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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国初期妇女解放的实践

2021-11-12李匀

海外文摘·学术 2021年16期
关键词: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

摘要: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在政治、经济、婚姻家庭、社会习俗改良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妇女解放的社会改革,其方式是自上而下,开展政治为主导,生产为中心,重点突破式发展的妇女解放。建国初期妇女解放动员范围广泛,效果显著。

关键词: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妇女解放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1)16-0003-02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解放,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思想,认为妇女解放是阶级、社会解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是阶级、社会解放的重要力量。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在政治、经济、婚姻家庭、社会习俗改良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妇女解放的社会改革。在实践中对普通妇女和知识女性进行广泛动员,女性应回到社会公共劳动中去,才能真正获得平等。

1 政治方面

1949年建国后,在党的高度重视下,《婚姻法》进入了起草过程,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彻底,它触动了压迫广大妇女的社会旧习俗——封建婚姻制度。《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使妇女普遍获得思想解放,从婚姻解放中获得人身自由,获得男女平等的意识和权利。妇女从家庭走向社会,在经济上获得独立,在政治上获取权利,她们能够同男性一样平等的生存和发展。建国后进行的妇女解放,首先在法律上确认男女平等,并由国家政权保护。

1951年6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根据全国妇联的建议,向中央各委、部、会、院、署、行,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华北各省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废除招考工作人员及学员时“不收孕妇”规定的通知》。通知建议各机关,首先是各机关的人事部门,采用具体有效的办法检查本机关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并结合本机关的具体情况,改革和改进对于妇女干部教育、福利、工作等的各项制度和措施。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强调: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新中国成立后,在各项法律保护下,妇女进入社会从事各行业,并获得工作、教育、福利、选举权等不断改善。

此外,建国初期,妇女广泛参与并推动了国家的一些重大事件,如:建国初期三大革命、过渡时期总路线、三反五反等运动。邓颖超同志在《四年来中国妇女运动的基本总结和今后任务》指出:“在四年来的全国民主建政的运动中,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已有百分之八十的女选民参加了选举,而且大都是认真积极,能够选出好代表、好的政府人员。在各级政权机构中,从中央人民政府一直到基层政权,均有妇女被选为人民代表与政府工作人员。1952年据几个地区的不完全统计,乡、县、市的各界人民代表会中女代表约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二到百分之二十二左右。” 女代表和女政府工作人员的比例不断提升,她们以群众利益为先,为人民服务、保护妇女权益做出诸多贡献,得到人民的拥护和爱戴。

1956年9月30日至10月24日应全国妇联的邀请,南斯拉夫妇女代表团访问我国,受到毛泽东同志接见。当团长里蒂亚·申特尤尔茨谈到南斯拉夫宪法中规定妇女与男子享受同样的权利时,毛泽东说:“在中国,参加政府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妇女究竟还是少数。妇女的权利在宪法中虽有规定,但是还需要努力执行才能全部实现。”“只有当阶级社会不存在了,笨重的劳动都自动化了,农业也都机械化了的时候,才能实现男女平等。”毛泽东对建国初期我国妇女解放状况做出客观评价,科学的指出还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社会解放,直到进入人类解放阶段,妇女解放才可能彻底实现。

2 经济方面

在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妇女获得了平等权,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土地和生产资料获取权。土地按人口统一分配的原则,使广大妇女获得了土地所有权,为其经济独立提供了根本保障。如:1950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刘少奇在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作《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指出:农民协会的领导班子应吸纳妇女中的积极分子,妇女代表参加妇女工作会议讨论与妇女相关的各种问题,对保障妇女在土地改革中的利益和妇女在社会上应有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建国初期,我国各行业百废待兴,面临的经济现状是科技落后,生產力低下,劳动力不足。1955年9月,毛泽东同志为《发动妇女投入生产,解决了劳动力不足的困难》一文指出:“中国的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必须发掘这种资源,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要发动妇女参加劳动,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广大妇女群众作为建设新中国重要的人力资源,理应受到重视,应发动和组织她们进行工、农业生产建设,充分发挥其智慧和作用。此时,妇女工作总的任务和方针即:更进一步发动和组织妇女积极参加工农业生产和文化,积极参加国家建设的各项工作,从而积极地有步骤地解决妇女特殊的切身利益问题。妇女在土地改革和生产运动中作为重要的力量,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获得与男子同样平等的经济权利。

新民主主义建设时期,有计划地大力发展农业为工业化提供必要的供给。在此时期,妇女运动的中心任务是充分发挥广大妇女群众作用,做好教育、动员工作,激发她们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参加并搞好工、农业生产和祖国各方面的建设。

3 婚姻家庭方面

1950年4月颁布的《婚姻法》,其基本精神在于改革封建婚姻制度:对于侵害妇女利益的旧习俗加以禁止,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不允许重婚、纳妾、童养媳;寡妇婚姻自由等。婚姻法保护女性婚姻自由,改变了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妇女家庭附属地位。

为从封建男权文化下、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妇女,改变各种歧视妇女的思想和行为,保障妇女从事社会生产权益,中央又发布多个文件保证、督促并检查反思其执行性。重点看1952年《中央关于印发贯彻婚姻法的指示的批语》,《中央关于处理各界代表人物婚姻纠纷时应注意事项的指示》,《对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处理干部离婚纠纷问题报告的修改》,1954年《关于当前农村妇女工作的指示》关于家务劳动与生产的冲突及解决。

建国初期,婚姻自由的新法得到了广大妇女的拥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很大提高,改变了只能处于附属地位的状况。要求家庭中男女地位平等,女性势必要摆脱其依附性、走向寻求精神独立、经济独立的过程,促使女性踏入社会获得价值。随着妇女解放运动不断推进,女性参与社会的活动空间不断拓展,在参加工农业生产和文化,国家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妇女们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展现出她们的智慧和能力。

4 社会习俗改良方面

1949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封闭妓院的决议》,于是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地清除妓院,改造妓女的运动,使长期受压迫受蹂躏的妓女恢复正常人的生活,促进了社会稳定。也把妓女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有利于动员一切力量投入生产建设[1]。

1950年7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禁止妇女缠足的命令》。指出缠足的现象是封建社会对妇女的压迫,有害妇女健康,妨害妇女参加生产。各级政府机关应向群众深入进行宣传教育:禁止缠足,提倡放足,并号召各地民主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协助进行。通过宣传教育,使群众自愿自觉的执行[2]。

女子职业范围超出传统范围,有极大程度扩展,并与男性接近。同时还颁布文件:《对宣传第一批女飞行员问题的报告的批语》《关于吸收女学生参加问题的批语》,体现了随着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清除,女性的社会职业范围在各个行业中拓展。

5 结语

建国初期中共妇女解放的主要特征表现为:运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开展政治为主导,生产为中心,重点突破式发展的妇女解放,其动员范围广泛,解放效果显著。它在继承中国近代史上妇女解放的思想的基础上,开创了发动女工、农村妇女的重要经验策略等。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广泛参与社会,在参与中使妇女权益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會生活、家庭生活各个领域得到较充分的发展。建国初期中共妇女解放动员妇女范围空前广泛,包含普通妇女和知识女性。妇女解放内容全面具体到位,有机联系,从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来看,这是中共妇女解放空前规模的一次胜利,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云南大学历史系.中共党史参考资料(二)民主革命时期下[M].昆明:云南大学,1976.

[2]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妇女运动百年大事记1901~ 2000[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3.

(责编:李慧娟)

作者简介:李匀(1976—),女,河南洛阳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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