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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模式的构建路径研究

2021-10-04宋少燕

公关世界 2021年18期
关键词:构建路径

宋少燕

摘要:要想实现对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模式科学合理的构建,就要对社区居委会自身的自治地位进行强化,同时还要保证居民自身的自治意识能够在实践中得到不断有效提升,实现对居委会和业主自治组织之间关系的协调共存。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社区居民自治在实践中的作用得到最大化发挥。经过实践操作,发现通过这些建设路径的合理应用,对整个基层民主建设等各方面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城市社區 居民自治模式 构建路径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日常生活质量和水平得到提升,对各方面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城市化进程推进速度一直在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对城市内部各种不同类型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社区一直以来都是城市内部发展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社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小型的浓缩社会。社区居民的自治对于基层民主的建设以及居民政治建设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社区居民自治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发展中的必然现象。

1.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内部进程推进速度一直在不断加快。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质量和水平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目前是基层民主建设等各方面工作在具体展开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同时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条件,与目前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现状进行结合分析时,其主要是指居民委员会与目前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条例等进行结合。在整个社区范围内对居民进行组织和领导,以此来展开民主的选举和决策,同时还可以实现民主监督等一系列活动。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要以社区居民作为其中主体,不能够以其他主体来替代。与社区居民自治内容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其中主要涵盖内容包括4个方面,其中主要包括民主选举、管理、决策以及民主监督。这几个民主也是居民自治中的主要形式,在居民自治方面,其目标是为了实现自我提高、自我完善以及净化和自我革新。

2.社区居民自治现存问题

2.1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弱化

与目前社区居民自治工作的具体展开情况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不能被看作是真正的政权组织,其本质就是居民自治组织的一种表现方式。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居民委员会被作为国家以及民众相互之间沟通的重要桥梁,其实这一角色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基层政权来担当。由此可以看出,居民委员会在具体运作中具有一定特殊性,居民委员会在实践中的行政化能力被不断扩大,其自身的自治功能却一直被弱化,这也是导致我国社区居民自治无法有序开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2.2居民自治意识有待提升

与目前实际情况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我国社区居民自治仍然处于刚开始的阶段,政府在其中起到一定的倡导作用,居民对于自己的身份认知还存在一定偏差。很多居民仍然觉得自己正处于“单位人”的状态,并没有将自己设定为“社会人”,这种现象主要体现在居民对于单位自身具有非常强烈的依赖感,同时在很多事情的处理方面具有一定认同感。无论任何事情第一个想到的都是单位,而并不会想到其自身也是是社区中的一份子。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从社区管理中得到任何的好处,所以对于社区而言并没有归属感。这种形式下,很容易导致居民在社区自治中的参与积极性无法得到有效提升。

2.3居民委员会与业主自治组织关系并不是很明确

现代化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促使城市化进程推进速度越来越快,这种形势下我国在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方面也逐渐加快步伐。由于各方的共同推进,促使业主自治模式逐渐落实到实处。业主本身就是住房的消费人员,为了实现自治业主,通常情况下会以自发性的形式实现对各种不同类型组织的建设,比如业主大会等。通过业主委员会在其中合理的组织,以此来实现社会自治、业主自治模式在具体实施中效果。对于小区自身物业管理水平提升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业主自治可以被看作是在司法自治基本原则背景下,在房屋所有权的整个领域中逐渐实现的,是与物权法进行结合之后,对建筑物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以此来实现所有权制度的合理构建。与实际情况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在我国业主自治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决策机关本身就可以被看作是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在构建以及具体落实中,其主要的责任就是要对全体的业主进行维护,将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落实到实处。其次,业主自治执行机关通常情况下都是以业主委员会为主,业主自治当中涉及到的所有决策内容,基本上都是直接由业主委员会来进行决策。与现行法律进行结合分析之后,现有法律法规当中只是单纯的规定了居民委员会与机关、团体等相互之间的关系,但是对于居民委员会其他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详细的划分,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应当对社区居民利益进行维护,但是却出现很多问题,导致很多工作无法在实践中有序开展。

