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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适用研究

2021-11-24薛荣娟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关键词:人身保护施暴者公安机关

薛荣娟

(中共洛阳市委党校法学与科技文化教研部,河南 洛阳 4719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特别是各地人民法院陆续签发人身保护令,将人身保护令案件作为独立案件进行审理,极大地彰显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家事审判改革中的重要价值。[1]2021年1月1日起,在《民法典》的保驾护航下,如何进一步完善家事审判领域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成为我们当下尤其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我国每年各级妇联收到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均达到4万-5万件,约占婚姻家庭类投诉的四分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主体不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也包括其他具有亲密关系的人。从性质上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从意义上看,该项制度的实施体现出了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落实和完善,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一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该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立法“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我们维护家庭美满、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而且还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广泛舆论,起到教育作用,对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形成和谐友爱的家庭关系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0)》显示,2020年我国共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85万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2004份。以“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为关键词,以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日起至2021年3月1日为时间区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检索到3349篇法律文书,平均每年约670篇。通过对这些裁判文书的梳理,我们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发达地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数量要远远多于不发达地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多为夫妻配偶,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偏少;还有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驳回率高达20%左右。这都说明,我们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困境。

首先,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进一步细化,该法的具体内容也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地方。[3]一方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太小,导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把考量因素限定在“共同生活”这个框架里,而把现实中并未同居或共同生活的男女朋友、前配偶等都被排除在外。另一方面,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情况是否紧急分72小时或24小时之内签发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但是对于“紧急情况”的范围并未作出说明,对于签发条件中的“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情形”也意指不明,完全需要法官依靠自己的主观判断作出裁定。

其次,举证责任不清晰。有数据显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有64%是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的案件。一方面是因为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不敢收集证据。加上传统社会“家务事旁人不便插手的”的社会理念深入人心,导致受害人举证困难;而且《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对家暴证据的采集做出具体规定,也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来帮助施行,法官只能根据现有证据规则作出判断。而现行法律规定举证主体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4]且在证据的采纳认定方面也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之处,实际意义不大。

最后,违法成本低,追责难度大。从当下社会条件来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千元”处罚额度太低,成本太低,“15日以下的拘留”时间太短,对施暴者达不到惩戒效果。而且这里所说的“拘留”主体是法院还是公安机关,并没有明确的指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上升到了刑罚的力度,但是《刑法》并未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明确罪名,该行为应该提起自诉还是公诉,是由法院检察院还是由公安机关来侦查,都没有明确的说法。

三、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健全法律制度

要继续完善《反家庭暴力法》,积极修改制定其他配套法律制度。例如,要对普通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进行更加明确详细的划分;除了对受害者人身的保护,建议增加财产保护令,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受害人的个人财产进行必要的冻结或保护;现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只注重对受害者个人的保护,建议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天眼系统及“雪亮工程”,对受害者和施暴者以及执法者的行为进行追踪;放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式,除了目前规定的书面口头申请,要照顾到那些被施暴者拘禁的受害者,增加电话、邮件等特殊申请方式;另外,建立社区监督小组,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续落实;同时要加强与其他部门法特别是《刑法》的衔接和协调,加大惩治力度,设置相关罪名,把严重违反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行为入刑并提高刑期,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要设置必要的救济条款,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多管齐下。

(二)明确证据规则

一是扩大证据认定范围。除了现有的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出警记录等可以作为家庭暴力发生的证据,我们还可以将手机信息截图、受伤照片,医院的就诊记录、诊断书、收费单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告诫书,施暴人员的恐吓信、保证书或悔过书、日记,还有比如社区领导、邻居,特别是作为家暴见证者的、有一定辨识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人证言等,只要这些证据能够在时间和空间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完全可以采纳认定,不能太拘泥于法律条文。二是转移举证责任。三是降低申请人的证明标准。我国现行民事证据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证据的证明力从概率上要达到75%,这个标准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来讲已经算严格了,对于家庭暴力这种具有特殊性的案件来说更是难上加难。[5]实际上,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是一个预防性措施,并不具有惩罚性和对配偶双方利益的终局处置性,对它的认定并不需要如此高的盖然性。因此,法院在处置此类案件时的证据采纳标准应该适当降低,无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只要达到普通人的标准就行,通过对法律价值判断和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做出对保护令申请人有利的裁定。

(三)加强执行力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一直未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主要是因为执行不力,需要从三个方面加强。首先,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要求过于严格,限制过多。建议放宽条件,成立人身安全保护令专案小组,由婚姻家庭法领域内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专门受理审查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对于符合紧急保护令情况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尽快签发。其次,法律在制度设计上应该有所改善,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在家庭暴力案件处置中的各项权力明确下来,避免出现“九龙治水”的局面。特别是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一直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但是法院的司法警察又没有实际的执法权,很多案件的进行需要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因此,要对基层公安人员进行深入的普法培训,使其深刻认识到家庭暴力并不是“家务事”,将“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侦查处置纳入公安机关的内部考核体系,切实提高每一位基层公安干警执法的敏感度。[6]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其他辅助执行主体的功能,构建多方联动切实有效的执行机制;此外,社区、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也应该结合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全面加入反家庭暴力的行列中来,进行普法和监督工作,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从而保障《反家庭暴力法》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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