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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收入保险运行效果析论*——基于“武进模式”与“桦川模式”的典型案例

2021-10-15

中州学刊 2021年9期
关键词:武进区期货试点

一、研究背景

我国农业支持政策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双板”(农产品价格的“天花板”与成本价格的“地板”)挤压以及国际WTO规则“黄线”警示下①,农业利润空间日益缩小,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下滑,现实困境倒逼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目标是提高农业竞争力③,现阶段农业支持政策亟须从增产导向转变为竞争力导向④。转变农业支持政策已在学术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也与美国、日本选择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政策的重要工具予以运用不谋而合。随着大豆、棉花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的取消,农民收益如何保障?种粮积极性如何激发?基于现实需求,农业保险需从“保产量”向“保收入”迈进,满足农民真实诉求。

收入保险相比于传统的产量风险将更加有效,在稳定农户收入、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等方面优势凸显,美国和日本两个世界农业大国在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经济背景下做出了一致选择,将收入保险作为支农政策的重点予以运用。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农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给农民收入带来冲击⑤,此时,传统的农业保险囿于“保成本”已作用乏力。收入保险集产量和价格风险“双链条”于一体,为农业经营装上了“双保险”。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探索收入保险,2019年财政部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2022年收入保险将成为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2021年6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河北、内蒙古等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针对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并明确部署具体实施步骤,这在我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收入保险将改变传统的农业保险模式、激发农业保险新活力,为我国化解农业风险提供崭新的政策研究视角和实践尝试的方向,必将引发农业保险的颠覆性变革。

在需求牵引和政策引导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收入保险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未来,中国收入保险将以何种具体形式落地,尚缺乏统一的认识,这也是现阶段亟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对收入保险保费补贴、定损理赔等基本制度内容进行设计前,需对现行收入保险试点项目的具体运行、潜在风险以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基于此,本文从现实需求层面考虑并结合典型案例展开研究,拟理清以下问题:一是收入保险运行机制的精髓是什么?二是两种实践样态在微观层面存在何种差异?三是收入保险试点运行中存在哪些短板?以问题为导向,本文基于课题组2021年5月对“江苏省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改革试点开展的评估验收成果,系统梳理试点主要做法和运作模式,发现和分析试点中存在的典型问题,重点总结收入保险试点的有益经验,并基于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尝试探讨后续试点的方向,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实证依据,确保农业保险在乡村振兴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二、农业收入保险运行机制的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选择

本文选取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和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保险+期货”玉米收入保险进行双案例分析,数据来源主要是实地调研的一手数据以及从网络、期刊等上收集的二手数据。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是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就重要农产品收入保险做出的尝试和探索,其试验成果被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吸收并转化。桦川县“保险+期货”玉米收入保险是由大连期货交易所牵头进行的探索。自2016年起,桦川县已连续6年探索试验“保险+期货”项目,实现了从“价格险”到“收入险”,从“零星分散”到“县域覆盖”。

之所以选择武进区和桦川县两个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试点时间。武进区自2014年开始试验水稻收入保险改革项目,其规模从最初参保农户4户扩大到2021年的全区推进。桦川县“保险+期货”试点始于2016年,从最初“零星分散”的“价格险”发展到如今“县域覆盖”的“收入险”。两个试点项目的试验时间久,试点效果凸显,便于对比分析。二是试验品种。武进区主要种植稻谷,目前国家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桦川县以玉米种植为主,2016年国家取消玉米的临时收储政策,标志着玉米市场化进一步加强。两种农作物分别基于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和市场定价、价补分离政策确定市场价格。三是运行机制。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和桦川县玉米收入保险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政府介入的环节和方式以及项目运行机制等存在较大差异,按照收入保险运行机制中核心要素——目标价格的锁定依据不同,我国农业收入保险可分为两种典型模式:一种是区域监测定价模式,如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另一种是期货市场定价模式,如桦川县“保险+期货”玉米收入保险。一种制度、两种实践,比较两种典型模式之间的差异并深入挖掘两试点面临的潜在约束,对全面认识农业收入保险内在运行机理具有重要意义。四是后期跟踪。目前,两个试点项目仍在运行,且已形成规模,其典型做法已得到复制和推广,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便于后期继续跟踪研究。

