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困境研究
2021-10-15沈琮超黄杰梅
沈琮超 黄杰梅
摘 要: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为与日俱增的灵活就业人员创造了大量的工作机会,同时,零工的劳动权益问题和参保困境也日益凸显。受相关法律不完善、自付比例过高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道路上困难重重,为社会的稳定和个人的发展埋下了严重的隐患。通过梳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困境,在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提出相应的保障政策建议,以期在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同时,实现和谐劳动关系。
关键词:零工经济;灵活就业人员;零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6-0053-03
引言
“新就业形态”的概念是在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首次提出的。“零工经济”通过五年的高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和满足就业需求的重要方式。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出现了大批应用互联网经营的企业,为诸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自由撰稿人等新一代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就业渠道。2020年以来,国务院各部委多次发文,建议开拓多种渠道,支持灵活就业发展。这些政策和指导意见不断释放出灵活就业在未来有着巨大发展空间的信号。为满足现阶段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当务之急是探究如何更有效地规范新就业形态的运作标准,并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制度,尽快扫清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过程中的障碍,并为其建立良好的保护屏障。
一、研究述要
非正规部门就业(Informal Employment)的概念首先是由国际劳工组织(ILO)提出的,随后在1991年的劳工大会上进一步将其描述为生产或服务的单位。在发展中国家,非正规部门就业具有低收入报酬、生产规模小、组织化和结构化程度低等特点。部门是否正规是区分“正规部门”与“非正规部门”的主要标准[1]。“非标准劳动关系”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称谓,类似的称法有“非正规劳动关系”、弹性劳动关系等,这些称谓是相对于传统劳动法所构建的标准劳动关系而言的。有部分学者认为,“灵活就业”是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的,是“非正规就业”中国化的产物。对于如何定义灵活就业人员,李坤刚认为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具备三个特征,一是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二是拥有自由选择的职业,三是与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达到这三点即为灵活就业人员[2]。
我国的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庞大、行业种类丰富多样,在对零工的参保困境进行分析之前,对其进行分类显得尤为重要。灵活就业人员的碎片化程度高,收入也呈两极分化的发展态势。灵活就业人员所具备的技能往往决定了其在劳动力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通过零工技能的分化组合,基本可以将灵活就业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较高档类型的零工工作,此类工作对零工的技能和能力水平要求较高,如设计、咨询、授课等。很多公司出于对某项工作的成本和及时性的考虑,一般会在某个时间段与他们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大多约定了工作内容、完成质量、报酬数额、履行期限等。这个群体的收入较高,甚至会超过“正规就业者”的收入。他们一般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规划能力,大多会主动缴纳社会保险。另一类是从事低档类型的零工工作,其工作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并主要以体力劳动为主,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仅需具备基本的学习能力,通过短期的线上指导或者网点培训即可上岗。这个人群的收入相比于高档型零工较低,往往是通过单量计算且没有底薪[3]。以《2018年外卖骑手就业报告》为例,网约配送员的学历以初中、高中为主,拥有大学文凭以下的网约配送员比例占近85%,其中大多数人因种种原因不会或不愿主动缴纳社会保险。本研究将聚焦于这类人群的社会保险参保困境。
目前,全国已有多省市对新业态背景下的劳动形式陆续发布了指导意见。例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9年11月4日发布了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主要从用工方式、工时制度、社会保险体系、用工管理制度、技能培训、劳动纠纷、组织实施工作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说明[4]。2021年初,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出台文件,首次将新业态零工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等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5]。这一人群可由所在单位自愿选择为其缴纳完整工伤保险费或单项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从上述的政府文件不难看出,政府已经注意到平台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采取差异性措施进行省内试点工作。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困境
(一)零工与平台关系欠规范
平台与零工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已成为常态,而是通过与其签订劳动协议等方式维系这种共生关系。即便存在真实的“从属关系”也会被扣上“双方合作共赢”的帽子,使得本应签订劳动合同的零工也被划分在劳务合同的范畴之外,出现零工与平台关系不清的问题,导致有相当数量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当前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复杂多元,仅通过简单“一刀切”的劳动关系认定方式不仅严重侵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而且部分用工主体也可能通过假借平台的运作方式来规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保险费用自付比过高
在缴纳社保方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与用工单位为其员工缴纳的保险自付比例相差较大。以养老保险为例,在职工社会保险模式中,用人单位需要为员工缴纳其工资总额的16%,并被计入统筹账户;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工资总额的8%,并被计入个人账户[6]。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模式没有企业或者单位作为缴费主体,需要个人缴纳20%,其中12%進入统筹账户,8%进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发放的方式与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无异。从总体缴费比例来看,二者仅相差4个百分点,但是从个人缴费比例来看,灵活就业人员所承担的缴费比例反而高了12个点。虽然已有部分地区推行了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一定比例保险费用的政策,但就其覆盖率而言,还远达不到应有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