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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民互市背景下中国-东盟跨境电商发展路径探讨

2021-09-22李隽波覃春莲陈铭达

对外经贸实务 2021年7期
关键词:东盟跨境电商中国

李隽波 覃春莲 陈铭达

摘 要:在边民互市贸易政策背景下,促进中国-东盟跨境电商发展,具有深远的政治、经济、文化意义。本文基于实地调研,分析了边民互市背景下中国-东盟跨境电商发展存在的软硬件基础设施落后、信息平台发展滞后、边民互市贸易区促进电商发展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等主要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递进式发展路径,先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再搭建信息平台,促进“边民互市+跨境电商”的转型升级。

关键词:边民互市;中国-东盟;跨境电商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二十公里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贸易活动。在我国边境地区推行互市贸易可促进兴边富民、固邦睦邻的进程,近年,国家不断提升对边民互市地区经济贸易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海关总署等公布的《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每位边民日交易限额提升到8000元人民币,边民互市贸易从此上升到了一个新台阶。据商务部统计,2006-2020年广西边民互市贸易额由24.99亿元上升至283亿元,增长了10.3倍,边民互市贸易发展潜力强劲,为中国-东盟跨境电商的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 边民互市背景下中国-东盟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一) 贸易规模快速增长

自中国-东盟贸易区成立以来,双方贸易合作频率不断增加,据海关总署统计,2014-2020年,中国-东盟跨境贸易总额从4803.9亿美元增长到6846.0亿美元,增长了42.5%,中国已持续12年作为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可见中国与东盟双方经济贸易合作充满活力。同时,中国-东盟跨境电商也快速崛起,据艾媒咨询有关数据,因疫情影响,2020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仍可达10.3万亿元。另外,边民互市贸易多集中在广西、云南等地,两地与周边贸易国文化接近且当地政府积极推动,据商务部数据,2017年广西边民互市贸易总额为663亿元,占我国边民互市贸易总额的74.4%。受疫情防控影响,2020年广西边民互市贸易额为283亿元,下降28.4%,但12月贸易额高达50.5亿元,同比大幅增长78.1%,由此可见,边民互市地区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 监管环境日趋成熟

目前,中国-东盟跨境电商监管环境正逐渐优化,一些地区监管的“软硬件”条件已初步完善。如,2017年在广西南宁运行的中国邮政东盟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是我国第一个将国际邮件业务、跨境电商业务、国际快递业务集中的监管服务场所,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仓储清关、货物邮寄、信息技术、金融支持等一体式服务,明显减少了广西跨境电商的货物通关时间,为发展中国(南宁)跨境电商提供强劲动力。而边民互市贸易经过不断发展,监管环境也日趋成熟。例如“一指通”系统的引入,为边民互市贸易提供市场、监管和金融等综合服务,并应用大数据技术对商品信息进行监管,提升贸易结算和监管服务的效率。此外,如广西凭祥市边境贸易货物监管中心,可提供通关、运送、存储、加工等服务,提升互市口岸的通关能力和便利水平,相关海关还配备H986查验系统,该系统具有查验快速、准确、非侵入等特点,不仅提高了货物通关的效率,也保障了货物安全。

(三) 交易平台多元化

跨境电商平台不仅为商家提供正规可信赖的售货渠道,还扩大了商品贸易范围。目前,可为中国东盟提供业务支持的主流跨境电商平台有淘宝、天猫、速卖通等,运营模式以B2C为主,另外还有Qoo10、Amazon、Lazada等平台。其中,速卖通是一家提供交易订单、支付功能、物流服务的对外贸易在线交易平台,是全球发展形势较好的跨境电商平台,用户遍布全球220余个国家。另外,在边民互市贸易活动地区,电商平台紧密联系销售者、购买者、物流、支付、监管、第三方服务等,使边民互市贸易拥有更多的销售渠道,针对性地体现了电商平台的多样化。在边民互市贸易中,边民可根据意愿选择合适的跨境电商平台,如八找网、两国E城、京越通、东兴百岸网等。

二、 边民互市背景下中国-东盟跨境电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软硬件基础设施落后

东盟各国发展跨境电商的“硬件”基础设施有待加强。具体表现为:1、东盟各国道路、铁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发展不均衡。例如,文莱、泰国等东盟国家的硬件基础设施相比缅甸、越南等东盟国家较先进。2、物流体系发展落后。多数东盟成员国运输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低,多采用公路、铁路、海运等运输方式,运输周期长且效率低,物流运输成本较高,而且中国-东盟跨境物流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相关管理机制也不健全,售后维权困难。3、东盟各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准参差不齐,信息资源尚未跨部门和行业共享,阻碍了边民互市地区跨境电商平台运营及其模式的推广。

