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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飞跃

2021-11-13曹露孔陆泉

唯实 2021年10期
关键词:公有制所有制分配

曹露 孔陆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一处重大创新,就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出了新的概括。其内容在原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进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看起来好像是一个简单的扩容问题,实际上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已更加全面、更加完善,从而为其走向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实现经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奠定了良好的思想理论基础。对此,我们结合自己前期课题研究的成果谈一点认识。

一、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是我们党十八大以来认识上的一个飞跃

对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定,始于党的十二大,完成于党的十三大。党的十五大,最先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规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都强调要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并要求“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

就当时人们的思想观念来说,比较普遍的看法是:第一,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而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第二,为了发展市场经济,应当允许公有制之外的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存在。第三,人们基本接受了毛泽东同志“三大改造”完成后的一个说法:“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但也存在着一种担心,对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如果把握不好,会给社会主义带来不良影响。所以,党的十五大在提出这项基本经济制度时,就事先给人们打了“预防针”,送上了一颗“定心丸”: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國民经济命脉,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其比重的减少,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依然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把公有制为主体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之中,而不要把它们对立起来。

随着改革实践的发展,党和人民群众对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认识,从开始的公有制经济“必要补充”,逐渐提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到了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更是有了明显的变化,不再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说成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而是在承认初级阶段不变的基础上,直接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坚定地实行“两个毫不动摇”。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则更为明确地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党的十九大报告重申,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把分配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加进以后,我们党对现阶段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就变得更加全面、更加完善。这说明,我们已经完成了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飞跃。

谈到认识飞跃,有些同志不免会问: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中,包含着外来的资本主义经济、本国私有制个体经济和有雇佣劳动关系的私营经济;多种分配方式中,包含着与资本主义社会相同的按资本要素、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而市场经济体制,更是从资本主义国家学来的东西,本来就有争议。现在怎么能不分青红皂白,不加分析地统统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戴上社会主义的“红帽子”呢?

看来这些同志是做了分析的,“分析好、大有益”,对任何事物都应当采取分析的态度。那么,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是如何确定的?我们下面就来着重分析一下。

二、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着我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改变着其他经济成分的特点和色彩

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性质、水平和状况的基本原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里都会存在的所有制结构。

每一种所有制,都是社会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是社会矛盾运动的产物。马克思认为:生产条件的分配,“这种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殊的社会的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在不同的所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不同。而“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因此,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决定着当时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性质。

当一个社会具有多种所有制形式时,是不是每种所有制都能决定经济社会的性质呢?不是。这时需要找出多种所有制形式中,对整个经济社会有决定意义的所有制形式。唯物辩证法原理告诉我们,在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具体到经济社会,马克思早就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

在我国“三大改造”时期,毛泽东同志就结合我国实际,运用马克思的“普照的光”,分析过当时正在接受改造的民族资本。说它们在人民政府管理之下,用各种形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相联系,并受工人监督;工人虽然要为资本家生产一部分利润,但在整个盈利中只占25%;而75%变成了国家的所得税、工人的福利费和扩大再生产的公积金。因此,它“带着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公私合营以后就有了“四分之三的社会主义”,发展到后来全行业公私合营时,社会主义“已经不是四分之三,而是十分之九,甚至更多了”。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对外资企业也做过同样的分析,说在外资企业中,工人可以拿到工资,国家可以得到税收,合资合作企业的收入还有一部分归社会主义所有,还可以学到它们的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所以,它“不会也不可能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参与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外资经济尚且如此,本国私有制民营经济就更不用说了。它们产生于改革开放过程之中,其所有者、经营者的绝大多数,都是我们原来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在2018年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同志明确宣布,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这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及我们党的成熟经验,对我国民营经济及其经营者性质,作出的准确分析和定位。

三、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反面,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着产品的分配,多种分配方式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一道进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历来重视分配问题。在《资本论》第三卷行将结束时,马克思专辟了第五十一章“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在那里告诉我们: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而“分配关系本质上和这些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也就是说,分配关系同生产关系好比一枚铜钱的正反两面,紧密结合而不可分离。人类社会的历史证明,所有制与分配始终是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顺理成章、理所当然地把分配问题纳入了社会基本经济制度。

马克思的分配理论告诉我们,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着产品或其价值的分配。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他举例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这样分配,那么就自然产生“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存在的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它们都是生产条件分配的自然结果。只要某种生产条件的分配形式,即所有制形式存在,就一定会有与之相应的分配形式存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然有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也就必然地要求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被纳入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之相应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当然也要随之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但在有些同志看来,外资经济和国内有雇佣劳动关系的私营经济,都存在着与按劳分配根本对立的按要素分配,这种按要素分配,在外资企业中毫无疑问就是对我国劳动者的剥削,在本国私营企业中也类似于剥削。把这种分配也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怎么说都是难以接受的。

