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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法律推理中的应用

2021-11-24梅宇轩

法制博览 2021年32期
关键词:庭审审判法官

梅宇轩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030)

法律推理是人们从已知的前提条件中抽丝剥茧,一步步探索研究,并以此为基础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过程。正如魏因贝格尔所言:“在法的推理和言论中,法学家通过其角色活动体现出来的最基本的思维方法,迄今为止仍然是逻辑演绎。”[1]这一过程中体现了严谨的思维模式和规范的研究方法。

法律推理的形式模型,必须以法律三段论为出发点,其中“三段”分别是法律规范、法律事实和裁判结论。即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确认法律事实的同时,援引一些具体的法律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通过严格的推理过程得出裁判结论。

一、为何要将人工智能引入法律推理

在司法审判实践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相关的法律条款繁多而导致裁判结论的得出耗时过久的情况,法律推理效率极低。针对这一现象,可以将人工智能引入法律推理的过程中,通过现代化科技手段来提高司法实践的效率。近些年来,法律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令人惊叹。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的例证可追溯至20世纪70年代,美国等发达国家研发了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推理系统、法律模拟分析系统和专家系统应用于司法实践。

将人工智能应用于法律推理,顺应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发展源于两种动力。其一是法律实践自身的要求,其二是人工智能发展的需要。法律实践自身的要求源于社会生活和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法律实践需要新的思维工具,否则法学家以及法律工作者将无法承受法律文献日积月累和法律案件不断增多的重负。

长此以往,司法实践的效率将大不如前,极易形成效率低下的恶性循环。而人工智能以模拟人的思维活动为目标,但又必须以具体思维活动一城一池的攻克为具体过程。人工智能需要通过对不同领域思维的征服,来证明人工智能可以被应用于知识的各个领域。

法律推理依靠大量的数据,传统的法律推理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资料查阅。而人工智能会在合同审查、资料收集、尽职调查、材料翻译等领域为法律工作提供极大的便利,并且在工作效率上有明显的优势。人工智能已经发展到大数据时代,具有大数据特点,对于纷杂的数据的处理更具有快速性和准确性,显现出强大的知识学习技术。

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前期的调研整理,构建一个包含各类法律案件形式的庞大数据库,归纳出法律推理模型,从而节省法律事件需要耗费的时间,降低了法律诉讼的成本,有利于提高法律推理实践的效率,这是法律行业的重大进步。

当今许多法院使用云庭审系统,而非人工智能手段。启用云庭审需要当事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诉讼知识,很多材料需要当事人按照举证期限在开庭前提交法院或通过软件上传。然而实际上有相当大一部分当事人的证据都会当庭提供,甚至经常会出现“我有证据但我没带”“我有证人但我没请”此类事件发生。

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然而实务上需要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水平,直接视为放弃权利可能会造成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很大可能性影响当事人权益。

二是非常容易出现涉诉信访案件,很多人败诉了不会去上诉,而是去上访。

三是如果上诉提交了新证据发现原判决有误,即使法律上一审法官不承担责任,但在实际的绩效考核、内部审查的过程中,改判率等一系列指标都会出现很大影响。

当事人在自身不懂法、诉讼能力低下的情况下,完全依照法律程序,最终很大可能是法官“背锅”。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前上传证据的云庭审,无疑是变相增加了庭审难度。

此外,质证阶段也很容易出现问题。即使是面对面开庭,庭上进行证据质证,仍然有很多当事人对对方的证据提出各种异议。网络庭审更是几乎每个证据都有异议,尤其是涉及签名的部分很多人都会说不是自己签的,进而申请笔迹鉴定。而上传的证据照片有时候又很模糊,进一步加大了庭审中质证阶段的难度。当整个庭审结束后,在笔录上签字的部分需要在当事人端上额外操作,很多人前面的部分操作好了,到这一步就不清楚怎么操作。但此时的庭审录制一直在持续,法官也无法对当事人进行技术上的指导,遇见此类情况时,还是需要求助于人工。

二、人工智能如何促进司法智能化

在司法审判的传统模式中,法官基于确认的法律事实,援引法律规范、辅以相关的法律条款加以解释,从而得出一定的审判结果。

在这种审判模式中,有许多程序性的事项可以借由人工智能之手来完成。例如宣布法庭纪律、主持整个庭审,再到法庭发问、主持法庭辩论等程序性事项,都是可以交由人工智能来完成的。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人工智能实时生成的庭审预判,将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的裁判结论进行当庭宣判。在不影响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法官能把更多精力放在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和解决上,有助于提升整个司法审判体系的效能。法官确认判决书后,人工智能可以通过自动送达系统将判决书送达出去。

除此之外,可以将语音识别技术应用于庭审中,直接把当事人的发言陈述转化为书面文字。通过这一科技手段,书记员的工作就从繁复冗长的记录变为简单高效的电子归档,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传统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书面卷宗有待查阅,尤其是遇到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时,甚至需要当庭翻阅数本乃至数十本卷宗。耗费了大量的时间,无可避免地造成了庭审的延长,司法审判的效率极低。

而将人工智能应用于法律实践中,法院能够在立案时对当事人及案情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完成案件卷宗的无纸化工作。这样下来送到法官和书记员手中的都是归类清晰明确的电子档案,既不用担心卷宗材料会遗失,查阅起来又非常方便。与此同时,当事人和律师也不用花时间复印证据、手写页码,节省了大量时间。

时至今日,随着我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等重点工程的全面铺开,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推出了“智慧法院导航系统”和“类案智能推送系统”,还有北京的“睿法官”智能研判系统、上海的“206”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以及其他地方法院推出的人工智能产品,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支持,全面提高了司法效率。

