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婚姻家庭现状及对策研究
2021-09-11余晓艳赵银侠
余晓艳 赵银侠
文章编号:1673-9973(2021)03-0083-07
摘 要:根据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个人调查问卷(陕西)数据,从目前个人婚恋观、家庭决策、家庭地位、生育保障、子女照料、离婚状况等方面研究分析陕西省婚姻家庭的基本現状,可得出陕西应建立性别平等的家庭政策支持体系,全社会要合力构建新型家庭文化。
关键词:婚姻家庭;社会支持;性别平等
中图分类号:C91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411/j.cnki.sxsx.2021.03.016
The Status Quo and Countermeasure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in Shaanxi Province
YU Xiao-yan ,ZHAO Yin-xia
(Xi'an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Xi'an 710054,China)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data of the fourth China Women's social status survey personal questionnaire (Shaanxi), this paper studies and analyzes the basic statu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in Shaanxi Province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current personal view of marriage and love, family decision-making, family status, fertility security, child care, divorce status, etc., and concludes that Shaanxi should establish a family policy support system of gender equality, and the whole society should work together to build a new family culture.
Key words:marriage and family; social support; gender equality
婚姻家庭是个人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个人身心健康和良好生活品质的保障。随着工业化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人们的婚姻观念、婚姻形态发生了新的变化,多元化的婚姻模式和亲密关系形式层出不穷,离婚率的逐年攀升、结婚推迟、生育率下降、不婚、单身、同居群体增多,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与富强的基础,家庭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家庭建设进行了论述和谋划,这是党对新时代家庭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客观把握,是对家庭发展面临挑战的科学应对,因此研究分析婚姻家庭基本现状、问题,提出支持婚姻家庭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对于弘扬主流婚姻价值观和家庭意识形态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利用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个人调查问卷(陕西)数据对处于西部地区的陕西省婚姻家庭现状进行分析研究。
一、基本情况
本次问卷的样本数为2175名,男性占比52.4%,女性占比47.6%,男女比例相当;初婚人数占比为77.9%,再婚占比为4.1%,未婚、离婚、丧偶分别占比为9.9%、4.1%、4.0%;城镇人数占比为69.7%,农村占比为30.3%;小学及以下人数占比为20.4%,初中学历占比为35.2%,高中/中专学历占比为24.2%,大专及以上学历占比为20.2%,所有样本中,学历分布基本均匀,初中学历占比较高;从事第一产业人数占比为2%,第二产业为28.4%,第三产业为69.6%,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外出务工人群增多,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逐渐减少,从事第三产业的人群越来越多。
二、婚姻家庭现状及特点分析
(一)婚恋观