(二)区域监测定价模式: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

1.试点项目概况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次强调创新农业保险,提出“鼓励地方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扩大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农产品收入保险制度”。武进区地处长三角地理中心,自然条件优越,非常适合水稻的生长,正所谓“扬州麦子武进稻”。武进常规水稻育种引领全国,先后培育出优质高产水稻新品种82个、推广应用4.3亿多亩次,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经历了2014年和2017年两轮改革。2014年12月,武进区正式获批全国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承担实施“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即水稻收入保险改革试验项目,2015年武进区对水稻收入保险进行模拟运行,2016年武进区按照“联办共保”的农险运作模式,开展水稻收入保险试点工作。2017年武进区开展水稻收入保险新一轮改革试验,在经过专家研讨后,将适保品种由武粳系列扩大到适宜本地种植的审定品种全覆盖,保险对象由4户合作社扩大到30亩以上规模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覆盖,保障风险范围由传统自然风险延伸至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全覆盖。2020年,江苏省吸纳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的做法和经验,在全省33个年产量10亿斤以上的产粮大县(市、区)开展水稻收入保险试点,对试点地区省财政给予30%的保费补贴,对省属农场补贴70%,投保人自缴保费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并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加大对贫困户的支持力度。

2.以“联办共保”方式展开收入保险业务,打造政企利益共同体

水稻收入保险是以一定历史时期水稻亩产量均值和约定价格为标准核定目标收入水平,对水稻种植者的实际种植收入低于约定目标收入为保险赔付依据的一种农业保险补偿制度。武进区自2015年开始进行水稻收入保险模拟,武进区委、区政府专门成立了农村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委农工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局、农业局等多部门以及保险机构分管领导为成员“自上而下”先行探索创新,合力推进试点运行。水稻收入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承保,实行“联办共保”模式。试验初期,试点项目仅对区内从事水稻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承保,为减轻投保户保费压力,区、镇两级财政对投保农户给予80%的保费补贴。为提高投保户投保的积极性,水稻收入保险实行浮动费率,即将保险费率统一定为6%,同时规定保险水稻在上一年保险责任期间内未发生赔付,费率调整系数为0.9。改革试验任务实行项目化管理,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对试点成效显著的镇、村进行适当奖励,奖补资金在农村改革试验工作专项扶持基金中列支。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通过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以“联办共保”方式展开收入保险业务,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

3.“联办共保”收入保险运行机制

第一,参保主体。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在运行初期,参保主体仅局限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和完善,参保农户和承保范围逐年递增,保险政策不断优化(见表1)。2020年武进区将水稻收入保险在全区推进,按照自愿投保的原则,将规模经营农户、小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纳入试点范围。2020年5月,江苏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水稻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江苏省内年产量10亿斤以上的产粮大县(市、区),参保主体不再局限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表1 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政策优化情况

第二,定损理赔。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赔付机制简单易操作,即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种植水稻的实际收入低于保险约定的目标收入,被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水稻收入保险赔付机制涉及约定价格、实际价格、约定产量和实际产量四个重要因素,其中,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数量。目标收入以国家发布的水稻最低收购价格为约定价格,以当地水稻正常年景前3年平均产量为约定产量;实际水稻收入按照省价格监测中心发布的价格计算,实际产量由武进区农险办在赔付前召集成员单位和乡镇农业部门对水稻实行田块抽样测产,通过实割实测确定的水稻平均产量。以2017年为例,水稻约定收入为1800元/亩,通过实割实测,确定水稻平均产量为546.20公斤/亩和省价格监测中心发布平均价格为2.98元/公斤,则水稻实际价格为546.20公斤/亩×2.98元/公斤=1627.68元/亩,低于水稻约定价格1800元/亩,则每亩赔付172.32元。

