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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请假去医院看病遇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2021-11-22施倚

劳动保护 2021年8期
关键词:医务室工伤保险工伤

主持人,你好!

我公司一名员工在工作期间因身体不适,在公司没有医务室的情况下,向生产负责人请假一小时外出到医院去看病。生产负责人签发了出门证,并注明:出厂时间为13时30分,进厂时间为14时30分。当日13时35分左右,该员工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某路口右转弯处,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当场死亡。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重型自卸货车司机负全责,该员工无责任。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不仅包括职工正常上下班的途中时间,还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途中时间以及因合理事由引起变动的上下班时间等情形。据你介绍,你单位员工在工作中因身体不适无法继续工作,在公司没有医务室的情况下,向生产负责人请假一小时外出到医院去看病。故其请假外出一小时看病这一事由具有合理性和必须性,考虑到其请假目的是为了身体康复后继续工作,没有脱离与工作相关的实质,应当认定其请假外出一小时属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鉴于该员工请假外出目的是看病,医院应为其第一目的地。从公司到医院应当视为其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因此,该员工在请假规定的一小时内,从公司去医院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并致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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