1. 一半以上的未婚人群不选择婚姻,一半以上的离婚/丧偶群体不选择再婚。在未婚人群中,29.8%的被访者没有结婚的打算,31.2%的被访者没有想过结婚,39.1%的被访者有结婚的打算;在离婚/丧偶群体中,有63.3%的被访者不愿意再婚,15.8%的被访者还说不好,16.4%的被访者愿意再婚,4.5%的被访者不作回答。
2. 主动认识与媒介介绍是年轻人择偶的两大途径,婚姻双方经济实力基本相当,五分之一的女方愿意主动与男方承担婚姻花费。在初婚人群中与配偶相识的途径有:自己认识的占比为22.8%,朋友介绍的占比为40.3%,父母或亲戚介绍的占比为35.4%,其他方式如互联网、征婚媒介的占比为1.4%,可见目前人们的择偶方式最主要的渠道是通过媒介介绍,但是个体主动选择配偶的意识也较强。
结婚前,男女双方家庭经济状况如下:男方比女方家经济状况好的占比为15.8%,女方比男方家经济状况好的占比为21.5%,双方实力差不多的占比为62.6%,可见双方经济实力的匹配度是个体选择配偶比较注重的条件。婚房、婚礼等花费是男方承担的占比为66.1%,女方承担占比为2.2%,双方平摊占比为18.1%,虽然婚姻花费承担的主体是男方家庭,但接近五分之一女方家庭在婚姻花费方面愿意主动与男方平等分担。
(二)财产/资源、家庭决策、家务劳动与家庭地位
1. 夫妻名下财产/资源比例基本相当。从夫妻名[LL]下的财产/资源来看,婚前房产男女占有比例基本相当、婚后房产在男、女、夫妻联名名下分布比例基本相当,33%的宅基地在男方名下,女方名下和夫妻联名名下比例基本相当,存款、投资/理财在男、女名下比例基本相当,夫妻联名名下比例稍低(如图1所示)。
2. 家庭事务决策民主化,女性承担更多家务劳动。在家庭事务决策中,如图2所示,从购买家用大件商品/大型农机具到资助自己父母,夫妻之间共同商量的比例平均在60%以上,由此可见民主沟通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决策的方式。在承担家务劳动方面,如图3所示,53.4%的女性认为自己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16.1%的女性认为丈夫承担的家务劳动更多,30.6%的女性认为双方承担家务劳动量差不多,数据表明女性依然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在家庭地位方面,65.8%的女性认为夫妻之间家庭地位差不多,15.3%的女性认为自己的家庭地位更高,18.9%的女性认为配偶的家庭地位更高,可见绝大多数家庭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已逐渐平等化。
(三)夫妻沟通与婚姻满意度
1. 夫妻沟通状况良好。在夫妻沟通方面,如图4所示,女性认为丈夫能倾听自己的心事和烦恼比较符合的占比为52%,非常符合的占比为35.1%;自己想做的事情一般会得到丈夫的支持比较符合情况的占比为50.3%,非常符合的占比为42.6%。可见夫妻之间沟通状况比较良好。
2. 婚姻满意度总体评价较高,女性略低于男性。
在评价自己婚姻满意度方面,如图5所示,总体上来说夫妻双方对自己婚姻持满意态度,比较满意和非常满意综合占比为83.9%,仅有1.6%的人对自己婚姻不太满意,分性别来看,如图6所示,男性对自己婚姻持满意态度的比例为84.5%,女性为82.3%,男性略高于女性。
(四)离婚现状
个性不合是离婚的主要原因。离婚群体占本次抽样群体的4.1%,从调查结果来看,如图7所示,离婚人群离婚原因最主要是脾气/性格不合,占比为52.2%,志不同道不合的占比为14.4%,本人/配偶父母干涉的占比为7.8%,经济原因占比为6.7%,本人/配偶有外遇占比为5.6%。
(五)子女个数及生育意愿、生育保障
1. 生育人群的生育意愿较低。在家庭养育子女个数方面,如图8、9所示二孩家庭占比为46.7%,一孩家庭占比为36.6%;可见目前每个家庭养育基本上都养育1个孩子或2个孩子。49岁以下人群中不愿意再生孩子的比例占比为88.1%,从不同年龄段来看,如图10所示,18-29岁、30-39岁、40-49岁想(再)生0个孩子的平均比例在50%以上,想(再)生1个孩子的比例分比为39%、15%、3%,想(再)生2个孩子的比例分比为7%、2%,0;各年龄段无人想(再)生3个孩子,可见生育人群的生育意愿不是很强烈。
2. 经济成本过大是生育意愿低的主要原因。在49岁及以下者已生和想生孩子之数小于2的群体中,不想生二孩的原因如图11所示,最主要的原因是养孩子经济成本太高,占比为57.7%,17%的人因为年龄太大,11.9%的人是因为家里无人照顾孩子,4.1%的人是因为身体健康状况不允许,可见养孩子经济成本太高是绝大部分家庭生二孩首要考虑的因素,家庭照顾资源不足与个体年龄、健康状况等是不想生二孩的次要原因。
3. 夫妻休产假较少,产前检查费、分娩费用自费/报销参差不齐。在有孩子的271个家庭中,13.3%的妻子休产假90天以下(含90天),25.8%的丈夫休带薪陪护假在30天以下(含30天)。在生育孩子的花费方面,如图12所示,生孩子没做过产前检查的家庭占比为28.4%,接近三分之一;51.8%的家庭产前检查费用全部自费,50.5%的家庭分娩费用全部自费;11%的家庭产前检查费用部分报销,24.6%的家庭分娩费用部分报销;4.2%的家庭产前检查费用全部免费/报销,仅有5%的家庭分娩全部免费/报销;14.7%的家庭生育没有花费。
4. 接近三分之一的女性产假期间无收入。女性产假期间收入情况如图13所示,在所有休产假的女性群体中,26%的女性无收入,27.4%的女性收入与产前差不多,40.7%的女性只有基本工资,3.7%的女性只有部分生活补贴,可见不到三分之一的女性产假收入可以保障日常生活,不到三分之一的女性没有收入无法保障日常生活。
