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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与应对措施

2021-11-22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现代经济信息 2021年5期
关键词:进项税负发票

付 佳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一、税率变动政策介绍及建筑企业增值税负的现状分析

(一)税率变动的相关政策

在2016 年,“营改增”开始在我国税收领域全面实行,在2018 年,增值税税率出现了一定的变动,紧接着在2019年再次出现改变。相关文件提出[1],从2019 年4 月1 日开始,建筑业从10%下调为9%;而制造业从16%下调为13%。建筑业中适用3%的简易计税项目,则未做出调整。对于建筑业而言,此次变动带来的影响更为深远。

(二)建筑业增值税负的现状

根据相关研究报道,从2016 年实行“营改增”开始,一些较为大型的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出现持续性的下降,在2016 年的5 至12 月份期间税负出现下降趋势,并且逐渐接近3%,至2018 年逐渐降到2%[2],在这样的形势下,致使这些建筑企业能够进一步享受国家减税政策所带来的益处。深入分析这一现象的产生原因,有下列两点:第一,因为部分合同结算具有不同程度的滞后性,如:索赔变更以及材料价差等,同时,其所带来的成本已发生,并且已取得了相应的进项税发票,继而造成建筑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之间的配置存在错位现象;第二,建筑企业渐渐理顺自身增值税的管理链条,原先属于书面制度的“凭票记账”渐渐成为实践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完善性,最终致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率渐渐升高,继而致使进项税得到充分抵扣,最终使大多数企业的投资想法以及投资意愿得到了一定的激发。

二、下调增值税税率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业主结算方面

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所进行的工程项目,其工期均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大多数项目的施工期间都会跨越增值税税率调整期间,继而导致在增值税税率出现下调之前,工程项目已经完成,并且结束施工,但在税率出现下调以后,其结算和调整以后的增值税税率却有较高的适用性。由于受到这一因素的影响,导致建筑企业由于自身的进项税发票的税率均比较高,但在和业主进行结算的时候,所开具的发票却属于税率较低的发票,

从某种方面来说,建筑施工企业享受了增值税税率下调所带来的红利,同时将一些税负转移到了业主的身上。与此同时,为了使进项税额进一步的提高,业主势必会在税率下调之前催促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开票,从而能够达到分享税率下调带来的红利。针对一些并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而言,在2019 年4 月1 日之后,这些施工项目仍旧需要按照先前所制定合同上的规定来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一期间,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税负以及利润均与剩余合同含税价的实际变更情况有着一定的关系。在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时,应当充分考虑业主对销项税抵扣存在的实际需要。假如业主在进项税抵扣上没有相关的需求,那么在核算时就可以按照含税价来进行,在2019 年4 月1 日之后,对于业主的总支付资金而言,如果不调整相应的合同含税价,则不会发生变化。但是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在建筑企业收业主验工计价款时,应当严格实行相应的价税分离。在这时,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建筑企业的不含税收入,相较于之前的税负,会出现降低的情况。但假如业主在4 月1 日之后对合同含税总价进行调整,那么将会导致业主所投资的金额发生下降,继而使建筑企业的现金流入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与此同时,对于在进项税抵扣上存在一定需求的业主而言,在进行相应的核算工作时,一般都会选择使用不含税收入。除此之外,若业主在调整合同含税总价的过程中选择使用新税率,那么将会使进项税额抵扣金额出现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在此时,其投资总额并未出现变化,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将会持续性的减少其现金流入量。

(二)税负方面

第一,以销项税额为分析角度,在增值税的税率是10%的时候,相应的销项税在合同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是10%/(1+10%),计算结果为9.09%;而在增值税税率下调至9%的时候,销项税在合同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是9%/(1+9%),计算结果为8.26%,在增值税税率下调的影响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建筑施工企业的销项税,具体的减少量为0.83%,相应的,相较于下调税率之前,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也随之增加了0.83%。

第二,以进项税额为分析角度,如果企业所取成本费用全部都是动力费用、材料费用、设备费用以及租赁费用等,在增值税税率是16%的时候,进项税在合同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是16%/(1+16%),计算结果为13.79%;在增值税税率下调至13%的时候,进项税在合同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是13%/(1+13%)[3],计算结果为11.5%,在增值税税率下调的影响下,减少了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减少量为2.29%。与增值税税率下调之前相比较,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营业成本总共增加了2.29%。

