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特币定性看数字货币的价值维度
2021-11-14王陈慧子杨东
文/王陈慧子 杨东
比特币定性之争
比特币是一种完全通过点对点技术实现的现金系统,它使得在线支付能够直接由一方发起并支付给另一方,中间不需要通过任何金融机构,并通过区块链技术手段共同维护账本防止双重支付问题。比特币是专门为货币去中心化而设计的,使得货币产生可以绕过中心化的监管机构,最先在计算机技术相关人群中小范围应用于地下支付。大众对比特币的认知则以可交易数字产物的方式呈现。2015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首次将比特币定性为“商品”。2020年,美国联邦法院将比特币定性为“货币”。
传统货币本身便具备商品与信用的争议与二重性,关于比特币的定性,学界与社会各界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存在根本性分歧,核心问题是比特币是不是货币。一些人认为比特币是货币,这一观点就包含了信用货币与商品货币两种讨论。而有些人则不认为比特币是货币,这一观点在国内拥有大量的支持者,如盛松成、王素珍、袁秋梅等,并成为主流观点。李翀认为,比特币在本质上是一种虚拟的网络投机资产,不具备使用价值,其本质不是货币。即便同货币比较,人们也不应将数字货币同黄金相提并论,而应当同纸币等非商品货币相比较,因为黄金具有使用价值,而比特币不具备使用价值。我们可以理解为,否定比特币是货币的观点,正是切中了比特币无法大范围承担经济发展需要的特性,但是在数字时代,使用价值日渐趋向抽象化,数字经济中诞生了许多之前并未具体出现过的使用价值。比特币作为一种技术交易机制,的确可以建制性地完成去中心化交易的职责,其在现实世界的部分地区也已经成为支付工具。例如,人们在澳大利亚、奥地利、列支敦士登等国家的邮局可以购买比特币,并可用于支付家庭账单。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适当放宽对货币范畴的限制,从广义上而言,可以将比特币纳入货币的范畴。这与狭义上的比特币不是“可以支撑主流经济生产活动”的货币的观点并不冲突。
在进一步讨论之前,我们需要厘清两对基本概念: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商品货币与信用货币。《资本论》中“使用价值”的基本含义是能够满足人们一定需要的物品,典型商品的使用价值包括服务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最广义的商品使用价值是指一切对人有用的东西及其效用或利益。交换价值的基本定义是商品的交换能力,商品的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是价格,或商品在售卖时能够得到的东西或货币量。价值的本质只能在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辩证关系中认识到,只有在这两个概念比较之中,我们才能够窥见一丝价值的踪迹。在资本社会中所有的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两个维度。使用价值因人而异,交换价值却是外显的,它可以用某种单位货币的数字表示。
作为普遍的价值存储工具,货币是商品交易的流通工具或媒介,赋予了非物质的社会劳动一种物质形式。商品货币论认为,货币是一种商品,基于市场交换,货币是中性的。而信用货币则认为,货币的本质是一种债务,基于国家权力一类的社会关系,货币不是中性的。马克思所阐述的商品货币,具有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如金、银。法定货币,如纸钞、硬币,则本身不具备使用价值,而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承载交换价值。
我们首先考察将比特币作为商品货币的情况。最初出现的货币是金银一类的贵金属商品货币,随后货币被以硬币和纸币代替,最后进入计算机账户中变成数字。贵金属相对稀有,需要开采冶炼才可以获得,供给量缺乏弹性,易于保存,质量可以准确检验。当我们使用黄金作为货币,实际上是拿一种独特的使用价值代表普遍的交换价值。在贵金属时代,交换得来的金银铜数量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比特币的获取途径类似于贵金属货币,除了在现实世界中通过交易获取之外,则需要通过挖矿与记账方式获得奖励。由于比特币中的交易账本是由节点共同维护,比特币是作为记账节点的奖励积分出现的,记账权利则通过算力劳动获得,即挖矿。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比特币的设计与黄金有相似之处,总量一定,并且获得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
也有人将比特币视为信用货币的替代品。作为无政府主义者的典型观点,比特币的信用基于机器信任,将货币发行权下放到普通民众,这就形成了对现有信用货币即主权货币的冲击与取代。但这种观点存在的问题是,没有考虑到机器信任与社会意义上的信用具有分层特性。比特币背后并不具备社会信用背书以确保其价值稳定,其价值的下限可以由其挖矿所需要耗费的成本提供参考,但并不能作为比特币的价值保障。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物并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商品使用价值,但其可以作为社群内作出贡献的证明,一种方便转让、分割、无法造假且具有支付能力的数字所属物,由于不具备信用货币的那种强制执行力,它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其购买力。因此,尽管具备强机器信任的特点,但比特币仍无法取代主权信用货币,它更类似于黄金一类的商品货币。
