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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优化完善

2021-11-24王秀萍

现代交际 2021年24期
关键词:婚姻登记离婚率家暴

王秀萍

(宁夏警官职业学院 宁夏 银川 750021)

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国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对于降低冲动离婚率、保障婚姻家庭在社会秩序稳定方面的作用有着积极意义,但也仍然存在一些现实操作问题,对此,我们应理性对待和分析。

一、离婚冷静期规定的分析

1.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

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来看,离婚冷静期应指向适用于夫妻双方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协议离婚,并未包含起诉离婚。即如果夫妻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则只能选择向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此时,法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先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通过审理的方式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双方有无过错等情形,决定是否同意离婚,而不再适用离婚冷静期。

2.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期限

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期限设置为三十日,这个时间对于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而冲动轻率离婚的夫妻来说,足够使双方冷静下来,并通过沟通化解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冲动离婚现象的发生。而对比其他国家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比利时、瑞典、奥地利等规定的是六个月,法国、葡萄牙规定的是三个月。过长的冷静期容易成为阻碍个人婚姻自由的因素,反而会徒增当事人离婚的诉讼压力和成本。比较之下不难看出我国规定的三十日还是较为合适的,在考虑离婚时个人意愿及态度的同时还能兼顾时间及离婚成本的消耗问题。对此,三十日的冷静期只是对协议离婚设置了一个限制程序,阻止部分冲动离婚的夫妻,对于理智型的离婚夫妻而言,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也仅是让当事人多跑一次婚姻登记机关,基本不会对他们造成影响。

3.离婚冷静期的适用程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夫妻双方均愿意离婚;二是夫妻双方已就共同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三是夫妻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四是经过法定期间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离婚。具体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登记的方式离婚,应首先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和子女抚养权问题如何处理的协议,并签订书面文件,此后夫妻双方应拿着离婚协议书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则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后,不会立即发放离婚证,而是告诉双方受理离婚申请后有三十日的冷静期,在这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已申请的离婚登记。若冷静期过后夫妻双方仍执意离婚,还应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再次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证。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双方确属自愿,并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予以登记,发放离婚证,此时双方婚姻关系解除。而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未申请离婚证的,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也即夫妻协议离婚的,必须两次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时,方可离婚,领取离婚证。因此,现行的协议离婚程序实质上会经历五个环节,即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

二、离婚冷静期的价值分析

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数据,2018年我国离婚率为3.2‰,是2006年离婚率的3倍,2019年则达到了3.4‰。[1]在离婚率不断攀升的形势下,国家通过立法为离婚设置“冷静期”,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1.符合婚姻自由的立法要求

现如今,人们在组合婚姻家庭时更多的是追求精神上的共鸣和感情上的融洽,但当婚姻的维系中掺杂进了柴米油盐等很多生活琐事的时候,夫妻之间就容易产生矛盾,而缺乏有效的沟通方式和解决矛盾的办法时,人们往往会产生解除这段婚姻关系的想法。我国虽然保障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婚姻关系的解除往往会涉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通过设定一定期限的冷静期,让人们理性思考之后再决定继续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是符合婚姻自由的立法要求的。

2.顺应国际婚姻立法的趋势,减少轻率离婚现象,防范社会风险

逐年攀升的离婚率已经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话题,而高离婚率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更是不言而喻。对此,各国纷纷做出反应,对婚姻家庭立法进行改革,设置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能够抑制把离婚当儿戏的不良趋势,尤其是给轻率离婚的夫妻一个挽回婚姻或者反悔的机会,亦顺应了国际婚姻立法的趋势。而实践证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有必要并有效果的。民政部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21年上半年,全国离婚登记人数为96.6万对,而2020年中国上半年离婚人数是159.5万对,2021年上半年数据与之相比减少了62.9 万对,离婚人数是去年同期的60%。[2]

3.蕴含了良好的婚姻家庭观的价值引导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家庭被寄予了很多美好的希望,人们普遍认为一个家庭的幸福美满关系着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安定,认为只有家和才能万事兴,只有家齐,国才能安宁,家庭在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方面被放置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良好的婚姻家庭观倡导建立稳定和睦的婚姻和家庭,在婚姻家庭的维系中,不能仅考虑个人的感受,应全面衡量个人感受和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发展和利益需求,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应理智处理和修复,而不是简单地通过解除关系了事。离婚并不可耻,而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也并不是说赞同不幸福的婚姻非要勉强维持,但更不赞同因为一些琐事而冲动离婚,使得本来可以挽救的婚姻却走向破裂,相反离婚冷静期蕴含了一种正面的婚姻家庭观的引导:提醒人们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应慎重全面考虑,正确平衡个人感情需求和合理照顾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需求之间的关系。

三、离婚冷静期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尚处于建立阶段,仅有框架而缺少具体的落实和配套措施。

1.离婚冷静期缺乏例外情形的规定

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但并未规定适用的例外情形。即当遇有家暴、虐待、转移财产或恶意增加夫妻债务等情形时,是否还要适用离婚冷静期?虽然实践中发生家暴的当事人很少或者能够通过协议离婚,基本都是以诉讼途径而离婚的,但并不排除有协议离婚的可能,因此对于因为遭受家暴、虐待而申请登记离婚的,是否还需要适用离婚冷静期就值得商榷了。另外,如果因为申请登记离婚,而在冷静期内遭受到报复性家暴的,以及在冷静期内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或恶意增加共同债务,以及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是否可以申请终止离婚冷静期,也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2.适用期限缺乏弹性规定

