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环节中的善意执行
——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为例
2021-11-24周婷婷
周婷婷
(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72)
一、案例
2016年8月1日,某银行与某信息公司签订《基本额度授信合同》,约定某银行授予某信息公司最高本金额度4,000,000元基本授信额度,有效期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同日,某银行分别与蔡a、蔡b、谭某、蔡c、谢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蔡a以其名下的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幢某室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蔡a、蔡b、谭某、蔡c以其名下的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64弄12号某室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共同为某信息公司对某银行在上述《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4,000,000元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某银行与蔡a于同年8月23日,与蔡a、蔡b、谭某、蔡c于同年8月16日,共同办理了上述房产的抵押权登记,某银行均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同年9月7日,某银行依约向某信息公司放款4,000,000元,后某信息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蔡a、蔡b、谭某、蔡c、谢某亦未履行担保责任,遂涉诉。①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46675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5月3日,某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依法冻结了谭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价值1885954余元。于同年2月20日拍卖了蔡a名下的宜山路515号某室房产,向某银行清偿1955656.59元。此后,某银行向法院申请拍卖蔡a、蔡b、谭某、蔡c名下的新华路64弄12号某室房产,在此期间蔡a过世。蔡b、谭某、蔡c、谢某提出,现主债务人某信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a已经过世,且上述房屋为其唯一的住房,蔡b、谭某年事已高,蔡c存在精神异常的情况,房屋一旦被拍卖清偿,他们将无处安身,因而拒绝配合法院的拍卖和清场工作,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注意到,新华路64弄12号某室房屋系蔡b、谭某、蔡c、蔡a按份共有,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因蔡a的对外债务,房屋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的申请人某银行为该房屋的唯一抵押权人。房屋目前市值800万元,因而提出了拍卖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的设想。最终某银行与蔡b、谭某、蔡c先就剩余的借款本息及相关款项达成了和解,确定了最终的数额为2130000元,并且根据上述房屋的市值800万元协议了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为200万元。此时,蔡b又提出,其想参与拍卖,但由于所有银行存款均被法院冻结,无法缴纳保证金,亦无力另行借款支付成交款。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承办法官经某银行同意,以代管款的形式向拍卖公司划扣了保证金。2019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对于该房屋的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进行了公开拍卖,蔡b最终以140万元的价格拍得了该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房屋的成交尾款亦由法院以代管款的形式向拍卖公司划扣。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执3335号执行案件。
二、善意执行理念的内涵
善意执行是以依法执行为基础而对于执行工作提出的进一步的要求和规范,极大地改善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紧张对立的局面,也为传统的执行方法开辟了新的思路。
(一)合法执行
善意执行的前提是执行,而绝非打着善意的幌子消极执行。相反,善意执行必须是在合法执行的基础上进行的更高规格的执行活动,要求执行活动不仅应符合法定程序、法定规则,还要兼顾科学、合理及适度,可谓对合法执行更高层次的要求。
可以说善意执行带来的不仅仅是个案的公平正义,更体现了当下国家倡导的依法治国思想下我国司法的进步和法治的温度。
(二)合理执行
合理执行是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在执行工作中的移植与借鉴。即要求执行工作的妥当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称性。既要依法顺利落实胜诉判决,又要充分统筹兼顾被执行人的利益诉求,将对被执行人的利益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在合法基础上做到合情合理,最终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文明执行
执行过程中不乏拍卖百万的房屋来清偿万元债权情形,这类“用大炮打小鸟”的执行手段与文明执行的理念背道而驰。而文明执行侧重于执行手段的文明,即要求执行过程中亦要注重缓和双方的对峙情绪,尽可能以协商和解的方式来约定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处置方式。从而不仅确保执行过程的畅通,更使得执行结果无后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三、关于司法拍卖中落实善意执行理念的几点建议
(一)从立法层面上建立共有房屋产权份额的拍卖方式
本案的被执行人之一蔡a(已去世)还存在其他无优先权的普通债务。虽然这些普通债务的债权人未能从拍卖款中得到清偿,但考虑到债务人蔡a对该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不足以清偿某银行的优先债权,且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因此,该房屋其余产权份额已不属于蔡a的责任财产,其他共有人不是普通债权人的债务人,无义务清偿该等债务,故拍卖房产份额,不损害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本案的亮点在于通过拍卖房屋产权份额的方式巧妙地实现了大部分优先债权的清偿,有效落实胜诉判决,而且还能兼顾被执行人实际生活保障需求,不侵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执行法官合理选择执行财产,采用手术刀般的精准执行,可谓一举多得。
实践过程中基于房屋的共有性质导致拍卖受阻的情形层出不穷,然而拍卖产权份额制度的建立将有效冲破阻碍,在实现债权的同时保障了房屋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在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时,将拍卖共有房屋的产权份额作为法定的强制执行手段。
(二)降低实现债权的辅助费用
在司法拍卖过程中,申请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利是一对突出的矛盾,清偿债权后的剩余款项是否能够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也是善意执行理念下执行法官所应考量的重要因素。而拍卖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询价系统,以及当事人议价规则,从而减少评估等辅助费用,降低实现债权的成本,减轻被执行人的偿债负担。
(三)完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其目的在于实现胜诉判决、获得债权的清偿,而并不干预房屋产权的最终归属。而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其需求在于保住唯一住房,维持生活居所的安定与完整。若共有房屋的部分产权份额被案外人拍得,可能存在房屋居住、使用、处分等问题上的隐患。本案中,其他共有人(同时也是被执行人)通过参与公开拍卖,以公允价值依法保留房屋产权,不仅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同时也保持房屋的完整性,符合物尽其用的善意执行理念。
针对执行活动中强制拍卖房屋产权份额时,房屋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则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法定的优先购买权规则,并针对优先权顺位、共有人参与拍卖的介入时间、参与方式等作出进一步实施细则。
四、结语
2021年依然是一个执行攻坚的年份,我国民事执行的理念、方式等都在不断地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执行的功能在于救济权利。要强化善意执行理念,充分彰显司法温度,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了在司法拍卖环节贯彻落实善意执行的理念,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首先要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还应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创新执行方式,灵活设计执行方案,巧妙利用抵押权优先权,适用比例原则,采用对被执行人生活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以拍卖房屋产权份额、实现房屋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以法院代管款支付拍卖保证金及房屋成交款,从而使得被保全的理财资金发挥积极作用等灵活新颖的执行措施,通过技术处理,使得被保全的理财资金发挥积极作用。其次要求执行工作积极主动,为确保债权实现,积极沟通,采用各方都接受的执行方案,在合法合理合情的基础上真正做到精准执行,体现司法智慧,善意执行,彰显司法温度,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最后要求执行工作找寻各方利益平衡点,既确保申请人顺利实现债权,也同步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的生活。在执行措施的方案、力度、程序等方面应彰显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特征,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我们也应当理性地看到,维护司法权威,克服法院执行难问题,不仅仅是人民法院的责任,同样离不开社会大众对当前法制环境的深刻体会和对司法工作的真正理解,只有社会公众真正树立法律至上,司法权威至上,通过正当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才能确保法律在社会规范中的最高权威,实现法院司法活动的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