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初探
2021-11-24曾松伟
曾松伟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安 355000)
一、问题的提出
“合规”这个词是由国外传入的,其英文为“compliance”,最早来源于美国的“水门事件”[1]。1973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尼克松深陷“水门事件”,经调查发现其竞选团队涉嫌将贿赂资金清洗为合法政治捐款,该事件极大地打击了美国众多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由此,美国国家监督机构提出了“企业合规”,主要目的在于“反洗钱合规”。
之后,美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规范企业合规风险与犯罪量刑。而我们国内最早是在2006年明确提出“企业合规”要求,但由于国内企业发展与国外的巨大差异,其制度实施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实践探索[2]。
笔者在中国知网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及相关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二十来篇期刊文献,最早是2015年的研究,集中在近两年内。虽然近年关于企业合规不起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但是其研究仍存在很大的不足,最为突出的就是研究视角的碎片化,国家制度与企业规范之间缺乏研究沟通,甚至出现内容的冲突,一些学者观点的合理性还有待进一步验证。尤其是对于如何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本土化?如何严格企业合规责任制度?如何确定企业刑事合规犯罪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如何降低企业合规风险?等等,国内众多学者还在进行深入的探索,这也是本文所探讨的主要问题。
二、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本土化推进
(一)域外实践
1.美国
作为企业合规制度的起源地,美国最早建立了企业合规相关的制度。美国最早的不起诉制度主要针对未成年涉案人,通常不会处理企业犯罪案件,在美国总统尼克松“水门事件”之后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展到企业身上。1974年美国就在《快速审理法案》中,确定了企业合规暂缓起诉协议以及不起诉协议。根据这两个协议,检察官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如果已经发起了公诉则能够与企业进行合规探讨,以达成暂缓起诉协议。如果没有发起公诉,检察官则能够根据刑事情节达成刑事合规不起诉协议。基于此,美国检察官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情节和公诉与否,选择是否与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者不起诉协议。其中暂缓起诉协议的达成,需要申请公诉案件法官的审核批准,而不起诉协议一般是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自行协商达成[3]。
美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实践过程中,最标志性的案件是“1994年的保诚虚假投资案件”,为了稳定投资者情绪,维护金融市场运作,接受该案件的检察官与涉案企业通过协商达成了暂缓起诉协议,这一处理使得保诚公司能够在应诉期间正常经营,从而不会对公司股东、投资者、员工、投资市场造成严重影响。另外还有影响较大的“2012年某丰银行19.2亿美元洗钱案件”,银行为了避免面临大规模洗钱的刑事指控,以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与美国的司法部门协商达成了五年期限的暂缓起诉协议,相应的某丰银行需支付19.2亿美元的处罚金,并采取必要的内部整改举措,且银行必须确保在期限内不会受到重复起诉。通过这份暂缓起诉协议,某丰银行不仅保住了声誉,也下定决心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进行内部治理整顿,提升银行的内部管理结构,为银行管理的转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实际的美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司法实践中,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关键,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但大部分的检察官会倾向愿意与涉案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对于建立了完善标准的合规体系的涉案企业,往往只是利用刑事处理进行威胁及纠错,暂缓起诉协议就能够很好地达成这一目标[4]。
2.英国
对于美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很多与美国经济结构类似的国家纷纷效仿,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等,并进行了本土化改造。例如2013年英国发布了《暂缓起诉协议制度》,规定检察机关能够酌情与涉案企业达成附条件的暂缓起诉协议,并明确了该项制度仅适用于企业犯罪案件。根据该项制度2015年英国反严重欺诈办公室,在法官的监督下与某银行达成了附条件暂缓起诉协议,2017年在某银行全部履行了协议之后,法院作出了撤销起诉的决定。
3.加拿大
2018年加拿大在《刑法修订方案》中,确定了暂缓起诉协议,且该协议效仿英国作出了仅适用公司的决定,针对涉案的企业,检察官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暂缓起诉协议,并提交法院进行审查。
4.澳大利亚
2018年澳大利亚也在《犯罪立法修正案》中,确立了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并规定如果企业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有完善的防止犯罪的程序机制,就能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二)国内探索
近年来,为了探索出真正合适的企业合规制度,国内一些地区也开始尝试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尤其是近两年随着国内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互联网经济呈现前所未有的发展活力,同时也暴露了不少监管问题,且由于互联网企业合规不规范,时常也发生刑事犯罪行为,对于企业、员工、行业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会影响经济复苏的信心。由此,国内很多地区正纷纷探索新的合规模式,例如上海、浙江、广东、江苏、重庆等地。
1.上海市
2020年9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组织了法学专家学者,举办了以“企业刑事合规检查监督路径”为主题的会议,对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涉案企业能否就刑事合规而申请宽缓处置展开深入讨论。在此过程中一些专家也提出了全新的观点,如刑事合规应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保留足够的操作空间,为顺利进行刑事合规应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者角色等。
2.浙江省
