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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学思想政治教育中惩罚教育的思考

2021-09-13郭璐

中学教学参考·语英版 2021年8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惩罚

郭璐

[摘   要]惩罚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惩罚与教育相生相随。如何将惩罚由单纯的罚转化为内在的育,取决于对惩罚的认识和把握的程度。当前中学思想政治教育的手段日益多样化,而惩罚作为其中的一个教育手段,在对青少年个体发展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目的的实现方面具有重大作用。探索如何在中学思想政治教育中渗透惩罚教育,对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惩罚教育;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    G63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編号]    1674-6058(2021)22-0056-03

素质教育作为我国主流的教育思想,要求教育者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要对学生开展赏识教育。然而,单纯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转变并不能调和现有的矛盾。当前,校园中学生打架斗殴、欺凌霸弱等现象偶有发生,教师谈罚色变、当罚不罚的情况也时常会出现。面对此情形,如何在不逾矩的情况下发挥惩罚教育的作用,是我们目前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一、对惩罚教育的认识

惩罚教育是一种针对受教育者的不良行为,通过采取必要且强制的手段,来抑制受教育者不良思想行为的产生,促进受教育者自身发展的教育方法。

自18世纪以来,有关惩罚教育的理论逐步发展和完善。在西方已逐步形成具有影响力的理论体系。惩罚存在历史悠久,一定程度上与教育相生相随。按惩罚的方式,惩罚观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类:一是发展性惩罚观。其以卢梭和涂尔干为主要代表。他们认为学校应禁止对儿童进行不利于健康的体罚。惩罚应从儿童内部起到唤醒儿童良知的作用,而不是通过使其遭受皮肉之苦来达到惩罚的目的。二是管理性惩罚观。其以赫尔巴特为主要代表。他们认为体罚是不可或缺的惩罚手段,简单粗暴的惩罚手段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方式。三是教育惩罚观。其以康德为主要代表。他们认为体罚是道德性惩罚的补充,体罚的施行应该要慎重。惩罚不是为了让孩子害怕,而是为了让孩子可以更好地面对未来。

对于体罚的态度,国际上大致分三类:第一类,国家法律上明确禁止体罚。其以荷兰、波兰为代表。这些国家规定教师禁止对学生进行身体上的惩罚行为。第二类,国家也禁止体罚,但对体罚的认可度越来越高。其以日本为代表。这些国家从之前的“宽松教育”到开始“不禁”体罚。第三类,国家允许体罚。其以英国和韩国为代表。这些国家从法律上给予教师惩戒的权力,允许教师在规定范围内,通过惩罚性措施对逾越规矩的学生进行管束。我国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规则》还提出,教师可要求学生面壁自省,针对校园欺凌现象可要求欺凌者限期转学。不过,为了避免过度体罚,《规则》也对教师体罚设了限度。

无数事例告诉我们,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仅有说教,效果是有限的。甚至,我们可以认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杯水车薪、不负责任的教育。

二、中学思想政治教育与惩罚教育的关系

(一)中学思想政治教育与惩罚教育存在一致性

第一,理论基础存在一致性。作为存在于不同社会制度,与人类历史发展共始终的意识形态,教育系统是其重要体现领域,学校则是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的前沿阵地。思想政治教育的导向作用体现在引导学生明确方向,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中学思想政治教育与惩罚教育,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教育目标存在一致性。育人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特征,中学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和任务之一就是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使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惩罚教育实施的重要目的是使学生正确认识自己,提高自控和抗挫折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思想政治工作从根本上说是做人的工作,必须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规则》强调,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中学思想政治教育与惩罚教育的目标共同指向了把学生培养成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二)中学思想政治教育与惩罚教育的相互促进性

惩罚为思想政治教育的落实提供了保障。惩罚教育的本质是改变学生的不良思想,促使学生的自我觉醒与健康成长。客观公正的惩罚可以起到推动教育活动顺利开展的作用,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中学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使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及行为习惯。合理的惩罚能促进中学思政教育工作顺利进行。惩罚也离不开思想政治教育。在对学生进行客观公正的惩罚的同时,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制度、纪律等,使学生形成符合社会所需要的思想品德,可以更好地发挥惩罚的作用。二者互为基础,相辅相成。

