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国初期农村妇女地位的提高
2016-05-11董丽丽
董丽丽
摘 要 建国初期农村妇女地位的提高给予了广大农村妇女众多参与社会和家庭发展的机会,进而又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因此,解析一个时期女性地位的变化,不仅可以折射出当时社会的文明与发展,同时对现代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本文从整体的角度分析了建国初期农村妇女地位提高的表现以及原因。
关键词 建国初期 农村妇女提高 表现 原因分析
中图分类号:D442.9 文献标识码:A
几千年以来,中国农村妇女在传统封建道德枷锁的束缚之下,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地位更是卑微。直到新中国建立后,农村妇女附属地位才得以全面结束。建国初期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社会的第一次转型时期,这一段历史时期的妇女史研究逐渐受到众多学者专家的关注与重视。
1建国初期农村妇女地位提高的表现
首先,妇女的政治地位提高。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对妇女参与政治事务的问题,一向是采取积极的态度,在《共同纲领》中,就首先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治参与问题上拥有与男子同样的权利,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妇女与政治的关系作出一一规范。而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及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妇女与男子拥有同等的被选举权和选举权。而在1979年通过、 198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更加进一步解述了妇女参与政事的条件,规定只要是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性别、社会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说,只要是年满18岁的妇女就可以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拥有参政的权利。
从这些法律的订立,可见党和政府对于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的态度之坚决,希望一次重燃起妇女对参与政治生活的热心。例如,在选举这一方面,自1953年颁布选举法之后,在同年12月开始的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基层选举之中,有 90%以上的妇女去勇跃参与投票,其中当选为基层人民代表的农村妇女约占总人数的17%。在此之后所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妇女占12%,其中少数民族妇女代表占少数民族代表总数的11%。 其次,妇女开始广泛参与社会生产活动。在中国“三从四德”、“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思想的统治与束缚之下,广大农村妇女的家庭责任感和谦虚无争附属感则被视为一种美德,她们活动的范围几乎全部都被制约在家庭以内,只是有少量的老年和壮年妇女才能够有限的参与社会事宜,而这成为妇女受家庭约束和社会地位较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随着社会主义的改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渐成立,农村的生产关系也随之迅速的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这种改变主要是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和取消土地分红制度,家庭最主要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社员劳动所得的工分。这种改变为妇女积极参与经济活动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到1957年,全国有70%的农村妇女投入农业生产;在城市,许多女职工都有一份属于自己的正式工作,女职工达328.63万人,比1949年增加4.5倍。
另外,夫妻关系趋于平等。为了改变自古以来妇女遭受不平等待遇的境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1950年随即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女子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证妇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婚姻制度”。党和政府颁布婚姻法,确立婚姻自由以后,很多长期受着丈夫的欺凌虐待、忍受不平待遇的妇女得以向政府提出离婚诉讼,逐渐打破封建婚姻教条所给她们带来的不堪命运。
妇女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的迅速提高,也诱发了“男尊女卑”传统家庭关系的连锁反应。尤其是在党和国家对农业社会主义进行改造以来,“妇女入社后,受教育的机会增多、认识到劳动是光荣的、普遍参加了农业生产,增加了家庭收入,从而对促进家庭民主和睦起了重大作用”,从而促进了夫妻关系的平等。
2建国初期农村妇女地位提高的原因分析
(1)农村妇女广泛地参与社会生产及政治活动是促进其自身地位提高的重要因素。参加社会劳动, 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是广大农村妇女能够提高婚姻家庭地位的重要先决条件。建国之后,党和政府赋予了多项广大妇女对各种社会事务的参与权利。新中国成立之初,积极参加民主选举是成了广大农村妇女实现自身政治参与权利的最基本、最重要带的途径。在许多民主选举中,大批当选为基层政权的代表和委员的优秀的农村妇女都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有的还在群众的推选之下,走上了各级基层领导岗位,直接参与政治管理,形成了一批农村基层中作风优良、处事干练的女干部队伍。
