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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农民协会初探

2015-11-05刘瑞红

江汉论坛 2015年3期
关键词:建国初期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协会组织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并经历了初步发展、整顿调整、悄然隐退三个阶段。其主要活动为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土改法令、切实履行改革土地制度合法执行机关的职能、组织农民开展各项社会民主改革等。该时期的农民协会的性质是多重性的:是农民群众的合作组织;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国家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农村反封建统一战线的政治联盟。同时,该时期的农民协会还体现了组织职能的政治性、成员构成的广泛性、组织发展的依附性、组织存在的即时性等基本特点。

关键词:建国初期;农民协会:性质与特点

中图分类号:K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5)03-0115-04

对于农民协会学界研究较多,但这些成果,主要集中在中国共产党早期即创建时期与大革命时期领导的农民协会,而对于建国初期的农民协会研究相对较少。

一、建国初农民协会的发展过程

1.初步发展阶段(1949年夏至1950年夏)

建国后随着土地改革运动的开展,作为“土地改革队伍的主要组织形式和执行机关”的农民协会迅速发展,其中华东和中南等新解放区尤为突出。刘少奇1950年6月14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上所作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曾经讲到:“据华东和中南两区同志报告:两区农民协会已有约二千四百万会员,并有民兵约一百万。”截至1950年7月中旬,两区农民协会会员人数增长到3000万以上。在西南和西北地区,由于解放较迟,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协会在1950年春才开始组建。截至7月底的不完全统计,西南各省已有农民协会会员250万人,西北地区的陕西省和甘肃省已有农协会员100多万人;截止9月份的统计,陕西、甘肃两省增至135万人。

2.整顿调整阶段(1950年秋至1952年春)

在各地农民协会的勃然兴起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其组织内部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主要表现为:在农民群众已经初步发动起来的地区,农民协会成分不纯,组织混乱;在农民群众刚刚开始发动的地区,农民协会普遍存在着形式主义和关门主义倾向;在农民群众尚未发动的地区,地主、反动会道门头子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力以及农民对农民协会缺乏了解,蓄意制造了一些假的农民协会。譬如在广西迁江、永淳等地,他们勾结土匪扬言:“杀掉一个农会主任,得稻谷三千斤;杀掉一个区长得谷六千斤:杀掉一个县干部得谷四千斤”。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规范农民协会的健康发展,国家民政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年6月、7月分别颁发了《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农民协会组织通则》等重要文件。据此,各地农民协会在1950年秋至1951年春开始了大规模地整顿工作。经过整顿,不仅提高了农民的觉悟,巩固了农民协会的组织,而且促进了各地农民协会的进一步发展。例如陕西省关中地区各乡,土地改革刚开始时,农民协会会员一般在农业人口的10%以下,到1951年春,一般占农业人口的25%,最高达50%以上。“据华东、中南、西南、西北4大行政区不完全的统计,现已有会员6000万人”。

3.悄然隐退阶段(1952年夏至1954年春)

随着1953年土地改革的完成和1952年农业互助合作社的兴起,作为“土地改革队伍的主要组织形式和执行机关”的农民协会,也就自然在这一过程中逐渐隐退。此外,中国共产党在提出土地改革的同时,也提出了重构农村政权、将两者结合起来共同促进土改快速、顺利完成的目标。因此,在土地改革一开始,政府就派出大批土改工作队进驻乡村。协助建立农民协会并构建基层政权组织。他们积极培育并吸收了一部分积极分子成为农会干部和中共党员,成为乡村社会新的领导者,取代了传统的乡绅或旧有的乡村“精英”。尽管当时政权组织只设区、乡一级,但这些新崛起的乡村权力精英帮助国家把政治权力延伸到村庄各个角落,土改和农村政权建设互相推进。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自上而下的乡村政权网络逐渐健全和完善,具有“基层政府”功能的农民协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空间。到1953年春土地改革复查结束后,各级农民协会的工作逐渐被乡村政权组织所取代,原先的农会骨干大多转为乡村干部。1954年春,各地经过选举,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乡农民协会被乡人民代表大会所替代,乡以下的农会组织也由村政权所取代。

二、建国初期农民协会的主要活动及其作用

1.动员和组织群众贯彻党和政府的土改法令

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国民党政权在大陆已被推翻,也有一部分中小地主和开明士绅表示愿意服从土改法令,但就整个地主阶级而言,是不甘心失去其原来在农村的统治地位和经济利益的。针对这一情况,中国共产党强调在土地改革中,必须坚决执行毫不动摇地依靠农民的政治觉悟和组织力量,发动农民打到地主以取得土地、保卫土地的群众路线的方针。为了提高农民的思想觉悟,各地农民协会普遍采用了大会讲解与小会座谈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了诉苦难、倒苦水、挖苦根等活动。通过“算剥削帐”、“谁养活谁”的动员教育,使广大农民对土地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在诉苦过程中,发现和培养农民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大胆使用他们去教育、团结与组织更广大的农民群众,使土地改革运动成为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在农民协会的宣传动员下,广大农民的思想政治意识开始觉醒,情绪高涨,这就为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2.切实履行改革土地制度合法执行机关的职能

