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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科”
——宋代的法律考试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4期
关键词:新科考试制度民事行为

王 新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一、概述宋代的法律考试体系

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始于隋朝,直至清朝光绪年间被废除,一共存在了一千三百多年。隋炀帝为了选拔人才,打破贵族阶级的垄断,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开创了中国古代选拔人才的先河。唐太宗规定了科举考试的内容,唐高宗时期科举考试的重点成了明经。而后,武则天首创了武举,“明法科”在唐朝也开始出现在历史之中。它产生的具体时间现今已经没有办法准确找到,但据唐中宗景龙三年(公元709)《卢医王墓志》记载,卢医王“十八,举明法高第,起家补沁州绵上县尉”[1]再根据卢医王卒年可知,他18岁通过明法进而光宗耀祖,由此推出,唐朝初年就有“明法科”。但是从整个史料记载来看,整个唐朝通过该考试从而成为官员的人数少之又少,唐代“明法科”选拔人才的根本目标并不是专门选拔司法官员,只是为了更好地吸收当时的律令,选拔普通的文官。直到北宋时期,“明法科”得到了充分的完善,王安石变法时期又形成了“新科明法”,一个宋朝特有的法律考试形式。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完善之后,宋朝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考试体系,这一系列的法律考试在整个中国古代都是独一无二的,宋徽宗时期“新科明法”被废除,自此以后,中国古代就再也没有出现过专门的法律考试。除此以外,宋朝还拥有“诠试”“试刑法”等特有的法律考试形式。

封建社会的司法与行政是不分开的,二者的混杂以至宋朝统治者非常注重对官吏法律知识的培育。“明法科”与“新科明法”制度达到了古代最高水平,在考试内容、考试标准、考试种类上都有所突破,统治者通过各种方法来激励官员提高法律素养以维持其封建社会的繁荣与稳定,其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考试范围种类上在我国古代都处于领军地位。宋朝帝王一般要求官员者一定要经过系统的法律训练。宋太宗曾经下诏“应朝臣、京官及幕职县官等,今后并须习读法令。”宋代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多层次的法律考试体系。

第一个层次的法律考试是“明法科”。明法科产生于隋唐时代,在南北两宋时期兴盛起来,在南宋灭亡时随之结束,是科举考试中的一科。唐朝初期就已经设立了明法科,明法科是常设的考试科目。据记载,能够参加唐朝明法科考试的一则是国子监管辖的律学馆的生员,另一则是地方的乡贡。“明法科”在唐代的地位并不高,明法出身者也只能成为低级的司法专业技术人员,并不能升任高官,这到了宋代有了变化。在承袭汉唐科举考试有关规则基础上宋朝科举同样设有“明法科”,参加“明法科”考试的内容主要考法理、律令、经义以及案例试断,后期更出现了“新科明法”。

第二个层次的法律考试是“铨试”,宋朝的新科进士在获得任职之前,一般都要求通过“铨试”。[2]但与唐代的“铨试”标准不完全相同,宋人铨选,不再以唐代的“身言书判”为标准,而是举行法律专业考试:“进士及第,自第一人以下注官,并先试律令、大义、断案。”熙宁年间,宋神宗要求“明法科”及第的进士也必须参加“铨试”。“铨试”及格,方可注官;考试成绩不合格,则三年后才有可能获得任职,且不得担任司法官与亲民官。

第三个层次的法律考试,那是宋朝特有的司法考试,叫作“试法官”又称为“试刑法”。宋朝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设有专职的司法机关,这些司法机关都要配备专业的司法官,他们一般来自“明法科”及第进士、“铨试”合格进士,此外,还有一部分司法官是从官僚队伍中转任过来的,他们转任司法官之前,需要先通过司法资格考试,考试由刑部与大理寺共同主持,御史台负责监督。[3]

宋朝统治者深知法制的重要,对法律教育和法律考试的发展都有必不可少的贡献。因此,宋朝的法律文化是非常发达的,官员的法律素养是封建统治围墙,他们必须通过法律考试才能实现理想。

二、现代法律考试与宋代的比较分析

(一)现代法律考试的概述

现代的法律考试主要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现改革为国家法律职业考试。当代中国各类考试中都有涉及法律考试的内容,十分重视法律思维的培养,为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输送人才。

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为了选拔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对于能够参加考试的资格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首先必须拥有中国国籍,要拥护我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次还规定要德行兼备,不仅要具有优异的专业素养,素质品行也要端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参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不能参加的,即对年龄做了限制,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规定可知想要参加该考试必须经过专业的法律培养或者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对于学历要求更为严格。和以前的资格限制相比,对于那些非本科毕业或者其他社会工作人员来说不能再继续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综上来看,我国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为了更好地选拔人才,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更好的知识储备力量,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所以要求才会越来越严格,但是相应的法律水平会越来越高。考试制度的改革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发展要求,是为了更好地迎合人民百姓的要求,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法律建设,实现真正的法治。

(二)宋代和现代法律考试的比较

宋代法律考试制度与现代的对比:二者有着千年的时间跨越,但在法律考试制度方面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不能说宋代的法律考试和现代相比是比较落后的,它和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学素养教育等都是相一致的,因此成了中国古代法律考试制度的巅峰时期。宋代法律的五个特点:中央政府能统一全国司法权;用刑还不脱严酷野蛮的状态;宋代努力使司法成为专门的事业;宋代法典之多超越各代;宋代产生了世界最早的法医学。[4]宋代法律考试和现代法律考试制度相比,既有相同点,又有不相同点,主要表现为:

1.从可以参与法律考试的年龄上来说,年龄上都要求已经成年,需要经过一定的培训或者法律学习,为普通人提供了进入官场的平台,减少了官场腐败现象。但是仍然保留了可以推举官员进行法律考试的规定,这一点在现代法律考试中是不可能发生的,只有完全符合资格要求的才能参与考试。

2.在考试程序上,宋代的措施并不比现代法律考试规定的少,在某些方面甚至更为细致。例如在考试管理、阅卷人这两方面,宋代规定的更为严格,这是当时官僚的集体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官官相护使得底层的一些读书人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目标所致。

3.从考试内容来说,宋代法律考试内容经历了从需要考儒家经义到只考刑法的相关内容、考断案,后来又增加经义,整体来说主要考刑法和文学素养。而现代的法律考试考查的法律是多种多样的,不仅仅考查刑法,还有其他各种法律,是一种综合性的问答。

4.从考试时间来说,宋朝的法律考试多为一年两次,而现代的法律考试为一年一次;从考试结果来说,在宋代,会将考试成绩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而且通常情况下,考试成绩合格并不意味着能够直接做官。现今,国家司法考试将考试成绩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辨准分数线以上,还有一类是根据相关政策放宽标准的分数线,成绩合格者会发放相关证书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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