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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强国战略下的“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

2021-11-20毛思茗

红豆教育 2021年22期
关键词:公共秩序商标法社会公众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和前提,党的十九大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摆在同等重要位置。然而在经济市场中,仅以经济为导向、“打擦边球”的商标层出不穷,比如“叫了个鸡”、“MLGB”等商标,与我国社会公德、传统文化严重相悖。《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即不良影响条款,正是对这种情况的规制。司法实践中,援引该条款的案件数量也非常庞大。

2017年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将“其他不良影响”界定为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在“劳斯莱斯”案中,“劳斯莱斯”商标作为单个权利人所有的商标,涉及到的主要是私主体的私权利,用涉及公共利益的条款对其进行保护的关键在于认定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标准。在该案中,商标委托注册代理中心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上申请注册了第4149507号“劳斯莱斯”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罗尔斯-罗伊斯公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是“劳斯莱斯”商标在“汽车”等商品上的商标权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异议人对该申请结果不服向,商评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将该商标认定为汽车领域的驰名商标,但是异议人企图用驰名商标主张跨类保护失败。该案经过近八年的持久拉锯战,历经商标局、商评委、一审及二审等程序和单位,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当然亦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對相似判例进行检索后,认定该类案件构成“不良影响”关键在于在后商标申请人过往抄袭注册其他知名度较高之商标历史的大量举证。在“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决一案”中,第三方惠氏公司主张原告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裁定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乔丹诉乔丹案中,也曾主张依据这一条审判,法院也进行了驳回。因此,如果相关主体需要该条款的支持,需要进行对侵权人侵犯其他商标,特别是知名商标行为的大量举证,法院最终才有可能依据该条款作出判决。

在“劳斯莱斯”案中,法院注重的是禁止被异议人的恶意行为,防止其破坏公共秩序。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以诚信原则作为评判在后商标注册行为的损害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标准。然而诚信原则是一个模糊的道德原则,法官并不会直接适用《商标法》第七条进行判决,遵循法治审判对基本原则适用的严格限制。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劳斯莱斯"商标属于臆造词,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人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大量地申请注册该商标,再结合该在后商标申请人过往抄袭注册其他知名度较高之商标的历史,足以认定不正当性。主管机关或法院则会认定在后商标申请人的行为诚信原则,客观上损害了我国的商标注册秩序,因而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8月底,2020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被诉维持率达到89.4%,“不良影响”条款适用的司法标准与行政标准是较为一致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与行政裁量不一致的时候,对于该条款的认定也是不同的。

在“真实信仰”一案中,古露丹宁有限责任公司对“真实信仰”商标进行申请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的理由驳回。该公司对其商标申请结果提起诉讼,法院撤销了国知局的驳回复审决定。这个案件与“劳斯莱斯”案不同,法院从这个商标的构成要素本身来审查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因为“信仰”这个词语是一个宗教性的词汇,必须要考虑是否会对宗教等意识形态产生负面影响。法院在做判决时,强调的一点是“信仰”这个词属于多义词,具有多种内涵,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可以注册成为商标。但结合“going down”“MLGB”“叫了个鸭子”案发现,并不是所有的一词多义都是法院撤销国知局决定的理由。比如在“叫了个鸭子”案中,二审曾认为诉争商标仅代表一种家禽,按通常理解并不能解读出超过字面,但是最高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即维持国知局的驳回决定。

在古露丹宁案中,“公众”一词没有特意强调,应当将其范围理解为社会公众。但是,并不是所有案子都是如此,古露丹宁案后的几个案子中的主体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社会公众”一词替换了为“相关公众”。社会公众和相关公众是两个不同的判断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137号行政判决书中指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系针对相关标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绝对情形予以规定,以相关标志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为前提,从保护公序良俗的视角出发,判断主体应为社会公众,而非相关公众。但从这个角度来看,“叫个鸭子”“MLGB”的判决结果显然不能成立,因为会产生不良联想的主体的数量不会达到“社会公众”的程度,其范围过于广泛,标准过于严苛,过于宽泛的判断主体会使判定结果有失偏颇。把社会公众换成相关公众,主要是能接触到产品的消费者,可以更好理解该判决结果。有学者指出,相关公众的数量,只需要达到相对数量即可,无需绝大多数消费者观点一致,这样,也可以将观点极端的人排除在外,使结果更具合理性。

在确定主体后,可以得出的第二个结论是,该条款的适用主要以是否会引导相关公众产生不良影响为损害的标准。法院在判断“不良影响”时更注重诉争商标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公序良俗所造成的派生影响,特别是对特定人群的影响,目的在于倡导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并且,通常不以当事人具备主观恶意为适用条件。如在“MLGB 案”中,虽然上海俊客公司认为自己对诉争商标的理解是积极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仍以相关公众的理解为准认定诉争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国际化,商标所承载的文化也越来越为人们重视,其能服务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建设。商标格调不高,会影响我国主流文化价值观的建设,不利于文化强国的建设,有悖于党十九大的文化强国战略。对于有悖于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商标,商评委或法院会以“不良影响”驳回。

作者简介:毛思茗,2001年3月18日,女,汉族,湖南邵阳人,湘潭大学,学生,本科,现就读于湘潭大学知识产权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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