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规制完善绿色金融发展进程的研究
2021-11-24赵敏
赵 敏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贵州 贵阳 550002)
绿色金融一词源于党的第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是一项集金融创新发展与环境保护于一体的新型金融门类。“绿色金融”从字面意义上解释即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治保障,发展绿色金融新方向,支持绿色技术创新。[1]绿色金融相比较于普通金融的区别是加入了绿色准入标准,其借贷与投资的对象都是绿色项目,借贷与投资环节是绿色金融的初级阶段,而金融的深度发展是在大型环保企业的金融保障体系之下,因法律规制的适时控制而使得重要环保产业的资金链获得稳定发展。
一、对绿色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面对当前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且根据我国国情提出“绿色金融”的发展理念,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金融体系。绿色金融包括两个层面:金融业自身保持着绿色节约理念与健康发展模式,同时拥有为相关环保产业提供便捷金融服务的产业发展能力。绿色金融的发展进程主要体现在金融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时刻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宗旨,从环保与治理污染的角度通过金融手段吸收社会各界的资本或者资源,实现经济发展与绿色生态发展的共同成长。其产品类型始终考虑以环保的角度调整金融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能正确评估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准确把握市场动向并挖掘出合适的环保商机。早在2007年国内就有了绿色金融的基础体系建设,以“绿色保险”“绿色信贷”以及“绿色证券”构建出绿色金融的实践内容。[2]在这个金融体系的全面发展之下,为绿色金融发展进程加快前进步伐,保障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制定与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因为全球各国对环保的重视,国内已经出台并执行了包括“绿色保险”“绿色信贷”以及“绿色证券”的相关限定保障政策,即为相关牵涉环保的企业购买环境保险,一旦出现污染事件企业能因保险获得赔偿的相应保障,也为环境保护多构建了一层治理屏障。
二、绿色金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的针对性不强
以法律规制完善绿色金融发展进程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就目前来看,相关扶持与管控规制存在着针对性不强的弊端。例如缺少推动绿色金融健康发展的环保标准,且标准的制定有众多无法统一量化的因素,因此呈现出无法就某些企业造成污染的轻重程度予以法律规范与处罚的对应规制。就当前相关规制来看,保险、信贷、证券的绿色制度以及关于环境信息的披露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绿色金融的持续性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规制与严格的执法保证。总体来说对绿色金融有针对性的规范化法律规制较少,来自相关部门等层面的指导政策与金融业的结合仅集中在部门的规制层面,没有出现以法律效力的强制力来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制。
(二)立法制度欠完善
我国绿色信贷制度的起始源于20世纪80年代,《环境保护法》《加快环保产业的意见》等法规政策相继出台,[3]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商业银行积极响应并依据法律法规,以扶持环保产业的金融产品支持低污染绿色产业的发展,同时政策还对产生污染的企业进行了金融限制,终止用地以及信贷业务,甚至取缔已有的工商登记。这些措施对环保起到了一定的正面导向作用,但是保证绿色金融健康发展的责任追究机制尚没有完善,而要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进程,仅靠建议与鼓励政策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对一个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可以不顾鼓励政策,一意孤行地进行污染源的排放,但是却不能不衡量因为违法而产生的注销工商登记以及巨额罚款甚至是牢狱之灾的重罚。显而易见,目前绿色金融的发展进程就是缺乏对污染责任的追究认定标准以及具体的惩罚条规。
(三)法律配套制度的不健全
绿色金融法律体系的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健全。强制性保险、环境信息的风险责任认定与信息披露制度尚没有建立,表现在绿色金融实践中,通常是在遇到企业污染事件之后才予以披露,这种滞后的环境信息披露现状,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作出放贷的决定,带来很大的金融隐患与风险。究其根源,企业日常信息披露的缺失,使得企业对信息的披露带有主观选择性,只会向社会公布与环保有利的事件而自己屏蔽了引发环境污染的真实事件。加之提供绿色信贷业务的银行与环境保护部门之间没有建立一个共通的信息公开系统,无法在对企业进行绿色金融信贷时得到相关环保数据,再次增加了错误放贷的风险。最后,还存在商业银行之间放贷标准尚没有形成统一、金融市场的绿色基金政策不明朗的情况,说明了第三方评估机制的缺失,即使这些绿色评级机制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制已经开始建设,其制度的健全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三、以法律规制完善绿色金融进程的策略
(一)完善财政税收等金融政策
进一步完善能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相关财政税收,如首次公开募股、财政贴息与减免税收等绿色金融保障体系,设立如绿色银行等专门的绿色金融发展机构,将绿色产业基金能以各种形式灵活调动,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共同规划。绿色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法律规制的规范,要有一个长期规划的环保目标,并且由行政监管机构联合各环保行业组织把对绿色金融的指引上升到法律监管高度,制定出细致具体的法律规制来规范绿色金融的监管环节。同时在监管的指标上力求做到标准化,使金融机构的监管环节真正做到有效实施的效果。在信息披露的环节,逐渐加快环保部门与银行之间的信息共通平台建设,组织专业金融专家对绿色金融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将存在的潜在金融风险公布于社会,完成为绿色金融提供风险识别的完善政策机制。
(二)建立激励与风险补偿法律机制
从绿色金融评估平台中得到的相关信息,可以成为激励机制与风险补偿机制的前期参照标准。法律规制对绿色金融的限制与推动,表现在能以规范化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绿色金融业务提供支持,对切实达到环保标准的融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形成一个绿色金融市场化机制,例如以往存在的贴息或者信贷支持政策,缺少了法律规制的监督,会存在一定的信贷风险,而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建立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从源头遏制了存在污染风险企业的金融请求,以信息的真实透明化确保了绿色金融支持的安全性。具体运行步骤是这样的:金融机构得到了由相关法律监管的可靠数据,确定了绿色金融扶持的企业,以融资贴补的方式先行为环保企业做出资金支持,之后再结合绿色金融的法律机制由政府从专项绿色生态经费中对银行让利的部分予以补贴。这种补贴形式,可以让政府财政得到最有效的回馈,带动更多的企业参与到绿色金融发展的行列中来。
(三)健全绿色金融法律规制与行业规范
当前关于在绿色金融扶持体系中银行的立法主要有《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但是关于银行与社会环保责任的法律条款还不够明确,因此有必要深入地对银行此项金融法律规制加以补充制定。[4]如落实在现实中,对《人民银行法》的修正可以从绿色金融的发展方向着手,给这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多一些发展空间,调整以往法规中与绿色金融发展不符的内容,由以前的针对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转变为以追究民事责任为主体的形式,原因是绿色金融的受害主体是个人,银行依据法律所牵涉的也仅有民事责任,所以应当在绿色金融的责任范围方面作出适当的修改,以保证绿色金融进程的顺利实施。再以《商业银行法》为例,所要健全的是明确银行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增加银行在绿色信贷中对企业环保项目的审核环节,同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针对银行的这项基本操作制度制定出适宜的法律,将保证绿色金融的合理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