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制度创新思想视域下的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机制建设
2021-09-11孙宗岭陈静
孙宗岭 陈静
文章編号:1673-9973(2021)03-0052-05
摘 要: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机制建设对提升疫情监测预警能力,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体制机制与公共卫生体制机制意义重大。《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经典文本中蕴含着丰富的制度创新思想,主要包括:制度创新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最终旨归;制度创新以遵循客观真理为根本原则;制度创新以包容不当意见为关键理念;制度创新以人们建议平等为重要基础。《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制度创新思想的四重面向对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机制双重维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以《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经典文本为基础,放眼马克思全部经典文本,深入挖掘马克思制度创新思想,必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与完善,从而助力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助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助力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关键词: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机制;《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制度创新思想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411/j.cnki.sxsx.2021.03.010
The System and Mechanism Construction of “Whistler” of Major Epidemic Early Warn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rx's System Innovation Thoughts
——Based on the Political Text of Rhine Newspaper Times
SUN Zong-ling 1,CHEN Jing 2
(1.School of Marxism,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58, China;2.School of Marxism, 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100, China)
Abstract:In the post epidemic era, the construction of “whistler” system and mechanis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improve the ability of epidemic monitoring and early warning, and to improve the system and mechanism of normalized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nd public health. In the period of Rhine newspaper, Marx's classic text contains rich ideas of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including: the ultimate goal of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is to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is to follow the objective truth; the key concept of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is to contain improper opinions; and the important basis of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is people's proposal of equality. The four aspects of Marx's system innovation thoughts during the Rhine newspaper have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guiding ro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double dimensions of “whistler” system and mechanism of major epidemic early warning. Based on the period of “Rhine”, looking at all the classic texts of Marx and digging deeply into Marx's thought of system innovation, it will help to further promote the adherence and improvement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o as to contribute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cialist modern power,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hinese dream” of great rejuvenation .