第三,风险防控。为有效防控收入保险潜在运行风险,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在制度安排上做了周密设计,一是明确保险运行模式,采用“联办共保”运作模式,即政府与保险公司以1∶1比例承担风险责任。二是明确保费补贴政策,对收入保险试点参保农户进行80%的保费补贴。武进区通过建立完善的水稻收入保险风险防范机制,将水稻收入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范围,政府对保费进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盈余滚存,并建立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建立巨灾风险应对,除大灾风险准备金外,购买再保险以防范和化解自身风险。三是合理选择试点对象。运行初期,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投保主体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并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以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

(三)期货市场定价模式:桦川玉米收入保险

1.试点项目概况

桦川县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是典型的农业县,当地主产玉米等农作物,农业产值占全县生产总值的比重将近40%。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的取消增强了国内外玉米价格间的联动性,玉米种植户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大,农户对稳定玉米价格的需求愈加强烈。2016年,鲁证期货、桦川县结对帮扶与人保财险在桦川县开展“保险+期货”项目。不同于武进区的“联办共保”模式,桦川玉米收入保险是典型的“保险+期货”模式。6年时间里,该项目不断优化升级,2019年和2020年该项目连续两年成为“保险+期货”玉米收入保险县域全覆盖的试点之一,成为我国粮食主产区“保险+期货”的典型案例,项目荣获国务院扶贫办、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授予的“最佳创新金融产品扶贫项目奖”。

2.以“保险+期货”方式开展收入保险业务,形成农业风险管理的闭环

“保险+期货”模式运行机理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入收入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通过期货公司买入看跌期权进行再保险,而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进行价格对冲将价格风险分散给期货市场其他交易者,保险公司风险可控并赚取通道费用,承担的风险责任较少⑥,保险与期货融合最终形成风险分散的闭环。保险期货对接模式融合多元主体,有效整合各主体功能,取长补短以达到其协同联动的最佳效果。以“保险+期货”为代表的“桦川模式”逐年升级优化,试点在运行模式上不断创新,试点规模不断扩大。2020年,桦川“保险+期货”玉米收入保险融入了银行融资,将“保险+期货”模式升级为“保险+期货+银行”模式,“桦川模式”已成为“保险+期货”模式中的“标杆式”案例。大连期货交易所在项目的启动和推广中扮演组织者角色,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全力扶持项目运行并给予保费补贴。以2020年为例,桦川县玉米收入保险投保者中一般农户承担30%的保费,县政府承担一般农户15%的保费及贫困户(边缘户)45%的保费,其余55%的保费由大商所补贴。尽管农户需要承担30%的保费,但投保面积却提高到全县玉米种植面积的87%,农户对该模式认可度较高。

3.“保险+期货”收入保险运行机制

第一,参保主体。桦川玉米收入保险是典型的“保险+期货”模式,该模式最初只是分散零星承保,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进行小范围试点,2019年,大商所在以往探索的基础上,将“扶贫”因素注入该模式,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开创性地将“分散承保”扩展到“整县推进”,迈出“保险+期货”模式新台阶,在县域选择上,重点考虑国家级、省级贫困县,覆盖足够比例的建档立卡户。2020年,桦川县玉米收入保险实现整县推进,参保主体为区域内玉米种植户。

第二,定损理赔。“桦川模式”的核心环节和亮点是科学合理的理赔,试点项目触发理赔的基本条件与“武进模式”相类似,即保险期内实际收入低于保单规定的目标收入(又称预期收入)时启动理赔。“桦川模式”下,目标收入与实际收入的测算与“武进模式”存在较大差异,目标价格和实际收获价格以期货市场合约价格为依据。玉米进入收割期后,由桦川县政府牵头,联合保险公司最终确定测产方案,全县实行统一的操作标准,以村为单位进行测产,并将各村最终测得的产量数据上报至乡镇,各乡镇再集中汇总到县,最终确定整个县的产量,以全县的产量作为实际理赔依据。试点中,为有效防止参保农户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发生,收入保险设置了保险责任水平(85%)。试点设立县、乡、村三级工作小组,从投保、缴费到测产,农户全程参与,提高了收入保险运行和赔付的透明度。