(六)子女照料
1. 女性承担着子女生活照料的主要职能。从3岁以下儿童和3-6岁儿童白天的照料情况来看,如图14所示,由母亲照料的占一半以上,在有6岁以下儿童的家庭中,3岁以下的儿童白天父亲照料的占比为2.9%,母亲照料的占比为48.6%,祖父母照料占比为25.7%,外祖父母照料占比为11.4%,保姆照料的占比为2.9%,进入托幼机构的占比为2.9%,其他方式照料占比为5.7%。3-6岁以下的儿童白天父亲照料的占比为2.9%,母亲照料的占比为55.6%,祖父母照料占比为24.6%,外祖父母照料占比为9.4%,保姆照料的占比为0.6%,进入托幼机构的占比为4.1%,其他方式照料占比为2.9%。
在有0-17岁孩子的家庭群体中,如图15所示,从孩子的日常生活照料、接送孩子、辅导孩子作业、孩子的道德/品行教育到陪孩子玩耍/娱乐,与丈夫相比,妻子都承担主要任务,分别占比为72.4%、63.3%、59.4%、56.1%、57.9%。
2. 3-6岁一半以上的儿童入托于民办机构,不到五分之一的适龄儿童没有入托。3-6岁儿童中,84.8%的正在上托幼机构,37.1%的在公办托幼机构,61.8%的在民办托幼机构,3-6岁儿童没有上托幼机构的占比为15.2%,原因主要是家里有人照顾,占比为56.3%,不去托幼机构认为托幼机构费用贵的占比为12.5%,家里附近没有托幼机构的占比为12.5%,其他原因的占比为18.8%。近一年,雇人照看孩子/孩子上托幼機构的家庭花费在2000-50000元之间。
(七)父母养老
1. 绝大多数家庭父母不需要照顾,少数家庭父母处于无人照顾状态。调研数据发现,平均50%以上的家庭父母目前生活能自理,不需要照料,有需求的老年父母除了子女照顾之外,还选择养老机构、社区等方式。以女性为分析对象,与母亲同住占比为26.6%,与父亲同住占比为22.7%,与配偶母亲同住的占比为27%,与配偶父亲同住的占比为48.4%,但是在老人的主要照料中父亲无人照料的占比为0.8%,母亲无人照料的占比为1.1%,配偶母亲无人照料的占比为1.5%,配偶父亲无人照料的占比为1.1%。
2. 家庭中父母辈的生活来源主要是劳动收入与离退休金/养老金。目前父母辈生活来源如图16所示,以女性为分析对象,图中显示了女方父母及配偶父母的生活来源状况,劳动收入和离退休金/养老金是父母辈生活的主要来源,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从配偶父亲开始分别占比为28.9%、40.7%、47.8%、33.5%;离退休金/养老金为生活来源从配偶父亲开始分别占比为22.5%、35.4%、33.1%、23.5%,其次是亲属供养。
三、婚姻家庭现状的原因分析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从家庭事务决策、夫妻之间的沟通到名下财产/资源基本相当夫妻之间都呈现平等、民主的色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女性承担着家庭家务、子女照顾的主要职能,女性婚姻满意度较低,部分家庭适龄儿童没有入托,二孩生育意愿较低,离婚率较高,父母辈无人照料等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促进个体选择的兴起
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的发展,个体在这一变化过程中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了新的理解,婚姻不再是个体选择的必然,因此年轻未婚群体的不婚、单身、未婚同居、推迟结婚年龄、“空巢青年”的出现等各种选择模式层出不穷。在已婚群体的婚姻关系中,个体更加注重婚姻的感受而不是约定俗成的“白头偕老”,婚姻满意度俨然已经成为个体衡量婚姻质量好坏的标准,闪婚、闪离等婚姻模式也应运而生,导致目前居高不下的离婚率。
(二)國家二孩政策配套支持的缺位
为了保持人口发展的均衡性,国家出台了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这意味着国家重新把生育权交给了家庭,这一艰巨的责任具体就落到了家庭中女性的头上,但是生育与女性参与劳动形成了巨大的矛盾,目前我国除了生育保险与产假等家庭支持政策,与欧洲等国家相比在男性产假、减免税收鼓励企业提供弹性工作安排、加大正规托幼机构建设、家庭照料补贴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在我国,家庭俨然已成为公共领域中福利责任分担的重要伙伴[1],祖辈的支持代替男性承担家庭照料责任普遍存在[2],面对激烈竞争的社会和沉重的育儿压力,家庭成员特别是女性为了规避风险而会做出理性的选择。
(三)传统性别文化制度、生育观念的制约
