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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视角下电子商务的创新研究

2021-11-07黄凯茹

客联 2021年9期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创新

黄凯茹

摘 要:电子商务交易有别于传统的商务交易,在民商事主体层面表现尤为突出。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民商法对于电子商务交易全过程发挥着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文章对民商法视角下电子商务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予以分析,并从明确民商事主体地位、权利与义务、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仲裁机制建立與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管理以及电子商务诈骗信息共享等多个层面提出民商法视角下电子商务的创新研究策略,为民商法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创新和完善提出理论参考。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创新

一、民商法创新对电子商务的重要性

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使人们的生活习惯、生产力发展得到极大改变。随着电子商务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其发展模式和发展环境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当前,电子商务在主体和流通环节都已经历了多次重大的调整,因此需要民商法对于电子商务交易前、中、后各环节进行约束、规范以及解决出现的问题,以达到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目的。民商法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交易前对商家提供产品的质量、性能、使用方式等内容描述等要求其真实性,经营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对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一定的信用监督;在交易中民商法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具有重要的约束管理作用,对双方行为进行规范,保障买家和卖家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在交易后民商法要求商家有保障买家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侵犯的义务,除此之外对于电商平台上的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有效施展;商品的交易后续服务保障等,民商法在这些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约束监管作用。

二、民商法视角下电子商务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与传统的商务交易有着较大的区别,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除买卖双方外,还包括物流配送、网络服务平台等,新交易主体的加入也伴生了新的法律问题出现。例如,对比传统民商事主体准入,电子民商事主体准入规范性尚不够严谨,电商经营方在准入条件、设立程序、经营范围界定等方面缺乏规范性,是因为电商是依托互联网的商务交易行为,通常情况下其经营活动具有多元化、跨行业、跨地区的特点,建立严谨的准入体系更为复杂难度更高。此外,关于电子商务中的权利救济问题,若出现电子商务交易中侵权、违约、利益受损害等情况,由于网络虚拟平台上的电子商务交易和传统交易差异较大,民商法关于传统交易的救济方式并不全适用,完善网络救济机制势在必行。

三、民商法视角下电子商务的创新策略

(一)明确民商事主体地位、权利与义务

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明确民商事主体的地位、权利以及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保障网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纠纷发生概率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中民商事主体地位、权利以及义务的过程当中,首先必须要确认虚拟主体的民事主体地位。由于虚拟主体大多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的,这也就给主体身份识别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必须要承认网络当中的虚拟主体的合法性,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能够有效达到这一目的。基于此,我们可以在先进计算机技术的支撑下,建立电子身份证,然后相应的机构做好对电子身份证的授权以及管理维护工作,这样一来,在网络中这些虚拟的主体也就具备了合法性。倘若管理机构没有对虚拟主体进行身份认证,那么所进行的一系列的交易,也就成为无效交易,从民商法本身来说是不受保护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电子身份的法律保障必须要完善,对于非法冒用、入侵电子身份的行为,应从法律层面予以规制,要及时进行惩罚,必须要追究其责任。综上,只有明确了电子商务的各民商事主体地位,才能更好的明确各方的权力与义务,才能更好的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合法合规。

(二)加强电子商务法的制定

制定一套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效果。但是,通过实际的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法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构建更加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就必须要积极的创新优化传统电子商务法,针对其中所存在的不足,及时进行淘汰,并充分结合当前我国实际国情以及需求,制定更加健全的电子商务法。除此之外,还要进一步强化技术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在技术方面,构建一套完善的识别系统以及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对买卖双方身份的验证工作,并及时告知双方。在法律方面,应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制度,确保买卖双方电子信息安全,避免出现泄露。

(三)加强仲裁机制建立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交易主要是利用网络设备来展开交易的,整个过程存在着较强的虚拟性。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更好地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建立权利仲裁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交易纠纷以及交易诈骗现象的发生概率,使得电子商务交易能够安全、有序进行。在实际的建立过程当中,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果,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并充分结合实际需求建立仲裁机制,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进行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障。

(四)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管理

电子商务交易主要是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的,其在法律监管上相较传统的商务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利用民商法来创新电子商务发展,可有效填补法律空缺。例如,电子商务交易主要依赖的是交易凭证,但是从现有的法律层面分析,单纯依靠交易凭证在发生纠纷时并无法作为案件处理的证据来帮助进行案件分析。虽然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电子签名法的完善,也在部分区域开始试运行,例如海关总署规定从2021年的2月1日起,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电子商务来讲,电子商务交易管理仍不够完善,应加快推进涉及全领域的电子交易凭证认可机制,并将电子交易凭证纳入民商法的取证许可范围,同时要对电子交易凭证予以统一,便于识别、认证及统一管理。当出现相关交易纠纷,可将电子交易凭证纳入主要的证据范围,这样一方面规范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行为规范,同时也为电子商务的民商法管理科学化、有效化提供新的途径。

(五)电子商务诈骗信息共享

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了诸多新行业的快速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诈骗形式也必须予以警惕。网络诈骗本身具有隐蔽性,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网络诈骗形式多样,例如刷单诈骗、退款诈骗等让人防不胜防,在对其进行打击上也面临取证等诸多困难。例如,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可采用流窜作案等多种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由于诈骗发生后一般是属地予以受理,对犯罪分子的信息掌握较少,无法在第一时间掌握关键信息,案件的侦破需要投入大量资源。流窜作案的形式也加大了在其他趋于和平台再次作案的可能性,基于此,可采取电子商务诈骗信息共享形式对电子商务诈骗予以遏制,通过对网络诈骗犯罪信息的共享,在帮助办案人员进行案件突破的同时还可以对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突破区域犯罪特征有重要的辅助作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极大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增长,但是这其中所存在的一系列的安全问题,我们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民商法作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流程安全的重要法律,新形势下必须要充分结合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状况,积极做好创新、完善工作,进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出自身的价值作用,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熊世坤.浅析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的应用与创新[J].法制与社会,2021(24):187-188.

[2]孙富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21(16):90-91.

[3]吕智霞.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J].西部学刊,2020(10):1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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