三、中学思想政治教育中渗透惩罚教育的措施

第一,以育人为本为基本理念来实施惩罚教育。有力的惩罚措施固然可以起到预防学生违纪的作用,但惩罚不是整治青少年违纪的唯一手段,更达不到根治的效果。面对青少年的违纪问题,必须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平衡好,既不能一罚了之,也要避免一放了之;应该宽容,但绝不可以纵容。惩罚的最终目的是起到教育的作用,而不是为了惩罚而去惩罚。教育者的出发点应是育人,要避免出现以罚代教、只罚不教的现象,这样既达不到教育的效果,还有可能会引起受教育者的逆反心理。实施惩罚教育应当遵守关爱学生、尊重学生的宗旨,符合青少年的身心成长规律,以促使学生遵规守纪、改过向上,做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二,合法合规地实施惩罚教育。教师对学生实施惩罚教育,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此过程中引导学生深刻反思自身过错,重塑自我。同时教师要对学生视同一律,保证同过同罚。现实中教师偏心现象时有发生,当成绩较好或是自己喜欢的学生违纪时仅点名斥责,当学习成绩一般或自己不满意的学生犯同样的过错时,则施以罚站等更重惩罚,有时教师的批评甚至涉嫌羞辱人格。对此,学校需制定惩戒的规章制度,并将相关规章制度广泛宣讲,让所有学生、家长、教师准确了解何种违纪行为对应何种惩戒措施。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的班级管理中,可根据学生的违规违纪情况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违纪情节较严重的学生,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采取较重惩戒措施。学生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或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可采取严重惩戒措施。惩戒只是迫不得已时才采用的手段,应尽量不把学业惩戒纳入惩戒规则中,避免因学习成绩差而对学生实施额外惩戒。惩戒应以尊重学生为前提,做到程序规范、客观公正。同时,惩戒行为的处理过程和处罚结果都应公开,将教师的惩罚权置于阳光下。

第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要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实施惩罚教育。对学生实施惩罚教育不能一刀切,要有的放矢。惩戒措施要符合学生的认知方式、身心特征。教师可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认知水平、一向表现、过错性质、悔悟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以获得最佳的教育效果。思想政治教育中應将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既要保障学生的安全,也要保障教师的安全。给予了教师惩罚的权力,教师就要以育人为立足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防止学生产生过激行为,教师需在了解其行为动机、判断其行为性质后再进行惩罚。同时要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惩罚方式合理、场合适当。在现实生活中,有教师采取正当的惩戒措施后,反被部分学生家长认为是在凌辱学生,从而出现“校闹”事件。一些学校为了息事宁人,对教师进行了惩处,牺牲了教师的权益。为了避免出现此种情况,学校应做好与家长的沟通工作,同时对教师的惩戒权进行规范。《规则》第十四条中规定,教师实施正当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教师的正当惩戒行为起到了保护作用,同时对学校单方面牺牲教师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约束。然而事物总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规则》也不可能预料到所有的意外,因此要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相配合,共同保护学校与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当罚则罚,共同惩戒。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过程中,一味地包容任性妄为的学生只会使其变成社会的毒瘤。因此教师从一开始就应拿起手中的惩戒权,将这些学生罪戾的思想扼杀在摇篮中。《规则》中虽没有对学生因率性行事而犯下大错,学校和教师是否应承担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当罚不罚而造成不利后果,学校和教师都存在教育管理疏忽的问题。对此,家校应和相关部门联合起来,拓宽教育惩戒的渠道。针对行为严重不良的学生,相关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承担起社会转介、管束帮扶的责任。针对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学生,家长、学校应配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矫治、改造,转变家长管没用、学校不敢管、社会管不了的尴尬局面。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惩戒规则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棍棒教育”的方法已不被提倡,但适度惩戒却并未过时。思想政治教育与惩罚教育形成合力,能对培养社会主义合格接班人发挥不容小觑的作用。惩罚作为教育的手段,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参   考   文   献   ]

[1]  涂尔干.道德教育[M].陈金光,沈杰,朱楷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  吴芷英.管住“熊孩子”,“戒尺”如何用[N].中国教育报,2019-11-28(2).

(责任编辑    袁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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