然而,前面所述毛泽东同志对民族资本的分析,就是从它的分配而引出对其性质判断的。他用发生在中国的事实,证明了马克思的一个论断:资本家是不能把全部利润当作自己的收入消费掉的,他会碰到各种限制,“这些限制以保险基金和准备金的形式,以竞争规律等形式出现在他面前并且在实践中向他证明,利润并不只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范畴”,他还要对利润进行再分配。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利润再分配,一部分会回到工人手中,“使他们能够扩大自己的享受范围”,从而“吃穿好一些,待遇高一些,特有财产多一些”。尽管丝毫不改变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性质,但或多或少有利于雇佣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有利于工人自身的发展。社会主义条件下利润的再分配,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四分之三甚至十分之九,都到了国家和人民手中,其社会主义性质也就毫无疑问了。

有人搬出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人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诉求,来反对不劳而获的按要素分配。然而,马克思、恩格斯并不同意对这些特征的看法。

第一,按要素分配,凭资本所有权占有剩余价值的行为,合乎经济规律。马克思明确指出,既然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那么剩余价值就应当归资本所有者占有。“不论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好像同最初的商品生产规律如何矛盾,但这种占有方式的产生绝不是由于这些规律遭到违反,相反地,是由于这些规律得到应用”。

第二,资本对剩余劳动的榨取,虽然残酷、凶狠,但相比起其他剥削方式,却具有文明的一面和历史的价值。“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因此,资本家作为“人格化的资本”,作为价值增值的狂热追求者,肆无忌惮地剥削剩余价值时,也是在发展着社会生产力,在“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建立现实基础”。

第三,资本剥削有它特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公平正义性。公平正义观作为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是以特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马克思、恩格斯历来反对用抽象的公平正义观评判经济行为。在分析资本获取利息的经济行为时,马克思指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交易的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他列举出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是非正义的,而凭资本所有权获取利润、利息却不在其列。恩格斯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工人付出的劳动多,资本家付给的工资少,“交易的本质只允许这样。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公平”。他强调:“我们不應当应用道德学或法学,也不应当诉诸任何人道、正义甚至慈悲之类的温情。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而从社会上来看很可能是很不公平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

今天的中国,已经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但是,多种所有制决定着多种生产方式的存在,也就应当允许它们有各自适用的公平正义观。在公有制条件下,只有劳动才是分配的依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符合公平正义原则。而在多种所有制条件下,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都可以作为分配的依据,由市场评价各自的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同样有适用于它的公平正义原则。

还有人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认为多种分配方式中保留了剥削,会产生出两极分化,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因而也不同意把它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應当说,消灭剥削与消灭私有制都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以后,才能从根本上消灭剥削。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但是,消灭私有制也好,消灭剥削也好,都不是马上就能实现的。恩格斯在为《共产党宣言》起草的初稿中告诉我们:“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现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马克思也明确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绝不会灭亡的。”而且,他还不止一次地肯定,私有制虽然是“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但它也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不正是既要发展社会生产,又要发展劳动者的自由个性吗?既然如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然应当允许私有制经济存在,同时存在剥削也就不必大惊小怪了。至于会不会产生两极分化,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完全可以调控而不必担心。

四、把市场机制从资本主义经济中剥离,而与社会主义经济相结合,进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更是理所当然

市场机制就是价值规律的作用机制。马克思曾经说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不同的生产类别之间的分配。”但他和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不再实行商品经济。因此,在开始的社会主义实践中,价值规律的作用完全被计划所代替。社会主义社会还要不要搞市场经济,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在改革开放实践中,邓小平同志带领我们解开了这个世界之谜,确认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从而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杰出贡献,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新性发展。既然市场经济已和社会主义结合在一起,也就理所当然地进入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中。

改革开放前,我们曾实行过单一的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追求“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开始阶段,凭着它特有的人民当家作主、全国一盘棋、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巨大优越性,迅速改变了我国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初步建立起了相对独立、完整的现代工业和国民经济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它总体上超越了我国现阶段多层次、低水平的生产力状况,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权力过于集中、平均主义“大锅饭”和体制机制僵化等弊端,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或延缓了生产力的发展,严重时弄得人民的温饱和日常供应都成了问题,短缺和贫困,使我们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不合格”的社会主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较好地适应了我国生产力发展要求,迅速实现了国家和人民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并且正在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如习近平同志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时所说:当今中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制造业、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商品消费、外资流入第二大国,外汇储备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贫困人口累计减少7.4亿以上,建成了包括养老、医疗、低保、住房在内的世界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更为引人注目的是,我们在世界上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以不可辩驳的事实彰显了科学社会主义的鲜活生命力,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始终在中国大地上高高飘扬。因此,把多种所有制经济、多种分配方式和市场经济体制,一并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是我们党和人民认识上的一次飞跃,也完全是顺理成章、合乎历史逻辑的事情。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资本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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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资本论》三大理论新解”(19FKSB047)的中间成果〕

(曹露:江苏省镇江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孔陆泉: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教授)

责任编辑:张蔚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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