从目前婚姻家庭现状可以看出,社会对生育政策给女性带来的负面影响的认识还不足,“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等落后性别文化依然主导着人们的认识,女性的生育特别是多育使男性获得额外的溢出效应,客观上加剧了两性之间的不平等[3]。女性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女性承担着照料孩子的主要任务,女性还承担着家庭的生育责任,生育会阻断女性的职业发展,造成冲突。有研究指出,生育孩子越多,女性退出劳动力市场的风险就越高[4]。重返职场的女性由于生育期造成职业发展上的劣势积累,放弃职业晋升机会,选择较为弹性的工作以适应照顾孩子的需求,相比男性,女性面临的压力、风险较大,但是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依然存在,传统社会对女性的偏见依然存在,女性在生育与职业之间处于两难境地,可见促进两性平等意识宣传方面力度不够,性别平等观念没有深入人心。
四、促进婚姻家庭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为了科学引领我国家庭健康发展,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主流婚恋观的宣传,营造和谐友好的家庭氛围
通过主流媒体、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多途径、多措施宣传健康文明的婚恋观,深入挖掘生活当中的宣传素材,进行先进的婚姻家庭文化宣传,帮助广大人民在婚姻、爱情、家庭三个方面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注、引导正确婚恋观形成的氛围,以正确的婚恋观促进婚姻家庭和谐、健康发展。和谐的家庭氛围对个人在生产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与居民生活切近的社区、单位要切实认识到友好的家庭氛围的重要作用,在营造和谐友好家庭氛围建设方面多宣传、多引导,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多措并举,建立性别平等的家庭政策支持体系
1. 加强生育及产检知识宣传普及。目前不少家庭对产前检查重要性认识不足,调研数据发现,接近三分之一的家庭没有做过产前检查,这种现象在农村发生较多,因此卫生系统特别是医院的孕妇学校要在农村加强产检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农村地区产前检查率;另外有研究指出产前检查与生育知识的宣教,可以为女性提供心理上的安慰、感情上的支持、生理上的帮助,大大降低女性的恐惧、焦虑、陌生等不良心态[5],因此要通过多种途径的宣传教育让广大农村女性认识到产检的重要性与意义,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让妇女学会保护自己,注重科学,注重保健,优生优育。
2. 延长女性产假,确定父亲陪护假时间。婴儿依恋是婴儿与主要抚养者(通常是母亲)之间的最初的社会实践联结,在同母亲的最亲近、最密切的感情交流中,逐渐建立起一种特殊的社会性情感即对母亲的依恋[6]。这个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尤其在第三个阶段即6个月-2岁期间,婴儿对母亲的依恋比较明显,母亲在身边,婴儿能安心玩耍,探索周围的世界,一旦母亲离开,便会出现烦躁、焦虑、哭闹等情绪。目前98天的产假从婴儿心理成长的角度来讲,不利于婴儿身心健康成长,因此建议延长女性产假。
国外如法国、英国、瑞典等36个国家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了男性分担生育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男性护理假从十几天到数月不等,我国的部分地方实现了丈夫享有7-30天的陪护假的政策,例如河南省规定晚育爸爸可享受30天的陪护假;北京市的政策规定则比较灵活,即晚育妈妈可再拥有30天假期,也可给予丈夫,如果选择不享受30天假期,该家庭可获得妻子一个月基本工资;广东省新妈妈可另外拥有35天的假期,新爸爸可拥有10天的假期,且不影响工资福利。但是国家层面的政策还没有出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父亲陪护假天数做出硬性规定,设立男性陪护假对就业平等、家庭和谐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建议按照女性生育期间的护理时间以及目前父亲普遍在家庭中角色缺位严重的现象,制定政策给予父亲一定的生育假期,也可考虑将其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3. 加快社区0-3岁托幼机构的建设。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但是目前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缺口大,能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数量有限,现有市场化托育机构,收费高且质量难以保证;公办性质托育机构,数量紧缺,学位紧张。为了减轻家庭抚育孩子的负担,建议在社区建立公益性的托幼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构建主体多元、性质多样、服务灵活的照护服务体系。通过保障用地、提供场地、减免租金、金融支持等政策措施,采用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引导其提供更多的普惠性照护服务,配备符合要求且专业的看护人员,使得婴幼儿有一个安全快乐的活动场所,减轻职场父母的后顾之忧。
