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辩护问题研究
2021-11-24王姣闪
王姣闪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 江西 赣州 341000)
值班律师制度是国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制度优惠,设立的初衷就是为没有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服务,由于其服务的初步性和及时性,在适用范围上也无资质和门槛的限制,也为我国全面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提供了可能。与此同时,立法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也赋予值班律师重要的身份,要求其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这也为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立法者虽然要求值班律师为刑事被追诉人提供有效辩护,然而未赋予值班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实施的效果不符合立法者的预期,值班律师没有会见、阅卷等辩护权利,导致量刑辩护流于形式,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根据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值班律师制度的理论构想,以期能够对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一、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辩护的现状
(一)值班律师提供有效辩护存在的问题
1.值班律师无会见权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值班律师是否具有会见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及相关的文件对值班律师是否具有会见权也持不同的态度,规定各不相同。立法将值班律师定义为法律帮助者,导致实践中部分地区司法机关认为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根本不享有诉讼权利,不允许值班律师主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出的理由是值班律师没有法律援助公函或是委托协议,不符合会见的条件。[1]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或是检察院申请值班律师的帮助,值班律师也无法及时到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到场之后,由于不了解案情,根本无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思路,基本都是简单地询问是否遭受刑讯等程序性问题,在没有犯罪嫌疑人申请的情况下,往往都是等待讯问过后见面,根本达不到沟通效果,不能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2.值班律师无阅卷权
立法者对于值班律师是否具有阅卷权没有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认为值班律师没有阅卷权,不允许值班律师阅卷。即使部分地区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也没有时间保证阅卷的全面和充分。[2]跟辩护律师不同,值班律师是采取值班制,具有很大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可能出现不同的值班律师,且值班律师之间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交流的,也没有专门的机关来检查或者是协助值班律师的衔接工作,机制和规范的缺失,导致值班律师工作内容重合、重复阅卷的现象。[3]阅卷缺乏统一的标准,前后阶段值班律师换人导致重复阅卷,影响诉讼进程,给检察机关增加工作量,对值班律师重复阅卷持排斥心理。阅卷是了解案情的前提,只有充分且全面阅卷,才能发现案件中的问题,才能根据案情为被告人提供准确的辩护思路和策略,帮助被告人做出对其有利的选择。
3.量刑辩护流于形式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是否有效,要看其是否实现被告利益最大化。在实践中,辩护方是没有认罪认罚程序的启动权,目前只有司法机关享有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权利。认罪认罚程序启动权掌握在控方手中,不利于提高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在实践中出现有些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院却不启动认罪认罚程序。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相同,较之不认罪认罚案件并未降低,也就意味着检察院和法院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之前和不认罪认罚案件一样的工作量[4],法院和检察院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启动呈现排斥心理。刑诉法中没有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的身份,就导致司法机关未将其视为辩护人。法条赋予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签署具结书时的在场权,要求被告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在实践中,对于没有辩护律师的被告,检察机关往往是跟被告协商之后,通知值班律师到场既为见证,根本起不到制约公权力、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目标。
(二)影响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主要原因
1.值班律师的地位和职责不明确
法律援助律师分为法律援助指定律师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较之法律援助指定律师,刑诉法赋予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者的角色,要求值班律师为没有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简单、初步的法律咨询服务。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立法者要求值班律师承担保证刑事被追诉人认罪真实和自愿的职责,权利的克减和立法的期望出现冲突。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根本不承认值班律师享有会见、阅卷等辩护权利,值班律师没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职位形同虚设,影响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有效性,不利于值班律师制度的良性发展。[5]
2.缺少具体可操作的办案规范
现有的法律对值班律师的办案机制没有统一规定。具体可操作规定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方做法不同,对于制度的良性运转是非常不利的。现有法律对值班律师只有较为笼统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值班律师如何介入诉讼程序,时间标准是什么,诉讼中是否享有阅卷及会见的权利,不同阶段的值班律师工作如何对接,材料如何固定保存,对检察院量刑提出的书面建议是否固定,如何固定和移交,都无具体的规定。
3.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