第三,风险防控。桦川“保险+期货”玉米收入保险风险防控方式与武进模式呈现较大差异,其运行机理是:保险和期货融均是对未来价格波动引发的潜在风险的保护,农业保险在农村有较高的普及度,而期货(权)具有较好的价格发现功能,两者融合将不可保的市场风险转变为可保风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入价格保险产品或收入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通过期货公司买入看跌期权进行再保险,而期货公司则在期货市场进行价格对冲,并通过基差定价将价格风险分散给期货市场其他交易者,保险与期货融合最终形成风险分散的闭环,如图1。

图1 桦川“保险+期货”玉米收入保险风险转移示意图

三、农业收入保险项目实施的效果、差异及约束

(一)实施效果

1.效果评估框架

农业收入保险是农业保险的高级形态,是一种具有补贴性质的农业支持政策安排,对收入保险试点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估需综合多角度、多维度,从国家、保险公司和农户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量。农业收入保险的理念在于承保因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导致的农户种植收入的减少,试点项目能否有效稳定种植户种植收入、能否提升保险公司运营能力以及试点内容是否可复制推广,是衡量试点项目是否有效的关键。因此,收入保险试点项目的实施效果可归纳为稳收入、可持续、可复制,并以此作为研判收入保险项目是否有效的重点。

由表1看出,不同基质中1年生茎的成活率排序依次为草炭土(80%)>珍珠岩(66.67%)>蛭石(52.50%),多年生茎的成活率依次为蛭石(92.5%)>草炭土(76.32%)>珍珠岩(75%)。根系效果指数:不同基质中1年生茎的依次为草炭土(28.63)>珍珠岩(19.70)>蛭石(18.64),多年生茎的排序为草炭土(45.91)>珍珠岩(32.60)>蛭石(31.01)。结合小花清风藤插穗的扦插成活率、根丛平均数、根系平均数、新生幼枝平均长度情况,初步筛选出小花清风藤1年生茎的扦插基质以蛭石较好,多年生茎的扦插基质以珍珠岩较好。

2.试点效果评估

改革试验的核心任务是制度创新,收入保险依托试点展开,实践中突出“稳收入”“可持续”“可复制”三大主题,不断探索收入保险制度创新。

第一,稳收入。农户种植受灾后,承保公司及时按约定给予赔偿,使种植户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调动了农户投保积极性。以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为例,试点中参保人数逐年提高(见表2),2020年水稻收入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江苏省内年产量10亿斤以上的产粮大县(市、区)。调研中发现,农户对收入保险认可度高,参与意愿强,武进区自试点实施以来,水稻种植户种植信心得到提升。数据监测显示,参与试点区域水稻种植面积近年来一直保持稳定,有效保障了武进区基本粮食生产。“桦川模式”下的玉米收入保险在稳定收入方面同样取得了良好效果。以2018年为例,桦川县玉米种植户人均收入达4500元,远高于贫困户人均收入3550元/年的脱贫标准。⑦收入保险已成为破解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良药”、降低农户经营风险的“利器”。桦川“保险+期货”玉米收入保险还通过“兜底扶贫”促进社会收入均等化,深化社会再分配效应,增进社会福利。

表2 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参保及理赔情况

第二,可持续。试点以来,承保公司对收入保险项目始终保持着积极的态度,相关工作也受到上级公司及银保监会的充分肯定。以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为例,承保公司通过先发优势,积累了发展收入保险的经验,也占领了收入保险的市场,在农户中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农业收入保险工作也带动了其他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村的推广,全区主要种植业参保率长期维持在90%以上,高效农业保险覆盖率在80%以上。