当然,比特币经常受到诟病,被称为通缩货币。当经济的某一阶段或区域内货币变得稀缺时,货币相对于其他物品的价值便会升高,这极大降低了货币流动性,资本的干涸意味着处于其中的企业的死亡。流动性对于资本发展至关重要。考察美联储的建立历史可以看到,美国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同美元与黄金脱钩具有重要关联,具备调节机制的中央银行得以在关键时期提供流动性货币。在大众印象中,政府似乎站在资本的对立面,但事实并非如此。在一些新自由主义占主导思想的国家之中,政府并不是资本的对头,而是作为一个为资本服务的角色而存在的,其经济政策大都是放任自由的,并在资本危机爆发之时提供救市策略。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去中心化、没有中央银行管制、总量有限的比特币,显然无法在特殊时刻提供超额流动性货币,尽管可以实现货币功能,但不能确保资本的顺利运转。比特币在以资本发展为第一目标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是一种理想的大范围货币。
由于比特币在全球范围内所具有的影响力,许多地下交易的确用比特币进行,这也使比特币的交换价值具有了一定的基础。此外,由于比特币时代开创的特性以及所具有的通缩属性,使其具备了高端艺术收藏品特点:稀缺性、无法以成本进行评估、具有巨大的历史意义。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比特币具备系统内的激励机制,如工作量证明一类的规则将机制设计内生到货币系统中,所有参与算力挖矿的人都有可能获取货币,而这是今日的主权货币所未涉足的。
综上可见,比特币具有四个基本特性。其一,从价值特性而言,比特币是类似于金银的数字商品货币。总量稀缺,可标准化,但这也意味着注定无法满足现代金融的需要,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货币角色。其二,比特币虽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高使用价值,却是一种安全私密交易的技术途径,其使用价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支撑其作为商品货币的价值。其三,对大众而言具有收藏价值,在现有经济体中暂时不具备普遍兑换商品的功效,也暂不承担计价单位的职责。其四,国际金融功能类似于一种主流途径之外的快速流转通道。
除此之外,比特币还具备一些新技术带来的特性。其一,从功能特性而言,比特币为数字记账货币,交易信息以一种不可篡改的形式记录下来。其二,将交易信息所有权交还给所有者个人,将社会关系隐匿于交换过程之中。其三,货币生产过程去中心化、强安全、反监管。其四,系统内嵌激励模式,将铸币权交给挖矿的参与者。
总之,比特币像是一个开宗立派之师,一个对现实经济体系的隐喻。它虽然未能成为一种支撑主体经济运行的主流货币,却开启了数字货币的新时代。
比特币交易所机制及其辨析
货币不仅仅在于货币本身,还在于货币背后的一整套发行制度与流转制度。货币是人类经济活动和交往中一种附带着人们的集体意向性和“意见约同性”的制度实在。或者说,货币是商品交换、市场运行、经济增长、资源配置和日常生活中“人们集体意向性的制度建构”。相应地,比特币除了自身设计的功能性货币机制之外,还需要一套同外部金融沟通的支撑制度,这种沟通制度就需要通过建立交易所来实现。
在进入汇率市场后,作为商品货币本身的比特币便拥有了另外一层交换价值,即货币与货币之间的交换价值。货币是对商品价值的一种抽象,商品所代表的社会劳动被隐藏于货币之中,当进入货币市场后,货币的价值就由另一种货币抽象地表现出来,经过二次抽象之后,我们就很难看清数字背后的价值本质。比特币在兑换法定货币的过程中,其汇率曾经有过爆发式的增长,这使得人们不关心比特币作为货币的背后是否存在价值,而仅仅关心它能否在兑换中升值,以期借由币币交换的差额中免费获得现实世界中的劳动价值。这种目的使得作为计量单位的货币可能产生对劳动价值的偏离。相对于法定货币,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生的一般等价物,缺乏对现实劳动价值的锚定,其货币价值的表现更加扑朔迷离。然而,比特币一类的数字货币价值,却又是在与现存法定货币的比较中显现的,总量有限、交易便捷、匿名交易的特点,使其成了优质标的物。
继比特币之后,以太坊等数字货币相继登上历史舞台。随后,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或initial crypto-token offering,ICO)成为发行新币种的广泛集资方式。ICO是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发行、销售token(通常译作代币)以筹资的行为。作为一种融资机制,ICO将群众的闲置资金吸引到新项目手中。在大多数发行ICO的白皮书中,都将构建某种生态系统作为项目的主要目标。对系统作出贡献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奖励,这个奖励便是token。由于其唯一ID、不可篡改、可智能合约编程,使后期交付去除了人为操作的空间,因此天然具有权益凭证的属性。这将许多项目从专业的金融投资机构的手中解放出来,普通大众也有机会参与投资。这样,传统社会中难以绕开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的垄断权力将被打破,由此释放出经济红利。ICO的设计的确切中了一大要害:资本的游戏被掌握在具有资本权力的少部分机构手中,由于合格投资者等诸多限制,投资风险与普通大众无关,资本增值的收益也与普通大众无关。巨量资本可以在概率上优化投资收益表现,而分散的小额资金却无法做到这一点。在这种机会稀缺的心态下,普通投资者极易抱有超乎实际的幻想,从而无视机会背后的风险。