第三,结合上述两个方面,对于同一建筑工程项目而言,如果租赁费用、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动力费用等在合同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是A,因受增值税税率下调影响,进项税额将会出现减少,减少比率是2.29%A。在对销项税额进行综合考虑时,增值税税率下调将会为企业营业利润的减少或是增加带来一定的影响:0.83%—2.29%A。据此可知,在A 大于36.25%的时候,建筑企业营业利润的变动额是一个负数;在A 小于36.25%的时候,企业利润的变动额是一个正数。

(三)供应商结算方面

在2019 年4 月1 日之前发生劳务业务或是材料购买业务,相应的供应商将会尽量根据新税率来进行相应的发票开具,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使企业自身的税负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对建筑企业来说,若所选择的供应商在开具发票的时候选择使用新税率,那么将会使建筑施工企业用于抵扣销项税的进项税额发生不同程度的减少,最终大大增加了建筑企业自身的税负。针对这一问题,相应的建筑企业应当在4 月1 日之前催促供应商尽快开具发票,通过这样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自身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若建筑施工企业已使用含税价和供应商签订了相应的合同,在合同税价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增值税税率出现下调将会降低增值税税额,在合同里的不含税价呈现上升的趋势,从而增加供应商的收入,相应的,也会随之增加建筑企业的成本,进而导致增加企业税负。

三、下调增值税税率背景下建筑业应对措施

(一)业主方面

第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开具相应的发票,针对在2019 年4 月1 日之前完工,且有相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些工程项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和业主结算,确保结算及时性,尽量在4 月1 日之前开具10%税率的相应增值税发票,同时严格落实纳税申报,通过这样的方式使补税的风险以及缴纳滞纳金风险能够效地降低。针对一些因为发生争议索赔、业主不能按时结算以及出现相应的合同变更等原因致使不能结算的验工,建筑企业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和相应的业主进行交流及沟通,约定在消除相应的结算障碍之后,根据原先10%税率结算这一部分的验工并且及时开具相应的发票。针对一些因为其他因素而导致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则应当按照9%的新税率来进行结算以及开具发票。

第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和业主交流沟通,及时对合同价款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确保调整合理性。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2019 年4 月1 日以后的结算,在进行相应的发票开具工作时,则可以将9%的新税率作为参考依据,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建筑企业必须和业主开展相应的交流协商工作,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出现调整含税总价的情况,若业主一定要对合同含税总价进行调整,则建筑企业应当在协商工作的过程中告知其假如按低税率来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因为不能全面调整与供应商在合同上的规定价格,因此,将会致使建筑项目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升高,同时大大减少收入,所以建筑企业务必和业主沟通协商,尽可能避免降低合同总价,而仅仅只对税金部分进行调整。

(二)供应商方面

第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要求供应商尽快开具相应的发票,同时对供应商开具发票的及时性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针对一些在4 月1 日以前已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业务,建筑企业必须按时督促供应商进行发票开具工作,确保发票开具的及时性,且企业也应当及时进行纳税。在此时,若供应商不配合,则建筑企业应当将存在的风险告知供应商,例如:补缴税款的风险、税前无法扣除风险、缴纳滞纳金的风险以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风险等等。除此之外,在增值税税率下调以前,建筑企业应当尽快梳理归纳出依然没有开具的发票,并且在规定时间内要求供应商开具发票。

第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和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关于调整合同价款的一系列问题,建筑企业必须积极和供应商协商相应的合同含税总价,并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若已经在合同中对价税分离的相关条款、不含税价以及税额进行了约定,那么建筑企业必须及时与所选择的供应商进行相应的交流以及沟通,确保其意见一致性:合同的不含税价格不发生变动,但是应当使合同的税额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假如在合同中并未作出关于价税分离的约定,而仅仅只是作出了关于合同含税总价的约定,那么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与所选择的供应商交流,在交流过程中重新约定或是调整价税分离的相关条款,根据不含税价格以及新税率来对合同价款进行合理的下调。

四、结语

增值税税率下调将会使企业税负得到有效的降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市场流动性得到释放,最终大大激发各个行业中的积极性,使市场信息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强,建筑企业应从业主和供应商两方面对税率调整前后的适用引起高度重视,注意提前进行规划,从而使企业最终达到规避税务风险、降本增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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