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

2021-10-14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21年9期
关键词:货币交易

刘 英

一、虚拟货币本质及与数字人民币的区别

(一)虚拟货币的定义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广为人知的网络游戏币。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由网络游戏服务商发行,用于玩家购买游戏中的道具,如服装、装备等。玩家之间通过互联网交易游戏币,产生了虚拟货币可交易的“金融市场”。伴随网络发展,如今的虚拟货币不再仅仅局限于游戏交易,还可以用来购买游戏点卡、实物、影片及软件的下载服务等。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通信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网站用户购买相应服务,较为知名的诸如百度公司的百度币、腾讯公司的Q币(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新浪公司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第三类是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福源币等,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同时因运营商向消费者提供虚拟货币可交换的产品和服务,此时虚拟货币通过交换获得效用而具有价值,于是便作为新式货币直接使用于生活。

(二)数字人民币的含义

数字人民币是由央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货币,具有价值特征、法偿性和可匿名,是具有国家信用背书、法偿能力的法定货币。我国的数字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目前正由工、农、中、建、交、邮储等大型国有银行进行公测。六大国有银行数字人民币钱包下增加了饿了么、盒马鲜生、天猫超市三个子钱包,部分支付宝用户在个人页面下已经出现数字人民币的功能入口。

(三)虚拟货币和数字人民币的区别

数字人民币是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相比,其效力和安全性最高。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资产,没有任何价值基础,也不享受任何主权信用担保,无法保证价值稳定。它的存在是以发行商提供的虚拟经济环境及发行商自身持续经营为前提,否则虚拟货币没有任何意义。这是央行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的最根本区别。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以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在没有被国家允许作为法定货币使用前,虚拟货币以法定货币身份从事交易,都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均为违法行为,并涉嫌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二、虚拟货币的洗钱风险分析

虚拟货币只流通于网络世界,由各家网络机构自行发行,没有统一的发行和管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为某些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虽然虚拟货币在我国早被叫停,但因虚拟货币并非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总量具有稀缺性、流通具有隐匿性,受到许多人的追捧。因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追查难、跨国界等特征,也成为不法分子理想的洗钱途径。

(一)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呈多发态势

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由于虚拟货币具有便利、高效、隐蔽的特性,利用虚拟货币交易洗钱已成为洗钱犯罪的新手段。通过使用虚拟货币达到非法集资、网络诈骗、赌博并清洗资金的洗钱上游犯罪持续高发,给金融安全、司法公正及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

下面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件为例,分析“黑钱”是怎样通过虚拟货币、比特币一步步“洗白”的。

第一步,陈某波经营的公司未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通过开设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并诱骗客户交易等方式,骗取大量客户资金,后被检方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第二步,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其妻陈某枝的个人银行账户,并与她假离婚,以便接下来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第三步,陈某波在检方立案前潜逃境外,指使陈某枝把他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一辆豪车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并将300万元赃款一并转回至陈某波的个人银行账户供其在境外使用。第四步,陈某波在境外组建了一个仅有他本人、陈某枝和一位比特币“矿工”的3人聊天群。在群组中,陈某波让陈某枝逐步把钱转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他,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

最终,经检方审查认为,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构成洗钱罪;陈某波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其潜逃境外不影响对陈某枝犯罪的认定。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这起案件为我们揭开了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背后的“套路”,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虚拟货币的危害性。

(二)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洗钱过程通常分为处置、离析、融合三个阶段。分析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过程,首先,法定货币形式的犯罪所得或收益,即“黑钱”,通过虚拟货币发行方或交易服务方将其转换为虚拟货币形式,这是洗钱的处置阶段;第二步,已被转换为虚拟货币形式的“黑钱”,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购买虚拟或现实的商品及服务,得以掩饰“黑钱”的性质和来源,这是洗钱的离析阶段;最后,在离析阶段购买的虚拟或现实商品及服务,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最终被转换为法定货币形式,即“白钱”,这是洗钱的融合阶段。经过洗钱“三部曲”,最终虚拟货币实现了形式上的合法化,达成洗钱目的。

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产物,已成为当下一种普遍的投资工具,在特定的虚拟领域以通货形式交易,不仅可用于线上支付,购买现实产品和服务,更可用于转让虚拟资产,被投机者用于低价收购,高价卖出。有些虚拟货币甚至可以规避法律约束,在线下直接与人民币对价。能够兑换成法定货币的虚拟货币,其洗钱风险必然更高。

虚拟货币起源于网络游戏,各大网络游戏公司为增强玩家兴趣,纷纷发行冠有独家品名的游戏币,规定玩家可用本公司游戏币购买游戏中所需的道具、武器、装备、技能等,当玩家使用法定货币购买游戏公司发行的虚拟游戏币或玩家之间使用法定货币交易虚拟游戏币,即产生虚拟货币直接对价人民币,这时虚拟货币经结算法定货币实现创富增值。更有一些投资平台,先通过虚假交易骗取客户入场,再通过操纵价格和恶意宕机使客户被迫爆仓,骗取客户的本金。常见套路是,投资平台操纵虚拟货币价格快速上涨甚至直接造假数据,鼓惑不明真相的群众妄图从虚拟货币价格波动中“一夜暴富”。有的平台为逃避监管,在境外设置服务器,面向境内提供“出海”方式交易,对用户实施在线诈骗。目前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对此类交易开展持续监测和打击,有统计数据显示,已监测和处置“出海”虚拟货币交易平台300余家。

