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生助学贷款机制优化研究
2021-11-22赵瑜
赵 瑜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金融学院,北京 100070)
0 引言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基于中国教育情况,利用财政手段提高我国普通高校贫困学生入学率,对贫困学生提供学费补贴的一项政策。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一些家庭因为贫困,承担不起孩子生活费用的现象时常发生。对于一些父母来说,孩子考上大学是一种负担。随着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与课外学习的不断丰富,单靠原有的资助方法比如助学金、学生打工等对于贫困学生来说难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如何让贫困学生拥有同样的上学机会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1999 年,我国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为家庭贫穷学生提供了学费资金支持,改善了贫困学生入学难的情况。但国家助学贷款可申请的最高限额偏低,政策不完善,运行机制不够灵活等缺点也给助学贷款的实施带来很多困难,并阻碍着我国助学贷款机制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探究我国助学贷款的发展历程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从而对我国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提出优化建议,从而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
1 国家助学贷款发展历程
1.1 起步与推广阶段(1996.06-2000.08)
1999 年5 月13 日我国发布《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1999 年6 月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开始启动。这一阶段的特点主要有:①贷款的性质由商业贷款转换为政策性贷款;②工行被确定为国家助学贷款银行,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普通商业性贷款;③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专科生和本科学生;④金额不确定,仅仅规定学生获得助学贷款的金额包含的学费部分不能大于其所在学校的学费,学生获得助学贷款的金额中包含生活费部分不能大于所在地日常开销;⑤明确了国家的贴息情况,在贷款期限内,国家财政会提供50%的贴息,剩余部分由学生自行承担;⑥毕业后学生需在4 年内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这一阶段信用贷款形式已经确定,我国助学贷款与一般性的商业贷款彻底分开,国家助学贷款开始顺利起步。
1.2 全面实行阶段(2000.09-2001.06)
2000 年,我国将贷款范围扩大到全国高校,办理业务的银行为四大行,要求一个学校对应一个银行办理相应业务,一旦选择了某一个银行,不可以再与其他银行发生业务往来。在办理助学贷款时,放宽了贷款的条件,在进行助学贷款申请时,学生不需要提供自己直系亲属的信息,这造成了助学贷款过程中当事人责任度降低的后果。并且研究生和同时进行两门专业学习的全日制学生也可以进行助学贷款,担保贷款变为信用贷款。这种制度没有规定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但要求金额不得大于学生的学费以及日常费用,同时规定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八年,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共同约定是否改期。这一阶段国家助学贷款稳定发展,这些修订扩宽了国家助学贷款的覆盖面,但是因为政策性较强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没有较好地处理风险,给后期的助学贷款机制运行带来了违约风险较高的麻烦。
1.3 修正阶段(2001.07-2004.02)
随着大学生违约现象的屡屡发生,银行对助学贷款的工作逐渐懈怠,从而影响了贫困学生获取资金的进度。学校、银行、政府不得不重新审视国家助学贷款机制的运行,我国在国家助学贷款方面开始注重风险防范和政策优惠。①银行可以在贷款人不遵守约定的情况下披露债务人的个人信息,记录不值得信任的行为,并将其纳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②对于呆账、坏账,只要是由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操作而出现的,就不再追究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免除了银行因提供国家助学贷款而产生的营业税,鼓励了商业银行积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③注重培养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并建立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个人征信信息系统。④取消了一个学校对应一个银行的制度,使得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与银行的工作效率来选择合适的银行进行助学贷款业务合作。
1.4 完善阶段(2004.06 至今)
