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朝贡贸易的商业价值
2021-10-08吕钟良
吕钟良
摘 要: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一改宋元以来鼓励海外贸易发展的政策,厉行海禁,规定“片板不许下海”,严厉禁止私人海外贸易,只依靠一定数量的朝贡贸易来维持明朝的海外贸易。朝贡贸易在大多数人看来是只注重政治目的,以“厚往薄来”为理念,忽视经济效益。其实朝贡贸易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也是重视利益的。
关键词:明代;朝贡贸易;商业价值
我国的朝贡贸易由来已久,几乎历代中央王朝和周边国家之间都存在这种贸易形式。汉代中国就与“蛮夷”民族之间逐步建立了朝贡关系,在经历了唐、宋、元的发展之后,朝贡贸易在明代发展到了顶峰。朝贡贸易历来是专家学者研究比较深入的一个方向,近20年来取得的成就还是比较大的。当然对于明代朝贡贸易的研究主要还是集中在对其“厚往薄来”的政治色彩的研究,但进行深入剖析后,可以发现朝贡贸易还是存在一定的商业价值,并不是完全带有政治色彩的贸易活动。在一些文章中,如李金明先生的《明代海外朝贡贸易实质初探》①《明初海禁与东南亚贸易的发展》②《论明初的海禁与朝贡贸易》③,严小青、惠富平先生的《郑和下西洋与明代香料朝贡贸易》④等,都有涉及明代朝贡贸易商业价值的论述,主要是从朝贡贸易过程中明政府获利的情况以及朝贡方物的用途等加以论述。笔者认为在前人论述的基础上,明代朝贡贸易的商业价值尚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余地。因此,本文主要从外国使团的成分及其活动、朝贡方物的用途、贡物的给价和抽分等三个方面去论证明代朝贡贸易的商业价值。
1 外国使团的成分及其活动
明代朝贡贸易初期,外国朝贡使团成员以一些官员为主。以日本为例,一次来朝贡的人员一般是正使、副使各一人,外加居座、士官、通事各数人,另外还有船员、水手以及搭乘的随从商人等。这时的朝贡船主要还是由幕府、大名、寺社等自己经营,随从的商人还较少。但是到了后来,特别是明天顺之后,外国朝贡使团的成员出现了显著的变化,此时随从的商人相较于以前数量大大增多,商人正式成为朝贡贸易的主角。⑤日本史料有这样的记载:天顺二年(1458),日本的第四次遣明使中,一号船有正使以下的人员及从僧、从仆54人,水手52人,客人有35人。到了后来,一艘船以几千贯钱的价格被博多和界港的全部商人包了下来,于是随从的商人大大增加。应仁二年(1468),即明宪宗成化四年,来华日本贡船的使团成员44人,其中商人35人⑥,商人占主导地位。嘉靖十八年(1539),日本第十次遣明使的一号船有职员15人、水手58人,而随从的商人竟达到112人;二号船有职员5人、水手40人,随从的商人有95人;三号船职员6人、水手35人,随从的商人有93人。以前商人只是以客人的名义准许搭乘,现在成了主体。另外,嘉靖十九年(1540)日本来华贡船三艘,除水手和为航船服务人员外,使团成员80人中商人占60人,占75%,可见当时商人比例相较于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外国使团来中国进行朝贡贸易主要还是以贸易为主,主要目的是通商谋利。这些来华的商人都带有大量的私物,除了在会同馆和市舶司贸易外,还在赴京途中或别的地方违禁交易。如洪武二十年(1387)暹罗使臣路经温州时,曾将沉香等物私自卖与当地百姓。⑦永乐时期,日本还曾在沿途私自将兵器卖给中国老百姓。此外,在日本对明的第二期勘合贸易中,日本遣明使一行人从宁波前往北京的途中,也在一些重镇进行了一些私人的贸易。除此之外,明政府规定会同馆开市五天让外国使团进行贸易,这使得会同馆的私人贸易实际上是对明朝贸易的主要部分。总体来看,外国使团来华的主要目的是朝贡之外的民间贸易,通常是几个外国官员携带一点物品来华朝贡,随行会有更多的商人、翻译官带着几船香料等番货,准备在民间交易。《明史》就有记载:“永乐初,西洋剌泥国回回哈只马哈没奇等来朝,附载胡椒与民互市。”随行商人增多,他们来华的主要目的是民间的私人贸易,虽然当时法令屡行禁止,但是外国商人私下贸易之事还是时有发生。