Key words:early warning of major epidemic situation; whistler's system and mechanism; Rhine newspaper period; Marx's system innovation thoughts
一、导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1]。2020年5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体制机制,着重提出要提升疫情监测预警能力。因此,推动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机制建设必须提上议程,以此助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并最终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推动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机制建设,首先需要明确“吹哨人”体制机制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及其在重大疫情预警中的作用,其次需要挖掘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机制建设所遵循的中国特色的理论资源,最后需要在中国特色的理论资源基础上探索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机制建设的具体路径。
二、“吹哨人”体制机制发展现状及其在重大疫情预警中的作用
放眼国外,“吹哨人”作为一个概念起源于英国,而“吹哨人”作为一种体制机制却起源于美国。1989年美国国会通过《吹哨人保护法案》,随后英国、新西兰、日本、加拿大、荷兰、韩国等主权国家,联合国、欧盟、20国集团等国际组织都对“吹哨人”进行了体制机制的规约。但是如何通过有效的机制发挥“吹哨人”体制的优势,却是国外“吹哨人”体制机制发展的薄弱环节。
反观国内,中国探索“吹哨人”体制机制起步较晚,虽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1991年)、《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2016年)等文件中,都提到了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但是这里的举报人只能说是“吹哨人”在监督领域中的具体体现,而没有全面地提出建立“吹哨人”体制机制。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年)第十六条中,我国首次提出了要建立“吹哨人”制度、内部举报人制度,并予以重奖和保护。但对吹哨人的激励、保护和救济等方面的体制机制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我国的“吹哨人”体制机制的建设要落后于众多国外发达国家。
在我国,不仅完整、系统的“吹哨人”体制机制尚未形成,而且对“吹哨人”体制机制的研究亦不充分。具体来说,目前所见的关于“吹哨人”体制机制研究的影响力较大的文章以《保护“吹哨人”的劳动法分析——基于德国司法经验的分析》《美国〈吹哨人保护法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启示》《借鉴西方“吹哨人”法案完善我国食品卫生有奖举报制度》《基于“吹哨人”的企业纳税行为演化博弈分析》《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的影响因素与“吹哨人”模型构建》等为主。我国学界对“吹哨人”体制机制已有关注,但没有形成中国特色的理论框架,仍停留于借鉴国外模式的基础阶段;同时也停留于“吹哨人”保护制度这一具体的“吹哨人”体制机制层面。皮剑龙指出要“加快构建我国吹哨人法律保护制度”[2],吴丹红指出要“探索符合国情的吹哨人制度”[3]。我们认为,“吹哨人”体制机制建设的推进已经成为必然趋势,而找到具体切入点进行“吹哨人”体制机制的建设是“吹哨人”体制机制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
探索一种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机制,既是对时代重点、热点问题的回应,也是对“吹哨人”体制机制建设形式的又一种拓宽。在重大疫情预警领域,國内学界在理论层面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制机制,并探讨出了诸多操作性强、有效性高的疫情预警分析系统、疫情预警模型,如“基于SIR、SIS及SEIR动力学模型,实现疫情发展趋势预测;基于退火算法实现疫情重要参数评估,并基于JAVA语言建立重要呼吸道传染病现场预测预警系统”[4]。再如被广泛探讨研究的“时间序列模型、灰色系统理论、Markov模型、人工神经网络模型、复杂网络模型”[5];“ARIMA模型与控制图法的联合应用”[6];“分级预警运行模式”[7]。
技术性的重大疫情预警体制机制的作用不可否定,但其效能的正常发挥,必须奠基在重大疫情“吹哨人”所预警的疫情信息被有关部门重视的基础之上。基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中国实践可以看出,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机制的存在与正常发挥效能意义重大。因此,必须创新理论,挖掘中国特色的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机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培育中国特色的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机制的土壤,从而为构建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机制的中国形态奠定前提性基础。而中国特色的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可以从《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制度创新思想中进行分析与提炼。
三、《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制度创新思想的多维内涵分析与提炼
纵观《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文本著作,蕴含马克思制度创新思想的文本主要集中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区乡制度改革和〈科隆日报〉》《论离婚法草案》《〈莱比锡总汇报〉在普鲁士邦境内的查禁》《摩泽尔记者的辩护》等零散文献中,虽没有明确的理论凸显,但呈现多样的理论表述。因此,需要基于对文本的分析,深度提炼这一时期的马克思制度创新思想。
