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共治:新时代乡村治理的理念创新与实践路径
2021-11-18沈涛
沈涛
摘要:众所周知,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构成部分,同样也是一份较为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乡村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影响到乡村的科学发展、稳定发展,而且关系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通过协同共治的方式,可以显著解决乡村地区发展不协调、发展不规律、发展不充分、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基于此,本文深度分析新时代背景下乡村治理工作的创新与实践策略,供广大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关键词:协同共治;乡村治理;工作理念创新;实践策略分析
引言:
目前乡村社会我国各种问题不断交织、不断叠加,单从某一系统或者某一部门开展工作,难以实现科学治理,需要多个部门协调作业。而乡村治理工作分布在不同组织当中,各个组织欠缺必要的沟通与衔接,导致各个部门处于各扫门前雪的状态,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相互推诿,增加乡村治理工作难度与治理工作成本。部分整体性问题处于分散解决状态,整体效果不佳,部分问题同一部门难以解决,而多个部门则处于职责模糊状态,治理效率严重不足。因此,需要在新时期背景下乡村治理工作中引入协同共治理念,对传统乡村治理工作展开创新与优化。
一、乡村治理工作现存问题分析
(一)缺乏完善的治理体系
目前我国多数农村地区仍然处于家庭联产承包状态,在税收改革工作完成后,乡村干部减少了与农民沟通与交流的机会,但部分乡村干部仍然采用传统乡村管理模式,服务意识严重不足,工作积极性也有所缺失,通常处于被动工作状态。与此同时,还有部分乡村地区干部处事不公、作风不实、感情用事、方法粗暴,严重破坏了党的形象,各项管理条例与管理工作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除此之外,还有部分乡村干部职责相对模糊,没有考虑到乡村居民的个人意愿,结合条条框框来开展问题处理,一旦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就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因此乡村治理能力无法满足形势发展需求,提升乡村治理工作效率刻不容缓。
(二)欠缺矛盾化解机制
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乡村人口严重流失,传统乡村社会发展格局被打破,由于发展格局的转变与调整,乡村居民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以及价值观念、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转变,民主意识显著提升,各种利益诉求逐渐出现,需求更加多元化,因此部分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纠纷以及土地收益纠纷屡禁不止,造成家庭之间、邻里之间的矛盾问题频发。与此同时,征地拆迁问题、交通事故问题、城市污染问题以及换届选举问题、医疗卫生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甚至存在群体性矛盾冲突,各种乡村矛盾纠纷层出不穷,乡村协调严重缺乏协调性与充分性,加剧了乡村贫富差距问题、消极腐败问题以及社会保障不健全问题。在此形势下,与群众预期目标有一定的差距,这种客观现象与差距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信心,当群众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时,就会选择非理性上访,甚至会出现部分群体上访事件,引发地区混乱,严重增加乡村治理工作成本与工作难度。
(三)乡村居民缺乏权利意识
上述表明,乡村治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而村民治理更是一个复杂性的系统性工程,由于乡村居民缺乏独立意识与权利意识自治活动难以有效开展,民主决策工作难以发挥作用与优势,决策效率也难以得到有效提升,导致居民利益难以得到有效协调,严重影响到村民自治的应用效果。首先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参加大会的人员态度懒散或者存在无故缺席、无故迟到等行为,代表人员意识能力不足,导致部分村级事务无法得到科学处理,严重影响到各项事务的决策工作,对乡村事务监督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难以取得良好的乡村事务监督效果。其次是部分居民受到利益驱使,无视规定、过于追求自身利益,而将道德准则抛于脑后,当居民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存在冲突时,村民自治表决机制,严重侵犯少数居民的个体权益。最后是部分乡村地区干部权利意识薄弱,干预村民自治事务,导致政府部门与村民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使乡村居民逐渐丧失对政府部门的信任与理解,甚至出现对抗情绪,最终影响到整个乡村地区的科学发展、稳定发展。
(四)乡村居民法治意识薄弱