总体来说,在明代朝贡贸易的发展历程中,商人在使团中的比例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这些来华商人都携带了大量的私物,虽然当时明政府对于进贡方物的回赠,只是一味注重“厚往薄来”,而不考虑经济上的得失,但是由于这些商人来华附带有大量的私物,这些私物主要是用于当时的民间贸易,这个交易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有利可图的。因此,也正是基于外国使团的成分及其使团来华活动体现了朝贡贸易的商业价值。
2 朝贡方物的用途
明朝与海外进行朝贡贸易时,当时外国运输过来的朝贡方物一般是以本国的特产、稀世珍宝为主,如珠宝、织物、布料、香料、药材、珍木、器皿、文具、珍禽、异兽、家畜以及奴隶等。使臣将这些东西进贡给明朝统治者。明朝统治者回赠的多为丝织物、金、银、玉器、铜钱以及《大统律》一类的书籍①,这些东西都是价值不菲的,远远高于各国使团进贡的东西的价值。在这一点上,明朝政府确实主要还是以政治目的为主,不计经济损失,但是这些以政治交往为目的外来物品数量较少,仅占其中较小的部分,外国运输过来的物品流入民间数量占据优势。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明政府能够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所以尽管正贡部分的赏赐相较正贡确实多出不少,但朝贡贸易的主体部分并不在此,而是贡使携带的大宗附进物品。至于使臣自进物和国王附搭物,它们在进贡物品中数量较多,据史料记载,大大超过进贡方物的数量。比如1485年日本进贡的物品,日本带来的刀共3610把,而其他人员携带的刀却几倍于官方,大大超过官方进贡物品,其创造的商业价值在推动明朝民间贸易的发展力度中不可估量。再比较1433年和1453年日本带来的物品:在官方贡品和自带物品中,通过计算,宣德八年(1433)有硫黄11000千克、苏木5300千克、生红铜2150千克、衮刀2把、腰刀3050把;景泰四年(1453)有硫黄182200千克、苏木53000千克、生红铜76000多千克、衮刀417把、腰刀9153把,其余纸扇盒之类均比宣德八年(1433)增加数倍,可见在朝贡方物中,附带私物还是占据比较大的比例。明政府对这些私物的处置,一方面是明政府给价收买,另一方面则是允许其自行进行民间贸易。使者自带的物品进入市场流通,从某种程度上也带动民间贸易发展,体现了朝贡贸易的商业价值。随着附帶私物的增多,一部分由明政府给价收买后,其余就由他们自行交易了。从附带私物的增加和明政府允许私物贸易的政策,我们可以看出明代的朝贡贸易在物品的交易过程中还是体现出了其商业价值。
此外,通过这些私物的交易,明政府也从中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以洪武时期为例,彭亨、爪哇、真腊、暹罗等东南亚各国进贡的物品以胡椒、苏木、檀、乳、脑诸香药、降真等为主,数量大部分在几千千克以上。这些物品进入民间进行流通,对明代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总体来看,海外国家载运进来的朝贡方物主要组成部分是使臣自进物和国王附搭物,对于这些私物的处理,明政府一方面是采取给价收买的方式,这也使明朝国库遗留有大量的诸如香料的私物。在对这些私物的处理上,明政府能够巧妙地加以运用,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以此来解决明初社会经济中的某些问题,比如满足明统治者对香料的需求以及官员的赏赐发放薪俸。在这一点上,明代朝贡贸易体现出了其对明朝经济的积极意义,也就表现出了其商业价值。
3 贡物的给价和抽分
明朝对外国贡物的管理,前期实行的是钞买制,采取“关给钞锭,酬其价值”的办法予以收购。后期明政府则对贡物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税收,两种不同的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明政府都能从中攫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首先,在对外国贡物的管理上,明初实行所谓的抽分制,但是与唐、宋、元时期的抽解有所不同。明初的抽分是指抽分后给价的部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钞买制。