3.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模式构建

3.1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主体法律地位的强化

在对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展开分析时,发现在1989年颁布的“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是目前有关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中唯一可以参考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与目前实践情况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是处于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被颁布和实施,所以现有的很多规定具有抽象化特征。同时过于系统化,很难满足新时期背景下的发展要求,同时在很多方面也没有提出明确的规定。这种形式下,就会导致该法律法规体系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性普遍比较差。尤其是目前社会环境逐渐变化的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在具体展开中仍然会面临各种不同类型的问题。要想从根本上实现对这些问题的妥善处理,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要对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将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基础保障。“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目前已经无法满足城市化建设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同时也很难为城市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持。为了从根本上实现对我国目前城市管理环境的改善和优化,需要对“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通过对该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有利于从根本上实现对居委会自治主体地位的不断强化。在这一基础上,有利于实现对居委会在整个居民自治当中权利和责任的确定,还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居委会自身职能错位等各种问题,以此来保证居委会自身的自治功能作用能够最大化发挥出来。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对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地位进行强化,才能够将其自身的功能作用有效落实到实处。

3.2居民自治意识的提升

与目前社区居民自治现状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仍然需要依靠政府在其中给予正确的主导。政府在整个居民自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影响和作用,但是由于政府本身就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外部力量。如果只是单纯依靠政府力量进行维持和操作,很难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的稳定、可持续发展。这种形势下仍然需要社区居民自身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但是现阶段社区居民自治的整体参与性并不是很高。居民自身的参与意识也并不是很强烈,要想从根本上实现对该问题的处理,首先要做的一点就是要保证居民自身可以逐渐树立良好的主体意识,保证居民归属感的强化。以此类基础引导居民对自己作为社区居民自治应当赋予的责任和权利进行确定,只有保证居民可以真正认识到自己个人利益与社区利益息息相关时,才能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整个社区的建设中,以此来实现自身基本利益的维护。除此之外,还要保证居民参与社区居民自治体制在实践中的不断创新和优化,以此为基础保证社区居民参与制度的合理编制。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居民整个参与渠道的不断拓宽,以此来实现居民参与自治积极性的提升。在居民整个参与中要对符合现实要求的一系列保障措施进行合理编制,这样不僅能够保证居民社区参与力的提升,而且还能够为社区参与提供可靠的政策作为支持。

3.3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关系的理顺

与居民委员会进行对比分析时,发现业主委员会在整个自治中的最明显优势特点就是可以直接脱离行政业主委员会。在组建以及具体运行时并不需要政府给予支持,所有工作在具体展开中都可以依靠业主自己来完成。政府对于业主委员会而言,最根本的作用就是在整个选举中可以提供一系列法律保障,同时还可以提供其他协助性的工作内容。业主委员会以及选举最终结果,政府在其中并没有任何可以干预的权利,这也是自治的一种表现。与目前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城市居民委员会自身的责任就是要保证社区内部各种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的展开,同时还要实现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合理建设和落实。业主委员会在实践中只是单纯的物业管理资质,物业管理一直以来都是社区事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相互之间在成立以及具体责任落实时,具有非常明显的差异性,彼此无法替代。物业管理的最终职责就是由业主委员会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方式,直接转交给对应的物业公司。居民委员会在日常运作和管理中,其自身的主要职能作用就是要对社区内部居民各类事务的有效管理和协调。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两者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所以要实现对两者关系的合理分析,这样才能够实现两者的相辅相成。

4.结语

社区居民自治无论是对于基层民主建设或者是对于居民政治建设而言,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社区居民自治也可以被看作是我国目前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要前提条件。因此,要对现有制度进行不断完善,这样才能够推动社区居民自治的有效落实。

参考文献:

[1]唐晓勇,张建东.城市社区“微治理”与社区人际互动模式转向[J].社会科学,2018(10):79-90.

[2]陈伟东,吴岚波.行动科学视域下社区治理的行动逻辑及生成路径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9(01):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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