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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索汇中暗含的双重扣费风险

2021-11-21陈宁馨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1年15期
关键词:受益人信用证报文

文/陈宁馨 编辑/韩英彤

信用证中指定偿付行,允许议付行在收到清洁单据时直接向偿付行索汇,不仅便于开证行的资金调度,也会大大减少受益人收到款项的时间,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然而对于议付行来说,偿付行的扣费往往不那么透明。本文通过一则偿付行经办错误操作的案例,聚焦实务中易被忽视的开证行扣费条款、索汇中双重扣费的风险;然后通过从头梳理自开证时指定偿付行至偿付行的付款流程,阐明双重扣费的原因;最后基于对开证行、索偿行、偿付行相关操作的分析,提出规避双重扣费风险的建议。

案例回顾

开证行A银行于2020年9月30日、10月12日及10月27日分别向B银行通知了信用证的三个修改,其中修改1(AMENDMENT01)在47A加注“议付行将需要从议付金额中扣除28.34美元作为我行信用证修改费用,且议付行向偿付行索汇时需声明此费用”。修改3(AMENDMENT03)注有相同条款,提及需要额外扣除的修改费用为28.33美元。信用证规定偿付行为C银行,允许电索。11月19日,受益人向B银行提交清洁单据,可直接向偿付行C银行发电索汇。

根据开证行的要求,B银行出单面函相关栏位如下:交单金额:100103.58美元;扣费:56.67美元;总金额:100046.91美元。

出单面函FREE MARK里注明:“修改1费用28.34美元及修改3费用28.83美元已按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扣除。”

同时,B银行向C银行出具的电索汇MT742报文相关信息如下:32B:索汇本金为100103.58美元;71D:费用为56.67美元;34A:索汇金额为10046.91美元(起息日自2020年11月23日起);72Z:我们证明本套单据为清洁交单,修改费用56.67美元已扣除。

11月19日,B银行清洁出单并向C银行电索汇后,于11月23日收到了C银行的汇款,扣费总额USD181.67美元,未附注扣费明细。按以往实务经验,偿付行的银行费用多为整数,181.67美元的扣费不合常理。B银行经办人员联想至出单时按照开证行的要求扣除的修改费用总额为56.67美元,与C银行扣费的尾数都是0.67美元,显得过于巧合,估计C银行有可能对开证行的修改费用进行了双重扣除。B银行遂致电C银行和A银行。致C银行的电文中言明,在索偿总金额中已扣减了开证行的修改费用,要求C银行给出扣费明细,如存在双重扣费,请退回多扣的费用;致开证行A银行的电文中,表示对C银行的扣费有疑问,要求A银行联系C银行给B银行发送扣费明细。两个报文都附有B银行美元付款路径,方便A银行或C银行直接退款。

11月25日,B银行收到了C银行退回的56.67美元。

案例分析

风险点1:疏漏信用证的扣费要求

信用证在修改中添加的扣费条款极易与MT710/MT707中常见的转通知行要求通知行支付通知、修改费用的条款混淆。后者通常为以下句式“PLEASE REMIT USD×× TO OUR USD ACCOUNT NUMBER ×××WITH THE BANK...(请向我行于×行的账户汇款××美元,账户号码为×××……)”MT710/MT707出现此类条款,需通知客户,由客户自行向转通知行汇付费用。本案例中,信用证条款明确要求议付行在索汇时注明此项费用,索汇金额应为扣减此项费用后的净额。

以下附上常见的一些信用证里与开证行扣费的相关条款,以供辨析:

(1)81美元的信用证修改费将会从偿付行给受益人的总金额中扣除,在交单行的面函中需证明本条款已知悉。此条款要求,面函需附注受益人已知晓开证行将会在付汇总金额中扣除81美元。

(2)本次信用证修改的费用为125美元,由受益人承担,将从开证行的付款中扣除。此条款需通知受益人此次修改所要承担的费用,但无需在面函上额外注明。

(3)除手续费之外,信用证的所有修改费用将由受益人承担,本次修改我行费用95美元将从付款中扣除,当信用证未使用且到效期时,请向我行付汇本次的修改费用。此条款需通知受益人修改费用需由其承担;若信用证未使用,受益人需在效期日向开证行/转通知行汇付修改费用。