4. 完善女性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生育保险从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方面为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健康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但是目前的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狭窄,保障对象单一,只包括城镇企业已婚女职工,对于自主创业女性、乡镇企业女职工、无固定工作女性没有保障,特别是农村女性,无固定收入来源,迫切需要社会的帮助,但是生育保险的法律制度的避免风险的法律價值得不到实现[7],使得这些妇女面对昂贵的医疗费用,孕前不体检孕育期不检查,增加了他们的生育风险,因此从人人平等的角度来讲,我们应该转变观念,加强认识,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生育保险制度,使广大女性的权力都能得到保障,积极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将城镇非正规就业者和广大农村妇女纳入生育保险制度之中,实行国家、个人、单位相结合的缴费制度和机制,满足人们对生育保险制度的多样化、多层次化的需求。
5. 保证婚姻家庭矛盾调解纠纷的效果。婚姻家庭矛盾调处机制在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家庭工作领域独特的优势,积极探索与完善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机制,以妇女维权站为中心,结合法院、民政部门的婚姻家庭调处工作,建立婚姻家庭调解队伍,把婚姻家庭调解延伸到工作相关的领域[8]。首先要做好妇女维权站的宣传工作,可通过宣讲、公益活动、拍摄短视频等方式让广大人民了解妇女维权站的功能,例如通过与普法工作、平安创建、妇联培训、群众服务相结合,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形成正确的婚姻观和家庭观,通过专业知识的学习,有能力正确调适婚姻家庭矛盾。其次要在妇女维权站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如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社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保证矛盾调处的专业性。再次维权站要能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保证工作的实效性,要善于总结调解类型,分析问题,找准原因,调解成功的案例可以总结推广。最后建立一支由妇联维权干部、家庭信访代理员、妇女维权志愿者、妇联干部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婚姻家庭调解队伍,相关人员可结合自身优势,使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及时、有效、公平、合理地解决。
6. 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体系。随着我国家庭规模的逐渐缩小以及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程度的加剧,养老问题日渐突出,此次调研的18-64岁的群体中的独生子女多处于职业发展阶段,非独生子女年龄偏大,精力放在孙辈照顾的偏多,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在父母辈养老照料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可见家庭养老功能已逐步弱化,因此首先要多方联动,建立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其次农村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要继续完善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提供能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内容,在城市要逐步扩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覆盖面,让大部分老年人都能享受到基本养老服务。最后加强公办养老院建设,避免出现“一床难求”现象,让老人能根据自己的需求为自己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减轻子女的后顾之忧。
(三)政府适当承担责任,给企业提供优惠政策
