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质疏松性股骨颈骨折损伤程度鉴定
2021-11-24赵砚清李明高许光亚
赵砚清 李 斌 李明高 许光亚
(1.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四川 成都 610041;2.隆昌市公安局,四川 隆昌 642150;3.成都大学,四川 成都 610106)
一、案例资料
(一)基本案情
2021年01月01日10:00许,舒某与他人发生纠纷争执,在推搡过程中发生摔跌,致左侧臀部着地,当即感左侧髋部疼痛,活动不能,遂至医院诊疗。
(二)病例摘要
舒某,男,65岁,因“摔伤致左髋部疼痛、活动不能3+小时”于2021年01月01日就诊。体格检查:体温36.1℃,脉搏75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49/71mmHg。左侧髋部略有肿胀,左下肢较对侧外旋畸形,短缩1.0~2.0cm左右,压痛明显,纵叩击痛,左侧髋关节活动明显受限,肢端感觉、血循正常。辅助检查:DR片示左侧股骨颈骨折,断端嵌插、错位,周围软组织肿胀。骨密度检测:腰1~4椎体区域,骨密度值BMD值0.678g/cm2,与年轻成人峰值比较T值评分-4.2,与同龄正常人群比较Z值评分-2.3,骨质疏松;左侧股骨颈区域,骨密度值BMD值0.555g/cm2,与年轻成人峰值比较T值评分-3.5,与同龄正常人群比较Z值评分-1.9,骨质疏松;左侧髋关节区域,骨密度值BMD值0.675g/cm2,与年轻成人峰值比较T值评分-2.6,与同龄正常人群比较Z值评分-1.6,骨质疏松。临床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骨质疏松症,予以左侧股骨颈骨折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治疗。
(三)法医学鉴定
2021年01月13日法医临床学体格检查:平卧于病床,神清语晰,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左侧大腿纱布敷料包扎,揭开敷料可见缝合手术创口,关节活动功能尚可,余无确切特殊。
复阅送检2021年01月01日X线片显示:左侧股骨颈骨折,断端嵌插、错位,窗内诸骨骨质密度减低,周围软组织肿胀,未见其他确切骨质异常征象。2021年01月13日X线片显示:左侧股骨颈骨折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假体位正,余未见明显异常。
鉴定意见: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g),以及第 4.3.2条之规定,作降低等级处理,舒某在骨质疏松症基础疾病情况下,左侧股骨颈骨折构成轻微伤。
二、讨论分析
(一)骨质疏松症
骨质疏松症的定义,世界骨质疏松基金会、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世界卫生组织均采用了不同的表述,但其本质为一种全身性代谢性骨骼疾病。表现为骨密度降低和骨组织微架构衰退,从而使骨力学性能改变、强度减低、脆性增加,致使骨折的发生危险性升高[1]。骨质疏松症分为原发性骨质疏松、继发性骨质疏松,影响因素包括全身性疾病、种族和遗传、年龄和性别、活动与负重、营养状态,以及内分泌原因等,其中原发性骨质疏松包括绝经后骨质疏松、老年性骨质疏松两种类型,老年性骨质疏松在男性、女性均可发生,年龄通常达 65岁以上[2]。
骨质疏松症患者骨质丢失以脊柱为甚,常因脊柱骨折或股骨近端骨折就诊,其诊断一般以骨量减少、密度降低、脆性骨折等为依据,同时参考年龄、性别、病史、影像检查、实验室检验等判断疾病类型。骨密度测量方法主要包括双能X线骨密度测量(DXA)、定量CT骨密度测量(QCT)等,其中绝经后女性和50岁以上男性DXA标准差骨质疏松诊断标准为骨量正常(T值≥-1.0SD)、骨量减少(-2.5SD 本案中,舒某为65岁老年男性,骨密度检测显示腰1~4椎体区域T值评分-4.2、Z值评分-2.3,左侧股骨颈区域T值评分-3.5、Z值评分-1.9,左侧髋关节区域T值评分-2.6、Z值评分-1.6,且X线片检查显示盆部诸骨骨质密度减低,根据绝经后女性和50岁以上男性DXA标准差骨质疏松诊断标准,其骨质疏松症诊断明确,余未发现确切相关基础疾病,符合老年性原发性骨质疏松,且其左侧股骨颈、左侧髋部骨质密度与同龄正常人群比较尚在相应年龄预期范围。 股骨颈骨折约占成人骨折的3.6%,是老年人常见的骨折类型,与骨质疏松关系密切,老年人股骨颈骨折通常由低能量间接暴力所致,年轻人股骨颈骨折则多因高能量创伤形成。 骨质疏松性骨折,又称脆性骨折,为骨质疏松症常见的严重并发症,多发生于脊柱、髋部等,其诊断标准包括:1.无明确外伤史,或存在低能量机械性损伤;2.骨质疏松、骨质折裂相关客观辅助检查;3.排除其他病理性骨折情况[3]。 本案中,舒某老年性原发性骨质疏松诊断明确,亦存在明确的低能量外伤史,且客观影像学检查发现明确的左侧股骨颈新鲜骨折。除骨质密度减低外,未见其他确切骨质异常征象,符合骨质疏松性股骨颈骨折诊断标准。其左侧股骨颈骨折致伤方式为在骨质疏松症基础疾病情况下,摔跌倒地的过程中左侧髋部遭受低能量机械性损伤形成。 根据案情、病历资料,以及法医临床学检验,舒某系老年男性,患有老年性原发性骨质疏松症,在纠纷推搡中倒地致伤左侧股骨颈,符合骨质疏松性股骨颈骨折临床诊断标准,在基础疾病合并机械性暴力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情况下,需要客观、科学评价伤病关系。 首先,根据案情所记载之损伤过程,舒某在站位摔跌倒地过程中致伤,无其他诸如抛掷、高坠等情节,提示左侧髋部机械性暴力作用强度相对较低,尚不足以绝对导致成人正常密度骨质折裂。 其次,根据客观临床辅助检查,舒某椎体、髋部等多处骨质密度均较年轻成人峰值明显减低,已达骨质疏松症诊断标准,必然引起骨质强度减低、脆性增加,提高骨折的发生风险。但是,骨质疏松症的骨折风险,仅考虑与年轻成人峰值骨密度比较T值并不够全面。需进一步结合同龄正常人群比较Z值综合分析,才会更加科学、客观,舒某左侧股骨颈虽然骨质疏松,但是骨密度尚在相应年龄预期范围,表明其骨密度降低系增龄性表现,并非个体其他病理因素所致,亦不会必然导致病理性骨折的发生。 因此,根据送检材料以及法医临床学检验,2021年01月01日摔跌暴力,以及基础疾病-骨质疏松症二者共同导致了舒某左侧股骨颈骨折的发生,虽然符合骨质疏松性股骨颈骨折临床诊断指征,但是考虑同龄人群必然出现的骨密度降低增龄性改变,仍不足以把骨折的主要原因完全归咎于骨质疏松。 机械性损伤与基础疾病在损害后果中缺一不可、难分主次,宜承担同等责任,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以及第4.3.2条“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的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之规定,在股骨颈骨折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构成轻伤一级的基础上,作降低等级处理,舒某左侧股骨颈骨折构成轻微伤。(二)股骨颈骨折
(三)损伤程度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