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革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完善路径
2021-11-24张青平
张青平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西 桂林 54100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2020年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便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此影响,市场上出现了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各级政府及市场监管局根据《指导意见》严厉打击囤积防疫物资、哄抬市价的不法行为,市场经济秩序得以稳定。但是在其中也暴露出许多法律问题,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在立法层面上的缺失,导致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违法所得范围的确定标准不明确,最终导致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只能依靠《指导意见》作为执法依据,因此,立法要如何完善,这是法律人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理论基础
(一)经济学基础
在19世纪,经济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富论》中提出,国家政府不应该对私人的经济活动进行任何干预,在市场调节的作用下,社会资源配置会自动达到最优状态。但是随即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后证明该理论并不符合实际。随即,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主义开始盛行,强调国家应该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罗斯福新政的成功,也证明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是有必要的。我国在一些特殊的经济时期,有针对性地对市场价格进行了有效干预,实践中也取得良好的成果。并且我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颁布实行以来,一直没有进行重大修改;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完善《价格法》是国家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干预的合理方式。
(二)法理学基础
漆多俊教授在《经济法基础理论》[1]一书中提到,现代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分为三个环节和层次,即计划、各种经济政策及各种调节工具与手段。在不同时候具体运用上应当有所侧重,尤其在特定时期和非常时期更是如此。所谓特定时期或非常时期,是指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发生重大变革或出现重大异常的时期,如制度改革、战争、灾害、经济危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在这种时期,原有的经济秩序被打乱,正常的市场调节受阻,原本正常的市场价格会出现异常波动。这个时候就需要国家采取紧急措施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节,包括宏观引导调控。在特定时期出现特定事态,国家针对这些事态确定调控目标,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国家需要调整、修改原来的计划和各种经济政策,并且以立法的形式来确立这种调整,包括废止、修改原来的某些立法,制定新的立法。这便从法理的角度表明了国家政府在疫情暴发后迅速出台有针对性的经济政策与《指导意见》的正当性和在之后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立这种调整暨完善《价格法》的必要性。
二、《价格法》有待完善之处
(一)哄抬物价具体涨幅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物价的具体涨幅认定标准直接影响到个案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2]但是对于商品涨价,我们要对市场一般性涨价和人为的恶意哄抬物价进行区分。市场一般性涨价受制于市场一般性规律,不需要法律来调整,然而恶意哄抬物价行为便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对于如何定性哄抬物价,法律有所规定。《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国务院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六条则细化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认定标准,将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价格;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存储周期,将当前市场供应紧张的商品大量囤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异常上涨等行为列为哄抬物价行为。
虽然《价格法》与《处罚规定》都对恶意哄抬物价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两法都没有对涨幅多少才构成恶意哄抬物价进行规定。为了解决这个难题,2020年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指导意见》,详细列举了哄抬物价行为,并且在第十条规定中将哄抬物价的价格涨幅认定权限下放到省级。[3]各省对于哄抬物价的涨幅认定标准大都是规定了不能超过一定比例或者进销差价率不能超过基准价格的一定比例。但是在实践中,各个省份对于设定哄抬物价的涨幅认定标准差别过大。例如,湖北规定了进销差价率不能高于15%,而河北规定进销差价率不能高于30%。如果各省对最高涨幅认定标准相差过大,这样最终只会导致相同行为在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
(二)执法依据不足
1.效力问题
根据《价格法》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授权,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价格工作。[4]因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权发布《指导意见》来指导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于哄抬物价的认定标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指导意见》及各地市监局发布的通知既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也不属于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行政规章,可是各地执法机关却将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这存在着效力不足的问题。