第三,可复制。武进区2015年率先尝试水稻收入保险,成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尝试收入保险的先头兵。此后,江苏省苏州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信阳市、湖南省沅陵县等地纷纷试水收入保险,开拓思路推动收入保险改革创新,“保险+期货”模式下的收入保险也已遍地开花。“武进模式”和“桦川模式”实践中所形成的典型经验已在全国得到推广和普及,品种包括大宗农作物、特色农作物以及经济作物,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试验品种,探索和总结不同品种间收入保险的差异性。

(二)典型差异

收入保险项目依托农村改革试验区和三大期货交易所在各地区、多品种之间进行大胆探索,得到了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农户的广泛认可和好评。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和桦川县“保险+期货”玉米收入保险两个典型案例,代表不同地域、不同品种、不同运行模式,收入保险试点“探路”已见成效,收入保险未来发展方向在哪里?是否可实现可持续运行?需由点及面,深入挖掘两个典型案例之间的区别,理清两个典型案例之间存在的差异以及各自面临的制约因素。通过分析两个典型案例,不难发现收入保险试点项目在稳定农民收入方面效果凸显,而在具体运作机制探索上各有千秋(见表3)。

1.保费补贴机制不同

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试点由政府牵头,“自上而下”进行探索,保费主要由区、镇两级财政对投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保险+期货”模式下的收入保险由交易所牵头,“自下而上”进行探索。相对于“武进模式”,“桦川模式”的保费来源呈现多元化。以2020年桦川玉米收入保险为例,一般农户承担30%的保费,县政府承担一般农户15%的保费及贫困户(边缘户)45%的保费,其余55%的保费由大商所补贴,大商所在“保险+期货”模式中承担重要角色,也是保费补贴的主要来源。

精准锁定目标收入是收入保险的核心关键,也是两个典型案例之间最大的区别所在。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在目标收入和实际收入的确定上主要参考区域性监测价格,如省价格监测中心发布的平均价格和国家发布的水稻最低收购价格。桦川县“保险+期货”玉米收入保险则高度依赖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采用亚式期权锁定收入保险目标价格。基于“价格”锁定不同,“武进模式”更适合于期货交易所未上市的品种,而“桦川模式”主要针对在期货交易所上市的品种,如玉米、大豆等农作物。

表3 “武进模式”和“桦川模式”的比较

(三)潜在约束

1.缺乏中央财政补贴

农业收入保险尚未列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仅依赖地区财政以及期货交易所进行补贴。以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为例,水稻成本保险享受市级以上财政补贴保费比例高达65%,而水稻收入保险尚未列入市级以上财政保费补贴目录,仅依赖区内财政进行补贴。2017年参保水稻收入保险3691亩,区内财政补贴保费31.9万元;2018年参保6620亩,区内财政补贴保费50.84万元,两年合计区内财政补贴保费82.74万元。桦川“保险+期货”玉米收入保险目前保费主要由农户、县财政以及大商所承担,也尚未得到中央财政补贴。高昂的财政补贴数额和可能产生的财政支付风险压力,使得收入保险对地方财政实力提出了高要求,推动收入保险扩面须持审慎的态度。

2.配套设施不够完善

农业收入保险能否全面落地,配套设施和配套机制是否完善是关键。当前,配套设施不够成熟成为制约我国农业收入保险全面落地的重要障碍。一是基础数据跨部门共享机制未形成。相对于传统农作物保险,农业收入保险整体运行风险高于产量险,因此需要更丰富和实时的产量和价格数据支撑。但现阶段,我国农业数据多分散在各个部门,共享难度大,虽然大批农业大数据公司不断涌现,但实践中其与农业保险对接较少。二是相关支农政策配套机制不完善。收入保险与现有农业支持政策不协调是制约收入保险大范围推广的重要因素。目前,农业收入保险尚处于小规模试点阶段,调研中发现,收入保险与传统农业保险存在重复保险问题。以武进区收入保险为例,水稻在种植过程中既有收入保险覆盖,又享有传统农业保险保障,即一种作物,两种保险产品覆盖。重复保险引发财政资金二次补贴问题,降低财政补贴使用效率。三是期货市场容量有限。“桦川模式”玉米收入保险是典型的“保险+期货”模式,目前该模式已在大宗农作物、经济作物上进行试验,但囿于我国期货市场整体容量有限、场内期权缺失、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以“保险+期货”模式全面推行收入保险短期内难以实现。

