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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作业未停机 甲醇爆炸1死2伤

2021-11-22安徽省巢湖市应急管理局

劳动保护 2021年8期
关键词:人孔韩某林某

文/安徽省巢湖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31日上午9时14分许,位于安徽省巢湖市的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公司”)的有机分厂醇解车间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0万元。

事故经过

8月31日上午8时,皖维公司醇解车间现场作业人员交接班(当日乙班为白班)。车间工段长张某在得知Ⅶ列醇解机电流在当日凌晨12时43分时出现一次异常波动后,安排维修副工段长林某到现场检查,并告知当班的乙班班长韩某到Ⅶ列醇解机处检查皮带铆钉、螺栓、链条、档子等是否存在问题。

韩某带领其副班长孙某一同前往五楼Ⅶ列醇解机处进行检查。两人到达五楼装置处,发现林某已将Ⅶ列醇解机后端西侧人孔拆开。于是韩某与孙某对Ⅶ列醇解机的后端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随即又一同前往Ⅶ列醇解机前端观察盖处,韩某将观察盖掀起,孙某停留在此处持续察看,韩某则赶至后端人孔处再次观察有无异样,张某和林某则停留在Ⅶ列醇解机后端西侧人孔处继续观察。9时15分左右,Ⅶ列醇解机发生爆炸,在醇解机前端(南侧)察看的孙某被气浪从醇解机上掀下跌落受伤,在西侧人孔处观察的张某和林某被烧伤。

10时20分,巢湖市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和林某被送往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救治。目前,两名伤者已陆续出院。

事故性质及原因

经调查认定,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31”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直接原因

Ⅶ列醇解机出现电流异常波动后,在检维修作业前,未进行停机处理,作业人员就接连将醇解机前后端人孔打开,导致空气进入醇解机内与甲醇气体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同时醇解机内部的链条与支撑的导轨摩擦打火引起爆炸,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皖维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Ⅶ列醇解机出现电流异常波动后,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未制定安全处置方案,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中规定:“实施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预防和控制风险措施得到落实。”和AQ 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6.3.1条规定:“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皖维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中“装置运行安全管理”以及AQ/T 3034《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要求,完善操作规程中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强化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杜绝各类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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