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收集调查取证的手段的完善
——以律师调查令为例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12期
关键词:被申请人调查取证高院

王 辰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中依法取证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最为突出的问题就在于法官在处理案件中审理的时间极为有限,在案多人少的大环境下庭外取证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了,特别是在相关机制体制不健全的司法环境下,依法取证就变得越发的困难。据大数据统计,一些基层的法官每年要处理400个以上的案件,如果每个案件都进行详细的取证是极为不现实的。为了更好地缓解和处理这一问题,律师调查令制度就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立足于我国当前律师调查令发展现状,如何更好地促进律师调查令的发展,使之更好地适应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是当前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当前律师调查令运行现状

当前,我国众多的省份都已经开始律师调查令的施行,尽管当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律师进行合法的律师调查令的申请较为畅通和便利,但我国律师调查令运行现状仍不容乐观,最突出的表现为调查整体的成功率一直较低,而无效调查却居高不下;其次,律师调查令整体的申请次数同案件总量相比微乎其微,很难达到缓解法官工作量的预期目标,那么律师调查令更多的只是形同虚设了,调查的过程和结果都难以达到律师调查令的预期目标。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在2018年10月1日到2019年8月10日这一段时间内,共签发的671份律师调查令中真正的有限调查不足50%,而无效调查却高达34%以上;同样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在律师调查令的施行期间的第一年中,律师调查令中无效调查也高达23%以上,远远的高于预期。[1]

二、现阶段律师调查令存在的问题

(一)各省份律师调查令制度不统一

当前我国众多高院的律师调查令还处于摸索的初期阶段,各方面的规定和制度安排都不统一,正式适用律师调查令的高院也只有11个,只占到了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而在这些处于执行阶段的高院律师调查令的发布时间也不统一,上海市早在2004年就发布了律师调查令相关的规定,而其他高院则更多的是近几年才相继出台的,这段时间也恰好是我国法院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和“切实解决执行难”阶段的开始时间点。对不同地区律师调查令的运行现状的对比可知,当前我国律师调查令的名称存在较大差异,针对诉讼和执行阶段的律师调查令也没有统一的规范。[2]在律师调查令的内容规定中,不同的高院都进行了适用范围、申请要求以及有效期限的规范,但是就律师调查令回执样式以及具体须知内容依然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文书的格式不统一,大多数的高院甚至并没有对规范的文书样式进行要求和公布。这一系列的问题都突出地表现为相关制度体系的不统一,这也就使得最终律师调查令在不同的省份执行的标准不统一,特别是在跨省律师调查令的协调和配合中存在较大的缺陷,执行难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

(二)现有的律师调查令惩罚机制不健全

律师调查令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的自觉配合,这就需要一定的强制力对调查取证进行规范和保障,但是在现行律师调查令惩罚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无论是调查取证的人员不正当和非法的取证行为,还是被调查者不配合以及干扰取证的行为都难以进行必要的规范和惩罚。没有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律师调查令形同虚设,无效调查和难以取证率居高不下,这也给律师调查令制度带来众多的困难和不利影响。例如在具体的案件中律师被告知无查询权限和遭到拒绝的现象层出不穷,最终的调查取证也只能不了了之,严重地影响了律师调查令的运行。[3]

(三)被调查人救济和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

律师调查令在取证的过程中需要涉及申请、签发等众多的程序,在这一过程中更加强调保障相关申请人的利益和诉求,而被申请人的权利却很少涉及和规范。被申请人更多的是“被迫”进入纠纷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的,因此,被申请人的权利更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特别是在一些涉及被申请人信息保管和守秘义务的情况中,盲目的调查取证必然会造成被申请人正当权利的受损,出现滥用律师调查令的情况,此时的被申请人也应当有权申请相关的救济和保障,这一点正是当前我国律师调查令所很少涉及的。调查取证的同被申请人的正当权利都应该得到同等的保障。

三、解决机制

(一)加强调查令适用的阶段的统一

当前对于律师调查令的发展和完善,面对各省份不统一和规范的问题,首先最重要的就是要从全国的高度整合和统一律师调查令的内容和形式,最大限度地保证签发律师调查令的程序和规则在全国范围内都适用,这就需要在保证律师调查令更加便于识别和实施的同时,也要保证律师调查令的实效性。律师调查令只有在全国统一的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使得律师调查令最大程度的适用于更多的案件中,更好地发挥律师调查令的推广和应用。当前众多的省份的律师调查令很少涉及立案过程,律师调查令适用的阶段为审判和执行的过程中,而立案作为证据收集的起点也应该具备自行取证的能力,此时的取证能够更大程度地保证立案程序规范,高质高量立案。其次,在统一律师调查令的内容和格式的同时,规范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主体,让整个律师调查令的申请程序更加的统一有序。最后,要加强法院针对律师调查令的申请签发的管理,更加谨慎对待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在保证当事人申请理由充分、内容明确以及相关证据对于案件的审判有着重要的意义的基础上,保证律师调查令的取证目标简单易施,有一定的可执行性,最大程度地保证调查取证的有效性。对于在审核过程中不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的律师调查令的申请要提出驳回的理由,

(二)完善相关机制体系的建设

律师调查令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和联动,完善联动机制就是要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共同配合,最大程度地保证调查取证的效率和有效性,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众多部门的配合与协助。此外要加强律师调查令的宣传和普及体系,让更多的人理解律师调查令的作用和意义,保证律师调查令在施行的过程中得到人们的积极配合。在具体律师调查令的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加强律师调查令的强制性,针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配合、误导等方面的违反律师调查令的情况,要通过相关的司法程序进行有效的惩处,特别是针对一些国家机关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阻碍调查取证的行为要通知其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罚,保证各部门在律师调查令施行过程中联动和配合的同时加强对违反律师调查令行为的惩处。

(三)规范律师调查令的撤销和驳回机制

规范律师调查令的撤销和驳回机制是为了更好地考虑和维护被申请人的权益,针对被申请人在调查令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发展程序的错误、实体条件不符等方面的问题,应该对律师调查令的本身提出质疑,要求相关部门对具体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在保护被申请人的权益的同时,也应避免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被迫卷入调查取证程序的被申请人应当有权通过撤销和驳回机制进行维权,这不代表被申请人可以通过任何的理由进行律师调查令的撤销。法院需要对被申请人的申诉进行审查,如果并没发现问题,就应当驳回被申请人的申诉,此时则需要被申请人配合律师调查令制度。

四、结束语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设置能够有效地规范和完善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以及律师的取证程序,尽管我国律师调查令制度仍不够完善,特别是在制度统一和相关体系建设方面还需要进行更多的探索和发展,但为了更好地发挥律师调查令的作用,缓解法官审理案件的工作量,构建更加统一完善、适用全国的律师调查令制度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重要的内容。

猜你喜欢

被申请人调查取证高院
对反诉申请有何规定?
江苏江阴:多举措破解公益诉讼调查取证难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施难题及出路
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运行失灵问题研究
《纽约公约》精神之伤——再评英法两国高院关于Dallah案之裁定
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之认定
借力从严从重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两高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