②针对此,明太祖朱元璋曾有明确的规定:“其诸番国及四夷土官朝贡……若附至番货,欲与中国贸易者,官抽六分,给价以偿之,仍除其税。”③这里明确表明了明初的抽分的物品是给价的,而是不征税的。虽然不征税,但是在给价方面,明朝统治者也是可以赚取一定的经济利益,通過对进贡方物价值进行限制,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比如在贡使附进物的收购上,明代是按照数量的多少进行定价。1453年,日本向明政府进贡时,使者携带的附进物数量相比于1433年数量大幅度增长,明朝立即调整收购政策,将定价大幅度削减下来。这样相比较以前的定价,明政府的花费大大降低,从中也能赚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可见明朝统治者还是具备一定经济意识的,在贡物的给价方面逐渐接近了市场的实际价值,并且此时开始委派“牙人”居间估计其价值,使“失”的部分减少,有时还可略获利。
其次,虽然明朝初年对贡物实行免税,但这也仅限于初年。随着明朝国力的衰微,财政收入无力支持高成本的朝贡贸易,明政府开始考虑如何避免永乐年间那种不惜本钱、亏本照做的挥霍性贸易,降低贸易成本。景泰二年(1451),明政府确立了“收税则例”,其中苏木、胡椒等物品每斤税钞牙钱、塌房钞各670文。③弘治年间,明政府进一步制定了“给赐番夷通例”,对海外国家载运来的朝贡方物抽取货物税,根据万历《大明会典》的介绍:“进贡物品必以钱钞相兼;国王、王妃钱六分,钞四分;使臣人等,钱四分,钞六分。又以物折还,如钞一百贯铜钱五串,九十五贯折物,以次加赠,皆如其数。如奉旨特免抽分者不为例。凡番国进贡船内搜出私货,照例入官,俱不给价。其奉旨给予者不为例。”可见明政府对当时朝贡贸易的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的提高。
再次,随着朝贡贸易深入发展之后,外国大规模进贡香料,明政府国库储备的香料数量激增。面对这种情况,明政府决定将香料用于发放赐物和支付官员俸禄,这种方式一方面使满库香料逐渐减少,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国库的支出负担,平衡了收支,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货币贬值情况出现,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经济发展。
4 结语
综上所述,明太祖朱元璋在实行海禁的同时,也实行了朝贡贸易。这种贸易形式的实质是明政府以“赍赏”的方式向朝贡国家购买贡品,这些通过朝贡贸易输入的物品大多是海外奇珍、香料等奢侈品,甚至还有非商品性的珍禽异兽,这并非国内经济发展的要求,而是为了满足朝廷及官僚、贵族骄奢淫逸的需要。在赏赐外国使节这一环节上,明政府也是赔得多、赚得少,同时在实际的贸易过程,明政府也是利用权力横加干涉、制止,使得这种贸易形式带有非常浓厚的政治色彩。但是这样一种以“怀柔远人”“厚往薄来”为理念的贸易形式,实际上也包含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明政府通过朝贡贸易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在朝贡贸易的过程中,朝贡国既可把海外奇珍当作奢侈品运到中国来,也可把中国的一般商品运回本国转化为奢侈品,因此,不管是明政府还是海外朝贡国家均可从中赚取一定的利润。正因为具有如此重要的经济利益,明政府才不惜利用国家权力对海外贸易实行控制和垄断,极力鼓励海外诸国入明朝贡,以求海外物品大量输入,而从中压低价格以获取更加优厚的利润。也正是因为朝贡贸易的这一经济利益,它在一定程度上使朝贡贸易维持了将近两百年之久。总体来说,朝贡贸易毕竟也是一种商业行为,还是要注重赢利,还是要在贸易过程中注重等价交换,明政府肯定是会注意到这一点的,特别是随着明中后期国力的衰微,明政府越来越重视朝贡贸易中的经济利益,体现在正德年间开始的对贡物的抽分以及在贡物给价方面越来越接近市场上的实际价值,这也使得朝贡贸易的商业价值更加明显,也进一步弱化了其政治色彩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