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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司法实务中的问题考察和改善路径

2021-11-24赵光东

法制博览 2021年32期
关键词:量刑被告人律师

赵光东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开封 475300)

一、司法实务中的问题表现

(一)被告人通过上诉拖延诉讼进程

司法实践中,剩余刑罚少于3个月的有期徒刑的罪犯是可以在看守所留所服刑的,因为去监狱服刑是所有被告人都不愿意的。所以,很多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选择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原因便是为了拖延庭审进度,以便最后判决时的剩余刑期能够在3个月之内。据了解,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的办理的轻罪认罪认罚案件都存在恶意上诉的情况,其缘由便在于此。[1]

(二)量刑建议不精准

幅度刑量刑建议有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疑虑,因为幅度刑是一种不确定不彻底的协商结果,对方很可能对量刑建议产生疑惑,进而不认同量刑建议。实务中,被告人是由于对量刑建议的可期待性才会去认可认罪认罚,如若这种期待没有可期待性,甚至是审判时超出被告人的心理预期,这种刑罚很可能导致其上诉。此类情况下,检察机关基本采取了幅度量刑的建议方式,一审法院也均选择量刑幅度的上限或接近上限作为判决的刑期。例如,某区检察院办理的程某等人诈骗案,被告人被判处一年零三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超出其的心理预期,最后被告人提起上诉。[2]

(三)对财产刑关注不够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在控辩双方协商过程中仅对自由刑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鲜有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导致被告人不服法院判处罚金刑而提出上诉。该情形多出现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案件中。如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知识产权等特定类型案件中,法院判决所涉退赃退赔、罚金数额较大,远超被告人心理预期。如某县检察院办理的朱某等23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法院对23名被告人判处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刑,该案犯罪嫌疑人大都为农民,无力承担天文数字的罚金,有11人因罚金刑过重提出上诉,即使后续花大力气进行逐人劝撤也收效甚微。

二、司法实务中问题分析

(一)公检法司存在认识分歧,外部协调不够顺畅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检法机关的职能不同,难免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实务的认识不同,导致在一些操作程序中难以达成共识,比如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能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机关能否集中移送案件,值班律师费如何落实,如何提高检察机关具体量刑建议与法院终审判决的一致性等等。[3]

(二)简化程序与规范化要求有冲突,内部配合有障碍

因为相关的规范没有全部建立,相应的规范化要求也就难以达到,目前的简化程序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取保候审程序在认罪认罚中如何操作,职务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如何处理等等,而且检察机关案管移送和送达时间是否要算在办案期间中,是否需要提供审查报告及证据分析,案件如何组织和立案审查等程序要求也没有明确。[4]

(三)值班律师制度不够明确具体,值班律师介入程度不一

因为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对律师值班制度进行明确而细致的规定,不同地方的做法不一,一些司法机关将值班律师算作辩护人和诉讼参与人,但更多的地方将其算作见证人,并没有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参考其意见。此外,侦查机关未能全面落实集中移送审查起诉,导致案件少的问题更加突出,难以满足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需要。所以,应当提前规定好律师值班制度,以便司法实践中有据可查。[5]

(四)对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救济途径理解把握不一

首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条件认识不一,基层检察院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标准及证明责任较其他刑事案件应有所降低还是应保持一致上存在认识分歧;其次,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范围理解不一,基层法院在认罚是否必须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退赃,不愿或不能缴清罚金的能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上存在不同理解;再次,基层检察院对量刑建议未得到法院采纳,但法院判决并未超过法定幅度的能否进行抗诉存在困惑。[6]

三、检察机关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司法适用的改进建议

(一)抓住三个注重,提高适用率和精准度

一是注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讲。将认罪认罚从宽的告知关口前移,从案件进入审查逮捕环节即告知其认罪认罚可以得到从宽处罚。对于审查起诉案件,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应着眼于该制度得到有效推进,即鼓励犯罪嫌疑人尽快、自愿、彻底认罪认罚。

二是注重释法说理。办案检察官积极向犯罪嫌疑人释明拟提出量刑建议的由来,注重从法律规定、量刑指导意见结合其自身的犯罪行为、后果等阐明理由,同时借助相同或者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阐明道理。如让量刑过程表格化、可视化,使犯罪嫌疑人能对刑罚增减过程一目了然,有效提高对量刑结果的认可度;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律师、值班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法说理,接纳量刑建议。

三是注重类案量刑平衡。大力提升量刑辅助系统的功能作用,同时结合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依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要求,依法依规确定量刑。实务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还可以利用裁判文书网和检察信息网来进行参考,以便对同类型案件有所裨益。[7]

(二)加强三个沟通,增强制度适用的合力

一是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案件,公检法三机关通过召开业务交流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相关机制协议的达成,尽量集中将认罪认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和庭审,大力提升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8]

二是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积极与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就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值班律师指派、经费支付等进行沟通,有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促进案件办理。如若能够由相关机关来给律师支付值班费用便可解决问题,比如司法行政机关提高相关律师值班收费标准,可以提高律师参与的积极性。[9]

三是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检察机关就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所在地的法院通过召开联席会、诉前与审判人员沟通、诉后依法调整量刑建议等方式,加强沟通、充分协商,减少认识分歧,增进了互信,提高量刑意见采纳率,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例如,刑事检控部门与法院刑事审判庭召开联席会议,就对恶势力犯罪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的量刑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建议公诉人就量刑建议的范围、方法和文件传递的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同时,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就犯罪量刑达成共识,就危险驾驶犯罪等常见犯罪的处罚达成共识,有效提高量刑建议的接受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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