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致对方猝死 如何担责
2021-11-12李普发
李普发
2020年8月初,王某来到北京市房山区做生意。他在商业街附近的社区租了一套房屋临时居住。三天后的傍晚,因为王某将自己的面包车停到了邻居于某的家门口,遭到了于某的反对,并要求王某立即将车挪走。王某心生不满,两人随即发生争执。后经群众劝解,于某回到自己房屋内。而王某却又来到于某家门口继续吵嚷,且情绪十分激动,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内。经周边群众劝解离开后,又多次返回于某家门口吵嚷。半小时后,于某被发现在家中死亡。经医院诊断,死因为心源性猝死。事发后,于某家属认为王某应对于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賠付,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显示,于某与王某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画面内双方情绪较为激动,大约一分钟后,于某离开争执地回到自己房屋内。随后,王某在于某家门口继续吵嚷,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内,经周边多人劝解后离开。此后的十分钟内,王某接连三次返回于某家门口吵嚷。
另外,于某妻子在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时表示,于某十年前得过冠心病,现在好多年没做过检查了,但是平时身体一直很健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争吵行为与于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于某去世前曾与王某发生了争吵,通过公安机关保存的视频录像及询问笔录可以看出,王某事发时言语激烈,且在于某回家后多次折返至于某房屋处进行吵闹,其言行超过必要限度。王某虽然对于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不知情,但应该认识到自身骂人行为明显不当,且能判断出于某已是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此种情况下王某仍多次、长时间地在于某房屋外吵闹,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其次,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记载,于某死于心源性猝死,且发病时间与争吵时间间隔不到一个小时,可以确认王某的过激行为导致本身患有冠心病的于某情绪不稳、病情发作,与于某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王某与于某并无身体接触,正常情况下其吵闹行为不会导致于某发生生命危险,且二人之前并不认识,王某本身不具有侵害于某生命的故意,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自身疾病。且于某自知自己存在既往心脏病史应该避免情绪激动,但仍与王某争吵,对死亡后果,于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综合上述认定,酌情判令由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故判决王某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2万余元。
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原则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责任人在其自身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既不加重其义务,也不让受害人过分“自由”,不允许受害人将自己过错行为的风险全部转移给他人,激发受害人主动避免损失发生或扩大的动力。通过这一规则提示公民,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有合理注意义务,提高对身边危险的注意程度和防范意识,有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公众安全。“吵架”气死人是当前社会屡见不鲜的案例。该案的审判明确了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立场与方向。■
责任编辑/艾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