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的公民财产权保护程序研究
2021-11-24徐征
徐 征
(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山东 泰安 271000)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产权保护成为维护市场主体的重要政策意见。保护市场主体就是保护社会生产力,间接地肯定了财产保护对于维护市场主体的重要性。人们当今所处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刑民交叉的案件。这类案件是司法实践长期以来面临的重大难点问题之一。刑民交叉案件无论是在形式法律关系,还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二者之间关联紧密,以至于对诉讼造成了较大影响,也间接影响了公民财产保护的公平性。研究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公民财产保护程序,对推进刑民交叉案件中公民财产保护权益的公平性、合法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刑民交叉案件概论
(一)定义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一些重大的民间借贷等案件中交叉着刑事行为、刑事责任、刑事法律关系等,且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按照一般规定,刑事案与民事案有着独立的法律适用程序,而刑民交叉案件由于涉及的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极为复杂,二者之间交叉、牵连、影响较大,因此需要根据表现形式确定法律适用程序,来解决相关的问题[1]。
(二)类型
目前,刑民交叉案件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2.因同一法律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3.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构成了刑民交叉案件。
(三)常见的几种模式
1.先刑后民
先刑后民即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这种处理模式在现代社会复杂关系的大背景下,显示出其在财产保障方面具有一定的法律滞后性。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刑事诉讼法》中都提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断。”以上法律条例虽然指出了根据物质损失就被害人财产损失作出判断,但缺乏详细的处理操作规定。此外,由于刑事侦查和取证需要一段时间来查清事实真相,先处理刑事程序,再处理民事程序,对于被害人而言,获得财产的民事权益相对延后[2]。
2.先民后刑
先民后刑即指,在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民事程序可优先于刑事程序而处理,来解决民事责任问题。这种处理模式从国家公权和人民私权的视角会存在法律越权的行为,只要二者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程序不发生越权行为,反而可以加快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效率,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视角分析,先民后刑的处理模式更有利于维持和促进市场消费和民间融资行为的发生,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公民财产权保障方面的公平性。2018年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先受理的民事案件审判中,不是基于统一事实的涉嫌经济犯罪的材料应当移送,民事案件的受理不受影响。”这实际从侧面指出,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在不影响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前提下,可以优先审理并处理案件所涉及的经济犯罪案件,处理民商事相关的经济纠纷,优先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3.刑民并行
刑民并行是相对于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两种审理方式而言的审理方式。刑民并行即指,在涉及刑民并行成立的前提下,采用刑民并行的程序手段处理和解决相关案件问题的方式。它的法律来源于以下几点:(1)《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2)《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3)《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表述。以上一些规定中明确了刑民交叉处理案件的类型及程序。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言,刑民并行审理模式扩充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途径,并为刑民交叉案件司法实践程序服务提供了前瞻性的思维[3]。
二、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形成的原因
目前,我国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存在分情况处理的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等三种处理模式。这三种处理模式的出现都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需求。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在不断发生变化,刑事案、民事案的交织关系也更加复杂。先刑后民审理程序是建立在国家公权优先于公民私权的法律基础之上。按照最高法规定,在国家公权和公民私权上,国家公权具有优先权,而刑事侦查的程序符合国家公权优先的原则。之所以会提出刑民并行和先民后刑的审理模式,是因为在刑事优先原则下,公民私权处于相对不平衡的地位,会增加公民诉权处理的负担,不利于处理经济纠纷,甚至刑事诉讼权会使之成为干预经济纠纷解决的障碍。在这种背景下,提出适用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处理程序的司法理念,并补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刑事案、民事案处理程序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可以以刑民并行或先民后刑的法律适用规定为依据,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从而使得刑民交叉的处理程序得到相对平衡。先民后刑和刑民并行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刑民交叉案处理程序而实施的处理方式[4]。
三、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及问题分析
现阶段,在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中,主要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1.民事纠纷刑事化问题;2.历史遗漏问题及产权清理问题;3.涉案财物处理问题。在大部分民事纠纷中,案件的性质原本相对简单,属于经济纠纷性质。一旦这类案件采用公权优先程序处理,就会引入更多的处理主体,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从而增加了民事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导致民事纠纷刑事化问题的发生。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国内民营企业的转型期间涉及相关产权问题,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善,以及产权长期未解决,导致后续流转和交易遇到障碍。为解决这类问题,在2013年我国修订的《公司法》中,取消了民营企业出资方式及比例限制的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却仍然存在着许多过去民营企业虚假注资、抽逃出资被定罪,限制了其进入市场主体的活跃性。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虽然有违法犯罪财物追缴退回的规定,却无明确的对违法犯罪财物的法律界定和相关解释,增加了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理的难度,导致相关合法人的财产权益难以得到更好的保障。根据我国当前刑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问题,甄别经济纠纷案件及其犯罪嫌疑,是选择刑民交叉处理程序的前提,本文认为刑民并行的程序提出了受害人自主选择权,给了受害人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这种处理程序对于受害人保护公民财产的角度而言,更具公正性和公平性[5]。
综上所述,刑民交叉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程序,需要依据刑民交叉案的法律行为、法律责任具体而定,将二者从独立的法律体系中分解出来,选定处理方式,再确定是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或者是刑民并行的程序处理。选择处理程序时一定要以司法公平性、公正性原则为基础,确定一种最佳的程序途径,既要保证公民私权不越界,又要确保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提高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效率,确保处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