具结书上署名,值班律师更多承担“见证者”的角色。在这一过程中,值班律师的参与度很低,无法体现其应有的价值。检察人员在进行速裁程序时,应当充分结合值班律师的意见。值班律师与检察机关就量刑意见进行有效沟通,使得值班律师更积极充分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更有效提高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
四、提高值班律师的待遇
由于值班律师制度具有社会公益性,因此值班律师的报酬大部分来源于政府的拨款。[4]虽然近几年来,我国法律援助经费增长速度较快,但总体而言,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法律援助经费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仍然较小,这在法治国家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显然不够合理。与其他律师相比,值班律师的收入不高,奖励机制也显得较为单一。在推行值班律师制度的过程中,需要为其提供更加充足的经费,同时也应该增加各种奖励形式以提高值班律师的经济补贴。例如,可将律师每年向律师协会缴纳的费用,按比例拿出部分资金,作为值班律师的补贴和奖金。值班律师的待遇得到提高,律师的积极性也会被调动起来,这将有利于值班律师制度为被告人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