《评书报检查令》的本质是对以普鲁士政府颁布的《旧书报检查令》和《新书报检查令》为代表的制度创新的批判性政论文章,其中蕴含着丰富的马克思制度创新思想。
首先,制度创新要“遵循以人民为根本旨归的真理原则”。但是《新书报检查令》本身就已经违背了这一原则。虽然《新书报检查令》规定了书报检查不能阻碍人们对真理的探讨,但是要“严肃和谦逊”地探讨,并且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这两个原则。马克思鲜明地指出了这种规定的不合理性。马克思指出,真正的谦逊“总的说来就是理性,就是按照事物的本质特征去对待各种事物的那种普遍的思想自由”[8]112。因此,制度创新及其内容要遵循真理。并且马克思认为,制度创新及其内容所遵循的真理不应该是抽象的真理,“抽象地理解真理,把精神变成了枯燥地记录真理的裁判官”[8]113,“真理是普遍的,它不属于我一个人,为大家所有”[8]110,即真理应该是具体的、能外化为不同形式的真理,而最终的真理“占有者”是人民群众。
其次,制度创新要“遵循一贯的真正客观真理逻辑原则”。但是在《新书报检查令》中这一原则也被违背。马克思指出《新书报检查令》本身存在着诸多自相矛盾的规定内容,如一方面规定了书报检查不能超越法令的界限来进行,同时又支持现实中的书报检查活动应当超出法令规定的界限。再如《新书报检查令》指责痛斥新闻出版界的各种行为是反国家行为,但是“它自己全都照干不误,并且以此作为书报检查官应尽的职责”[8]122。因此,制度创新及其内容不能有双重标准,也不能将判断标准置于某个人的主观臆断之下,而是要遵循真正的客观真理。
最后,制度创新要“遵循人民自由追求和多样个性原则”。《新书报检查令》中提出的“严肃、谦逊”的原则被马克思给予了多重批判。“严肃、谦逊”规定了特定的写作风格,所有人必须以规定的风格进行写作,不能用自己的风格去写作,从而强制人们失去了表露自己精神面貌的权利与可能。同时,马克思鲜明地指出,通过检查令强加给作者一种特定的写作风格是错误的、不合理的。因为“同一个对象在不同的个人身上会获得不同的反映,并使自己的各个不同方面变成同样多的不同的精神性质”[8]112,而《新书报检查令》的制度创新却阻断了上述可能,压抑了人民群众对自由的追求,忽视了对个体精神的尊重。这种制度创新,正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这一根本缺陷贯穿在我们的一切制度之中”[8]133。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是《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的第三篇论文,马克思认为“叙述省议会关于盗窃法的辩论,也就是叙述省议会关于它的立法职能的辩论”[8]241,鲜明地体现了马克思对莱茵省议会制度创新的深入思考。
首先,制度创新要坚持“遵循事实内在本质与现实真理原则”。马克思批判了莱茵省议会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的错误观点,尤其是其混淆了捡拾枯树和情况极其复杂的林木盗窃之间的本质区别,认为“我们首先要指出两种行为的差别,如果必须承认它们在事实构成本质上是不同的,那么就很难说这种事实构成从法律上来看是相同的”[8]243。马克思更是鲜明地指出莱茵省议会不顾“这种本质上的差别,竟把两种行为都称为盗窃,并且都当作盗窃来惩罚”[8]244。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了林木盗窃法的制度创新背后,没有遵循本质的真理,把捡拾枯树和林木盗窃等同,马克思指出了它们的事实构成是不同的,这也就体现出了制度创新对于真理的遵循。
其次,制度创新要坚持“关注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原则”。马克思指出,如果依照莱茵省议会的做法,现实进程中实施了林木盗窃法之后,“穷人就会成为合法谎言的牺牲品”[8]244。因此,可以看出,制度创新如果不遵循实事求是、遵循真理的理念,那么穷人就会成为制度创新的牺牲者,这体现了对普通劳苦大众的关照。不仅如此,牺牲穷人合法利益的制度创新更会使人们对制度本身产生厌恶,并且开始不尊重道德。同时,马克思更是以类似宣言的形式指出“我们为穷人要求习惯法,而且要求的不是地方性的习惯法,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的习惯法。我们还要进一步说明,这种习惯法按其本质来说只能是这些最底层的、一无所有的基本群众的法”[8]248,马克思第一次鲜明地指出了真正的制度创新目标即为贫苦群众服务。
最后,制度创新要坚持“衡量标准一致的遵循客观真理原则”。这一原则是“遵循事实本质、体现现实真理”原则更深层次的表现。马克思认为,莱茵省议会不仅混淆了捡拾枯树和情况极其复杂的林木盗窃之间的本质关系,并且在这一基础上,莱茵省议会同时采取了双重标准,把制度创新所遵循的实际由客观标准转向了主观标准即自身的主观利益判断,以自己的主观利益为标准随意解释、制定法律,进行制度创新。
虽然《区乡制度改革和〈科隆日报〉》《论离婚法草案》《〈莱比锡总汇报〉在普鲁士邦境内的查禁》《摩泽尔记者的辩护》此四篇文章内容较少,但蕴含的制度创新思想各有特色。
在《区乡制度改革和〈科隆日报〉》一文中,马克思深刻批判了普鲁士政府进行的区乡制度改革,认为这一规划是无标准地参考《科隆日报》中发表的意见。而在“权威”观点提出的时候,普鲁士政府又失去了本来秉持的“公正”标准。并且马克思指出“迄今为止《科隆日报》还没有发表过一篇关于应该在坚持权利平等原则的条件下实现区乡制度改革的形式的文章”[8]310。因此,在这里,马克思认为制度创新应该公正地采纳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而不是听信“权威”,同时在意见征集阶段应该坚持权利平等的原则。
在《论离婚法草案》一文中,马克思通过对普鲁士政府颁布的《离婚法案》的现实性反思与批判,指出“如果任何立法都不能颁布法令让人们去做合乎伦理的事情,那么任何立法更不能承认不合伦理的事情是合法的”[8]347,马克思认为制度创新要与伦理结合在一起,建立起了制度创新思想与伦理相勾连的理论方法。同时,马克思指出,立法者不能用自己的主观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并且认为法律的制定要体现人民意志,认为真正的科学性就是对人民意志的关照。这里体现出的依然是制度创新应该坚持“尊重本质真理、尊重人民根本群众利益的原则”。
在《〈莱比锡总汇报〉在普鲁士邦境内的查禁》一文中,马克思认为普鲁士政府对于《莱比锡总汇报》的查禁是毫无根据的。立足于对《莱比锡总汇报》内容与精神的认同,马克思指出,“报刊只是而且只应该是‘人民(确实按人民的方式思想的人民)日常思想和感情的[8]352公开的‘表达者,虽然有时会有‘夸大和失当的表述充斥其中。”这就指出了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坚持“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宽容表达失当意见的原则”。
