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服务贸易深化合作的机遇及对策
2021-09-22黄冬冬
黄冬冬
摘 要:深化中日服务贸易合作是构筑我国新时代开放格局的内在需求,也是畅通服务贸易外循环体系的重要路径。当前,中日双边服务贸易呈持续增长态势,服务贸易结构不断优化,日本对华服务业投资领域不断拓宽。两国服务贸易互补性不强、双边服务贸易发展不平衡、贸易保护主义等为深化双边服务贸易发展带来了挑战。新冠疫情、数字经济发展、“一带一路”倡议、RCEP签署等也为双边深化服务贸易合作提供了机遇。为此,应从市场准入放宽、生产要素双向流动、服务贸易合作平台搭建、中日现代服务业开放合作示范区建设等方面来深化双边服务贸易合作的发展。
关键词:中日;服务贸易;贸易结构;数字经济;生产要素
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中日双边服务贸易得到了快速发展,服务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商务部数据显示,2020年中日双边服务贸易规模达到了427.8亿美元,与2019年相比增长了4.6%。就服务贸易而言,日本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而在货物贸易领域,日本是第四大贸易伙伴。中日两国服务贸易相互依存度较高,随着两国服务贸易合作力度的扩大,双边服务贸易发展也进入了提质增效的新阶段。总体看,中国对日金融服务、通信与信息技术服务出口日渐增多;日本对中国出口的旅游服务、康养服务等现代服务规模不断扩大,互补效应日渐呈现。在新冠疫情依然在全球蔓延的背景下,全球经济面临较为严重的衰退。中日两国同为世界经济大国,借助于RCEP的签署,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推进双边服务贸易的往来,促进两国经贸合作的持续发展。
一、中日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一)双边服务贸易规模呈持续增长态势
商务部数据显示,2016年中日双边服务贸易额为300.7亿美元,到2020年增长至427.8亿美元,在5年时间内增长了42.2%,在日本服务贸易总额中的比重从8.1%上升到10.2%,在中日双边贸易总额中的比重也从10.9%上升到13.1%。在这5年时间内,日本对华服务出口额从2016年的188.2亿美元增长至2020年的309.1亿美元,增幅达到了73.4%;中国對日服务出口额由2016年的112.5亿美元增长至2020年的118.7亿美元,增幅为5.5%。虽然双边增幅不对等,但总体规模的扩大,凸显了双边服务贸易发展的潜力。其中,从2018年以来,中日双方政府陆续签署了《中日文化产业合作声明》、《中日会展产业合作规划》等多个政策文件。在政策的激励之下,两国服务业合作领域不断拓宽。特别是在双边货物贸易增速逐年下降的情况下,服务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已是推动双边贸易增长的新动能。
(二)双边服务进出口结构日渐优化
就双边服务结构而言,传统服务贸易一直是占据主导地位。2016-2020年间,双边传统服务贸易额占双边服务贸易总额的平均比重稳居50%以上,其中2018年双边传统服务贸易额高达221.3亿美元,占当年双边服务贸易额比重达70%,为历史最高点。就进出口结构而言,日本对中国服务出口主要是以传统服务为主,对华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并不占优势。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口多是依赖于欧美国家,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知识密集型服务具有一定的竞争力。2016年,日本对中国传统服务贸易出口额为110.4亿美元,到2020年增长至244.3亿美元,增幅达到了121.2%,在日本传统服务贸易出口额中的比重也从61.6%提升到69.9%。然而,随着中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加快及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对日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规模不断增长,使得中国对日服务贸易出口结构得以优化。2020年中国对日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额达到了69.4亿美元,在中国对日服务贸易出口额中的比重达58.2%,与2016年相比增长了6.3%。
(三)日本对华服务业投资领域不断拓宽
