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发布
2021-09-27
为提升市场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化解重大风险和推动社会共治,近期,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并将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制定工作自2019年4月由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会商启动,在整合吸收原《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相关内容基础上,经过多轮调研讨论、征求意见、专家评估论证等,结合市场监管实际,对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规范。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规定适用范围及举报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等。第二章奖励条件,规定奖励基本条件、奖励原则及不予奖励的除外规定等。第三章奖励标准,规定奖励等级、奖励金额及奖励上限等,并对内部举报人奖励作了规定。第四章奖励程序,规定奖励告知、申请、支付、领取时限等,并规定了举报人异议复核。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举报奖励建档管理、保密义务及举报人、公职人员法律责任等内容。第六章附则,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领域适用、解释权及施行时间等。
经梳理,新版《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比较大的变化有:举報奖励只限于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只限于对自然人;举报奖励的领域扩大到市场监管领域;实名举报要提供真实身份证明;获得举报奖励要提供关键证据(结合等级划分标准,要有直接证据或相关证据);不予奖励的范围限定更为明确(第十条);奖励金额按照罚没款为基数计算而不是货值;奖励上限为100万;奖励要在结案后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奖励程序的启动,应由举报人申请;特殊情况延长奖励领取期限、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收回奖励奖金。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难度大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通过推动社会监督、汇聚公众力量,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执法震慑,使违法主体心存敬畏、行有所止;通过严格规范举报奖励程序规则,加大举报奖励和保护力度,鼓励内部举报,加强对“假举报”“滥举报”等行为监督管理,依法支持和引导举报行为,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通过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切实守住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底线,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构筑民生领域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