3.产品设计不够精准

精准锁定目标收入和实际收入是收入保险顺畅运行的重点和难点。调研中发现,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和桦川玉米收入保险运行中精准锁定“两个收入”难度较大。收入由产量和价格共同组成,相对于产量信息,价格锁定难度更大。以“武进模式”为例,目前武进区收入保险目标收入核算上主要以国家发布的水稻最低收购价格为约定价格,参照当地水稻正常年景前3年平均产量为保险约定产量,实际水稻收入保险则是按照省价格监测中心发布的价格计算。目标价格与实际价格标准不同容易出现价格锁定不精准问题。例如,武进区的水稻收入保险以粮食最低收购价为准计算农户投保标的额,这种保险能够保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的水稻收入降低风险,但无法保粮食价格政策性变动对农户收入造成的损失。试点中参保稻农对水稻价格的确定存在异议,在最低收购价方面,现行水稻最低收购价格是国家为保障水稻种植户种植收入而制定的兜底价格,但实际中该价格往往成为水稻收购价格的最高价格,稻农面临最低收购价下调带来的风险;在省价格监测中心发布的价格方面,参保稻农对该价格的公信力提出疑问,该价格作为最终水稻收入计算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与计算目标收入中使用的价格未形成统一标准,成为稻农对收入保险计算收入不满的重要原因。此外,受国家最低收购保护价政策的影响,江苏省价格监测中心发布的监测价格整体波动幅度较小,监测发布价格也基于均衡上市的假设,简单平均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存在价差,无法精确反映农户的实际损失情况。“期货+保险”模式下的收入保险同样面临目标收入锁定不精准问题,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尚不够健全,基差风险的存在易出现价格锁定不精准问题。

产量信息是收入保险收入核算中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参保农户对其如何确定也存在异议。以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为例,政府、保险公司和参保农户协议通过实割实测以确定水稻实际产量,以参保农户平均产量为基准核算收入保险最终的实际产量,该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遏制道德风险的发生,但缺乏精细化。囿于产量和价格数据难以支撑收入保险所需的数据信息,收入保险试点一般采取整县定损、整县理赔,缺乏精细化赔付处理,一些特殊地区和受灾户难以实现精准避险。

四、农业收入保险政策的改进建议

(一)明确收入保险政策目标

收入保险扎根“本土”需理顺其目标所指,精准锁定农业收入保险政策目标。收入保险政策目标需细分为宏观目标和微观目标,宏观目标要吻合国家发展战略,微观目标要切合农户个体利益。宏观目标应定位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最终提升农业整体竞争力;微观目标应定位于稳定农民收入,鼓励农户不断尝试农业生产创新,扩大种植面积,提升保险公司服务效能,最终提升小农户的整体竞争力。

(二)加快补齐制度供给短板

一是加快完善立法。国家层面需制定《农业收入保险暂行条例》,实现收入保险监管主体、投保对象、承保范围、补贴比例等规范化和法制化;省级层面需根据当地农业农村发展情况,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二是建立多层次的财政支持机制。武进区和桦川县收入保险试点项目较大程度依靠当地财政和期货交易所补贴,未来收入保险全面落地,中央财政补贴不可缺席,应将收入保险纳入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尽早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三是完善再保险制度。实施收入保险可拓宽保险公司营业渠道,但收入保险运行风险高于传统产量险,扩宽业务量的同时无疑加大了运行风险,需要完善农业巨灾保险和再保险以分摊收入保险市场高风险。四是优化保险服务。针对科学测产困难的问题,可采取用新技术进行勘察监测、引入第三方农业技术人员查勘、加大对收入保险的宣传力度等措施来解决。