我国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刑事案件占总数的80%,而这些案件中仅有30%的被告人是符合法律援助指定律师或有委托律师的[6],也就意味着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需要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至少达到50%,平均每个法院每年需要判处大约4000个被告人,而各值班点每天只有1名值班律师,在全年无休的情况下,这名值班律师每天至少要服务10名被告人。值班律师上班时间按8个小时计算,每个小时就要处理1.25个案件,完全不具有可行性。在时间和精力无法满足案件数量的要求的情况下,法律帮助的有效性很难保证。
4.缺少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
补贴等激励机制措施不到位。并未有法律统一规定的值班律师补贴,补贴都比较低。如武昌某区值班律师每人每天300元,较之律师代理个案按小时收费的收入来讲,补贴确实比较低。政府倡导律师要承担起维护司法公正的社会责任,投入和支出的悬殊却挫伤了律师的积极性,也严重影响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质量。无具体的惩戒规定。现行法律仅对律师损害被告人的利益规定了惩戒后果,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的不尽职尽责行为没有相关的规定。刑诉法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向各值班点派驻值班律师,但在实践中是由各律所承担派驻的义务,律师因为收入低不想去,律所就派实习律师或律师助理去,对于这种现象,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任何整改措施,惩戒措施的缺失也很难保证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有效性。
二、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
(一)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的身份
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的身份,可以更好地保证值班律师服务质量,使值班律师享有会见、阅卷等辩护律师的权利。会见权关系到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有效性,阅卷是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阅卷可以帮助值班律师大致了解案件的情况;而会见则可以帮助值班律师向被告人核实相关的事实和证据,了解被告人的需求。侦查阶段,会见被告人可以防止出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根据犯罪嫌疑人说明的案件情况来分析认罪的后果,帮助犯罪嫌疑人分析认罪是否可以得到量刑优惠。最高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强调,针对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审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防止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来达到减轻刑罚的目的。[7]值班律师通过与被告人会见,明了案件事实,提前告知刑事被追诉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案件在符合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下,部分被告人可能不清楚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只知道若是适用这些程序,办案期限变短,对自己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怀有疑虑,认为期限的缩短会对其诉讼权利造成损害,这需要值班律师为其解释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结果,消除被告人的疑虑。
(二)加强不同阶段值班律师工作衔接
值班律师工作具有灵活性和流动性,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都有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但如果不同阶段值班律师衔接工作没有做到位,没有做好笔录或者书面材料,就会出现工作重复进行,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延缓诉讼进程,这也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诉讼效率的初衷不符。应该做好不同阶段值班律师工作的衔接,要求每一个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要有笔录或者书面材料。完整的书面材料可以节省后一阶段值班律师的时间,使他通过阅读材料就可以迅速掌握案情,提高诉讼效率。各阶段法律帮助活动书面化,也可以帮助检察官和法官熟悉案情,审查案件,及时发现案件缺漏和不足,便于及时纠正。另外,建议书面材料署名制,谁制作谁负责,对于材料简单、笔录不完整、敷衍了事的律师,要及时批评教育,在律所或者当地律协通报批评;对于制作完整、全面的律师,要公开表扬,以此来加强不同阶段值班律师工作的衔接,保证法律帮助的有效性。
(三)建立值班律师工作质量保障机制
1.完善值班律师激励、考评和惩戒机制
笔者认为,目前值班律师补贴过低,不利于激发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值班律师和委托律师不同,委托律师更像是和被告人签订合同,通过合同去规范辩护行为,可以通过辩护行为来获得相应的报酬;如果委托律师违反委托协议,被告人也可以要求委托律师赔偿,对委托律师具有一定的制约。值班律师的工作更像是在履行道德义务,这种只靠律师的社会责任感的法律援助是很危险的。因此,必须完善值班律师激励和惩戒机制,以此对值班律师的行为进行规制。应该继续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根据各地方律师收费标准,制定本地区值班律师的补贴标准,缩小值班律师和委托律师收入差距,提高值班律师的补贴,借此激发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更多更优秀的值班律师进入法律援助程序,切实提高值班律师服务的质量。律协应建立被告人反馈机制,在案件审结之后,由律协回访,询问被告人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评价,根据被告人的反馈建立值班律师的绩效,对于绩效排名靠前的律师公开表扬和物质奖励,对于不尽职尽责的值班律师通报批评,保证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有效性。
2.增加值班律师数量,保证法律帮助的有效性
案多人少,严重影响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有效性。值班律师要负责至少50%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数过少,会影响法律帮助的质量。一方面,值班律师每天超过负荷的案件量,有限的精力无法高质量地为每个案件提供法律帮助。因此,根据各地区每天案件的数量,合理增加值班律师数量,保证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都符合有效辩护的标准。
(四)提升值班律师的辩护能力
值班律师要负责50%的认罪认罚案件,案件数量的增多,也对值班律师的辩护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协应定期组织值班律师培训学习,学习最新的认罪认罚制度,可以请专家为值班律师讲解认罪认罚的内涵,如何适用才能符合协作性司法的要求,认清自己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角色,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证其认罪认罚的自愿和真实。值班律师也应该增强快速理解案情的能力,在有限的时间里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析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