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贸易便利化发展实践与启示
2021-09-22焦晓松曹颖琦程杰
焦晓松 曹颖琦 程杰
摘 要:贸易便利化是推动贸易发展的有利手段。对美国、欧盟推动贸易便利化所制定的措施和手段进行阐释,进而提出从改革和完善外贸相关法律制度、寻求贸易安全和贸易便利二者的有机统一、加速推广新技术应用、实现通关管理电子化和积极构建海关与商界的良好合作关系等方面提升我国贸易便利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贸易便利化;单一窗口;AEO;海关
目前国际贸易增长乏力,通过降低关税及非关税水平所获得的“贸易红利”消失殆尽,而另一方面贸易便利化对全球贸易的推动作用显著,远远超过降低传统贸易壁垒所带来的效果,因而积极推动贸易便利化的发展对贸易增长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国际贸易过程中资源跨国流动和配置的技术性和机制性障碍可以通过贸易便利化来消除和减少,以实现减少贸易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冗余成本,提升全球贸易运作效率,促进各国贸易发展的目的。在目前各国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大幅削减或取消的背景下,积极推动贸易便利化的发展具有可能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发达国家在推动贸易便利化发展方面具有成熟的做法,可为推动中国贸易便利化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欧美贸易便利化实践
(一)美国贸易便利化发展实践
受9·11事件的影响,美国把“保障国家边境安全与促进合法贸易及旅客便利”作为其双重任务,相对于贸易便利化,美国把贸易安全也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1.贸易便利化与国家安全考虑相结合。在9.11事件后,美国推出了“海关——商界反恐伙伴计划(Custom-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C-TPAT)”项目。其中的做法是将贸易便利化因素融入到贸易安全和国家安全范畴中,这从侧面反映了美国推行贸易便利化过程中对国家安全的考虑。
“海关-商界反恐伙伴计划”是9·11 事件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倡议实施的一项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政府与商界的合作项目和安全计划。它旨在通过海关与商界建立密切合作关系,提高与加强国际供应链和美国边境的安全,以实现保护合法贸易,打击走私和恐怖主义的目的,该计划在2002年4月16日正式施行。
以通关便利等一系列优惠待遇为条件,C-TPAT要求成员企业按照CBP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来建立公司内部安全控制制度,实现自主规避安全风险。CBP根据企业达标情况对其实行分级管理,级别越高CBP为其提供的优惠待遇也就越高。
C-TPAT所针对的企业分为10种类型:进口商、高速公路运输商、空运商、边境公路运输商(墨西哥和加拿大)、海运商、铁路运输商、报关代理商、外国制造商、港口机场经营商和第三方物流提供商。為了确保贸易供应链的全局安全,在对美国本土成员企业实地验证的同时,CBP还要对本土企业的海外合作伙伴如海外生产商、供应商和承运商进行安全验证。
C-TPAT给认证企业提供的便利化主要体现在:
第一,较低的检查频率。对获得认证资质的进口商的检查频率比通常水平要低4-6倍,从而减少和降低了认证企业的货物从海关放行的时间和成本。
第二,分层检查。若在一批次进口的货物中,只有一项需要接受检查时,按照通常做法,该批次货物的多个集装箱须和需要检查的货物要同时滞留在海关,因而进口商须为整批次货物支付仓储费用。但假若该进口商获得C-TPAT认证,则海关允许将无需检查的货物在保证不拆封、并随时可接受海关检查的条件下,转移至进口商的仓库中。此时进口商只需支付一个集装箱的仓储费用,从而节约了进口成本。
第三,优先检查。此项权利是给予被抽中接受检查的C-TPAT认证企业集装箱的一种特权。在情况允许和可操作的情况下,属于C-TPAT认证企业的集装箱会被安排到同样排队等候检查的非C-TPAT认证企业的集装箱之前,而不论非C-TPAT认证企业的集装箱已排队多久。这使得C-TPAT认证企业的集装箱避免了长时间滞留等待检查,减少了通关时间,降低了资金占用成本。
第四,认证结果相互承认。在与美国签署C-TPAT相互承认的国家内开展业务时,获得C-TPAT认证的企业其认证也将在该国获得承认。该国海关会把企业相关信息添加到风险管理系统中,从而避免再次认证。截至2020年1月,美国已经分别与新西兰、加拿大、约旦、日本、韩国、欧盟、中国台湾、以色列、墨西哥、新加坡和秘鲁签署了C-TPAT相互承认协议。目前来自C-TPAT项目进口国的货运进口总值占到美国货运进口总值的52%。
第五,快速通道。获得C-TPAT认证的企业,从加拿大或墨西哥进口货物的再进入美国时,可以使用“自由与安全贸易”快速通道,并在检查过程中享受特别待遇。
2.制定涉及贸易便利化的专门法律。2016年2月24日,时任美国总统的奥巴马签署了《2015年贸易便利与贸易执法法》(Trade Facilitation and Trade Enforcement Act of 2015),使之正式成为法律。该法律的实施将全面实施提升伙伴关系、通关自动化、风险管理等贸易便利化措施,对逃避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行为进行打击,同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协调,资助小企业的出口贸易发展,明确边境执法授权,提高边境执法效果。
(二)欧盟贸易便利化发展实践
美国法律首要考虑的是贸易安全性,而欧盟在法律和技术层面上注重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平衡。因为一方面,欧盟需要充分重视成员国与贸易的安全,另外一方面,出于对美国、其他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竞争的考虑,欧盟也必须确保本国进出口贸易环境具有充分的竞争力与吸引力。因此,欧盟相关国家一方面以立法、技术规则等方式保证本国的贸易安全,另一方面也通过立法整合边境管理机构,优化边境管理架构,并借发达的信息技术和先进的海关业务能力来实现国家安全与贸易的平衡。
1.海关视作实现贸易便利化的关键。为了统一规范关境内的各国各自为政的行政管理和标准,在1988年,欧盟实施了“单一行政文件(Single Administration Document, SAD)”制度。它标准化了各国的清关文件格式,简化了清关手续,减少了数据采集量。SAD最初只适用于欧共体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后来经过进一步的改革和规范,伴随电子化和信息化的发展,SAD得到进一步普及。目前该制度应用于非欧盟货物在欧盟内的流动,在国际贸易进出口、运输、仓储等环节和领域得到广泛使用。