《农民协会组织通则》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农民协会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据此,各地农民协会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切实履行职责,保证了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

首先,发动农民群众,划分阶级成分,明确阶级阵线。为了正确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8月4日,政务院第四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在划分阶级过程中,各地农民协会与工作队一道,注重向农民讲清划阶级的标准,是以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劳动状况和生活来源状况为依据,来分清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不能以政治态度、吃穿好坏为标准。

其次,领导农民群众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财产。“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首先在农民协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没收征收委员会,召开农民代表会、贫雇农代表会,根据《土地改革法》规定没收和征收的范围,订出有关纪律和公约,组织农民群众有秩序地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粮食及房屋等五大财产。同时征收富农超出规定范围以上的出租土地。”

再次,组织农民群众进行土改复查和发展生产。在完成土地财产的分配工作之后,各地农民协会即组织农民销毁封建性的旧地契,召开农民大会,宣布土地改革胜利结束。同时在约半年之后进行了土改复查,以纠正阶级成分漏划或错划、土改分配不公平等偏差。经过复查,由人民政府发给农民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在确定地权后,各地农民协会协助政府及时地把农民的政治热情引导到发展生产,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农会还提倡互助合作,帮助贫雇农解决生产资金、技术等困难,指导他们制定安家生产计划,很快在土地改革完成后的农村掀起恢复和发展生产的热潮”。

3.组织农民开展各项社会民主改革

首先,组织建立民兵队伍,捍卫新生的人民政权和土地改革的胜利果实。在土地改革中,在农民协会的领导和组织之下,各地农村都建立了农民自己的武装——民兵组织。获得土地的农民,尤其是贫雇农出身的青年,纷纷报名参加民兵。据1951年10月统计,在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四个行政区,每个乡“都建立了民兵组织,全国民兵发展到1280余万人”。

其次,协助人民政府和人民法庭,打击恶霸与不法地主的反抗和破坏活动。土改运动全面开展后,各地农民协会积极动员和组织群众,普遍运用人民法庭这一斗争武器,既有效地打击了恶霸与不法地主的反抗和破坏,又尽可能地避免了乱打现象的发生。保证了土地改革的有序进行。同时,农民协会还协助人民政府和人民法庭,在广大农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动员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清匪反霸、镇压特务反革命分子等活动。譬如1950年4月5日,湖南永顺县1000多名农民协会会员,配合解放军部队,攻克永顺县境“五连洞”,生擒匪首李兰初,并将其一网打尽。

再次,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开展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运动。1950年10月朝鲜战争爆发后,在党和政府“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下,各地农民协会闻风而动,立即动员和组织翻身青年农民参军参战,使“广大城乡出现父母送子女、妻子送丈夫、兄弟争相参军的动人景象”。同时,组织农民广泛开展了生产竞赛、拥军优属、踊跃支前等活动,以实际行动支援抗美援朝。

最后,组织广大农民宣传贯彻“婚姻法”以及开展扫除旧社会痼疾的斗争。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婚姻法》颁布后,各地农民协会协助人民政府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活动,使婚姻制度的民主改革在短短的几年内即取得明显成效。“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封建婚姻制度已被摧毁。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开始形成新的社会风气,民主和睦的新家庭大量涌现。”在组织广大农民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同时,各地农民协会还协助人民政府进行了取缔旧社会遗留的卖淫嫖娼、贩毒吸毒、聚众赌博等各种丑恶现象的斗争。经过三年左右的努力,“曾在旧中国屡禁不绝、被视为不治之症的娼、毒、赌等社会痼疾被基本禁绝了。”

三、建国初期农民协会的性质与特点

1.组织性质

首先,它是农民群众的合作组织。《农民协会组织通则》规定:“农民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并明确其主要任务是有步骤地实行反封建的社会改革,保护农民利益;组织农民生产,举办农村合作社,发展农业和副业,改善农民生活;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提高农民的政治和文化水平,参加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工作。可见,农民协会是一个代表农民自身利益的群众性团体组织。