2020年8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成立了国内第一家企业刑事合规促进会,这是政府与企业共商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设的一次突破。2020年9月17日,浙江省岱山县检察院发布了《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施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建议企业进行合规制度建设,并将具体的合规方案提交给检察院审查,而检察院派遣专业合规监督员进驻企业内,并在整改期结束之后组织听证会评估合规成果,并作出是否不起诉的决定。2020年10月,在浙江省检察院指导下在宁波等地的五个检察院进行了企业犯罪刑事合规试点,针对涉案企业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刑事合规建设,则可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3.广东省
2020年8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与司法局共同发布了《企业刑事合规协作暂行办法》,就独立的企业合规监控人选的安排进行了深入讨论。2020年8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发布了《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以推动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尽快落地。
综合国外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践及国内的一些试点,发现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已经成为很多国家长臂管辖的制度依据,各国纷纷进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本土化建设。而作为重要国际竞争力量的中国,为了在国际市场竞争规则制度上占据更为主动的话语权,应加快对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建设的实施进程。
三、企业刑事合规犯罪相对不起诉的适用
(一)适用对象
国内各地在进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司法实践探索中,其适用性问题成为各地关注的重点,涉及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哪些案件?
结合当前一些地方检察院对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司法实践,发现不同地方的检察院对于该项制度的适用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一些检察院认为严格的企业合规体系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公司治理体系,那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自然是具有犯罪嫌疑的大型企业,而具有犯罪嫌疑的中小企业则明显不适用[5]。也有检察院认为不能简单将合规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进行混淆,对于轻微犯罪情节的企业,可以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不需要进入合规考察期,而犯罪情节严重的企业则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另外有检察院还认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应纳入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形态范围,将犯罪直接责任人与企业犯罪主体联系起来,对于直接责任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则适用合规不起诉,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则不适用合规不起诉[6]。
笔者认为在刑事立法中企业刑事合规犯罪相对不起诉,目的在于预防企业犯罪行为,因此应是附条件的相对不起诉,配合必要的合规考察举措,以规范企业合规程序。基于刑法理论逻辑,企业合规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实际适用,应综合考虑我国国情,不能简单引入欧美国家的暂缓起诉制度经验,例如美国暂缓起诉制度下将涉案企业与涉案直接责任人分离,在企业合规前提下不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而对于企业直接责任人发起公诉。这种模式并不适用我国企业合规,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前提应确保企业构成犯罪事实。而且基于我国检察机关与欧美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力差异,对于涉案程度严重的企业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不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企业合规只能被作为宽大量刑的依据。
基于此,笔者认为企业刑事合规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企业,具体的对于符合法定企业合规条件的企业和责任人,同时进行相对不起诉判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责任人,检察机关可以在对企业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提出宽大量刑决定,而对于企业不涉案,而企业责任人涉案的情形,则不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
(二)立法完善
现行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还未真正纳入“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制度”,但“相对不起诉”制度却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指出,符合特殊情况的案件,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核准之后,可做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2月4日最新发布的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明确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企业合规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的前提,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合规改造。
各地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涉案民营企业,应以“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指导下,不断尝试进行企业合规犯罪相对不起诉试点。例如2020年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实行法益修复考察期意见(试行)》,对移送审查的民营经济刑事案件,涉案企业提出合规申请,检察院则可设置法益修复考察期,期满之后酌情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宽大量刑的决定。2020年9月27日,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对于承认犯罪事实的涉案企业,承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规改造,经人民检察院验收合格之后组织听证会,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书,而检察院则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案例反思
案件1:长春某生假疫苗案件
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监局对长春某生生物公司产生的百白破疫苗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随即要求公司立即召回不合格疫苗,并逮捕了18位涉案责任人。2018年10月16日,对长春某生公司做出高达1亿元的罚款。2019年11月7日,长春某生公司宣布由于资不抵债而破产。