“全面二孩”政策是国家在人口老龄化、男女比例失衡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对于家庭来说,经济条件是选择二孩的主要因素,那么经济补偿就成为考虑的首要因素。法律规定女性生育孩子所在企业要给与补贴和工资,对于企业来说,不但要补偿经济而且还要弥补人员缺失后后期的补充问题,这无疑增大了企业的负担,而这种公共领域的服务本应该是国家来承担的,却在无形中转介给了企业和市场,因此在政策的限制下,企业对招聘女性员工有所顾忌,女性就业歧视也就难免出现,因此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降低企业录用女性员工的成本,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女性因生育带来的就业歧视问题,建议对于按照法律规定维护女性合法群益的企业,如企业实行的生育女性弹性工作制安排、哺乳设备设施投放等,政府应按照女性生育假期、补贴等情况给用人单位一定的税收补贴或奖励等。一方面企业维护了员工权益,员工更加有归属感,努力工作回馈企业的意识就越强烈;另一方面政府的补贴和奖励不但降低了企业的用人成本,而且也激励着企业更好地为员工服务。
(四)政府与妇联联手,建立职业女性生涯规划引导机制
2015年黑龙江省的妇女研究所在育龄在职女性的调研发现:非在业群体中,女性目前/一直没有工作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照顾孩子”(63.4 %),是男性该比例的2.7倍;有过3个月及以上的工作中断(包括辞职和被辞退)经历的女性比例为11.6%,是男性该比例的1.6倍[9],可见因为生育影响女性失业、就业中断的女性数量众多,女性同男性一样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因此引导女性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就显得尤为重要,职业生涯规划是女性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是女性发挥自身潜能的需要,是实现性别平等的需要,而目前国家、社会在女性职业生涯指导方面还比较欠缺,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因此妇联组织在妇女生涯规划中要加强指导,首先要通过开展培训与讲座让广大女性认识到职业生涯规划对自己的意义,引导职业女性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职业定位;其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女性人才评价机制,摈弃传统性别文化的影响,建立以知识、能力、业绩为主要指标的评价体系,使女性人才得到公正的评价[10];最后妇联组织应积极筹建职业女性生涯指导中心,建立一支专业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队伍,为职业女性提出切实可行、符合实际的职业规划。
(五)加强性别平等教育,营造新型家庭文化氛围
加强性别平等观念的教育,首先,要让广大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生存与发展的地位,认识到男女两性是平等的,增强女性的主体意識,勇于发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其次,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借助媒体等宣传渠道的倡导力量,利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通过典型案例宣传企业平等的用人理念和维权理念,让性别平等观念影响全社会的认知态度和行为方式;确保用人单位实行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工作价值评估体系,加大法律监督处罚力度。再次,性别平等教育要从家庭开始,父亲要与母亲共同承担家务,共同照料孩子,共同辅导孩子学习,共同陪伴孩子,父母应该在实际生活中给孩子做好榜样。最后,要利用好性别平等教育的主阵地学校,要设置性别平等意识的教育课程与教学内容,推进性别平等意识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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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
收稿日期:2021-06-25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科界2020年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20FN-162)
作者简介:余晓艳(1983-),女,陕西临潼人,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老龄化与婚姻家庭问题研究;赵银侠(1964-),女,陕西渭南人,研究员,主要从事老龄化与社会性别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