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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构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研究

2021-11-24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司法法治机制

姜 山

(东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司法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司法行政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加快司法行政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体育司法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1]。在现代国家司法权是和立法权、行政权并存的重要权力,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力量。体育领域的法治环节包括体育的立法、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司法机关处理纠纷以及和公众法律意识的树立等4个方面。但由于我国长期受到“体育自治”的影响,人们只关注体育领域法治环节中法律体系的建设,对于司法机制构建的问题并不十分重视,导致对该领域的关注甚少。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新时代我国已从体育大国逐步走向体育强国,具有中国特色公共体育服务成为我国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环节[2]。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引导下,我国的公共体育服务已成为当今中国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课题,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制化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发展趋势。随着目前我国公共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出现的法律纠纷问题层出不穷,司法是解决纠纷、维权的最终保障,公正司法是法治的生命线。那么,针对当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结合我国现代公共体育服务的法治文明建设与现代化公共体育服务管理理论,对于当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中出现的司法缺失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形构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以期为我国的公共体育服务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1 形构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的法制依托

研究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和司法部出台的系列文件及目前各地实践情况,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作出了概念界定,公共法律服务主要涉及教育、体育、医疗等领域,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正常社会活动。同时,2017年司法部发布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技术规范》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内涵进行了界定:“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是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供全体人民平等享用的公共法律产品和服务,涉及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人民调解等方面。”[3]法制体系构建是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提升国家法治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所在。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体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极其重要,主要体现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个方面,在相对比较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法治文明体系中起主导作用[4]。

1.1 司法适用的主要范畴

1.1.1 司法的由来及其理论牵引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一项特殊活动。因此,“司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法律规范的实施过程中遇到障碍或违反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适用法律规范;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司法制度实施法律规范;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司法制度实施法律规范,并且法律规范的执行一般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4)法律适用的结果是调解书、财务文书等必须反映在某些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中,因此,公正司法在保证法律规范有效实施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司法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赋予的司法权的司法机关。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能行使审判权的是人民法院,能行使检察权的是人民检察院,所以,我国的司法机关应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并且也是司法中的主体。在司法权力允许的范围内,应当做到正确、合法和及时[5]。司法公正是法律的实践,是管理公共体育服务、实现法治化、建立司法环境的重要途径,虽然政府被督促行使保障公共体育服务公平正义的权利,但在发展公共体育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司法观念的错误、司法权威的缺失以及司法独立性不强等原因,司法在公共体育服务法治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实现。司法公正是解决纠纷、维权的最终保障,而公正司法是法治的生命线,在体育赛事的公正审判中,司法的扩大对司法提出了更多和更高的要求。随着公共体育服务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益矛盾日益明显,需要司法救济的体育案件也逐渐增多。

1.1.2 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的涵义与考量 20世纪90年代是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开端,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公共体育服务的定义已经从之前的体育领域和服务领域逐步涉及到更广阔的范围,已经开始从社会保障体系、教育文化、国防科技、体育等多个方面进行,公共体育服务是我国众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6]。新时期,公众的参与和消费直接影响到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和建设。目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体育事业的发展,在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出了较大贡献,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方式也从原有的由政府单一的供给方式转变为社会供给、政府供给、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等多种发展模式。发展的过程中,在国家法治化文明建设的引导下,国家也在逐步构建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但是只注重法律体系的构建,忽略了司法机制构建[4]。公共体育服务与司法是相互依存的,《全民健身条例》中指出“所有公民均有参与体育健身活动和享有公共体育服务的权利”,文件强调了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权利理念,且我国《宪法》《体育法》等法律对公共体育服务都赋予了其享有的权利,对于公共体育服务的纠纷等问题可采用司法机制来解决[7]。法律是维护国家公共体育服务权利的坚实基础,公正司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背景下,促进我国公共体育司法机制的建设,以此推动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法制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使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核心理念与法治实现完美协调。

