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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金融资产的现状及解决问题研究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10期
关键词:不良贷款金融资产贷款

陈 琦

(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广东 中山 528403)

一、与金融不良资产有关的概念

(一)金融不良资产的概念

金融不良资产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区分标准为是否属于银行的不良资产。在银行的不良资产中还可通过是否为信贷资产将其分为两种。而银行对于不良信贷资产的界定主要是针对银行中存在疑问和产生部分损失的贷款。一般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由于其对贷款使用不当,无法满足银行所要求的盈利造成亏损,甚至损害本金的银行资产。

(二)金融不良资产的法律界定

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不良资产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良贷款到不良资产的转变,其内涵和外延逐渐扩大和深化。从资产生成和供应实体的角度来看,不良资产是从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转变为银行的不良资产以及金融业不良资产变为不良黄金资产;在资产范围上,它已从表内资产扩展到表外资产。就资产形式而言,它不再局限于债务资产,还包括股权、实物资产和实体资产。

总体而言,对不良资产没有明确的定义。从相似案例中提取公共属性的活动称为抽象过程,通过此过程获得的公共属性是概念。由于不良资产内涵的多样性和可变性,很难找到普遍性的基本属性。因此,理论界和实践界很难通过完全归纳来建立起一个最低限度的概念。目前,不良资产的定义很多,类型分类以描述其外部表现。

二、形成不良资产的原因

(一)从外部原因的角度来看,制度弊端、相关系统的不完善和金融管理的缺乏是银行产生不良资产的外部主要原因。原来在计划经济的措施下,政府对企业进行直接的干预,使得政府与主要企业密不可分,尤其是政府主导下银行对企业的资金支持。而现今部分企业仍未摆脱政府的干预,致使银行承担了部分经济波动的危险。

(二)形成不良资产的内部原因是银行管理不善。银行管理思想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商业行为的混乱。银行信用管理低、贷款重、管理薄,未执行“三项检查”、保全无效;银行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其按行政级别设立的相关分行担任部分法人的职责,造成财务分散而无法合理整合与配置,致使市场反应需要一段时间,这也使得对市场金融风险的控制能力差,缺乏相互约束;银行内部的非法活动严重,非法存款与贷款、账外贷款和股票投机利率很高;未能及时解决不良资产导致不良资产的积累,振兴不良资产的单一方法以及呆账准备金不足;银行工作人员相关培训不到位,职责与责任不明确。

(三)不良资产的形成有历史原因。信贷资产是我们银行的主要盈利资产。资产的质量直接决定着银行的经营效率和财务状况。当前,我国银行的信贷资产品质无法得到更好的保证,已经形成了大比例的不良贷款,限制了我国银行的长远发展。[1]

三、解决不良金融资产的对策

(一)金融机构对策

加强员工管理,提高防范意识。针对当前金融企业从业人员意识薄弱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建立企业培训来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金融业必须把管理放在第一位,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严格依法贷款。其次,要按照法律标准规范员工的市场竞争行为,使有关资产的银行业务进行合理与规范化的改进。最后,不能僵硬执行贷款标准,将贷款自主权发放给各银行的专业工作人员,由此提升资产信贷的品质。各个相关金融机构需提前了解市场情况,根据市场发展和相关规则来进行对资金的配置,将资金分配给信誉度高、效率高的企业,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利益,依法发放贷款,依法管理,依法行事,并依法收取贷款,为更好地服务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金融市场对策

1.债权转让受现行法律及其解决方案的限制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能够通过合同形式将自己可支配的权利分配给其他人,但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除外。我国《担保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贷款合同可以附有最高抵押权合同,最高抵押权的主合同的债权不能转让。根据该规定,最高抵押贷款构成不良贷款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无法获得该抵押贷款。实际上,银行发行的许多贷款都是以最高抵押贷款的形式担保的,而不良贷款中有一大部分也是以最高抵押贷款的形式体现,这造成了相关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对其收购的不良贷款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因此在此基础上应将最大抵押贷款的合法性作为主要,确保其合法性的存在,且能够将《担保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来将相关不合理的抵押贷款限制进行取消。

2.立法确认转让不良贷款通知书的有效性

根据公告的方式来明确和解决对债券的转让在《合同法》中没有法律事实的根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履行债权人的通知义务。笔者注意到,当不良贷款出现后,债务人会得到一些商业银行的相关公告或通知,若在法律层面此种方式没有合法性,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获得的不良贷款将不会对债务人产生影响。在这方面,应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立法中确认转让不良贷款通知书的有效性,或者应通过司法解释澄清《合同法》中尚未明确的问题。[2]

(三)不良资产出售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根据《规定》,不良贷款的出售应当遵循公开、竞争、公平的原则来选择,但相关金融资产管理负责机构可在未规定具体事项时通过拍卖等方式将资产出售。由于不良贷款的出售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可以最大限度地保留资产的问题,由此法律应对于债务转移的相关规定做进一步的细化,以提高对不良贷款出售的品质并尽可能规避出售过程中关于道德问题的产生,由此确保国有资产的保留。在这方面,可以在出售不良资产的系统中考虑,以澄清不良贷款投资者应具有的权限;对不良资产的购买能力进行评估;通过合法手段公开透明对不良资产的售卖方法;对购买不良资产的购买者提供更大的信息;对不良资产出售的有关问题和如何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分析和指导。

(四)债转股及解决方案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目前的债券形式,相关金融机构针对已经收买的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可以将其转变为借款公司的有关股权。但是相关金融机构无权对此不良贷款进行转换,其转换权仍在相关政府部门手里。虽然不良资产的问题可以通过政府的干预进行解决,但政府主要的体现应更体现在政策、法律和资金的支持上,而不是直接参与不良资产的具体重组。政府应通过法律,阐明债转股的条件和适用范围,并且不能一一推荐、审查和批准债转股。为了防止政府在转股权决策中起最终作用,应在法律规定中突出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对债转股的决定比重。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我国目前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模式分类有多种,这既不利于对金融资产的监管,也不利于金融机构的服务和运行,由此应加以完善。具体来说,为了实现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并减少损失的目标,必须建立一套标准化的法律体系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获取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时应遵循的各种规则。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使我国不良金融资产的处置真正符合法律制度的合理规定,并发挥应有的作用。[3]

综上所述,金融资产不良的原因很多。因此,还必须从全局出发,综合规划来采取预防对策,以各种方式构建全面的金融不良资产防范体系,有效遏制金融不良资产,由此增加资产,达到减少不良金融资产的目的。防范不良金融资产是一项长期的工作,目前关于金融方面的改革不断加快,因此防范有关金融危险的任务会随着金融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而深入,这也为现今应对不良资产的有关机构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不过只有立足于现实,大胆创新,才能保证金融资产的高质量和护送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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