2. 在SAD实施的基础上,2005年欧盟进一步实施了“简化程序的单一授权/集中清关(Single Authorization for simplified procedures (SASP)/Centralized Clearance)”制度。该制度指贸易运营商可以在欧盟任一成员国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清关,被选择的成员国海关查验过程中所做的业务鉴定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海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SASP和集中清关制度,可以使贸易从业者依据自身经营情况对进出口货物进行集中清算,即使货物的进出口不在同一个成员国内,已获得认证的经营者只需填报必要的报关信息,其货物就可以放行。这有效地整合和减少了贸易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财务、物流和分销等经营成本。
3.2008年欧盟通过的《现代化海关法典》,使欧盟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有了进一步提升。其中第11条确立的 “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AEO)”制度,是提高海关便利化水平的重要措施。在此规定下,根据欧盟的统一标准,欧盟成员国可以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颁发AEO证书,任一欧盟成员国所授予的AEO资格在欧盟整个关境内均被承认,这使资质认定者在清关过程中获得了简化的海关查验以及便捷的通关程序。
4. “单一窗口”和“一站式平台”制度。依照“单一窗口”的要求,经营者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将海关及其他部门要求的各方面资料递交给任意的一个单一联系点。“一站式平台”和针对各种不同用途而进行的检查将由所有部门在同时同地进行。“单一窗口”和“一站式平台”两制度,极大简化了货物的通关程序,方便了合法经营者业务的开展。
5.“电子海关系统”制度。2007年,为更好地开展互联互通,欧盟开始着手对电子海关系统和其框架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改革,并引入各国统一遵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标准。《现代化海关法典》与欧盟的电子清关决议密切相关。前者为电子数据处理技术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后者则决定哪些系统需要进行开发以及系统投入运行的期限。新的海关法典中规定,贸易商与海关部门之间所有交换数据、随附文件等互换均须采用电子数据处理技术。
三、对中国的启示
在当今竞争日益激烈的经济一体化时代,贸易便利化已成为影响一国和地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中国应借鉴欧美发展贸易便利化的成功经验进而推进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发展。
1.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便利化各种具体措施。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对标欧美、日本、新加坡等国际先进国家,创新监管方式,优化通关流程,以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进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口岸营商环境,达到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的目的。2018年10月13日,国务院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以“减单证、优流程、提时效、降成本”为目标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措施。
2.寻求贸易安全和贸易便利二者的有机统一。当前,我国对外开放步入新阶段,国家安全也面临新挑战,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错综复杂的大环境下,也要求中国妥善处理好贸易安全和贸易便利化二者的关系,既不能片面强调只追求速度的“便利”,而忽视了风险,也不可过分强调维持旧态的“安全”而为贸易便利化的推进设置障碍。一方面海关和各相关部门要实现信息互通、加强防范,达到优势互补,同时要加强国内外情报的收集和交流,建立有效的情报交换制度,通过完善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合作机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避免在事件发生时陷入被动。
3.加速推广新技术应用,实现通关管理电子化。对口岸查验智能化和物流信息电子化要进一步积极推进,提高物流服务效能和查验准备工作效率,加快建设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行业机构合作对接,共同建设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信息平台,实现进出境通关全流程无纸化。“单一窗口”功能除安全保密需要外,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打造一站式交易平台。
4.积极构建海关与商界的良好合作关系。行政管理机关和被管理者之间的良好关系是加强有效监管和促进贸易便利的基石。出台给予海关认证企业的补贴政策,将AEO上升到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高度。截至2020年底,中国海关已与新加坡、韩国、欧盟等17个经济体的43个国家和地区实现AEO互认,互认国家和地区数量保持世界第一。作为后续措施的一部分,要积极推动AEO和“一带一路”倡议主要节点国与墨西哥、挪威、冰岛等重要贸易国的互认磋商,提高中国企业在海内外通关便利化水平。▲
参考文献:
[1]廖佳,尚宇红.“一带一路”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对中国出口的影响[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1,28(02):82-94.
[2]王珉.中国贸易便利化发展战略——基于RCEP成员之间区域自贸协定的比较分析[J].国际贸易,2021(02):64-71.
[3]姚文. 跨境無纸贸易将大大促进亚太贸易领域互联互通[N]. 国际商报,2021-02-22(002).
[4]章笑梅,张竞文.双循环背景下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思考[J].中国对外贸易,2021(01):56-57.
[5]邱晋.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路径探究[J].中国市场,2020(32):129+133.
[6]李艳.贸易便利化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基于“一带一路”背景[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20(9):93-97.
[7]张军扩.中国将进一步推进更高水平的服务贸易便利化[J].中国发展观察,2020(18):7-8.
[8]王慧敏.区域贸易协定视角下服务贸易便利化趋势研究及中国应对策略[J].对外经贸,2020(6):23-27.
[9] 栗献忠.中国与新加坡自贸区贸易便利化水平比较及改进对策[J]. 对外经贸实务,2021(3):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