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表明,我国对冷静期的适用期限采取了统一的固定期限的方式,统一规定为三十天。这种设置并没有区分离婚理由、婚龄长短、有无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等情况,缺乏必要的弹性。对于婚龄较短或不曾育有子女的年轻家庭,因其发生冲动离婚或轻率离婚的可能性较大,但由于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少,实行三十天的冷静期较为合适。但对于婚龄较长或者已育有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由于离婚后必定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甚至是沉重的打击,此时,三十天的冷静期则有些过短,并未给双方留足冷静思考的时间。回想离婚冷静期设置的初衷,其目的是降低离婚率尤其是冲动型、轻率型离婚率,维护家庭关系稳定,防止冲动离婚后又后悔的情形,而从我国目前施行情况来看,于实现初衷,稍显乏力。

3.缺乏配套制度和措施

任何制度的设计不能仅靠几个条款的规定就可以支撑该制度的实施,还需要一系列相配套的规定或措施来保障该制度能够落实。而纵观英国、韩国等域外国家,无一例外都有关于离婚冷静期的配套措施,而我国由于该制度才刚确立,还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在冷静期内缺少第三方的调解机构的介入、缺少对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咨询及心理疏导,缺少资产非必要转移限制及家事代理权的限制等。

四、对我国离婚冷静期优化完善的建议

1.增加规定离婚冷静期适用的例外情形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因此若有当事人因为遭受家暴而申请登记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该准予登记,否则适用三十天的冷静期,却极有可能给施暴者反悔的机会,从而使得矛盾激化甚至是引发恶性事件,反而违背制度设置初衷。对此可借鉴韩国的规定,可以将家暴情形通过但书的方式排除在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之外。同时可以增加规定冷静期终止的情形,即当冷静期内出现报复性家暴、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或恶意增加共同债务、藏匿未成年子女、滥用家事代理权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害时,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终止冷静期,从而保护利益受损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设置弹性的冷静期

目前民法典中统一三十天的冷静期的设置不足以应对婚姻家庭中复杂多变的情况。应意识到有些情况下冷静期反而会激化夫妻矛盾,造成不必要的纠纷,而有些情况下冷静期可能又不能起到维护家庭和睦,降低离婚率的作用。对此,因针对不同情况设置弹性的冷静期。对此可做如下区分:一是夫妻双方申请登记离婚时,婚龄较短且无子女,则适用普通的冷静期三十天;二是夫妻双方申请登记离婚时,婚龄较长且无子女或子女已经成年,这时夫妻双方提出离婚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且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较小,对此可适当缩短冷静期;三是夫妻双方申请登记离婚时,育有未成年子女,且是初次提出离婚申请的,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应适当延长冷静期,让当事人较为充分考虑个人情感问题和家庭关系问题。

3.完善冷静期的配套措施

建立冷静期内的离婚教育和心理疏导机制。对此可借鉴美国和韩国的做法,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和社区联合开展离婚教育课程或讲座。教育课程或讲座的主讲人可以邀请法学专家、心理学专家、社会学专家、社区工作人员等担任,讲座的内容可以按受众的不同而有所区分:如针对离婚夫妻,则可以开展包括如何处理夫妻矛盾、婆媳关系,正确认识离婚后果等内容的课程;针对未成年子女,则主要应该开展包括正确认识父母之间的矛盾和离婚后果,如何面对并调整自己的心理、生活和学习问题等,并对发现的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问题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抚,为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争取最有利的心理环境,更好地与离婚冷静期制度相匹配。

建立专门的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机构。离婚冷静期制度作为阻止轻率离婚、降低离婚率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作用是较为关键的。而发生矛盾的夫妻如果仅仅是依靠其主动思考反省,有可能会很大程度上使“冷静期”变为“冷战期”,因为这一期间有可能当事人之间是零沟通或沟通无效。故应重视调解在我国婚姻关系中一贯的重要作用,在冷静期中亦引入调解机制,成立专门的婚姻家事调解办公室或委员会。调解机构的成员可以由专业律师、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或婚姻咨询师等组成。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机构作为一个平和的交流平台,在冷静期内的调解中,可以为夫妻双方提供较好的心理疏导和婚姻指导,促进双方有效沟通并尽可能修复、维护婚姻关系,避免双方因一时冲动而离婚。当然若调解机构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夫妻双方的矛盾较深或已经不可调和,也可以为当事人之间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弱势一方的权益维护等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对离婚夫妻的未成年子女及时进行心理疏导,预防其实施犯罪行为或极端行为。

建立冷静期资产转移限制制度,同时限制夫妻一方的家事代理权。除了在法律中应增加规定当冷静期内出现报复性家暴、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或恶意增加共同债务、藏匿未成年子女、滥用家事代理权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害时,另一方可申请终止冷静期外,还应配套实施冷静期资产转移限制制度,即冷静期内除非必要,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若为家庭利益考虑确有需要在冷静期内转移的,也须取得夫妻双方的同意,否则无效;同时应对夫妻一方的家事代理权进行限制,在未获他方授权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他方名义实施民事交易行为,对外不产生家庭债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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