东盟各国发展跨境电商的“软件”基础设施有待升级。突出问题体现在:1、跨境金融结算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我国边境地区金融综合改革获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国际收支信息不对称、跨境资金流动检测困难等问题,制约跨境金融发展。2、跨国合作存在一定的非经济风险。由于政治、文化、经济等因素的差异,东盟各国跨境电商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时因政治、法律、社会风险会遭受一定损失。3、专业型人才紧缺。目前,东盟各国缺乏熟练掌握小语种和了解邻国消费习惯、市场状况以及各大跨境电商平台交易模式的专业人才。此外,还紧缺熟悉进出口贸易、跨境电商业务流程和平台操作的跨境电商复合型人才。

(二)信息平台发展水平滞后

近年来中国-东盟建立了一系列跨境电商平台,旨在形成各国间跨境电商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闭环,为中国和东盟企业在贸易自由配对、物流、投融资、报关报检等环节提供服务,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跨境电商平台的发展。例如,1、技术支撑条件不足。一些技术服务商资质不足,设计的跨境电商平台未使用最新网络技术,平台功能相对落后;另外,跨境电商平台功能比较单一,只能发布商品信息并进行信息沟通,而报关报检、汇税和物流服务相互脱节。2、缺乏系统性规划与建设。目前大多数跨境电商平台将建设重点集中于基礎服务,而忽略平台安全性和便利性方面的系统规划与建设,导致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被恶意盗取,客户利益受损,交易频次不断下降。而边民互市贸易跨境电商平台方面也存在问题。具体如下:1、搜索引擎存在缺陷。一些边民互市跨境电商平台在低功耗连接时或离线状态时,搜索功能无法正常使用。2、平台知名度小、语言单一。边民互市跨境电商平台在东盟国家缺乏推广,而且网站显示只有中文、英文、繁体,无法支持贸易国的多种语言交流。3、平台生态环境待改善。跨境电商的稳健发展,需要电商平台、配套服务商、监管机构等多方协调,提供一个良好的商务生态环境。然而,目前边民互市跨境电商平台各参与方未统一运营标准和制度规范,导致出现虚假电商网站、产品质量不达标、虚假广告等问题,影响边民互市跨境电商平台正常运营。

(三) 边民互市贸易区促进电商发展的政策落实不到位

边民互市贸易区社会经济发展相对缓慢,边民文化水平偏低,对跨境电商的认知较浅。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法规有待完善,针对边民互市贸易区发展跨境电商的法律监管机制也尚未形成,制约边民互市贸易区跨境电商的发展。

具体表现为:1、边民对跨境电商认可性不高。边民互市贸易区多处于较偏僻山区,多数边民知识水平不高,思维比较固化,对跨境电商这种新兴事物不够信任,对互联网以及跨境电商带来的红利也欠了解,更倾向于选择相对稳定的传统边民互市贸易模式。2、跨境电商相关政策法规有待完善。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稳健发展,我国于2019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法》,而目前我国在跨境电商税收、海关、支付等方面仍采用传统贸易的法律法规,跨境电商质量监管、售后维权、信用评价体系等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近年,东盟各国也积极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例如,越南颁发了《电子交易法》,菲律宾和泰国也颁发了《电子商务法》,但尚未形成协同体系,制约了边民互市贸易区跨境电商的发展。为了保障跨境电商的稳健发展,我国出台了确定税收标准、开放试点城市等系列相关政策,如2016年出台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但相关政策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的具体执行缺乏配套实施细则,导致跨境电商利好政策难以有效落实。

三、 边民互市背景下中国-东盟跨境电商发展路径

跨境电商快速发展,为区域经济贸易带来机遇。在边民互市贸易政策激励下,中国-东盟边民互市贸易应该采用分阶段、有重点的递进式跨境电商发展路径:先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再搭建信息平台,促进“边民互市+跨境电商”的转型升级。

(一)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硬件”基础设施方面,一是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加大力度建设公路或铁路运输网络,促进东盟各国与邻国边境的互通互联,为加速商品货物快速流动提供基础保障。二是加快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加强建设联检大楼、查验大厅、智慧口岸等口岸查验基础设施,以及物流园区、港口泊位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口岸数据化建设实现口岸电子化运行。三是加强建设配套服务设施,如互助合作社、贸易结算中心、跨境物流体系等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其中,互助合作社以“合作社”、“互助组”形式运行,指导进口商品货物选择,为边民提供进出口信息,合作社统一为边民在当地加工企业购买廉价原材料降低成本。在跨境物流体系建设方面,东盟国家需要提升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跨境物流管理机制,积极建设海外仓,与第三方物流合作,通过搭建物流信息交流平台并整合各部门已有的物流信息系统,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四是积极建设信息基础设施,东盟各国可协同合作建设5G、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及以数据中心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软件”基础设施方面。首先,完善跨境金融结算体系,东盟各国应积极倡导金融业为开放型经济体系配套设施建设提供服务,积极搭建跨境金融结算服务平台,建立资金出入境监测预警机制,形成安全便捷的跨境金融结算体系。其次,采取措施积极应对非经济风险,协助跨境电商企业深入了解国际政治格局、国际贸易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积极组织专业团队评估风险情况,尽力避免非经济风险的发生。三是针对市场需求加大跨境电商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在广西、云南等地高校,对电子商务相关专业开设小语种语言课程,培养熟练掌握东盟小语种的跨境电商专业人才,深化校企合作,安排学生到跨境电商企业接受实训或实习,提升学生实操能力,为边民互市贸易跨境电商的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人才。