不同国家对ICO持有不同的态度,政府监管也在尝试中向前推进。以中美为例,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ICO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美国对ICO的态度则经历了一系列转变,自2017年起,美国政府将ICO中流通的token定义为证券。2019年4月,针对加密创业公司TurnKeyJet提交的ICO问询信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回信中发布了首份ICO监管指引,表示如按照《证券法》与《交易法》要求,允许提供并出售特定条件下使用的Token,无须将其注册为证券。2020年,在美国首次发行token,必须在SEC注册,或有资格获得豁免。
为了理解其实质,我们要首先考虑将ICO中的token作为货币考量的情况。在缺乏坚实信用背书的情况下,token更加类似于一种可买卖商品的货币。token的价值是通过经济体提供的服务以及在货币交易所中对法定货币的价格体现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共同组成了token的价值本身。由于信息不对称,如若原先承诺的生态建设偷工减料,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背离在短期内不会立刻显露。空气币并不是在经济生态内作为一般等价物流通的,而是遵循金融行业范例进入二级市场兑换法定货币。token进入货币交易市场后,由于交换便利、流动性增加,很容易产生增值错觉,但实际上只是一种流动性溢出。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通过人为操纵token价格,其内在使用价值就会被隐藏起来。所有价值都同交换价值相关,失去了使用价值的支撑,token的交换价值将面临坍缩,这便是空气币泡沫破裂的过程。当一个被设计出的一般等价物不再具有一般等价物的有效性时,ICO这种机制设置所导向的结果便大打折扣。
之后,我们再考察将token视为证券的情况。证券表示对货币、资本、商品或其他资产等价物具有一定权利的凭证,如股票、债券、各种票据、提单、仓库营业者出具的存货栈单等。证券的价值并非凭空而来,尽管我们看到的是一组数字,实际上这种资产的价值却是在相关产业的落地场景中产生的。以与数字货币有相似之处的股票为例,购买股票后,投资人可获得分红,因为企业为大众提供了这种使用价值。消费者为一种商品付出货币,是因为可以从商品或服务中得到使用价值,这是一种公平的买卖与兑换。在一个健康的正向反馈中,社会总体的生活水平提高,投资者与消费者都能从这种资金的流转中获益。然而,数据研究表明,以太坊交易所中的绝大部分参与者都属于赌博投机者。人们期望快速获得交换价值的溢价,甚至连系统构建者也不愿意再投入成本完成承诺。只要还有资金进入这个系统内,token便会获得溢价,只要早于其他投资者进入并离开便可以获益。
Token的价值应当以为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作为内在支撑,然而,无论是将token当作货币还是证券,归根结底总会落实到生态系统本身是否有使用价值的提供能力,以及这种价值被多少人所需要。无论经历了多少轮包装与组合,交换价值始终都无法脱离使用价值而自由随意地增长。使用价值便是交换价值的地心引力。
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是一对共生的基本矛盾,从不再产生实际使用价值的那一刻开始,价值系统便开始走向坍缩。以传销组织为例,商品或服务并不是简单地传递至消费者手中的,加入系统的个体往往需要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然后发展下线将产品销售出去。每个个体按时间先后进入金字塔结构,只有待得时间足够久、下线足够多,才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诈骗型传销组织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其贩卖的商品在市场中并不具备应有的竞争力和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在对下线的强制销售中获得的,这种强买强卖往往基于洗脑与暴力。商品不再是商品,而是击鼓传花式的系统内货币,成了权力核心向成员“征税”的手段,通过这种方式将资金不断吸入。金字塔内的人级别越高,其“征税”行为所能够影响的范围就越广,获益也越多。这也是我国将三级以上的销售体系定义为违法传销的根本原因。
未来,自发性数字货币将在严格监管下合法化,与此同时,法定货币也已经踏上数字化的道路,不同的货币形式将经历一轮激烈竞争。在哈耶克《货币的非国家化》的设想中,货币应当自由竞争,应当废除中央银行制度,允许私人发行货币并自由竞争,让人们在竞争中发现最好的货币。然而,奥地利学派理论推演的最大缺陷在于,并非所有参与者都能保持足够理性。在早期数字货币市场中,人性的黑暗一面就由于规则缺失而充分表现出来,从而形成丛林法则。在这场资本积累的争夺赛中,社会想要持久性发展,必须通过国家机器行使规训的权力,将其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