1.1.3 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的价值取向与定位 司法机制的形构是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重要体现,是推进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法制化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实现我国体育法治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内容。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体育法治能力的现代化是非常重要的。司法机制在相对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法治文明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公共体育服务管理能力现代化可以通过“依法治国”提高执法部门的执行能力和运行能力。通过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法律服务渗透和影响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政府公共体育服务部门的管理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现代化,推动公共体育服务法治体系的可持续发展。理清司法与公共体育服务的关系,实现国家利益向公民利益的不断转化,认清公共体育服务法治文明建设的发展方向,并且不断完善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司法机制。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公众对公共体育服务的需求,在保障和监督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权利的同时,促使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向多元化、现代化、平等化的目标迈进,实现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促进全民健康、体育强国建设的目标。通过对公共体育服务司法的监督,实现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司法的合法权益和权利,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章可循。

1.2 形构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的必要性

1.2.1 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提升体育法治实效性 我国的法律具有实效性,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为追求正当性法律目标的有效实现。但是,体育法治的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着“休谟难题”的问题,这与司法的有效性存在着直接关系。司法和执法的实效性直接关系到人民对法治的正义感受,虽然法律规范体系对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提供了宏观指导,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却很难落实,需要司法来解决相关难题。当公共体育服务过程中遇到违法行为时,制度难以落实,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相关问题不仅对公共体育服务起到了规范作用,而且对体育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产生了影响,它在体育法治中发挥了作用。目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司法实施中的腐败现象依然存在,缺乏专门的执法部门,而且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很难用法律思维和科学的方式处理体育纠纷,影响了公众对体育法治的认识和对体育法治的期待,也影响体育法治的实效性,因此,需要司法机制来提升体育法治实效性。

1.2.2 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是公共体育服务法治体系的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时期。在经济快速发展、法治建设滞后、制度冲突的环境下,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以法制文明建设为重点,依法监督必须建立以司法保障为补充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在法治社会,司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得不到合法保护,法律的威信在公民心中就会下降。在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保障体系中,如果只宣告体育权利,而得不到有力保护,相应的权利将被瓦解。在修订《体育法》的前提下,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体育仲裁法,使体育纠纷在仲裁机构中得到最大限度的解决,这已成为纠纷解决的基本阶段。如果仲裁失败,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裁决。司法实践不能仅仅依靠立法者和法律从业人员,法律最终要适用于人民群众。立法的意义在于,人民群众有了法律基础,掌握体育的特殊规律和职业特点,这对司法审判也有一定的挑战。建议加强与司法机关体育部门的沟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体育案件应作出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体育诉讼纠纷的公正审理法制体系。

2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立法相对滞后,普法的力度不足

2.1.1 公共体育服务立法相对滞后 司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立法对法治机制的构建有着重大影响。目前,在我国,除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体育法》外,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规章制度大多由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或者其他部委联合颁布,它们大多不是行政政策,而只是法律和政策,这些政策对相关部门有明确的规定和制度,但约束力较弱,缺乏对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有效惩罚。此外,在公共体育服务法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但处罚标准不明确,对违法的行为也没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对于此等违法行为,司法等机构无法有效惩治的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司法部门在民众心中的形象,也阻碍了我国公共体育事业的发展。由此,对于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司法立法,急需紧随时代的发展步伐,不断改进和完善。

2.1.2 公共体育服务普法力度不足 对于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相关法律的颁布,由于其执行力度不强和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大部分人只是对其有初步的了解,缺乏深入了解,并没有正确认识到享受体育活动的权利,更不用说如何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从以往的案例中找到答案。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民众或组织,在其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中遇到纠纷时,不知如何向相关法律部门寻求帮助,以及如何采用司法机制去维护自身的权益,而是采用一些如“私了”等简单粗暴的非正常手段来解决问题,影响了公共体育服务的服务质量。在处理公共体育服务案件中,如果简单的问题变得复杂或无法解决,即公众或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有关单位在体育活动中有违法犯罪行为,却不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也不懂得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解决纠纷,更不用说执法者司法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了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的完善。如果执法者缺乏行业内的基本司法意识和司法知识,那对于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的各项内容也将失去对应的意义和价值。