(4)本次修改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请议付时于总金额中扣除48美元。本条款要求议付行主动在议付金额中减少48美元,作为开证行的修改费用。

如果偿付行对上述扣费条款有所疏漏,就可能造成双重扣费。对此,索偿行需要注意的是,仅当直接向偿付行索汇时需要在面函上注明扣除的费用,索要扣除开证行费用后的净额。无需索汇时,只需在面函上注明单据总额,并附注已知晓此费用将要被扣除。

风险点2:被偿付行双重扣费

为了探寻双重扣费的症结所在,本文从头梳理偿付行的付款流程。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若有指定的偿付行,需同时发送一份MT740授权偿付行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同时约定有关各方承担的费用。在开证行修改信用证时,若涉及对偿付授权的修改,需要发送MT747给偿付行。本案例中,开证行A银行应是在开立AMENDMENT01及AMENDMENT03的同时,向偿付行C银行发送了偿付授权修改MT747,并要求C银行在见索即偿时扣除开证行的修改费用(总额56.67美元)。

在银行系统出具的MT742索汇电文中,包括有32B:索汇本金表示出单金额,71D:费用表示国外银行费用,34A:索汇总金额表示索汇净额。若C银行收到报文时,忽略了B银行MT742报文中71D的费用 56.67美元和72Z的修改费用56.67美元两项已扣除的费用,将会视34A中的索汇总金额为发票金额,从而根据开证行的指令,再次扣除修改费用,导致双重扣费。

本案例中,受益人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议付行B银行可自行向偿付行C银行索汇。若客户提交的是存在不符点的单据,则议付行无权向偿付行索汇,需经由开证行审核单据后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后,开证行授权议付行索汇。由本案例进一步延伸思考,在经开证行授权的索汇操作流程中,同样存在着被偿付行双重扣费的风险。

开证行在授权议付行索汇时,同时发送两份MT799报文,一份报文授权议付行向偿付行索偿,并注明开证行扣除的不符点费等银行费用;另一份报文授权偿付行向议付行见索即偿,同样注明开证行的扣费,及扣费后的净额。一般情况下,偿付行看到议付行的索汇报文MT742时,当索汇净额与开证行的偿付授权指令一致时即付款。

依本案例所暴露出的风险,议付行注明的已扣除的开证行费用仍可能被偿付行所忽略,导致偿付行在索汇净额上再次扣除开证行授权偿付报文中所申明的费用,给受益人带来金额损失。这种双重扣费问题是很难发现的。偿付行的费用通常约定为受益人承担,议付行在收到偿付行汇款时只能看到被扣除的费用总额,在没有明细的情况下,很难分辨被扣除的是偿付行的费用,还是发生了双重扣费的情况。

若要避免偿付行双重扣费的风险,最优的做法是在索汇电文MT742中,统一添加“ISS BK’S CHARGES USD×× DED.AVOID DUPLICATE DEDUCTION(开证行费用××美元已扣除,请避免双重扣费)”的提醒。另外经办人员要时刻保持职业敏感性,警惕业务中隐含的风险,尤其注意收汇中可能随附的MT756/MT799/MT999报文,切实关注每一笔费用的扣除情况,忌疏忽大意。

案例启示

作为偿付行,需谨慎对待开证行的偿付授权承诺,明确各方需承担的费用。对于索偿行的电报要仔细审查,并与开证行的偿付授权承诺相核对,避免双重扣费/疏漏扣费;同时偿付行在付汇时最好随附MT756/MT799报文,注明扣费明细,方便索偿行追溯。

作为交单行/索偿行/议付行,需保持警惕和敏感性。对每一笔收汇,若随附有MT756/MT799,要核对扣费明细与信用证的约定的是否一致,有无不合理的扣费。如未接受保兑却被扣除保兑费、开证行未提不符点却扣除了不符点费等。若存在不合理扣费情况,需立即向开证行发报确认扣费原因,追讨被无理扣除的费用。另外,除直接向偿付行索汇的情形,交单行/议付行不要主动在面函总金额里扣除开证行的费用,只需附注已知晓该费用将会被扣除即可。

作为进口方/开证行,若开证行指定了相关偿付行,偿付行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若费用系受益人承担,则开证行有责任在信用证和偿付授权书中予以注明。开证行在给偿付行的授权偿付电文中要明确扣费明细,并注明“AVOID DUPLICATION(避免双重扣费)”作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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