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阐释对象及相关问题的几点思考
——兼与张江先生讨论
2021-11-14朱立元
文/朱立元
张江先生最近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了《再论强制阐释》一文。笔者对其强调阐释中阐释对象的确定性等核心观点基本赞同,同时对文中某些观点有不同看法,现提出来与张江先生讨论,向张江先生请教。
应当肯定阐释中阐释对象的确定性
张江明确指出:“阐释是有对象的,对象是确定的,背离确定对象,阐释的合法性立即消解。此即阐释之为阐释的逻辑前提。此前提非主观任意规定,而为阐释的本质和机理所决定。”对此,我非常赞同。他把阐释对象的确定性提升到阐释的本质的高度,我认为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这涉及一般阐释过程的第一个环节,即阐释的逻辑起点问题。张江这里主要针对的是强制阐释取消对象的确定性,甚至随意改变实在对象、制造符合自己预设结论的对象等消极现象。其实,不仅如此,在我看来,如果阐释对象没有确定性和相对的独立自在性,任何真正有效的阐释都不可能展开。对此,笔者是有切身体会的。曾经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笔者都全盘接受伽达默尔本体论阐释学倾向于读者中心论的基本思路,对阐释对象的确定性有所忽视。但是,在自己的阐释实践中,我发现对阐释对象确定性的忽视是行不通的。
按照传统的方法论阐释学如施莱尔马赫的观点,阐释的对象主要是所要阐释的文本及其原初的作者意义,正如伽达默尔所给予准确概括的那样,施莱尔马赫“完全关注于在理解中重建(wiederherstellen)一部作品原本规定”,认为“艺术作品的真实意义只有从这个‘世界’、首先是从它的起源和发祥地出发才能被理解”,他的整个诠释学目的就是“通过努力复制作者的原本创作过程”,以获取文本及其作者的原初意义。这里阐释对象是确定的。伽达默尔的本体论阐释学批评了这种阐释对象确定性的看法,突出了文本解释者解释的创造性,强调“解释在某种特定的意义上就是再创造(Nachschaffen),但是这种再创造所根据的不是一个先行的创造行为,而是所创造的作品的形象(Figur),解释者按照他在其中所发现的意义使这形象达到表现”。按笔者理解,这里“先行的创造行为”,是指文本作者的创造行为,它不应成为解释者解读、再创造的出发点即对象。在伽达默尔那里,文本的意义不能到作者的创造活动、行为中去寻觅,而只有通过读者、解释者在其前见指引下的不断再创造,文本(作品)的形象及其意义才能逐步得到展示和表现。这样,实际上阐释对象的确定性就被消解了,文本作者的原初意义被排除在阐释对象以外,阐释对象成为读者与文本交互作用、进行意义再创造的生成过程。其要害在于对所阐释对象——文本及其必然包含的作者意义——的相对独立自在性的忽视乃至取消。张江在论述文本制造者与阐释制造者的循环时正确地指出,“作者是文本的生产者,文本是意义的承载者,开放的阐释由此而出发”,“与文本的自在性及文本意义的自在性相比,阐释者的生产是第二位的”。我赞同这个观点。强调包含作者意义在内的“文本的自在性”,实际上是对阐释对象确定性的另一种表述。否定“文本的自在性及文本意义的自在性”,亦即否定阐释对象的确定性,必然造成阐释实践中对许多重大问题的阐释发生困难。
对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前见与前掌握等概念的辨析
张江一文批判强制阐释的具体路径,是对海德格尔、伽达默尔本体论阐释关于“前见”等重要概念进行重新解读,特别是对其“前见”与“前掌握”两个关键概念作了严格区分,并借用现代心理学“期望”与“动机”两个核心概念及其含义的区分与之对应,强调“在阐释学意义下,期望与动机的区别是本质的,亦即前见与前把握的差别是本质性的,对阐释活动的影响不在一个数量级上——如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那样”。换言之,期望=前见,可以有条件接受;动机=前把握,是强制阐释真正的心理驱动力,必须批判。前见(期望)是盲目和下意识的,而前把握(动机)则“是自觉的筹划、把握、上手”,“强制阐释是一种动机阐释,是海德格尔、伽达默尔所言的前设或前把握,不可与前见和期望混同”。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首先,我觉得张江对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前见”与“前掌握”的区分根据不足,对这两个概念含义的阐释也不完全符合他们的原意。海德格尔好像并没有明确讨论伽达默尔所说的“前见”(Vorurteil),但他对“先有”(“先行具有”Vorhabe)、“先见”(“先行视见”Vorsicht,可能与Vorurteil含义接近)、“先把握”(“先行掌握”Vorgriff)的探讨,可能是伽达默尔的“前见”说的基础和来源。