(三)优化收入保险产品设计

农业收入保险落地需结合我国现有资源条件,在目标收入、保障范围和赔付处理等方面做好产品设计。目标收入是收入保险产品设计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我国期货市场在市场规模、品种、流动性等方面与美国期货市场存在较大差距,客观现实决定“桦川模式”短期内在中国不可能大范围推广。“武进模式”中目标收入受国家水稻价格政策影响出现价格锁定不精准问题。未来,收入保险全面落地需寻求新的突破并探索一种更适合中国的价格发现机制,并结合具体农作物品种优化价格发现机制,提升农业保险保障农业收入的能力。

1.科学界定收入保险保障范围

我国农业收入保险是传统农业保险的一次转折性升级变革,在政策、理论及实践层面均受到一定重视,但突破性进展不大,原因之一在于保障范围的界定。目前试点中仅针对产量和价格所导致的农业收入的减少给予理赔,但未对“农业收入”进行界定。在日本,收入保险对投保人因自然灾害、伤病、盗窃、运输事故和汇率变化等导致的“农业销售收入”的减少予以理赔。⑧未来,我国收入保险可借鉴日本收入保险制度,拓宽“农业收入”的内涵和外延,将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所导致的农业收入的减少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同时要探索“产业创新保险”,鼓励农户在产业发展中不断创新,对产业发展中因品种更新、经营模式创新等行为导致的收入的减少予以理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农业收入保险新模式,实行“应保尽保、能保则保”。

2.科技赋能提升定损理赔效率

及时、有效、公平的赔付处理是衡量收入保险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未来,需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建议银保监会牵头保险公司设计一套专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据库系统,掌握投保人历史单产、单价等种植信息,并不断丰富和完善收入保险产量和价格信息。以科技赋能收入保险,打造数字化农业服务平台;以收入保险为契机,引导我国农业规模化、规范化种植。完善的信息化可提高收入保险赔付精准性,在精准区分受灾地块的同时,实现谁减产,赔付谁。

3.积极探索收入保险过渡产品

从成本保险、产量保险、价格保险到收入保险,农业保险从低级形态演变为高级形态。农业收入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高级形态,扶农支农效果凸显,但目前,我国各省份间发展差异性较为明显。调研中发现,武进区水稻收入保险优势明显,但同时对本地财政实力有较高要求,该模式短期内难以被大范围推广和复制。因此农业保险政策的制定应做到因地制宜,针对各地特别是各农业大省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收入保险实施方案,必要时可发展农业收入保险过渡产品。农业收入保险过渡产品设计核心为实物计量、货币结算,即对农作物减损量以实物计量,最终以货币形式进行赔付。如约定玉米亩产量为1000斤,约定价格为1元/斤,当年实际亩产量为800斤,则最终赔付200元/亩。具体操作中,由保险公司和参保农户商议确定约定产量和约定价格。

注释

①张红宇:《新常态下的农民收入问题》,《农业经济问题》2015年第5期。②张海鹏、郜亮亮、闫坤:《乡村振兴战略思想的理论渊源、主要创新和实现路径》,《中国农村经济》2018年第11期。③党国英:《农业供给侧改革核心目标是提高农业竞争力》,《农村工作通讯》2016年第9期。④叶兴庆:《我国农业支持政策转型:从增产导向到竞争力导向》,《改革》2017年第3期。⑤韩长赋:《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三农”工作 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短板》,《农村工作通讯》2020年第7期。⑥龙文军、李至臻:《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的成效、问题和建议》,《农村金融研究》2019年第4期。⑦朱翔、宋薇萍:《有一种“保险+期货”精准扶贫,叫“桦川模式”》,《上海证券报》2020年9月9日。⑧王鑫、夏英:《日本农业收入保险:政策背景、制度设计与镜鉴》,《现代经济探讨》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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