2.2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构不完善,司法权威缺失

2.2.1 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构不完善 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的建立是保证公共体育服务有效实施的前提。然而,在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司法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较多不健全的地方,使得公共体育服务在相关司法部门无法顺利实施,无法保障民众的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权利。我国修订后的《体育法》中,还存在许多法律责任界定不清的地方,虽然一些法律规定区分了相关部门的部分责任,但还不够具体,如对应公共体育司法机制将由谁来承担,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构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方式和程序实施还没有明确,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制的形成和司法机构的设置。公共体育服务法律立法的司法机制也不明确,很难有效地开展执法工作,严重影响了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司法进程。另外,由于我国还没有设置专门的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构,且相关执法部门执法效率低下,相互推卸责任现象严重,导致法律纠纷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对于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司法的执法机构而言,要解决此系列的公共体育服务纠纷问题尤为困难。

2.2.2 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权威缺失 司法权威是司法的外在强制力与人们内在服从的统一,对于实现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彰显司法功能、发挥司法效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司法权威在我国公共体育服务领域总面临严重缺失的状况,原因主要在于司法裁决与民意不共情、司法裁决侵害当事人(公民)权益等方面尚有许多缺憾[8]。随着全民健身热潮来袭,公共体育场所不断对外开放,造成公民在参

与全民健身过程中出现越来越多的意外事故,有的出现在社区公共体育场馆,有的出现在学校体育场馆,也有的出现在民营体育场馆,由此民事纠纷、民事赔偿也日益增加,甚至引起司法介入[9]。但是,当司法介入去解决像公共体育场所意外事故这一类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中的矛盾与纠纷时,会出现“信访不信法”等现象,即相信党和政府,不相信法院,多数通过信访解决纠纷[10]。同时,司法的裁决往往不得民心,缺乏广泛的认同感,即裁决与民意不能共情,如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而且有时会损害当事人(公民)权益,进而加深公民对司法的质疑,丧失司法裁决的权威性。

2.3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司法理念落后,独立性不强

2.3.1 公共体育服务司法理念落后 在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包括公共体育实务部门,普遍存在着司法介入体育会影响公共体育服务活动的开展或公共体育事业发展的担忧,也存在司法介入即公共体育服务行政争议,认为司法不应介入公共体育服务。而且当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与需求发生矛盾时,或者出现公共体育服务民事纠纷等情形时,公民不会首选司法这一解决路径,没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意识,找熟人、找关系,足见公民对司法的介入存在理论上或观念上的模糊认识有待理清[11]。此外,司法人员的思维过程和行为方式表现出遵循原有办案思路和排斥先进司法理念的态势。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惯性已成为导致刑事司法错误的根本原因,主要源于司法的思维定势和司法机关相互制约机制的弱化[12]。

2.3.2 公共体育服务司法独立性不强 在公共体育服务司法实践中,受人情关系、社交网络的影响,司法独立性遭受干扰。具体而言,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欠独立主要呈现公共体育服务司法地方化和公共体育服务司法的行政化两大特点,这成为影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司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两大“顽疾”[13]。首先,公共体育服务司法地方化使得法院对地方党政产生依附性。当公共体育服务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司法的裁决结果涉及到利益的再分配问题,出现各种相互利益的冲突与纷争,而早已“地方化”或者成为“地方机关”的审判机关往往会优先考虑并维护地方利益。其次,公共体育服务司法行政化使得裁决对行政部门产生依附性。当司法介入公共体育服务相关案情中,易受政府机关“打招呼”的行政干扰,如政治性体育活动;体育社会团体“财力赞助”风气干扰,如黑哨、假球等;个人意愿强行干扰,如法官主观臆断,进而导致司法权“不倒翁”化,难以摆脱束缚,影响着公共体育服务司法独立性。

3 形构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之思考

3.1 加快立法,完善公共体育服务司法体系

1)构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并有序发展的前提是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公共体育服务是我国公共体育积极开展的保障,要有效保障公共体育服务的开展,就要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必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公共体育服务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来制定。与此同时,还需考虑如国家体育总局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如《全民健身战略》,提出要增强国民身体素质,应该制定相应的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来保障公共体育服务的正常发展,从而形成和建立、健全公共体育服务的司法机制,以此促进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稳定发展。2)要加快公共体育服务的司法立法建设,要求细化公共体育司法机制中各环节的制度要求和机制保障,避免有关部门出现“有法不依”以及“不做为”等现象,积极推动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构建。3)要加强各级地方政府的反馈机制,对于有问题的环节要有针对性地从源头抓起,并逐步建立地方和国家司法系统之间的相互协调,形成循环,不断完善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