就日本对华投资规模而言,2000年投资额为29.2亿美元,到2020年增长至33.7亿美元,增长率达15.4%,但在中国实际利用外资中的比重从7.2%下降到1.9%。客观而言,日本对华投资规模在20年时间内增长幅度不大,而且呈“M”型变动趋势。从2014年开始,日本对华投资领域开始从制造业向服务业转型。就投资结构而言,日本对华服务业投资方向开始转型,从传统服务业开始向现代服务业转变,在技术研发、在线教育、电子商务、娱乐康养、休闲度假、会展旅游等领域的投资不断扩大。比如,近年来日本养老服务业相继在成都、昆明、青岛、北京等地成立了康养医疗服务机构,带动了中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在教育培训领域,日本企业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合作,在上海、广州、武汉等地启动了多个“中日介护人才培训项目”;在休闲度假方面,大连、合肥等地多个文旅项目均是日本企业独资;在研发设计领域,日本在新材料、智能制造、绿色环保等多个设计领域加大了对中国的投资,并于2019年12月举办了首届中日科技创新合作论坛。
二、中日服务贸易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日本传统服务业极具优势,双边服务贸易互补性不强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及对外开放力度的不断扩大,我国已经形成了服务业为主导的经济结构。在2000年,我国服务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为39.8%,到2020年这一比重上升至56.3%;同时,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也随着前述比重在不断上升,从2000年的23.2%上升至2020年的59.9%。相比之下,日本过去20年内因经济发展缓慢,产业结构并未发生多大变化,服务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及国民经济贡献率没有明显提高。从2000年到2020年,日本GDP年均增幅只有0.7%,服务业增加值在GDP中所占的比重从65.9%上升到69.1%,增幅较小。虽然两国在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日渐接近,但日本传统服务业在日本国民经济中的贡献率较高。当前,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发展势头较好,交通运输、旅游等传统服务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在下降,而知识密集型服务竞争力日渐加强。2016-2020年,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在服务贸易出口额中的比重从从21.7%上升到52.1%。对于中日双边服务贸易而言,一方面,日本传统服务业竞争力较强,旅游、交通等传统服务贸易对华出口量持续增长;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国际竞争力有所增强,但日本知识密集型服务竞争力一直较为稳定,对我国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口需求不如我国对日传统服务贸易进口需求,使得双方服务贸易互补性不高,也拉大了我国对日服务贸易逆差。
(二)双边服务贸易结构不均衡,中国服务贸易逆差持续扩大
虽然我国产业结构与日本逐渐接近,但两国之间的服务贸易往来不平衡,日本对华出口远远大于自华进口,导致我国对日服务贸易逆差不断扩大。2016-2020年,日本对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增长了73.4%,年均增幅超过了12%;中国对日服务贸易出口规模仅增长5.5%,年均增幅仅为1.1%,由此使得中国对日服务贸易逆差从75.7亿美元飙升到190.4亿美元。5年内贸易逆差接近增长3倍,表明在双边服务贸易合作中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还存在一定问题,某些领域对日服务进口还存在较大的依赖性。总体看,对日服务贸易逆差的扩大,使得与贸易逆差相关的服务业部门会出现资金紧张、资本外流、失业增加等问题。从长远看,这些问题会影响我国相关服务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也可能会引发双边服务贸易结构的进一步失衡。
(三)日本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双边服务贸易合作阻力大
日本依赖于贸易立国,近些年来全球经济下行,国际市场需求疲软,使得日本对外贸易增长缓慢,影响了其经济增长。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思潮盛行,双边贸易环境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日本对外投资力度的不断扩大及产业转移的加速,其国内产业空心化现象一直比较突出,虽然近年来,日本政府采取了各类优惠政策吸引产业回流,但国内投资增速依然缓慢。2018年至今,日本GDP年均增长率仅有0.5%,同时期中国的GDP增长率保持在6%以上。2020年因受到疫情的影响,GDP还保持2.3%的增长,是全球大型经济体中唯一一个实现正增长的国家。随着中国的崛起,两国在亚太地区之间竞争加剧。日本政府在2020年发布的“战略白皮书”中就指出,中国试图主导区域国际秩序的构建并持续扩大自身影响,可能会引发亚太地区的无序竞争。在日本政府持续宣传下,日本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针对中国服务进口的隐形壁垒不断增多,为双边服务贸易合作蒙上了阴影。