2.预见性问题
《左传》有云,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意为法律如果不公布的话,它的威力是无穷尽的。但是这种观点是有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向社会公布法律的具体内容,保障民众的法律可预见性。但《指导意见》及各地市监局发布的通知文件都是以监督执法机关内部指导性文件的身份出现,并没有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那样正式地向社会公众公布。[5]这样对社会公众或者是经营者来说,他们无法清楚地知道文件的内容,也不知道哄抬物价的具体认定标准;因此在处理大量哄抬物价行为当中,对于经营者来说缺乏可预见性。
(三)违法所得计算标准不明确
行政执法机关在针对哄抬物价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时候,需要确定违法所得。因为违法所得的数额认定直接影响到行为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在刑法中,非法经营罪中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是: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但是很明显,哄抬物价的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不能和非法经营罪适应相同的标准。因为非法经营罪涉及无资质运营,而哄抬物价的销售收入包括合理成本、合法利润和非法利润,如果将其合理成本与合法利润都纳入违法所得范围内,很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在《价格法》与《处罚规定》当中,都把违法所得当作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但是对如何确定违法所得范围,以及是否要扣除成本和应该要扣除哪些成本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也造成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中,各地市监局只能依据具体个案来确定违法所得的范围,这样也最终造成了处罚标准不统一。
三、具体建议
(一)科学确定涨价幅度
在如何认定哄抬物价的具体涨价幅度上,关系到个案行为是否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各个省份的做法差异过大。如何才能做到立法上科学确定涨价幅度,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上来完善。
1.在实体方面
(1)对于供应链上的不同环节要确定不同的涨价幅度。供应链上有零销售环节、原材料采购、批发和生产环节等。每一个环节的销售成本与利润率是大不相同。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中,各个省份大都是针对零销售环节确定涨价幅度,那么针对不同的供应链环节,用同一个涨价幅度来确定其是否为哄抬物价行为显然是不合适的。
(2)区分商品类别属性。在特殊经济时期,不同类别的商品涨价原因是不同的。例如,蔬菜涨价的原因是其营运成本的增加,而口罩这一类产品涨价的原因是市场上供不应求;因此,针对不同商品属性要区别对待,对于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设定限定一个合适的最高价格;对于其他大部分商品,则要在考虑其额外成本增加的前提下,来合理确定涨价幅度。
2.在程序方面
可以推广网络听证会,事先探讨。价格永远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应当要召开听证会,邀请生产厂家、批发商和零售商等行业代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代表等,大家共同商议确定一个合理的涨价幅度。
(二)完善执法依据
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暴露出《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规制特殊经济时期的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上的缺失。虽然各地市场监管局根据这个《指导意见》,对哄抬物价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是《指导意见》本质上是一个临时性文件,民众无法有一个稳定的可预期性。我们也不能每次遇到突发状况,都要依靠临时性文件来充当救火员。有法可依不仅是守法的前提,更是有效执法的基础;因此,加快完善《价格法》关于特殊时期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就显得非常迫切。这不仅能够完善作为我国基本法的《价格法》在法律供应上的不足,更能给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力的执法依据,也会使社会民众尤其是经营者有一个长期稳定的行为预期。
(三)明确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
确定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直接关系到个案行为人所承担责任的程度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力度的大小。但是由于《价格法》及《处罚规定》在立法上并没有在规制哄抬物价行为中明确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因此也就造成处罚标准的不统一。
从理论上分析,经营者的商品销售价格包括两个范畴,其一是根据政府的指导定价范畴。那么这种类别的商品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便非常明确。只要将经营者实际执行的价格减去政府指导的价格,便是其违法所得。其二是市场自由定价范畴。对于这类范畴,应当针对不同价值属性的商品在不同流通环节,在考虑到特殊经济时期额外成本增加的前提下,确定一个大致合适的进销差价率。根据这个进销差价率将商品的销售收入分为合理成本、合法利润和违法利润三个部分,先将合理成本和合法利润予以扣除,此时超出市场正常价格所获取的那部分违法利润便是违法所得数额。
四、结语
在党和国家政府的有力领导下,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被降到最低,当下整个社会又重新恢复了活力,这有力地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力量与中国制度的优越性。但由于《价格法》在立法上对特殊经济时期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等存在不完善之处,造成了执法机关执法上的困扰,因此,要尽快完善价格法关于规制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让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也给社会民众尤其是经营者带来一个长期稳定的行为预期。这样最终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彰显出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