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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继承问题研究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32期
关键词:继承人民法典财产

王 方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72)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法律属性

截至2021年6月,我国的互联网使用者的数量超过9亿,互联网普及率超过65%。网络产业的发展催生互联网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账号、社交账号、网络店铺等多种虚拟财产。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依存互联网而存在,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形态,如网络游戏币、社交账号等[1];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与网络游戏相关的网络虚拟物,如游戏账号、游戏币等。在司法实践中手机号(靓号)、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社交账号(拥有较多粉丝的大V号)等都被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而予以保护[2]。

从法律属性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并未明确,采用概况性的方式进行保护。我国的学者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存在不同的观点,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上,持物权说与债权说两种观点,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的特征,但是并未属于精神产物,其存在网络空间中,具有特定性,网络用户对其拥有支配权,具有排他的属性。债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存在是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关系[3]。

二、《民法典》视角下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与分析

(一)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范围问题与分析

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虚拟财产的继承主体是遗产继承人,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遗赠继承等形式,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人可以分为法定继承人与遗赠继承人。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人主要为法定继承人,但是虚拟财产具有特殊性。与一般的遗产相比,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在于其可能会存在第三方,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夫妻”问题,一些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或者是游戏角色衍生“子女”具有经济价值,一些装备可能是夫妻共同享有或者是配合,这种情况下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配偶”是否享有虚拟财产的继承权,现实的夫妻与网络游戏中虚拟的夫妻争夺游戏装备时,应当如何划分?按照何种规则?一分为二的划分方式能否体现网络虚拟财产获得的公平性?这种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获得的特殊性使得《民法典》中规定的继承主体的顺位无法准确适用,导致继承主体的不确定。

对于虚拟财产的继承主体的规定上,应当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中不涉及精神价值的财产,按照《民法典· 继承编》继承顺位进行继承;对于网络游戏这种特殊的虚拟财产的继承主体规定上,虽然“虚拟夫妻”不具有《民法典》中规定的继承权,但是部分经济价值高的游戏装备如果是“虚拟夫妻”共同付出精力与金钱投入获得,应当赋予其继承权,对于网络游戏“虚拟夫妻”,为了防止出现肆意扩大《民法典》继承主体的范围,对于网络游戏中价值高,且由网络虚拟夫妻共同经营、共同承担虚拟财产贬值风险的虚拟财产,虚拟夫妻不具备继承主体资格,但是应当由现实夫妻一方继承后,将虚拟财产转化为现金价值补偿给虚拟夫妻一方的应得部分。

(二)虚拟财产继承的客体界定问题及分析

按照传统的遗产继承的财产形态上看,主要是动产与不动产,我国《宪法》《民法典》等法律中明确公民死亡时合法的财产类型。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存在于互联网虚拟的空间,离开互联网技术无法发挥其价值,具有无形性。

根据《民法典· 继承编》关于遗产继承的原则,人身权利相关的债权无法被继承,虚拟财产的类型比较复杂,在客体的界定上难以将其简单地归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对于网络的虚拟财产是否能够成为合格的财产进行继承,需要按照不同的类型进行区分。部分虚拟财产是用户在互联网社交、工作过程中创造的,其依赖互联网技术,可以看出互联网虚拟财产具有不确定性。

同时虚拟财产具有精神与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部分虚拟财产涉及当事人的因素问题,这部分的网络用户因素能否被继承,如何平衡虚拟财产继承行为与保护用户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成为难题。

(三)网络服务协议与传统继承制度的冲突问题分析

《民法典· 继承编》中规定遗产属于公民死亡时合法财产,虚拟财产从法律上看,属于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应当纳入到继承制度中。但是同时,公民的虚拟财产是基于网络服务协议而从网络运营商获取,用户需要在网络中进行活动,如网络账号、游戏账号等注册都需要网络运营商与用户签订电子合同,部分网络运营商会在合同中限制虚拟财产的处分,即部分虚拟财产用户只有使用权,这种情况下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对于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产生影响。

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用户还是运营商是存在争议的,部分学者认为属于用户投入财力、物力创造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用户。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归用户,所有权应属于运营商。这种情况下如何协调用户虚拟财产继承与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成为难题。

因此,需要对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与义务予以明确,虚拟财产的经济性是需要借助网络才能体现,而且离开网络技术无法发挥虚拟财产的价值。在虚拟财产的继承上,需要对运营商的法定义务与权利予以明确。网络运营商对于虚拟财产安全负有保护义务,但是在现实中多数的运营商是不负责用户的财产保护义务。如游戏装备被盗、游戏币被盗时,通过运营商找回的概率十分小。在继承制度中,网络运营商的义务主要是承担向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账号密码等,或者是在继承人无法准确知晓被继承人的虚拟财产时,需要提供虚拟财产的明细。

同时,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继承人如果不能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或者是提供的证明不符时,网络运营商有权拒绝协助继承要求。网络服务运营商可以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提供有偿的价值评估业务,能够帮助继承人更好地分割财产。

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与服务商的权利义务冲突的协调上,对于无人继承的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应当由网络运营商转为现实价值归为国库,其他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的无人继承虚拟财产,应由运营商收回。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问题及分析

财产被继承主要是其存在经济价值与精神价值,在传统的财产继承上动产与不动产都能够通过评估机构进行价值的确定,但是虚拟财产的种类多,而且不同情形下虚拟财产的价值无法确定。

目前虚拟财产的评估比较难,部分直接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可以确定,但是部分存在人格性的虚拟财产,难以评估。我国《民法典· 继承编》中对于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缺乏确定的标准,而且不同的网络交易对象、供给需求情况,可能会导致价格存在差异。同时网络运营商中即使允许用户进行交易的,但是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定价,即使网络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价格规定在一定的区间,用户之间的交易未必会按照规定的价格来进行。

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评估,导致虚拟财产在继承中存在较大的难题。如果继承人涉及人数众多,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分割时,如何确定其价值,如何分割等,都存在较大的问题。在具体的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上,是谁来确定价值、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都存在不同的争议。

对于虚拟财产继承的分割上,需要结合虚拟财产的特点进行,部分虚拟财产不具有经济价值,主要是精神情感寄托。这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往往是可以复制的,如视频、照片、作品等,可以采用无损耗、无差别复制的方式实现多个继承人进行继承。部分不可复制,且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需要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可以由运营商与用户之外的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价值的评估,让价值评估更加客观、可靠。同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评估的救济制度上,设立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救济机制,对于提出异议的,需要重新评估。

三、结语

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是互联网信息化时代所面临的难题,《民法典》规定虚拟财产纳入遗产范畴具有时代的先进性。同时对于虚拟财产的继承主体、客体等方面的规定并不详细,对于虚拟财产的评估标准规定并不明确,导致虚拟财产继承存在诸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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