三、中日服务贸易合作的主要机遇
(一)新冠疫情的蔓延为双边服务贸易结构优化创造了外部条件
2020年因疫情的蔓延,對中日服务贸易及服务业的合作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但在应对疫情中的数字化快速发展趋势,为双边服务贸易结构优化创造了条件。疫情的蔓延重创了全球的经济和贸易,各国纷纷采取贸易限制措施,特别是对人员往来限制较多,使得服务贸易成为受疫情影响最严重的领域。日本经济产业省的数据显示,2020年日本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为4668.4亿美元,与2019年相比下降了16.6%;中国商务部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为7021.9亿美元,与2019年相比下降了15.7%。特别是在旅游服务领域,因疫情采取的出行限制,赴日旅游人数锐减。2020年,中国赴日游客人数为142.9万人次,与2019年相比下降84.3%。在日本旅游服务贸易中,中国游客是主要的消费群体,中国游客赴日旅游人次减少,导致了2020年日本游客入境总人次下降了83.1%。然而,新冠疫情推动了“在线”服务新模式和新业态不断出现。中日两国同为数字经济大国,应该抓住这一机遇,加速推进双边服务贸易特别是传统服务贸易向网络化、线上化转型,带动双边数字服务贸易的深度合作,以此来推动双边服务贸易结构的优化。
(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夯实了双边服务贸易合作的基础
数字技术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对服务贸易带来了深远影响,不仅改变了服务贸易的供给方式,也推动了服务贸易结构的优化,对双边服务贸易合作质与量的提升均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中日两国同为数字技术大国,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特别是电子商务合作的快速发展,使得两国之间从传统的服务贸易开始向数字贸易方向扩展。在双边服务贸易合作中,各自的数字经济优势比较明显,能够形成较好的互补态势。日本拥有先进的技术研发及技术再开发能力,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中国拥有较为先进和灵活的数字经济商业应用模式。因此,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中日两国应以数字产业合作为核心,强化日本技术创新优势与中国开发应用优势的结合,实现数字经济要素向两国高端服务业领域聚集,从而提升双边服务贸易合作的质量。
(三)RCEP的签署为双边服务贸易合作搭建了平台
中日两国同为RCEP重要成员方,协定的签署将为两国深化服务贸易合作搭建了平台。RCEP作为中日共同参与的大型区域贸易协定,对于服务业开放采取了差异化开放模式,日本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开放,中国采用正面清单形式开放。对于中国优势服务业部门而言,在负面清单管理体制下是进入日本市场的绝好机遇,同时我国通过正面清单的形式还可以保护我国竞争力相对不足的服务业部门。在具体领域方面,中国放宽了金融、法律、海运等37部门的市场准入,日本则在医疗、房地产、专业服务等多个领域进行高水平开放。协定生效后,中日两国服务业生产要素就可以实现跨境流动,双边服务业合作环境得到持续改善,合作的预期性得到大大的增强,同时也推动了服务贸易制度成本的下降,必定能够为中日双边服务业的优势互补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四、深化双边服务贸易合作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放宽面向日资的服务业市场准入