目前我国乡村居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因此法律意识较为薄弱,法律责任感严重缺失,部分鄉村居民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对周围的违法现象默不作声、漠不关心。即便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也很少有乡村居民会合理运用法律武器来进行维权,面对村霸的侵权行为,乡村居民通常会选择忍气吞声,导致部分村霸扰乱乡村公共秩序的行为难以得到科学遏制,部分乡村地区违法 犯罪概率居高不下。不仅如此,乡村地区居民有着独立的思维习惯、处事方式,部分乡村干部习惯以人治替代法治、徇私枉法,为乡村法制工作建设带来一定的阻碍。与此同时,部分干部为谋求私利出现违法乱纪、乱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导致党群关系愈发紧张。由此可见,乡村地区治理仍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点环节、薄弱环节,加强乡村法治建设工作刻不容缓。
二、乡村治理工作的创新与实践策略
(一)构建完善的治理体系
构建完善的乡村治理体系首先应当加强党委对乡村领导人员的监督工作、领导工作,尤其是奠定两级党组织在乡村治理工作当中的核心地位与主导地位,确保党组织可以实现协调各方、总揽全局,提升新时期背景下的党组织乡村治理水平与乡村治理能力。其次,应当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核心作用,尤其乡镇政府,在乡村治理工作当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与价值。最后应当充分发挥协同治理理念的价值,引导群众展开自治,实现乡村事务多方协同治理,发挥各自的作用与优势。除此之外,还应当积极开展宣传,使每位乡村居民可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来行使自身权利,解决家庭纠纷与邻里纠纷,理性表达自身诉求,遵守行业标准、团体章程,确保乡村治理工作井然有序的开展,显著提升乡村服务公共事务能力,自觉维护遵守乡村秩序。在党的领导下,政府部门、社会群体以及乡村民众结合宪法及其他法规章程来开展乡村治理工作,促进乡村治理工作良性发展。
(二)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建立乡村地区矛盾化解机制,是新时期背景下化解乡村矛盾问题、保证乡村居民权益的核心途径,同时也是创新乡村治理工作的最佳助力。为实现这一目的,首先应当构建调解委员会,纵向整合省级调解资源、市级调解资源、县级调解资源、乡镇调解资源以及村组调解资源,积极开展人民协调工作、司法协调工作以及行政调解工作,形成上下一体、统一联动的多元调解机制。其次,构建协调委员会各项制度,不断优化与完善,分流与调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问题,构建高效运转体系,提升乡村纠纷化解能力与化解水平。最后,要整合公安部门、检查部门,司法部门资源,建立纠纷调解室,搭建乡村纠纷调解平台,积极引入司法人员以及律师,提升调解效率。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调节队伍力量,配备相应的调解工作,公开招募律师、法律工作者、记者、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各界的热心人士,构建矛盾调解队伍,结合当地地区的财力情况,增加矛盾调解费用,保证矛盾化解工作者的经济保障。
(三)开展村民自治形式
以人民为主体的发展思想,应当体现在乡村居民自治上,乡村居民应当享有自治权利,可以参与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工作当中。为实现这一目的,首先应当立足乡村实际情况,学会因地制宜地展开村民引导与村民组织,通过个别走访、书面材料上交以及网上会谈等方式,使乡村居民可以充分表达自身的意愿与诉求,突破传统模式的沟通障碍。其次,广泛听取乡村居民的意见与建议,并且对意见与建议展开科学分类,确保议事议题与乡村居民需求高度吻合,经党员会议,村支部会议结束后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展开充分讨论 以民主协商的方式,最终达成共识。最后通过海选的方式来推选乡村“主事人”在村级事务当中担任主事角色,义务协商、义务管理、义务处理村级事务。
(四)促进乡村地区法治建设
促治乡村法治建设工作,应当通过必要的法律手段来维护乡村居民的权益,解决乡村居民之间的矛盾。为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加强党员干部以及乡村干部的法治意识培养工作,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充分运用各种法治思维与法治条例来解决乡村发展环节当中的问题与矛盾,乡村地区干部应当自觉尊法守法、自觉学法,将治理环节纳入规范化轨道,将守法意识与用法意识贯彻到乡村管理工作当中,在重要的工作决策环节,应当遵守法律底线,科学运用法律思维,不断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与制约体系,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实现决策公开、结果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执行能力。其次,增强法制宣传、强化乡村居民的守法意识,探索出乡村居民可以看得见、用得着的普法机制,结合地区的特殊情况来开展普法工作,将生活实际案例融入法治建设当中,尤其注重乡村居民常见的纠纷问题,使其可以科学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群众集体上访等事件发生。
结语:
总而言之新时代背景下 ,乡村治理工作与协同共治理念高度契合,二者之间具有诸多互通之处。通过构建完善的治理体系、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开展村民自治形式、促进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等方式可以有效开展乡村治理工作,为乡村治理工作效率创新发展、稳固发展奠定坚实稳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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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21YJYB11,课题名称,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