张江对海德格尔“前见”与“前掌握”的区分根据不足,用现代心理学的“期望”与“动机”的特定含义来阐释这两个概念也不符合其原意。由此出发,来批判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的本体论阐释学,阐释强制阐释的心理根源,恐怕难以成立,反倒给人一种强制阐释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的感觉。
其次,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的本体论阐释学虽然有读者中心论的倾向,但还不能判定其完全是读者中心论,因为在许多地方他们还是强调了阐释必须从文本、事实出发的客观性原则。如海德格尔在论及“领会的循环”问题时,明确反对将它“降低为一种恶性循环”,强调“即使降低为一种可以容忍的恶性循环也不行”。他认为,解释“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能得到真实的掌握,那就是:解释领会到它的首要的、不断的和最终的任务始终是不让向来就有的先行具有、先行视见与先行掌握以偶发奇想和流俗之见的方式出现,它的任务始终是从事情本身出来清理先行具有、先行视见与先行掌握,从而保障课题的科学性”。这段话向来不被关注,其实非常重要,它对上述作为阐释前提、前结构的三个环节(先行具有、先行视见与先行掌握)作了重要限制,“不让”它们“以偶发奇想和流俗之见的方式出现”,而阻止这种方式出现的力量乃是作为阐释对象的“事情本身”。这里海德格尔显然有条件地承认了阐释对象的客观自在性,它不受阐释者(主体)三个“先”阐释前提的支配;相反,阐释的“任务”是让阐释对象“事情本身”“出来清理”阐释者的三个“先”,目的是要“保障课题的科学性”,即保障阐释的真实性、科学性。这段话,除了未把作者原初意义纳入阐释对象文本(事情本身)外,应当说是基本正确的,并没有走向彻底的“读者中心论”;而且,它再次佐证了前述作为阐释前提的三个“先”没有、也不应该被严格区分,赋予它们本质不同的含义。
伽达默尔对海德格尔论阐释过程的看法与海德格尔自己的观点完全一致,他指出:“谁试图去理解,谁就面临了那种并不是由事情本身而来的前见解(Vor-Meinungen)的干扰。理解的经常任务就是作出正确的符合于事物的筹划,这种筹划作为筹划就是预期(Vorwegnahmen),而预期应当是‘由事情本身’才得到证明”,“理解完全地得到其真正可能性,只有当理解所设定的前见解不是任意的”。这里,伽达默尔认同海德格尔反对“任意”“设定”“前见解”“干扰”阐释,认定衡量是否任意的唯一标准和尺度就是“事情本身”,理解和阐释的“任务就是作出正确的符合于事物的筹划”。显然,在他二人看来,阐释必须符合于“事情本身”才是正确、有效的。
综上所述,我们似不应该把海德格尔、伽达默尔本体论阐释学的前掌握、前见理论简单地归结为完全否定文本意义和事情本身的那种彻底的读者中心论。
阐释学借用心理学应该更加全面
张江《再论强制阐释》一文借鉴心理学,为建构中国阐释学提供了新思路、新概念,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尤其应该关注的是,他借用了心理学一系列重要概念,来论述形成强制阐释的内在心理机制和深层心理根源,基本上做到了逻辑上的自洽,有一定的说服力。其中最为核心的概念是“自我确证”。张江把自我确证上升到阐释本质和根本动力的高度,认为“从阐释的本质看,按照心理学的分析,阐释是阐释主体的自我确证。阐释主体长期经验及理性运思所构建的自我图式,稳定地刻画阐释者自我。在确定语境下,阐释者以自我图式为模板,去感知、理解、认知一切现象,并努力保持与坚守自我认知与外部评价的一致。此为自我确证的要害”,“自证是阐释的唯一目的,或者说阐释就是为了自证。自我确证是存在与此在所以阐释的根本动力和手段”。张江此前也曾经谈到他研究、借鉴心理学的心得,可以作为这一点的补充:“我认为,从心理学意义上讲,阐释就是自证,即自我确证。自我确证是人自出生开始就一直积淀并延续下来的,甚至可以说,是人的‘天性’和‘本性’所在。个体能够在经验、直觉、学习中建立起关于自己的认知的自我图式,这是一种本能需要。此外,还有一种认知需要向他者进行确证。阐释是生命自证的本能。”这就把自我确证进一步归结为人的天性、本性和生命本能,找到了普遍人性的根据。我认为,这是有道理的。
由此出发,张江直接借用一系列心理学概念和命题具体分析了形成强制阐释的多方面、多层次的心理功能和手段,如“期望”影响阐释的“证实策略的应用”“寻求虚假相关”“自我服务偏差”,“动机”影响阐释的“确立指向性目标”“动机性推理”“制造虚假相关”,如此等等。关键是,他对“期望”和“动机”的心理机制作了严格区分,对“期望”(前见)的阐释学功能和对形成强制阐释的作用给予有条件的承认;而对于“动机”强化强制阐释的心理机制,则给予深刻批判。至此,我认为张江借鉴、引进现代心理学理论,建构、充实、发展当代中国阐释学的尝试和努力是有创新性、有成效的。