案例反思:长春某生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如果能够在2017年作出处罚时及时进行合规改造,强化企业的自查、自检、自警意识,必然能够发现更多的不合规经营行为,如果及时采取措施公司可能不至于陷入破产境地。可见企业合规制度推进的必要性和法律效力。
案件2:抖音海外版经营合规案件
2020年8月6日,美国时任总统特朗普发布了《应对抖音威胁》的行政令,其中提到根据美国《国家紧急法案》规定,以信息数据安全合规为由,禁止美国企业和个人与抖音及字节跳动公司交易,45天之后实行。8月14日,特朗普再次发布行政令,要求字节跳动公司剥离美国业务,90天之后实行。2020年8月字节跳动公司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9月27日,美国法院作出了暂缓上述行政令的裁定。但在10月8日,美国司法部对于这一裁定提出了上诉并成功。最终11月12日美国政府针对抖音的禁令生效,抖音海外业务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案例反思:这一案件中美国政府以信息数据安全合规为由,打压中国科技企业的海外发展,引起了国内企业合规发展的反思。
四、企业刑事合规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保障
企业刑事合规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框架设计下,应协调该项制度与《刑法》第三条对犯罪行为依法定罪处罚的规定,协调配置我国法律的检察权和审判权,并防止发生合规风险,杜绝虚假合规整改、合规腐败等行为。另外,中国企业在海外发展过程中,因合规诉讼而陷入竞争被动的局面,倒逼我国自省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落实。因此,结合国内试点经验,发挥各方的司法智慧,完善该项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也增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解释中,纳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企业合规适用的前提条件,这与欧美等国家的暂缓起诉协议的认罪前提类似,具有现实合理性。但与欧美国家有明显差异的是,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要求涉案企业认罪,还需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由此该案将进入速裁程序,甚至能在一个月内快速结案。但这与企业的合规考察期至少6个月以上的时间设置不符,不然企业将没有合理的时间完成合规改造,以实际发挥企业合规的预防犯罪效果。因此,为了推动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本土化与国际化适用,可以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制度分离,不简单地以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裁定依据,而是结合案件情节严重程度,在涉案企业认罪的前提下,与企业协商出具合规承诺,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企业合规计划,经检察机关监管督察,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裁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司法程序。
(二)刑事和解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针对涉案企业对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处理,一般会将赔偿条件纳入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前提,企业必须按照标准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进入刑事和解程序,才会适用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制度。例如2017年3月中国某兴公司在承诺了8.9亿美元的罚款,及3亿美元的暂缓处罚金的前提下,与美国政府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以适用暂缓不起诉。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双方的合法利益,应将涉案企业补救措施纳入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应责令涉案企业,对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并建立赔偿激励机制,使得涉案企业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进入刑事和解程序,并将其作为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裁决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企业合规监管制度
在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下,刑事制裁是最后的防线,同样的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制度也不能过度依赖刑事程序法律保障体系。基于此,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落实,应以严格的行政监管为基础,以督促企业在不起诉期限内进行合规整治。结合美国在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实施中设置的考察期,我国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制度也应强化企业合规监管制度建设。2018年11月2日,我国国资委发布了《央企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且发改委等七个部门发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在央企领域先行推行企业合规,并确定行政监管的强制性。同时,为了降低国内企业在境外经营中法律风险,应进一步完善企业合规监督制度,兼顾本土化和国际化的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一是确立独立的企业合规行政监管部门,二是设置合理的企业合规考察期,以实现刑事执法和行政监管的双重合规治理模式。
综上所述,在当前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还未真正纳入“合规”理念,在此背景下先行组织进行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创新探索最为合理的企业刑事合规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结合国内外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发展历程,并梳理一些典型的企业刑事合规案例事件,可知虽然企业刑事合规在预防企业犯罪行为,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在实际的企业刑事合规犯罪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上,企业合规与刑法原则有一些理念上的冲突,且与国际企业合规标准有差异,也不利于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从长远考虑,企业刑事合规犯罪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应更加谨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程序、企业合规监管制度等保障制度,以防止发生企业刑事合规犯罪相对不起诉权力的滥用,督促企业严格对待公司内部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