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关于信息披露与信息安全的分析
2021-11-21刘俊
刘 俊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330000)
一、信息披露与信息安全对消费者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全球市场带到了消费者的指尖,便利消费者购物的同时,也使消费者能够在他们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参与市场交易,而无须受供应商的营业时间和地点的约束。消费者通过数据平台实现交易,平台根据消费者设置的参数过滤和解析商品信息,帮助消费者有效地比较整个市场的商品,获得大量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信息,利于消费者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策。此外,在线供应商也因此享有较低的管理费用,将节省的成本转化成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提升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然而,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对消费者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一是消费者在产品、服务的性质上极易受到经营者的欺骗,并受误导性营销和定价的欺诈。二是信息披露的不够全面或者披露的无用信息过多,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误导性作用。三是交易条件的冗长和复杂,使消费者可能会面临高昂的搜索成本,或者因为没有注意交易条款的内容而使自己被锁定消费。四是在线平台广泛收集消费者的数据信息助长了新形式的信息不对称,且大规模的信息数据泄露事件日益增加,严重影响到消费者的隐私安全。
数字平台收集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并利用收集到的此类个人数据,使其在平台与用户的关系维护中发挥作用,而在这个过程中极易产生数据隐私安全问题。平台收集数据的实践表明其将助长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根源在于消费者对平台是透明的,但平台的做法对消费者而言是不透明的。平台还会利用这些数据通过算法来塑造消费者对其服务的体验,以数据反馈的方式在算法理论上确定个人消费者的购买报价。而面对这种数据收集模式,消费者只能选择接受,因为若其拒绝就意味着无法在该平台进行交易。个人数据被平台集中收集会使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平台产生一种信用危机,在电子数据交易模式下的商业模式必须有针对性地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具。
二、电子数字交易中有关信息披露与信息安全的现状分析
经合组织的《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建议:经合组织建议》和联合国的《联合国消费者保护指南》中指出,电子数字交易中信息披露与信息安全的保护涉及价格信息的制定、产品信息的披露和消费者数据信息安全等,常表现为虚假定价与虚假宣传,不适当的信息披露,以及对消费者数据信息安全的忽视。
(一)难以识别的价格信息与虚假的广告宣传
在线交易可能使消费者无法获得一些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信息,使消费者难以避免产品上的误导性营销技巧的影响,比如供应商对商品价格的误导性定价、消费者用户对商品的评级系统以及企业的产品广告宣传等。供应商利用消费者的行为偏见,提出和制定价格,并错误地引导他们做出次优选择,使用误导性的参考定价,将一个低价格与一个高价格一起列出,包括预售价格和建议零售价格,虽然传统经济理论认为这不会对消费者产生任何影响,但行为研究表明,参考价格会影响消费者对价值的评估。水滴定价则引发消费者的行为偏见,导致其在交易过程中不顾交易成本的上涨而继续坚持交易,因为其认为一旦放弃交易所遭受的损失将更大。
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估计,英国每年230亿英镑的消费者支出受到在线评论的影响。消费者越来越多地通过浏览和判断在线评论以及其他消费者给出的测评来作出自身的购买决策。企业会把自己伪装成消费者,并发表购买商品的评论,夸大其产品的效果及功能或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以获得己方的竞争优势,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此外,与评论密切相关的是产品代言及其他陈述,这些陈述借鉴了个人对产品服务的体验,利用知名个人的影响力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可度,而产品代言中对产品功能的介绍通常是具有夸大性的,会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二)不适当的信息披露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无法从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中甄别出有效的商品信息,对于用户协议也只能被动接受。当卖方比买方更了解产品的特性和质量时,就会出现商品信息不对称现象,虽然有效的市场竞争会促进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一些产品信息,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披露要求,企业往往只会披露能提高其销售额的信息。加之互联网的远程性以及交易条件的不可协商性会加剧信息不对称,尤其是在体验商品和信用货物方面。通常体验商品的质量只有在使用后才能由消费者知悉,而信用货物即使在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之后,其质量也不能由购买者轻易确定。经营者所披露的产品信息,其设计的框架有利于自身的经营,但基本不会考虑消费者使用时的便捷性。而信息框架的呈现方式会影响消费者对产品信息的认知反应,因此,在信息披露的措施中,使用不适当的信息披露方式,对于消费者来说可能是不利的。
信息披露的无效性主要体现为过多且冗杂的商品信息量。比如在线交易条件、隐私政策协议以及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它们往往篇幅较长,应用也不灵活,消费者只有接受或者放弃的选择。但大多数消费者还是会选择接受在线交易条件,因为若不接受就无法购买。很少有消费者会完整地阅读交易条件,根源在于消费者很难从中识别出对自身交易有用的信息。
(三)不被重视的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