其次,它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这在1950年6月14日刘少奇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上所作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同年6月28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及7月14日南政务院第四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并于15日颁布的《农民协会组织通则》等重要文件法规中,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农民协会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第三,它是新中国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传统的中国社会是“王权止于县政”。新中国建立后,国家权力已经达至区乡一级。但国家政权力量要延伸到农村最基层,如果完全依靠乡干部则无论是在人手还是在素质要求上,都是勉为其难的。中国共产党基于当时的特定形势和时代背景,运用其历史上的既有经验,利用农民协会这一载体作为村级建政过渡,执行基层政权的职能,这就在组织上弥补了农村基层权力实际运作中的真空状态。对此,我们可从1952年11月12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农村工作部的决定》中得到解读:“县、区委一般不另设农村工作机构,但在新区可保持五个人的县农协编制,协助县委处理农村T作。新区在目前亦得保持区农协的组织,每区二人,应从区级编制名额中调剂。”

最后,它是农村反封建统一战线的政治联盟。在《农民协会组织通则》等法规文本中,不仅规定了农民协会主要是吸收雇农、贫农、中农、农村手工业工人及农村中贫苦的革命知识分子,而且规定例如“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富农要求入会者,经乡农民大会或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亦得成为农民协会会员。”因此,新中国初期的农民协会实际上是以贫雇农为主的农村反对封建势力的统一战线政治联盟,是土地改革取得胜利的支撑力量。

2.基本特点

其一,组织性质的多重性。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的组织性质是多重性的,即它是农民群众的合作组织;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国家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农村反封建统一战线的政治联盟等。这种多重性无疑赋予农民协会重要的责任,使其在顺利完成土地改革、开展各项社会民主改革以及维护农民自身利益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这种多重性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其政治、经济、文化目标高度重叠,且都依附于党和政府的目标,即本身缺乏独立的目标体系,缺乏自己的特殊定位,从而使得其在党和政府的目标实现之后也就没有继续存在的意义。

其二,组织职能的政治性。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领导建立的诸种农会组织,均是以进行反帝反封建以及维护农民自身利益为宗旨、并以革命斗争为主要方式的群众团体组织形式存在的。而建国初期的农民协会,则是在农民翻身成为国家主人的社会背景下,已经由革命性向政治性彻底转变,即完成了由原来基层社会权力结构的“破坏者”向“建设者”角色的转换。成为了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方针的政治组织,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其三,成员构成的广泛性。如前所述,农民协会的主体固然由贫农、雇农构成,中农与农村手工业工人及农村中贫苦的革命知识分子亦是其组成部分。但在《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中同时规定了富农、地主阶级中赞成土地改革的开明士绅、被派到农村中从事农民运动的地主家庭出生的知识分子等,凡要求人会者,经乡农民大会或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亦可成为农民协会会员。这种成员构成的广泛性是党在建国之前所领导建立的各种类型的农会组织所远远不及的。

其四,组织发展的依附性。农民协会在其发展过程中,其工作内容以及活动经费等大都依附于党和政府,组织本身缺乏自主性。由于农民协会是在土改工作队的直接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因而党和政府与农民协会的关系就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农民协会自始至终都依附于党和政府,按照党和政府的目标来确定自己的工作计划。此外,在活动经费上也缺乏自主。《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中规定:“农民协会经费的来源,是会员的会费和人民政府的补助”。但实际上,各地农民协会普遍存在着会费收入微薄、活动入不敷出的现象。正是由于其基本靠财政拨款来维持工作,这就更加造成了其对行政的依赖,而一旦没有政府的财政拨款和支持,农民协会的活动只有停止。

最后,组织存在的即时性。农民协会是党根据进行大规模土地改革、建立和巩固农村政权以及构筑农村反封建统一战线的需要而普遍建立取来的。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曾先后实行过不同的乡村管理制度,但由于这一时期尚未成为执政党,所以一切村政建设探索的主旨主要是发动和组织农民以取得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其作为执政党则开始着手构建新型的“国家-乡村社会”关系,将国家权力“植入”到乡村社会中,而土地改革即是实现其目标的第一步,期间农民协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过渡性作用。当土地改革完成后,中国共产党又开始了“国家-乡村社会”重构的第二步,即实现经济上的合作化与政治上的一体化。而农业互助合作社的兴起和统购统销的实施,使农村经济逐渐纳入了一元化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这样,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和农业互助合作社的兴起,作为“土地改革队伍的主要组织形式和执行机关”的农民协会,也就逐渐失去了其继续存在下去的意义。尤其是1953年底1954年春,随着自上而下的乡村政权网络逐渐健全和完善,具有“基层政府”功能的农民协会,最终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而退出了新中国的政治舞台。

作者简介:刘瑞红,女,1978年生,河南邓州人,河南师范大学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河南新乡,453000。

(责任编辑 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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