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马克思直面摩泽尔河地区的贫困勞动者的生存境遇和现实诉求,指出制度创新的有效性关系着人民的生活状况,“因为不能认为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状况和国家管理机构无关”[8]364。制度创新直接关系着人民的现实利益,而普鲁士政府的制度创新并没有遵循这一原则。同时马克思指出普鲁士政府在进行具体的政策制定时没有明确的立场,时常动摇于政府“发言人”和葡萄种植经营者之间,这表明马克思认为制度创新的有效性必须以政府立场坚定为保障。“政府在发言中不但没有承认贫困状况是普遍的,而且也没有表示要消除它所承认的贫困状况”[8]369,马克思的这一批判指明了制度创新过程应该坚持“遵循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事求是进行问题分析的原则”。
马克思在纷繁复杂的政治社会生活中感受到了普鲁士政府制度创新的种种问题,最终在1843年3月17日发布声明退出《莱茵报》编辑部。基于对《莱茵报》时期内含有制度创新思想的文本的挖掘、回顾,可以对其中蕴含的制度创新思想进行概括性的分析与提炼。我们认为《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制度创新思想主要有以下四重面向:制度创新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最终旨归;制度创新以遵循客观真理为根本原则;制度创新以包容不当意见为关键理念;制度创新以人们建议平等为重要基础。
四、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机制双重建设维度
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机制建设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建立静态性的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另一方面是建立动态性的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保障机制。这两方面的制度创新都可以借鉴《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制度创新思想。
(一)建立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
基于对国内外“吹哨人”体制机制发展现状及其在重大疫情预警中的作用的分析与把握,我们认为,在后疫情时代,中国必须建立起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从而为发挥“吹哨人”在重大疫情预警问题上的直接、重要作用奠定基础。而《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制度创新思想可以为这一体制的建立提供重要理论指导。
第一,建立重大疫情预警的“吹哨人”体制,必须肯定“吹哨人”在重大疫情预警中的合法存在地位。由于“吹哨人”体制在中国缺少明确、深厚的体制渊源,“吹哨人”常以政府以外领域的社会个人存在,而当重大疫情在酝酿时期被“吹哨人”发现,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可能造成其意见或提醒被忽视。因此,将“以人们建议平等为重要基础”的制度创新理念植入“吹哨人”体制从而肯定“吹哨人”的存在地位,使“吹哨人”的意见或预警不因其属于“民间”、“个人”非“官方”而不能被及时关注。
第二,建立重大疫情预警信息“吹哨人”体制,必须积极分析“吹哨人”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重大疫情背后的“吹哨人”群体始终是作为个体的存在,其认识能力、认识工具甚至是个人立场、方法可能存在局限性,我们不仅需要积极、及时关注“吹哨人”的预警,还要努力识别“吹哨人”预警的正确与否。如果“吹哨人”本身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夸张的,那么将会对社会稳定、群众正常生活带来诸多消极影响;而如果“吹哨人”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那么如果忽视了“吹哨人”,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在“吹哨人”体制建立环节,必须坚持“以遵循客观真理为根本原则”的制度创新理念,对“吹哨人”的意见给予高度重视,并及时有效地辨别意见真假,从而为下一步部署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建立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必须切实保障“吹哨人”自身的积极性。在肯定“吹哨人”的存在地位、正确对待“吹哨人”信息的基础上,还需切实保障“吹哨人”自身的积极性。“吹哨人”自身因为个体能力的局限性对疫情信息产生夸大性的误判而造成社会问题之后,社会各界可能会对“吹哨人”制度以及“吹哨人”产生质疑,面对这种可能性,必须将“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最终旨归”、“以包容不当意见为关键理念”的制度创新理念植入“吹哨人”体制建立环节。如果预警信息被确证为夸大或者不实,只要“吹哨人”的预警动机是为了防止重大疫情信息被忽视导致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受到威胁,那么“吹哨人”就应该受到理解、保护;如果预警信息被确证为真实且及时,那么“吹哨人”必须得到应有的肯定、表彰。
(二)建立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保障机制
建立起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不代表就能发挥体制效能。“吹哨人”体制真正在重大疫情预警中发挥效能,除了“吹哨人”的预警信息能及时受到关注之外,还要使“吹哨人”预警的疫情信息被全社会知悉,从个体信息转变成公众信息。因此,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在体制、技术手段都具备的情况下真正实现重大疫情信息被及时、客观地公布,从而更好地发挥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在疫情预警中的效能。而《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制度创新思想依然可以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重要参考。