3.2 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意识

加快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建立,在注重立法的同时,要加强对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的宣传,以提高公民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意识。1)司法意识是由人的思想和意识决定的,要通过全方位、多角度、长期的司法宣传,才可能实现公民司法意识的提高。让更多的人了解司法,通过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理解,让人民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其权利,指导公民如何应用司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断加强群众的司法宣传,积极开展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活动,让人们了解公共体育服务司法知识,提高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文化素质。2)行业从业者(如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社会指导员等)、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等,更应加大公共体育服务司法学习力度,认真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并且提高公共体育服务司法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民群众知法、懂法、用法。3)相关管理部门要定期举办相关司法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公共体育司法相关知识,使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理念更加深入和有效,加强人民群众的公共体育服务司法观念和意识,普及和遵循公共体育服务司法制度。

3.3 加强目标建设,树立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权威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司法权威是司法的外在强制力与人们内在服从的统一,对于实现我国司法的公正、高效、彰显司法功能以及发挥司法效用等意义深远。对于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权威的树立,首先要大力培育公众的尚法理念。利用多种形式,对公民开展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公民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司法审判活动和案例,加深公民对司法活动的了解,增进公民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其次要提高司法主体的素质。司法公正是靠司法主体素质来体现,要提高司法法官职业素养,加强法官的审判能力训练,实现法官的专业化,提高法官对公共体育服务方面的调节疏导能力。最后,法官要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这对于司法权威的树立以及公众法律信仰的形成有重要意义。在司法程序审理过程中,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关系案、人情案等的发生;司法人员要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方便监督,防止腐败的滋生。

3.4 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公共体育服务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机制是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监督机制的缺失是影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执法的重要环节。执法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国家体育管理部门和相关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是否能够维护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的顺利实施、公民权利是否能够实现的重要保障,也是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是否能够形成的重要环节。国家应该制定一个检测系统适用于各级政府的司法监督,一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二是要加强各级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的落实程度的监督,查看其为人民服务是否到位,以及是否保障了公民最基本的公共体育服务的权利。在公共体育服务司法工作中,对于执法者有司法腐败等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鼓励和表彰,加强对司法执法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司法执法效率和工作水平。

3.5 改革司法体制,保障公共体育服务司法独立

司法的独立性是指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外来的任何干预和不当影响。欲使其独立,首先,“变法”先行,即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剥离司法对“人”“权”“财”等依赖,规范司法行为;废除审判委员,设立公共体育服务案件讨论组,保证司法裁决客观化、中立化、公平化;处理好上下级关系,划清各级部门权力所属,约束上级法院“越权”干涉行为。其次,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行政区域的关系。司法机关的设置容易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对于司法独立有重要意义。最后,要保障公共体育司法的独立性,一要保障司法公平正义,二要提升公民法律意识,这是最关键的两点。

3.6 正视司法理念,保障公共体育服务公正司法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行过程中各种因素所形成的理想状态,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司法是法治过程的决定性环节,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良好的司法环境,是公共体育服务法治化的外在保障。1)正视司法理念。正视司法理念,普及司法知识科学化,明确司法介入有利于公共体育服务事业发展的必然性。或者说司法介入是司法对公共体育服务纠纷中的当事人提供救济。所以说,司法介入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中的纠纷,是法律为当事人(公民)提供平等的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另外,处理公共体育服务矛盾与纠纷时,坚守事实不变依据,遵循法律准绳原则,依法用权,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功能。2)塑造司法权威。贯彻执行公共体育服务相关法律文书,维护公民公共体育服务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强化公共体育服务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并且引导司法裁决从“以人为本”角度出发,保证司法裁决知民意、得民心。

4 结语

新时代,为满足人民追求美好体育生活,给我国民众创造一个健康、和谐、有序的体育环境,要不断明确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法律法规,促进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的构建,以此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稳定发展。针对公共体育服务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全面和细致地分析并且要根据实际问题确定合理的解决方案,要加快立法,完善公共体育服务司法体系;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意识;加强目标建设,树立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权威;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公共体育服务司法监督;改革司法体制,保障公共体育服务司法独立;正视司法理念,保障公共体育服务公正司法等,才能确保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持续稳定的发展,实现体育强国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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