不过,我认为,把自我确证作为阐释的本质、普遍心理依据和人性、人的生命本能,至少是不全面、不完整的。自我确证只是人的“自我”的一个方面。张江大量借用、吸收的心理学名著《社会认知》一书,以很大篇幅研讨了“自我”极为复杂的心理学内涵和特征。上述自我确证只是自我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而“自我是我的组成部分”,“我”包括且大于“自我”,“我的自我是我的思想、情感、愿望和行动的核心”,“自我确证”自然只是“自我”这个“核心”的一部分,远不是全部。张江把自我确证在自我中的范围放大了,地位提高了。我们看到,《社会认知》中还提到“独立自我”和“关系自我”两个概念,涉及在与他人关系中自我的两种形态,作者从比较东西方人的经验性差异切入,认为与东方人比较,西方人往往“把自我看成是一种独立、自主、个别的存在,拥有独特的品质、能力、想法和感受”,“个体尝试公开表达这样的自我,并且不断地通过与他人比较来确定自我的存在”,呈现为“独立自我”;反之,与西方人比较,东方人“个体的社会化是努力建立与他人的和谐关系”,“不断调整自己以适应社会环境的需要,并尝试融入社会群体当中”呈现为“关系自我”。对于这两种不同的自我形态,如果仅仅用单一的“自我确证”来概括其认知和阐释的倾向,至少不够全面;把“自我确证”归结为一切情况下一切人的本能、本性和阐释的唯一目的,恐怕也失之片面。
我认为,在阐释中,人或者自我还有另外一种本能、本性,那就是同情心,类似于“关系自我”那样,靠着同情心,努力与他人沟通、交流,建立与他人的和谐关系,融入社会群体中。其实,这更是阐释的本质。张江在多篇文章中,强调任何阐释都是公共阐释,是完全正确的。比如他说,“阐释本身是一种公共行为。阐释意义上的‘理解’是指,通过解释和说明,构建以他人为对象而展开的理性活动;阐释意义上的‘交流’是指,通过对话和倾听,在自我与他人之间开辟可共享的精神场域,阐释由此而实现价值”,“在理解和交流过程中,理解的主体、被理解的对象,以及阐释者的存在,构成一个相互融合的多方共同体,多元丰富的公共理性活动由此而展开,阐释成为中心和枢纽”。此话说得太好了!这就需要心理学的自我不但具有自我确证的天性,更要具有同情、理解他人的本性、本能,它与“自我确证”同等重要,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其实,这在西方哲学史、阐释学史上有丰富的资源。
休谟的“同情说”开其先例。休谟认为,大多数种类的美都是由同情作用这个根源发生的。同情是人性中一个强有力的原则。一切人的心灵在其感觉和作用方面都是类似的,一切感情都可以由一个人传到另一个,而在每个人心中产生相应的活动。这种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上的互相感应和传达便是同情作用。同情是美感发生的原则,“我们在任何有用的事物方面所发现的那种美,就是由于这个原则发生的”。他认为“人们的心灵是互相反映的镜子,这不但是因为心灵互相反映它们的情绪,而且因为情感、心情和意见的那些光线,可以互相反射,并可以不知不觉地消失。……这些情感中最重要的一种就是别人的爱或尊重的情感,因此这种情感是因为对于所有主体的快乐发生同情而发生的”。休谟的同情说肯定了人们爱或尊重的情感是人类共通的人性,是人际沟通、交流的最重要渠道。
对阐释学来说,同情集中体现为对文本作者心灵、情感设身处地的体验。上文已经提到,施莱尔马赫认为,理解和解释之所以可能,根源于共同的人性基础,解释者之所以能够理解他人及其作品,乃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某种同一性即共同人性,通过作品文本,解释者进入作者及其生命活动,达到人性的沟通,从而理解作者及其作品,同时理解自己。这就是理解和解释的实质。他把解释的目的归结为对文本及其作者原初意义的寻求和重建,这就需要解释者设身处地的体验,也就是施莱尔马赫所说的“历史的和预期的,客观的和主观的重构(Nachkonstruieren)”,要求从语言学和心理学两方面还原或设身处地地进入作者(讲话者)创作文本时的语境和心境。如他所说,“我们必须首先通过客观的和主观的重构使自身与作者等同”,甚至对作者“无意识保持的许多东西”也要进行“主观的重构”。对此,伽达默尔批评施莱尔马赫希望通过设身处地的体验,“重建”一部作品的原本规定、“复制”作者的原本创作过程,这是完全不可能的。他指出,“鉴于我们存在的历史性,对原来条件的重建乃是一项无效的工作。被重建的、从疏异化唤回的生命,并不是原来的生命”,“这样一种视理解为对原本东西的重建的诠释学工作无非是对一种僵死的意义的传达”。应该承认,伽达默尔这种基于本体论阐释学的批判,否定了施莱尔马赫完全避免误解、偏见、前见,重建作者原初意义的企图,有合理性,是阐释学的进步。但是,不可能完全重建文本作者的原初意义,不等于作者意义没有其一定的自在性和确定性,不能完全否认作者及其文本在阐释的意义来源中也是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部分,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论证的。这是伽达默尔本体论阐释学的重大缺陷,而施莱尔马赫理解中设身处地地体验、重建作者意义的看法,至少还有局部的真理性和意义。我认为,阐释中同情和设身处地的体验,也是人类天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构成相互融合的多方共同体的必由之路,也是公共阐释得以进行的重要心理基础。不过,这一点我还考虑得不成熟,希望能和张江先生及同行专家们一起努力,进一步开展深入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