(二) 搭建信息平台

传统的边民互市贸易,由于地理位置偏远、采用现金交易,政府监管部门难以有效监管与统计,常会存在地摊银行、货物走私等情况。而信息平台是实现边民互市贸易数据信息集成与共享的依托,为边民互市贸易提供服务保障,有效推进边民互市贸易线上线下一体化进程。因此,中国-东盟边民互市贸易的发展必须要优先建设信息平台。

建设信息平台是促进边民互市贸易与跨境电商一体化发展的关键。首先,对线下边民互市贸易信息(边民信息、货物信息、商家信息、交易信息)进行集约化和自动化处理,利于边民互市交易主体间信息沟通与交流,管理人员可随时查看交易进程与贸易数据并进行监管,促成边民互市贸易数据共享并解决贸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障碍,提高边民互市贸易效率和效益。其次,还需积极打造技术服务合作平台、经贸综合服务平台、人才交流平台,整合各平台数据并建立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共享技术、商业、文化、人才、金融等信息,提升边民互市区信息共享化水平,为边民互市地区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夯实基础。最后,东盟各国政府与企业协同共建,将信息平台连接“一指通”系统、交易结算中心、清关监管平台、联检部门,实现市场交易、通关报检、监督管理以及金融服务一体化,为下一步边民互市与跨境电商的一体化发展打下基础。

在搭建信息平台过程中,东盟各国政府需加大扶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资助。例如,免征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制定亏损补助办法、设立基金、提供专项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促进东盟各国企业积极参与信息平台建设,为深化中国与东盟经济贸易合作提供动力。

(三)促进“边民互市+跨境电商”的转型升级

跨境电商具有交易成本低、频率高、政策支持力度大等优势,有效促进了国际贸易发展。因此,中国-东盟边民互市贸易应该借助跨境电商模式,采取“边民互市+跨境电商”一体化发展策略,促进邊民互市贸易借助跨境电商模式转型升级,将交易主体范围延伸至中国和东盟市场,实现货物双向流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将信息平台升级演化为跨境电商平台,实现边民互市贸易线上线下协同运营,推动边民互市贸易与跨境电商的一体化发展。在跨境电商平台,东盟各国商户可发布商品货物信息,边民发布或搜集相关信息并选购商品货物,利用指纹验证完成边民身份确定和货物申报,经下单、支付,完成购买过程,可直接选择人民币支付,由平台跨境支付功能自动实现汇兑,并将结算资金汇入东盟商户银行账户。同时,跨境物流运输系统与清关监管平台、联检部门系统对接,信息实时交互,为中国-东盟跨境电商提供快捷物流服务。

由于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购进的产品只能边民自用,而绝大部分边民又未能充分使用每天8000元的额度,使惠民政策未能得到充分落实,延缓了边民互市贸易的发展。通过实地调研,结合相关地区实践经验,提议采取“三级市场”模式,具体包括一级互市市场、二级收购市场、三级集散地市场。在一级互市市场,边民互市贸易无需缴纳关税,但须严格按照各级政府部门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到货物来源不违法、交易不违法、资金流向不违法。在二级收购市场,边民或者互助组将多余的自用商品进行销售,但必须完税。三级集散地市场鼓励开展落地加工,立足于地区特色,努力打造产品品牌,帮助地方政府解决边民就业问题,促进边民互市地区经济发展。

信息平台升级为跨境电商平台后,边民互市贸易可选择采用升级版“三级市场”模式(如图1所示),该模式同样由一级互市市场、二级收购市场、三级集散地市场构成。其中二级市场和三级市场与之前的功能大致相同,而在一级市场中,边民无需先从跨境结算中心获得提货单证,再去东盟商户处提取货物,边民消费者(包括批发商、加工企业和个人买家)直接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一站式采购,商家将货物委托给跨境物流公司配送,并且由“一指通”系统实现无纸化通关,精简交易流程,节约交易成本。在这种市场模式中,区别于传统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买家或个人买家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东盟国家产品时,可“委托”边民下单采购,但仍需缴纳4%左右的增值税,跨境电商平台提供跨境支付与跨境物流等配套服务,委托方(企业买家或个人买家)与被委托方(边民)按各方需求选择交易途径。例如,企业买家或个人买家委托边民以优惠的税收政策购进货物,边民则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互市贸易的交易,东盟卖家也因此获得成本优势与实惠。另外,对于其他类型的跨境电商交易,则按跨境电商“1210”和“9610”监管模式进行监管,并依据电商法缴纳相关关税、增值税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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