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起诉的适用探析
2021-11-24赵全珍
赵全珍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临沂 276013)
一、目前不起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适用
(一)基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中不起诉适用基本情况
实践数据显示,基层检察院办理了大部分的认罪认罚案件,但是不起诉案件中的认罪认罚适用率较低,尤其是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占比不高。以笔者所在的LZ区检察院为例,从2020年1月—2021年4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种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443件1563人,适用认罪认罚案件962件1137人,平均认罪认罚适用率为66.7%,2021年认罪认罚适用率有了大幅提升,1~4月份适用率为83.2%。
不起诉案件274人,其中存疑不起诉190人,相对不起诉73人,法定不起诉11人。相对不起诉占不起诉案件的26.6%,占认罪认罚案件总数的7.6%。法院判决宣告刑在三年(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424人,宣告刑在三年(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中,适用缓刑337人,占宣告刑的47.9%。从不起诉的罪名看,主要涉及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常见轻微刑事犯罪。
(二)现行不起诉类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分析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及法理分析,司法实践中不起诉裁量权出现最多的是在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本文只讨论这两种情形。
1.相对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在实体上理解为检察机关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关于不起诉适用一节中规定,“要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1]该条明确了认罪认罚可以作为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依据。对认罪认罚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既是实体从宽的重要体现,也是审前分流的重要方式,可以有效推进案件从简、从快处理,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2.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涉及未成年人触犯刑法特定罪名,符合条件的情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未成年人案件中附条件不起诉的深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接受处罚,真诚悔罪,即认罪认罚,而检察机关则根据未成年人的认罪认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也从侧面印证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3]
二、不起诉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不起诉的适用理念滞后
不起诉率低的现状由来已久,由于检察机关长期受“有罪必诉”思想的影响,在办理过程更倾向于收集提起公诉的各种证据;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为了害怕被害人闹访、缠访、上访,承办检察官往往会基于维稳的考量而更倾向于提起公诉来平息和安抚被害人的情绪;同时,承办检察官囿于传统的办案理念,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时,往往都集中在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等几个固定罪名上,并且作出不起诉一般都是以对被害人作出积极赔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或和解为前提,思想观念的落后造成相对不起诉适用率偏低。
(二)相对不起诉规定不明确,适用范围受限制
《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之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何为“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一个可以量化和易于把握的标准,规定不明确,往往依赖于承办检察官的自由裁量;认罪认罚不是免除处罚的情节,相对不起诉规定的不明确,以及适用范围的局限,使得检察机关审前分流主导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三)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单一
《刑事诉讼法》把附条件犯罪的适用对象限定为未成年人,很多特殊主体,如在校学生、老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聋哑人等被排除在外,尤其是对于企业涉嫌轻微犯罪的情况,虽然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更多地保护未成人的权益,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从诉讼经济的角度以及价值修复的角度,单一的适用对象显然不能完全体现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起诉适用的完善
(一)转变刑事检察理念,深入践行“少捕慎诉”
一是更加注重保护人权,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的司法理念,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对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敢于运用不起诉裁量权,能不起诉的就不起诉;二是更加注重刑罚的教育挽救功能,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注重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积极使用附条件不起诉;三是更加注重释法说理工作,对于不起诉案件,要注重《不起诉说明书》中释法说理工作,增强不起诉的说服力,提高不起诉决定的可接受性。
(二)适当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可以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速裁程序案件中分流出一部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达到审前分流的目的。[4]将“犯罪情节较轻,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纳入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更能明确相对不起诉的案件范围。各地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的具体情况,在实践中根据工作实际具体把握相对不起诉的标准。例如山东省某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对部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不起诉的实施办法(试行)》,具体规定了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常见轻微刑事案件的不起诉标准。同时也明确划定了排除适用的范围,例如对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等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三)进一步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可以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三年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将在校学生、老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聋哑人等纳入其中;[5]事实上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可以将适用对象进一步扩大范围至企业犯罪,例如山东省某县检察院出台了《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基于恢复性司法理念对民营经济及公共利益的保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犯罪可以作附条件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在成年人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可以附设一定的条件,如警告、训诫、预缴罚金,提供社区服务,向被害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接受治疗等。
(四)加大对承办检察官监督力度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外部监督接受人大、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新闻媒体及案件当事人等监督,内部管理着力防控廉政风险。高检院于2020年5月11日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对于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承办检察官在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前,可以先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然后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批捕或起诉”。同时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对于被害人不谅解、不同意从宽处理等五类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听证。同时强化全流程监管,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