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声书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2021-11-24张正吉
张正吉 王 洋
(1.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吉林 长春 130000;2.长春大学 吉林 长春 130000 )
有声书,也称有声读物,是个人或机器朗读文稿并录制而成的作品。20世纪90年代,我国已出版以磁带为存储介质的有声书。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有声书的制作和传播得到迅速发展,围绕有声书也出现了大量的版权纠纷。为保障有声书行业稳定有序的发展,应深入分析有声书版权保护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
一、有声书发展现状
(一)有声书行业发展迅速
近年来,智能手机的普及助推了有声书的普及,人们的阅读习惯悄然发生变化,“听书”日益成为人们新的阅读方式。根据《2020年度中国数字阅读报告》显示:2020年全国数字阅读用户约为4.94亿,人均有声书阅读量为6.3本,人均纸质书阅读量6.2本;就阅读时长来看,2020年用户平均纸质阅读时长为63.2分钟,有声阅读时长为62.8分钟。新阅读方式的兴起,带来了有声书行业的迅猛发展。2019年中国有声书市场规模达63.6亿元,较2018年增加了17.3亿元,2020年中国有声书市场受疫情影响快速增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出现了喜马拉雅、蜻蜓FM、荔枝等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有声书阅读平台。
(二)有声书生产的三种模式
目前,有声书的生产模式主要有三种:UGC模式、PGC模式和PUGC模式。
1.UGC模式
UGC模式指用户自发生产音频内容。在这种模式之下,平台用户根据自己兴趣出发,自行寻找朗读文本,自行阅读并录制成有声书,然后上传到平台进行分享。UGC模式能够充分调动有声书爱好者的创作热情,也能为平台积累大量有声书资源。因此,各大有声书平台都充分利用这一模式,不断完善软件功能,引导用户创作、上传与分享。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提出“人人皆为主播”口号的荔枝FM。
UGC模式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用户自行制作的有声书,存在制作水平、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用户制作时经常忽视版权问题,容易引发版权侵权现象。单纯使用UGC模式,会导致有声书内容生产缺乏持久动力,难以保证有声书行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
2.PGC与PUGC模式
PGC模式的内容生产者具有制作有声读物的专业技能与专业设备,在制作前会进行市场调研,分析读者兴趣,挑选有市场前景的作品朗读。PGC模式下生产的有声书通常制作水准高,质量过硬,阅读体验好。目前,喜马拉雅、蜻蜓FM等各大有声书平台都引进了专业内容制作者或团队。
PUGC模式是平台方对UGC和PGC的融合,建立专业化的主播培养体系,通过平台激励和主播培养两种主要方式,提升用户的专业制作能力,加快文字向音频转化的效率。PUGC模式是由喜马拉雅首先采用的有声书生产模式。
二、有声书频涉版权侵权问题的原因
版权问题是有声书行业的痼疾,尤其是UGC模式,因为生产上传的自发性,所以更容易出现涉及侵犯版权的问题。
(一)侵权门槛低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有声书的制作也变得不那么困难。一方面,各大有声书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制作和上传有声书,在各自的APP中都设有录制音频的功能,有醒目且完善的引导界面。当用户对有声书录制有了基本常识后,又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更多免费的、相对更加专业的录制音频软件程序,以满足其提高制作有声书专业性的要求。另一方面,AI配音的技术发展迅速,文本转语音(TTS)技术配合机器学习技术,可以将文字转成流畅的语音,甚至能提供不同性别、不同口音的声音。在工具日益进步的背景下,有声书制作变得更加便捷简单,同时,也降低了有声书的侵权门槛。
(二)有声书性质界定复杂
有声书根据生产的方式,可以分为人声朗读和机器朗读两种,这使有声书性质的界定在学界存有争议。目前大体上有三种看法,即复制说、演出说、演绎说。复制说认为,对于某文字作品的朗读是对原作品的异种复制,即把文字复制成声音;演出说认为,有声书是朗读者通过声音表情对原作品的表演,类似于歌手之于歌曲的关系;演绎说认为,有声书是对原作品的改编,并使之成为音频读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缺少有声书作品性质的明确界定。著作权法明确罗列的作品类型中,无论是文字作品还是口述作品都无法准确涵盖有声读物的内容。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原有的“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似有涵盖有声书之意,却没有细致说明,学界对视听作品的定义也存在不同理解。若把有声书定义为录音制品,则是将朗读文本视为表演行为,朗读者成为表演者。这种界定能够较好地针对人声朗读方式制作的有声书,但对机器朗读的有声书就略显乏力。
(三)“避风港”原则的消极影响
“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如此则不承担赔偿责任。“避风港”原则意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网络平台的正当权益,避免其承担过多责任。
“避风港”原则有时会成为网络平台躲避承担责任的借口。在UGC模式下,许多用户自行制作并上传的有声书涉及版权纠纷,固然应由制作者承担责任;而网络平台为侵权作品的传播提供了条件,并借助其传播带来网络流量,网络平台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根据“避风港”原则,只要权利人发现侵权,通知平台后,平台及时删除、下架相关作品,平台就可以免责。这无疑是把应该由上传者和平台共同承担的责任推卸给上传者一方。而且,针对侵权行为,需要由权利人主动举证并通知平台,而平台方可能在无人提出主张的情况下,对可能侵权的作品听之任之,“避风港”原则让平台方“有恃无恐”地消极对待审核义务。
在实践中,如何认定网络服务商已知侵权作品的存在,还没有具体可行的实施标准。2020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商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若因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更大损害,那么针对损害的扩大部分,由网络服务商与侵权用户共同承担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限制网络服务商消极对待权利人通知的作用,也明确了网络服务商应负担连带责任。
三、关于有声书版权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有声书的法律内容
关于有声书作品类型的界定,无论是将其划入某个现有作品类型,还是新设立作品类型,都应涵盖人声朗读和机器朗读两种类型的有声书。鉴于有声书行业的迅速发展,朗读者在音频制作中的独创性付出应该受到进一步重视,这样才能保护其创作积极性,为行业发展提供持续动力。2021年10月14日,全国首份“保护声音作品著作权”公开倡议书在北京广播节音频版权论坛发布,倡议书呼吁保护声音艺术的知识产权,这是学界和实务界针对声音作品保护的共同呼声。
(二)加强版权审查力度
有声书阅读平台应加大版权审查力度。一方面,有声书阅读平台在引导用户制作有声书时,应有目的地培养其版权意识。对能持续制作并上传有声书的用户,平台方应提示其版权问题,并利用平台方的资源帮助其合法获得版权许可。另一方面,有声书阅读平台要了解法律政策,制定行业内统一的有声书内容管理标准,并投入技术力量加强平台内有声书的版权审查。UGC模式下,部分制作者会故意无视版权制作侵权制品,并利用技术手段规避内容审查。阅读平台应有针对性地更新内容审查工具,并加大人工审查比例,以确保内容审查的有效性。
(三)加强对有声书平台的监管
针对“避风港”原则被滥用的情况,应根据民法典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强调平台方的注意义务,并认真追究平台方应负担的连带责任。有学者认为,网络服务商滥用“避风港”原则,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监督义务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将其定性为教唆侵权行为。
(四)提高大众版权保护意识
版权保护既有赖于制度保障,又有赖于大众版权保护意识。应结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普法教育活动和有声书平台的物质鼓励及对典型案例的警示性宣传,逐步提升普通用户的版权意识,进而减少UGC模式下有声书制作的版权侵权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