除了完成法庭审理中最基础的程序性事项外,人工智能还能够帮助法官去识别、总结归纳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本身是来源于原告和被告,是对于一个事实之间产生的争议所总结出来的。而形成人工智能的过程,是一个机器学习的过程。大量的法官和律师通过对海量的裁判文书进行学习和研究,不断投喂样本,绘制知识图谱,不断完善人工智能的效用,提高人工智能在法律推理中的工作效率。

人工智能在法律推理中有其固定的工作模式。当用户提出一个问题后,人工智能利用自然语言处理能力去理解问题的语法及文本,通过评估问题所有可能的含义来确定该问题在当下特定情境下所要表达的意思。针对这一问题,人工智能系统从数以百万计的文档中找出数以千计的可能答案,收集材料并根据评分算法给所有的材料进行评分,根据支持材料的评分对所有的答案进行排名,提供最优的解决方案。

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人工智能基于同类案件匹配、法院判决书数据整理归纳等方式进行预测,对于人类说不清楚的问题,输入大量的标注数据,通过机器学习等算法得到测量值。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辅助手段可以作用于纠纷产生之前,有利于化解纠纷。人工智能的工作是进行标准化的审核,找出风险点并作出提示,方便当事人将更多精力放到特殊条款和个性化审核的需求上,提升了整体的效率。在人工智能的辅助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审核时间和审核质量。

如果难以避免地产生了纠纷,人工智能可以通过一些调解的手段,避免纠纷进入诉讼环节。如果纠纷进入了诉讼环节,人工智能可以加速审判的流程,提高法庭审判的效率。因此,法律实践中的人工智能系统本身是一个漏斗式的结构,不仅能辅助司法审判,还能在前端大显身手,最大限度地帮助到每一个节点的参与人。

在一些面向消费者的人工智能法律咨询系统中,人工智能可以运用语义分析和机器学习技术,在国内外权威司法数据和行业公开数据的基础上,对相关联案例进行清洗、分类、结构化,并以可视化图表的方式呈现。基于信息公开,能够对司法体系产生对“同案不同判”的监督作用。当事人有法律咨询需求时,可以用口语化的语言输入纠纷,人工智能系统会根据相似案例推送合适的律师。当事人可以在查看律师报告后,决定是否联系该律师。上述的人工智能辅助手段,皆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普惠。

在司法改革和信息化时代的大背景下,将人工智能引入司法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司法服务的变化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首先是便捷:足不出户就能立案,与相隔千里的对方当事人进行官司诉讼,将司法评估的过程进行在线直播,诉讼事项可通过移动端办理等等,无处不体现司法便民的宗旨。

其次是高效:每五分钟就更新一次的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这是全世界最大的审判信息数据库;让全国法院的司法统计流程与人民法院的服务数据接轨,使得司法统计报表能够全自动生成,每一次探索、每一次创新都有利于审判效率的不断提高。

再次是越来越公开: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四大公开平台相继开通上线,方便人们对相关案件资料进行查阅。这不仅让正义得到充分体现,还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2]司法实践的便捷、高效、公开,使得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受益匪浅。

三、人工智能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缺陷

目前,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被集中应用于流程性重复低效劳动以及依据模型简单推理等环节,能够辅助处理事务性工作,在通用技术已然成熟的领域十分成功,的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提高了司法实践的效率。

然而,人工智能在广度上不能覆盖司法实践全过程。目前成功广泛应用的人工智能产品大多是将通用化的技术稍加完善,便移植到部分司法实践中。而对疑难案件的事实认定、评价证据的证明力度等其他司法环节,仅靠通用技术的成熟是无法满足其需求的;需要通过非形式逻辑和司法经验等因素来定制专门化产品,使其达到能够应对大多数司法问题的水准。

但这一难度远高于日常通用技术的开发,这种定制化产品很难甚至不可能实现,因此人工智能难以覆盖司法实践的全过程。

将人工智能引入司法实践,即使人工智能在法律推理的方方面面中起到重要作用,但并不能代替整个人的思维。人工智能是关于数据的技术,只能对人类输入的已有知识和信息进行模式化的吸收和处理。尽管人工智能对现有知识的掌握度远超人类,但最突出的缺陷在于它不能适应人类社会的变化。

人工智能是根据逻辑来思考的,它的思维是单向的,但人脑的思维与之相较而言要复杂很多。人工智能按照事先设置的形式化指令来裁判案件,不会有人的独立思维,无法满足法官在价值判断过程中的语境化需求。法官之所以能够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结论,一方面是因为法律赋予了其职权;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法官是要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负责的,其权力是要受到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检察院制约的。

如果对法官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同级检察院可以抗诉,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启动再审等等。但如果全权交予人工智能审判,谁来监督人工智能呢?当人工智能的审理结果产生错误时,由谁来审判人工智能呢?谁能来对人工智能断案的正确与否负责呢?那么到头来,还是变成了法官来审理案件。因此以目前人工智能的水平无法替代法官,不能代替法官的价值衡量。人工智能只是处在一个辅助性办案的角色上,真正进行司法审判的主体仍然是法官。

人工智能其实是试图取代那些重复性,以至于让人们厌烦甚至是容易出错的工作的,并不能真正拥有人类的理解能力和思维模式。人工智能本质上是给人们时间去投入更复杂的工作中。

如果让人工智能主审,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人工智能不公正,人类在创设之初留了后门,那么人工智能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二是如果人工智能在编写时是绝对公正的,就会出现很多绝对性法案,泯灭了人性;原本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就化为空谈,那么人工智能的存在也没必要了。因此,人工智能主审法律案件的现象在当今的世界观下是不可能出现的。

将来不管是立法还是用法,都会随着时代面貌的改变而存在不断变化的可能。将人工智能引入司法审判领域,其实践运用与背后的研发,可以看作是历史上一个节点、一次变革,这是顺其自然地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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