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极易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便利渠道。有监管部门公布数据显示,经提取平台交易数据分析,虚拟货币交易存在多次小额转入、一次大额转出清零的现象,符合洗钱行为的基本特征。据网络曝光,2017年7月,世界上最大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之一BTC-e被查处,起因疑似为不法分子提供洗钱渠道。因该平台不要求用户验证身份,不法分子可以轻易利用平台匿名交易、掩盖资金来源。平台交易中相当数量的比特币,来自诈骗用户、出售用户身份、入侵用户计算机系统、腐败、毒品交易等,助长欺诈、窃取身份、计算机黑客、贪污、骗取退税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更为猖獗。该平台未实施对洗钱行为的制约,为世界各地不法分子提供网络洗钱活动便利。

三、虚拟货币的反洗钱对策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反洗钱是一项多层次、跨部门的系统性工作,需从金融立法、基础建设、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司法保障等多方面形成合力,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势在必行。

(一)健全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体系

虚拟货币洗钱风险不断攀升,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加大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犯罪活动力度,维护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已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重点。

今年5月份以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三大金融协会相继就虚拟货币风险发声,内蒙古发改委对“挖矿”发布惩罚措施。但就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情况来看,对虚拟货币发行方、交易服务方尚未明确纳入反洗监管范围,目前尚无专门针对虚拟货币反洗钱的法律法规。相关部委也曾针对特定方面的虚拟货币管理发布了一般规范性文件,文件中部分内容虽与反洗钱有关,但其约束力与反洗钱工作要求有一定距离。建议国家尽快将虚拟货币市场纳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体系,将虚拟货币发行方和交易服务方纳入反洗钱义务机构范围,通过法律明确发行方和交易服务方及各相关机构应履行的洗钱风险管理、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尤其要加大对虚拟货币洗钱交易的监测分析力度,强化防范和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合作机制。

(二)严格虚拟货币市场准入

有效应对虚拟货币的洗钱风险,从根源上强化虚拟货币管理迫在眉睫。虚拟货币的发行本质是信用发行,是持有者对发行者的债权,其存在是以发行商自身持续经营为前提,否则持有虚拟货币的风险极大。建议尽快制订国家层面的虚拟货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虚拟货币发行方、交易服务方的监管体制和监督体系,完善对相关企业的机构性质、业务资质、注册资金、客户及交易隐私的保护及监测、账户开立和交易限额及审批等方面的准入制度。突出反洗钱监管前移,严控虚拟货币发行或经营机构的市场准入环节,明确其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对虚拟货币引发的洗钱及与之相关的诈骗、网络赌博、偷漏税、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和打击力度。

(三)引进洗钱风险评估机制

建立虚拟货币全生命周期洗钱风险管理机制,有效评估虚拟货币的相关洗钱风险,强化高风险管控,提升洗钱风险管理有效性。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行业对虚拟资产支付产品和服务开展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与之有关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可兑换虚拟货币交易进行规范化管理,对高风险领域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以决定是否禁止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管理应贯穿虚拟货币设计、存续、退出的全生命周期。在设计阶段,虚拟货币主管部门应评估其洗钱风险,查找风险管理缺陷及隐患,合理嵌入针对性管控措施;在存续阶段,其主管部门应持续跟踪产品洗钱风险变化情况,按规定完成定期评估及重新评估,及时调整产品洗钱风险等级并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对于存在重大洗钱风险隐患或超出该机构洗钱风险管理能力的产品,应主动退出市场。

(四)提高虚拟货币洗钱监测能力

由于虚拟货币具有使用范围的广泛性、注资方式的多样性、交易模式的复杂性、交易方式的快捷性、无形性、匿名性和不可撤销性、获取现金的可能性、服务的分割性等特点,识别虚拟货币洗钱的难度更大,其洗钱风险相对更高。虚拟货币交易本身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国性等特点,这也是吸引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主要原因。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了解、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完整、准确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加强IP地址监测、追踪能力,对人民银行规定的大额交易和自主发现的异常交易,按规定程序分析和报送。与此同时,作为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加大科技投入,参照金融机构相关标准建立专业团队,提高监测分析异常交易的能力,对虚拟货币洗钱、恐怖融资风险采取更为详尽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对虚拟货币非法挖矿和交易活动实行更为严密的监测,对发现的洗钱可疑线索及时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范洗钱风险转移。

(五)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提示

虚拟货币近似货币价值形式,尚不能充当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因其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其投机交易具有虚假资产、经营失败、投资炒作等多重风险,极易给民众造成大额财产损失。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由此,建议政府层面、监管部门加大面向社会的虚拟货币风险宣传和警示教育提示,运用多渠道、多元化的传导方式,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同时,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

(六)建立反洗钱合作机制

一是积极响应FATF关于虚拟货币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方面的应对建议,吸取各国先进监管经验,国家监管部门、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加强与监委、法院、公安、海关缉私、海警等执法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测、监管、执法合力,以风险为本原则识别、评估虚拟资产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虚拟货币的洗钱风险。二是建立机构和区域间协作机制。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往往涉及多个平台、机构和地区,仅靠一家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监测、监管难度较大,建议在制度建立和实施环节明确各部门和地区的配合管理,建立机构、区域间协作机制,完善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在信息共享、会商研讨、线索移交、辅助办案、预防宣传等方面的常态化协作机制,为反洗钱义务机构及时追踪虚拟货币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提供大力支持,有效化解虚拟货币的洗钱风险。

猜你喜欢

货币交易
一国货币上的面孔能告诉我们什么?
发达国家货币的2019年“下半程”
新兴市场货币:各自负重前行
古代的货币
古代的货币
大宗交易榜中榜
大宗交易榜中榜
大宗交易榜中榜
大宗交易榜中榜
大宗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