2004 年6 月,我国对国家助学贷款关于风险防范、风险管理与过程监督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努力完善制度,形成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①贴息方式有所变化。在协议期间,由国家对学生贷款利息提供一半的补助更改为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国家承担,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需要自行清偿的政策。②延长了还款年限。原来的贷款毕业生需要在四年内还清贷款,现在延长为六年内还清。③引入风险补偿机制。由国家和高校共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来给予银行一定的弥补,减轻违约风险。④建立了贷后追踪管理体系,对贷款学生的个人信息、还款行为进行跟踪记录并在学生毕业时,并将学生贷款的有关信息记录到档案。
国家助学贷款的不断普及和修正,给贫困学生带来了上学的机会,数据显示,2013 年全国发放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为149.84 亿元,助学贷款资助了264.85 万人;2015 年,全国发放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为219.86 亿元,贷款的资助了332.57 万人;2017 年再次增长,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为284.20 亿元,是我国高校资助资金总额的27.05%,相比较2016 年,2017 年增加了20.99 亿元。
2 国家助学贷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国家助学贷款可申请的最高限额偏低
在我国,全日制本科和大专学生每年可获得的最高贷款额是8 000 元,研究生每年最多可以获得的贷款额度为12 000元。学生通过助学贷款申请到的金额偏低并且资助标准只包括了家庭困难学生的住宿费和上学费用,不包括课外的学习费用和兴趣扩展项目。艺术类等专业与体育专业学生的学费往往较高,助学贷款金额与他们的需求金额相差甚远。此外,研究生的日常学习与工作和本专科生相比有很大的不同,进行课题研究所需费用较高,但是目前的助学贷款金额额度往往难以满足其需求。
2.2 助学贷款政策不够完善
国家助学贷款规定,困难学生在申请时需要有家庭经济困难等证明,但是对于那些无法办理贫困证明但确实有资金需求的家庭,他们无法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此外,我国目前的优惠政策需要贫困学生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申请代偿:①在校时享受过国家助学贷款优惠政策;②毕业后愿意到我国需要人才的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且任期满三年。然而在实际中,有些贫困生因为某些限制条件无法完成这个要求。
2.3 助学贷款运行机制不够灵活
我国征信系统的普及较晚,信用教育力度不够,使得社会各方对征信知识的了解不够全面,学生在办理贷款时不够了解,自己如果违约会带来何种后果,同时对于贫困学生所获助学金的使用情况缺乏监督。
我国助学贷款的主要还款方式是分期偿还。但对于一些刚毕业工资很低或者是还没有工作的大学生来说,这种固定的还款方式和每次固定的还款金额会给毕业生带来很大的财务压力,这对贷款的回收造成阻碍,也会对贫困学生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助学贷款的本源价值也受到损害。
2.4 助学贷款的承办主体不合理
我国助学贷款承办主体是银行,其为营利性组织,经营原则是安全性、营利性等。国家助学贷款近年来的高违约率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阻碍了银行的发展。面对这种情况,国家没有及时地给予银行足够的补贴,反而增加了银行的风险,严重降低了银行配合国家政策的积极性。
3 我国大学生助学贷款机制优化的建议
3.1 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多样化
我国助学贷款包括了贫困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我国可考虑将贷款分为学费和非学费两种,以此来决定助学贷款额度的最大值,并根据当地的商品价格、专业情况、住宿费用等方面设置灵活的金额,提高助学贷款的灵活性。使用一些新的贷款来降低助学贷款申请门槛,以便学生贷款的设计更广泛。例如家庭经济较一般,但是学生的专业等花费较大的情况下,可以开始进行低息贷款政策,要求上学期间开始分期付款,毕业后彻底还清。这样可以给予家庭经济情况困难但学费需求较大的学生上学机会,又可以让银行增加一定的利息收入。
3.2 加大助学贷款政策的推广程度,扩大普及范围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助于培养人才,促进经济发展。要重视宣传,多增加讲座等各种类型的宣讲来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知名度,普及相关知识,也可以举办一些与国家助学贷款主题相关的活动。宣传过程也要不断丰富内容,进行创新,吸引各种群体的注意力。与此同时,各地要尽快将民办高等院校的助学贷款体系建立起来,让民办高校的学生也可享受助学贷款。各地的政府也要配合相关政策,让民办与公办高校的学生享受平等的助学优惠政策。
3.3 不断优化助学贷款工作还款机制
各高等院校要根据国家规定逐步建立贫困学生的信用信息档案,对贷款学生的学业、成绩等信用行为作记录,待贷款学生毕业,学校要与用人单位进行材料交接,同时银行要及时将贫困学生信息录入到个人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完善。
3.4 设立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性银行
我国对于特殊领域的业务都设立了国家政策性银行,那么国家助学贷款也不应例外。因为商业银行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影响了其安全性、营利性、流动性的原则,我国有必要设立一个专业性银行来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将助学贷款的申请、办理、偿还集于一体。同时银行应该被授予直接监督各高校助学贷款情况的权力,提高管理的效率,加强对于还款的监管,让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更加制度化、正规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