电子商务将发展成数据密集型的模式,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商品的同时,也会授权提供交易平台的软件向其推送相关商品,该推送来源于消费者智能设备的信息及其消费历史的反馈。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数据的被收集,提供交易机会的平台通过算法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价格服务,即利用消费者的弱点,诱使其消费。在平台利用这些数据分析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时,消费者隐私被侵犯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加。根据经合组织的披露,数据安全事件的规模在不断扩大,因为个人数据是一种新的资产类别。2005年,ChoicePoint(消费者数据的聚合器)就成为第一批被攻击的目标而导致数据泄露,涉及超过15万条个人记录,而到了2017年Equifax(美国最大的信用报告机构之一)的数据泄露事件,造成1.43亿消费者的敏感个人信息外泄。
对于消费者来说,个人隐私数据的泄露,会使其对电子商务产生信任危机,降低参与度,并改变自身的在线行为。并且,被滥用的个人数据,对消费者隐私安全所造成的潜在危害是巨大的。对于企业平台来说,遭遇数据泄露的组织所受到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其在采取应对措施防止数据泄露事件再次发生时所需的经营成本将会显著增加。此外,数据泄露对企业声誉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因为其可能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去澄清事实。
三、完善电子数字交易中的信息披露与信息保护
数字化经济转型时期,电子数字交易成为主流发展趋势,但消费者交易成本的减少与经营者利润的被压缩却形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电子交易的提供者往往通过价格营销技巧、产品信息宣传以及对用户信息数据资源掌控等其他方式获得利润的最大化,然而资源的配置是有限的,一方获得多出的利益就意味着另一方将遭受损失。如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制信息披露与保护信息安全是不容忽视的。
(一)规范价格的制定与产品广告的宣传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照公平的商业、广告和营销惯例行事,在实施产品宣传或产品定价等其他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商业行为时,不能带有欺骗性、误导性或不公平的特性。不应当隐藏一些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交易条件,且还需允许消费者在适当的情况下退出已确认的交易。在营销策略上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商品的指导性定价要符合该商品的实际价值标准,商业广告的宣传不能脱离商品服务的实际价值功能。
在价格方面,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虚标指导定价,不欺诈消费者。若经营者需向消费者收取除主合同规定的价款之外的其他费用,应获得消费者的明示同意,而不允许采用消费者不明示表示拒绝就视为默认同意的做法;约定使用特定支付方式的,经营者也只能向消费者收取该支付方式所要支付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超过该支付方式的成本,以此防止经营者向消费者披露误导性产品价格信息。有关产品服务广告宣传方面,广告宣传要符合商品的功效,不能误导消费者,所宣传的内容须得到证实,免责声明也须醒目清晰。在广告宣传营销中也应当明确具有可识别性的产品信息,确保宣传的内容与相关商品的实际特征相一致。此外,考虑到第三方存在的虚假测评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可以引入双盲审查制度,在双方完成对彼此的评估之后或在提供审查的截止日期之后方可看到对方的评论,且注重通过使用算法来识别和提醒平台提供商对恶意测评的审查。
(二)规范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信息披露的总目标应当使消费者有足够的信息来了解将要决定购买的产品的属性、价格、交易条件以及购买后的权利。电子商务企业在与消费者的交易中,所提供的商品信息应清晰、准确,让消费者易于获取、识别,制作信息的语言应易于理解。此外,该信息还必须能够以完整的方式保留和可持久性地记录的形式提供。
披露的信息应包含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提供的商品服务信息以及交易规则的信息。在经营者的信息方面,提供商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相关的行政许可以及具体明确的联系方式,既表明电子商务经营者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也让消费者能够方便地与企业联系,便于其在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端时可以及时解决纠纷。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信息,应当明确规定信息告知的具体范围,且该商品服务信息所告知的范围相比于线下交易的告知范围更为广泛。所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商品的功能、注意事项、安全信息、使用年限以及可能影响消费者访问的技术或交易的合同条件,但不限于此范围。以此来减小信息不对称效应对消费者造成了不良影响,最大限度地防止恶意欺诈等不法情形的发生。当涉及交易规则方面时,交易条件应当及时且明确,涵盖价格、费用、付款方式、合同期限、交货条款以及与合同撤销、商品售后等有关的条件。
(三)加强数据信息隐私的安全防护
消费者数据是电子商务服务的核心,是提高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程度的关键。在应对消费者数据隐私安全风险防范过程中,企业平台收集的有关消费者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规则或者称为惯例应当合法、公开,且让消费者也能够参与该过程并享有数据信息公开的自主选择权,收集到消费者数据信息的平台应当为数据信息安全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擅自收集消费者或用户的个人信息,也不得以欺骗性、误导性和强迫性的方式收集消费者的个人数据信息。在征得消费者和用户同意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经营者仍应遵循必要性原则,收集的信息只能是企业经营或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个人数据信息,而不能超过这个限度。在对数据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电子商务企业应尽到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弥补网站自身存在的系统漏洞,让消费者的数据信息难以被窃取。在发生数据信息泄露时,由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认证计划是否免于处罚,并增加企业对个人数据隐私安全保护的激励措施。此外,政府也可以通过强调数字安全和隐私保护之间的联系,将消费者个人隐私安全保护作为商业的优先事项加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