当前,为了推进中日双边服务贸易合作,我国应当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水平,放宽日资的康养医疗、文化娱乐、金融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市场准入,进而带动高端服务对日出口,减少我国服务贸易对日逆差。具体而言:第一,在养老服务领域,在现有合作的基础上,我国可以分阶段取消养老机构设立的许可制,按照备案制方式鼓励日资养老、介护等企业加大对华投资,设立更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第二,在文化娱乐领域,应当进一步放宽日本视听产品市场准入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日本企业在我国投资演出服务、文化品拍卖、演艺经纪机构。第三,在金融领域,特别是在自贸试验区和自贸港要取消证券、基金、期货、人寿保险等行业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进一步降低日资企业进入的门槛,扩大双边金融服务合作范围。第四,在环保节能领域,日本相关企业有着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现有合作基础上要进一步引进日本节能环保技术,鼓励相关企业对华投资。第五,在医疗领域,要进一步放宽外资进入的试点地区范围,逐步取消外资持股的比重限制,大力引进日本医疗企业的先进管理模式及经验,提升我国医疗服务的国际竞争力。第六,在交通运输领域,要进一步放宽外资承揽业务的限制,允许日本独资企业能够承担市政交通项目建设,降低交通项目外方投资的比例限制。
(二)扩大服务业生产要素双向开放合作力度
中日两国同为数字经济大国,在深化双边服务贸易合作过程中,需要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来推动资金、数据、人员能够实现跨境双向流动。具体而言:第一,在跨境资金流动方面,要按照当前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鼓励日本金融机构加入人民币跨境结算支付系统,在自贸试验区、自贸港试点人民币与日元一体化的自由贸易账户,鼓励与日本服务贸易关系密切的企业开设此类账户。同时,大力引进日本金融机构,鼓励其在我国设立亚太区域总部或资金管理中心,为其开展跨境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提供支持。第二,在人员流动方面,双方要进一步强化政策对接,简化双边出入境管理程序,为高端服务人才的双向流动提供便利,加强双方服务行业人员资质认证对接,放宽高端人才流动及跨境从业限制,允许经过中日两国共同资质认证的高端服务业人才能够实现跨国自由执业。第三,在数据流动方面,在RCEP框架下,在保障信息安全的情况下适当放宽数据跨境流动,并加强两国的数据价值创造及应用开发合作;建立数据安全共享机制,建立一体化的数据安全预警、检测体系,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度,为双边数字贸易发展提供支撑。
(三)完善促进双边服务贸易发展的平台体系
中日两国要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及服务业合作的便利化平台机制,以降低服务贸易合作成本,提升合作的规模效益。具体而言:第一,完善中日服务业合作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在推进双边服务业合作及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可以探索建立联合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对双边服务业投资、贸易纠纷进行仲裁,提升合作及贸易效率,在两国现有司法合作框架下,完善仲裁前后财产、证据保全等规则及措施,进一步提升纠纷解决机制的效率。第二,构建服务贸易投资的公共服务体系。一方面,我国应全面落实外商准入及负面管理清单等制度的各项措施和要求,为日资服务业企业进入我国提供便利;另一方面,鼓励我国服务业企业加大对日投资力度,为其提供信息、咨询等支持,如通过举办洽谈会、展会、行业交流会等方式推进双边服务业投资合作。第三,构筑中日服务贸易发展聚集区。按照当前中日服务贸易发展现状,以及2019年两国领导人确立的中日服务贸易试点方式,加强双边服务贸易政策对接,构筑集合贸易模式创新、成果要素转化的服务贸易发展聚集区域,进而推进要素、产业、企业的集中和聚集,强化双边服务业市场主体价值链和产业链的融合,以提升双边服务贸易合作效能。
(四)推动中日现代服务业开放合作示范区建设
通过深化中日现代服务业开放合作示范区建设,及时总结示范区建设中的经验,是深化双边服务贸易合作以及推进双边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基本路径。2019年12月的第八次中日韓领导人会议上,三方一致同意加大服务贸易合作来推进东亚区域一体化进程,且将成都市作为中日现代服务业合作试点的示范区域。为此,第一,要积极落实中日现代服务业开放合作试点的相关政策,细化政策执行机制,充分利用日本、成都两地的服务业资源,创新中日现代服务业开发合作模式,在试点中不断提升我国服务业的竞争力。第二,将中日现代服务业合作试点纳入到我国服务贸易全面深化创新试点范畴,充分利用我国服务贸易全面深化创新的政策红利,不断探索和拓宽中日两国服务业深度合作的模式,以高水平服务业开放及服务贸易自由化来为双方合作提供压力测试,并及时总结相关的经验教训,为未来双边现代服务业深入合作及服务贸易模式创新提供经验及样本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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