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21-1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协会引领行业创新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行业技术标准的时效性和先进性,弥补现行标准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 现状,及时反映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发展,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规范性推广应用,并与现行国标、行标的制修订工作互补和相互支撑, 根据国务院《深化团体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以及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简称中国热协)团体标准编制、管理、发布、运行等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热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编制要求。为确保编制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
(三)保障安全生产,促进技术进步、节能环保,满足市场需求、促进贸易和交流;
第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 和标准年代号构成。团体代号由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 CHTA 四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由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自愿参加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 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三) 经过标准化工作培训或具有3年标准化工作经验。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七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流程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批及发布等程序,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八条 协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由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九条 中国热协会员可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提案,提案需填写《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
第十条 标准立项申请经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公示15日无异议后,通知申请者并发放标准顺序号。
第十一条 开展标准编制工作,应组建标准编制组。
(1) 标准编制组由提案申请者负责组建;
(2) 标准编制组由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组成;
(3) 标准编制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4) 参编单位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十二条 标准的编写格式应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向工作委员会委员和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研究者、管理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文件应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
(1) 公开征求意见应在相关网站公示 20 个工作日;
(2) 定向征求意见的专家应不少于 15 名。人员应包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企业管理者等,被定向征求意见的专家不得是编制组成员。
第十四条 本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见。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五条 本团体标准具备审查条件后,由主编单位向协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审查。
第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送审标准进行审查。
(1)审查以审查会方式进行,审查专家由不少于5名(含5名)专家组成;
(2)审查专家在中国热协团体标准专家库中选取;
(3)审查结论80%以上的审查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4)审查结论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体现。
第十七条 会议审查没有通过者,标准编制组应对送审稿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八条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者,撤销该标准项目。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出版
第十九条 标准编制组应根据审查结论提出团体标准报批稿,报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审批。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1)团体标准报批单;
(2)团体标准报批稿一式3份;
(3)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协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2份;
(4)团体标准编制说明2份;
(5)如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该有标准原文和译文各1份及标准比对表;
(6)以上全部文件的电子版本。
第二十条 标准在制修订中如出现技术困难,不能制定成正式标准,将终止该标准项目,并取消计划。
第二十一条 制定团体标准过程中所有报批材料由协会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二条 标准运行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前的 1 个月,提案者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向协会提请运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运行审查由协会组织。审查专家不应少于 3 人,其中至少 1 人为参加过该标准审查的专家,审查结论以会议纪要方式体现。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更改标准顺序号,年代号更改;
(2)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不更改标准顺序号,年代号改为修订后报批的年代号;
(3)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