(2)党和政府的支持与干预是建国初期农村家庭妇女地位提高的重要保障。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于1950年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废除男尊女卑、强迫包办、漠视女性利益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婚姻法》公布以后,为了保证这一法令的实施,党和政府于 1953年3月发起了一场意义深远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在运动中,各地充分利用一切宣传力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使大多数群众受到了教育。群众对婚姻法的普遍拥护不仅保证了该法的贯彻执行, 也使得农村妇女的婚姻自由切实得到了保障。除了在婚姻法方面的支持,建国初期党和政府进行的土地改革运动等为广大农村妇女提供了参与社会生产、创造自我价值的机会,为其提高自身地位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3)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为建国初期广大农村妇女地位的提高提供了思想和文化上的支持。20世纪50年代扫盲教育的发展是促使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提高的重要条件。在促进妇女自身觉醒、改变妇女的地位和命运、帮助其走向独立的道路上,教育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正如孙中山所言:“教育既兴,然后男女可望平权。”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仍有 90%以上的妇女是文盲,在农村,妇女占文盲总数的 95%以上,有的地方达到 100%。妇女教育的落后状况在建国之后引起了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因此,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群众性的扫盲运动,以快速提高全民教育水平。通过党和政府开展的各种教育活动,广大农村妇女在文化知识水平提高的同时,也改变了她们的封建落后的想法。更重要的是教育水平的提高唤醒了广大农村妇女尘封已久的独立意识,许多农村妇女开始逐渐摆脱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依赖思想和自卑、自弱的心理,慢慢认识到自己的人生价值,妇女们不再甘心于过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依附他人、受别人支配甚至虐待的命运, 取而代之的是有了自己的理想并为之奋斗、追求。
女性自身家庭角色认知的变化。随着女性越来越多的参与社会事务,分工的界限逐渐模糊、改变,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不再仅仅局限于“主内”,不再仅将自己定位于一个家务的安排者,而是对于家庭经济生产等事务进行了越来越多的参与,从而促进了妇女参加社会生产事务的积极性。正是这种多形式的参与,按性别进行分工的情况发生了明显改变,以前的男耕女织或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方式慢慢改变,变成男女同工等多样的形态,促使妇女在经济上的地位发生了巨大改变,其家庭角色的自我认知发生了重要的改变,因此农村妇女开始扮演不同的家庭角色。而这种家庭角色认知的变化,成为了建国初期农村妇女地位提高的重要的内部原因。
3建国初期农村妇女地位提高的局限性
建国初期,中国农村妇女虽然在求解放的道路上获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但是,封建的传统意识具有较大的惯性,要想真正消除数千年以来的封建思想的束缚,实现妇女地位提高、达到男女平等的地步,还需要不断地努力。
例如,高小贤认为:20世纪50年代政府动员农村妇女参与经济发展的出发点有两个:一是基于妇女解放的需要;二是基于中央政府对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认识。社会动员的结果是农村妇女普遍参加农业劳动, 使妇女自身状况有了很大改变,但并没有挑战传统的性别分工。因此,要想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虽然建国初期农村妇女地位的提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与之前相比,农村妇女在政治、经济以及家庭中的地位确实是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因为这种进步不仅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认识自身价值、追求权利平等的信心和动力,也为农村妇女地位的进一步提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结语
作为一个自成体系的文明大国,妇女一直都被“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伦理教条束缚在一个两性不平等的“男尊女卑”的社会和家庭环境中。直到中国共产党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建国后,中国妇女的地位才得以全面改变、提升,中国广大农村妇女的地位才真正意义上有了重大提高。为了推动和引导妇女解放事业的进行,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妇女地位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环境。随着广大农村妇女地位提高,其生产力得到解放并投入生产,为建国初期国民经济的大幅度发展创造了不可忽视的贡献,而广大农村妇女就在生产过程之中获得了自我肯定,取得了自我价值的主体意识,同时也获得了社会的认同与肯定。
由此可见,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的地位,使其不断获得平等的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与义务,不仅对其自身的综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而且也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文明发展与进步提供了更多的力量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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