第一,重大疫情信息的及时公布是人民群众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表现。同时,重大疫情信息的及时公布又关系着社会稳定。在这种前提下,如何正确进行疫情信息的及时公布关系着保障机制能否顺利运行。因此,建立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保障机制,需要植入“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最终旨归”的制度创新理念,坚持人民群众利益高于一切,关注人民群众利益,及时公布疫情信息,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权,为发挥人民力量抗击疫情提供及时的信息保障。
第二,重大疫情信息的客观公布是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真正生效的重要依托。然而,对重大疫情信息是否客观的判断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此,建立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保障机制,需要植入“以遵循客观真理为根本原则”的制度创新理念,从而推动重大疫情信息公布机构克服主观随意性、跳出主观臆断,实事求是地公布疫情信息。保障疫情信息公布的客观性,从而与疫情信息及时公布形成“两翼”共同助力体制保障机制的高效运行。
第三,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保障机制需要各级政府的坚定支持,而这一保障机制的高效运行势必需要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消耗巨大的社会力量。但是,正如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的预警信息可能出现的夸大疫情危害的情况一样,如果各级政府在重大疫情“吹哨人”预警之后,立即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开启保障机制,但由于“吹哨人”自身能力水平导致的夸大了疫情危害,而这一机制运行又对社会资源产生了较大损耗,各级政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人民群众的质疑甚至有关部门的追责。因此,建立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保障机制需要植入“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最终旨归”“以包容不当意见为关键理念”“以人们建议平等为重要基础”等制度创新理念,面对重大疫情这一公共性事件,我们必须给予体制保障机制的主导者——各级政府以宽容,只要各级政府开启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保障机制的标准是基于对“吹哨人”意见的考虑、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那么各级政府便不会被追责,从而消除各级政府的“担忧”,从而真正地、更加有效地承担起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保障机制运行的重要主体责任。
《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制度创新思想只有被创造性地植入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与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保障机制的双重建设维度中,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机制才算真正建立起来。《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制度创新思想为推进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机制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理论资源。同时,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机制的建设,也必将会为中国应对重大疫情问题、化解重大疫情风险,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体制机制,提升疫情监测预警能力提供直接的体制机制支撑。
重大疫情预警“吹哨人”体制机制建设作为公共卫生体制机制的创新形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中国特色社會主义制度具有无比优势,需要进一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变化发展着的世界局势和国内形势面前,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而这一过程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过程。以《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经典文本为基础,放眼马克思全部经典文本,深入挖掘马克思制度创新思想,必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与完善,从而助力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助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助力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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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叶慧娟]
收稿日期:2021-06-20
作者简介:孙宗岭(1995 -),男,山东临沂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陈静(1990-),女,河南焦作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